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石碧珠在本秘書處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日於行政會秘書處
秘書長 許麗芳
透過本局代局長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九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三)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家惠及聶金豪,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一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30點;
——陳達華及歐陽文裕,分別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六日及十七日起晉階至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20點。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司小美,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30點。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批示:
梁經偉及卓其洲——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五日起續期三年。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按照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陳寶欣及黎美婷在本署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按照審計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審計署組織法》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審計署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九條、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吳子浩,獲確定委任為本署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沙蓮達
摘錄自警察總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朱耀文,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陳惠蘭,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上述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二日起失效,並於同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鄺詠琪碩士出任財政處處長,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起,為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委任鄺詠琪碩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財政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日於海關
關長 黃文忠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周潔儀及梁倩儀,獲確定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薪俸點600。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梁家意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九日的批示:
陳景珊在本辦公室擔任勤雜人員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楊健偉,屬確定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統計暨普查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之日起,自動終止在本辦公室的職務。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邱志樺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點,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楊若濛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應王鑫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局長 張作文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李曉升、方沁寧和梁雅雯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首兩位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最後一位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於法務局
局長 梁穎姸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博彩監察協調局第四職階顧問督察馬祖達,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9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八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博彩監察協調局退休顧問督察畢狄加之遺孀韓莉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1265,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黃志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021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行政公職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廖小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103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八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懲教管理局警員葉永松,供款人編號605043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三十六點五。
市政署技術輔導員杜習勇,供款人編號616979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政府總部事務局勤雜人員陳巧嬌,供款人編號600676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法務局勤雜人員梁明,供款人編號600907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重型車輛司機李悅南,供款人編號601045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行政公職局技術輔導員梁嘉梨,供款人編號601994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九。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市政署技術工人梁永泉,供款人編號602770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四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何志良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本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李翠雲,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陳曉慧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之批示:
陳志輝——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以填補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45/2020號行政法規為整體配備而設立之空缺,自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六日之批示:
陳子瑩——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鄭家皓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鍾月仙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杏群及羅茵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30點,由二零二三年六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梁嘉明,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九條第三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督察陳子婷,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督察。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陳碧琪及梁淑賢,司法警察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李琳琳,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陳家強,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譚金鎮,第四職階技術人員,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生效:
黃錦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蘇永兆,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
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警員Bishwo Raj Sigdel,屬行政任用合同——應其要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黃妙玲代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確定委任蔡柏倫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至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莫景華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2 |
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陳偉良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2 |
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林瑞榮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2 |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第二百零六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六日起終止警員郭鎮傑以派駐方式在本局提供服務,並於同日返回治安警察局。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第二百零六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警員甘可嘉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六日起以派駐方式在本局提供服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以及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江偉俊警務總長為本局技術支援廳廳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委任警務總長(編號108971)江偉俊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技術支援廳廳長的理由,以及其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委任理由: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專業簡歷:
嘉獎:
——2001年、2015年及2019年,獲頒發共三個「個人嘉獎」。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鄺逸富副消防總監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周游——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第六款,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周游在本局擔任澳門演藝學院院長之定期委任於期滿後自動終止,並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應黎東權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容永劭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劉嘉欣及潘凱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下述職級及薪俸點,生效日期如下:
何耀祥及司徒振良,晉階至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點,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張俊逸、莊德建、林護斌、鄧瑞玲、黃紫霞及黃偉鋒,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點,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何淑娟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三年。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謝兆輝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護士職程第一職階高級護士一缺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的合格應考人一級護士馬美欣,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護士職程第一職階高級護士。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麥嘉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Da Fonseca Chantre, Vicente Manuel,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的批示:
Alves Ribeiro Laia McGuire, Filomena Mari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毛進,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雷詠嫦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彩煥、陳麗貞、黃錦濃、歐陽潤結、林煥枝、陳麗荷、歐陽銀燕、梁細妹、楊更森、譚鳳雯及伍少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陳順英、梁小燕、周達強、張金蝶、吳兆康、麥惠賢、陳貴枝、丘健強及張金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陳仲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碧霞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何楊巧蘭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袁連歡、潘少珍、盧婉文及鄭玉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梁淑紅、余錦添及朱梁麗嬋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黃秀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呂七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吳錦仔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黎漢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李治,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起獲續約一年。
張健,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六日起獲續約一年。
De Matos Pimenta Simões, Maria Paul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李唐新,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九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柯量,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梁劍輝,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起獲續約一年。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三年:
第二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林小婷,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施文安,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鄺寶珠、黃敏燕及陳惠美,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董素秋,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譚潔萍,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鍾燕玲和陳詩靜,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譚鳳雯,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柯麗芳,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林毅,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關東榮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湯婷婷、歐競欣、梁寶儀及曾美欣,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盧頴儀和朱茜,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張詠珊和王錦鍾,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莫蕙,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陳麗珊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梁嘉碧,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徐展明、林善恆、蕭錫嫦及余千任,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馮鍾意,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鄧賽宏,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鄭曉靜,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李秀心,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馮海芳,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黃南春,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三職階主治醫生鍾景生,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李璟璇,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施文安,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張善欣,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藥劑師陳潔芳,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張穎佳,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四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穎斌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翠雯和周穎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陸耀輝、戴妙玲及梁偉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譚惠然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劉迎迎、黃麗霞及朱翠貞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夏莉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蘇婷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偉淵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南春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藥劑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區樹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楊智韻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九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王國耀——應其要求,註銷第MI1756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核准向永春藥業有限公司發給“永春藥房(宏基店)”准照,編號為第427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俾若翰街(筷子基北街)114號宏基大廈(第一、二、三、四座)J座地下(A區)及閣樓,總辦事處位於澳門華大街11號海南花園第一座地下R舖。
應黃海華先生的要求,中止其藥房技術助理完全執照(執照編號AT0049)至二零二五年五月八日。
應黃樂怡女士的要求,中止其藥劑師完全執照(執照編號PH0814)至二零二五年六月八日。
應王世裕先生的要求,中止其藥房技術助理完全執照(執照編號AT0028)至二零二五年六月八日。
應林天君女士的要求,中止其藥劑師完全執照(執照編號PH0379)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九日。
應王嘉俊先生的要求,中止其藥劑師完全執照(執照編號PH0428)至二零二五年六月八日。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核准向美詩雅國際(澳門)有限公司發給“萬青藥房(官也街分店)”准照,編號為第428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氹仔告利雅施利華街186號建庭小築地下A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61號至63號及爹利仙拿姑娘街31至35-B號照麗安大廈地下E座。
應王達波先生的要求,中止其藥房技術助理完全執照(執照編號AT0027)至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應彭娉婷女士的要求,中止其藥房技術助理完全執照(執照編號AT0142)至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應張嘉希女士的要求,中止其藥房技術助理完全執照(執照編號AT0146)至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應溫妙瑜女士的要求,中止其藥劑師完全執照(執照編號PH0143)至二零二五年六月四日。
應甘慧芬女士的要求,中止其藥劑師完全執照(執照編號PH0454)至二零二五年六月八日。
應葉澤暉先生的要求,中止其藥劑師完全執照(執照編號PH0733)至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應馮曉晴女士的要求,中止其藥劑師完全執照(執照編號PH0639)至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應鍾楚龍先生的要求,中止其藥劑師完全執照(執照編號PH0468)至二零二五年六月八日。
應鄺君烈先生的要求,中止其藥劑師完全執照(執照編號PH0774)至二零二五年六月八日。
應林麗娜女士的要求,註銷其藥劑師完全執照(執照編號PH0214)。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非凡醫藥集團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111號以及商號名稱為“非凡藥房(黑沙環分店)”的准照,該商號的地址為澳門馬場海邊馬路21-23號祐新大廈地下C座。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核准向杏林一人有限公司發給“萬利藥房(南灣店)"准照,編號為第429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33號地下,總辦事處位於澳門氹仔東北馬路海逸庭園第三座9樓E座。
應林楚雲女士的要求,中止其藥劑師完全執照(執照編號PH0327)至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應楊偉強先生的要求,中止其藥劑師完全執照(執照編號PH0328)至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代局長 吳國良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議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張嘉儀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應蘇芷欣的請求,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終止其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根據本院院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黎漢輝在本院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本院院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陳嘉茵在本院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代院長 羅曼儀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並同時根據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及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陳少蘭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為期兩年,並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謝智康——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李華超——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技術工人許佩敏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故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亦於同日起失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生效日期如下:
蔡惠碩士擔任行政處處長,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薛啓善學士擔任海事博物館館長,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陳浩和碩士擔任規劃發展處處長,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和第七條,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批准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胡俊業碩士擔任第25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政府船塢規章》第五條及第六條,為其對應現行第14/2013號行政法規附件一之領導及主管組別中的處長職位,以填補本局建造處處長之空缺,由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起生效,為期一年,可續期。而其技術及行政輔助處處長之定期委任將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由同日起終止。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胡俊業擔任建造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海事及水務局: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現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和第七條,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批准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楊振雄學士擔任第25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政府船塢規章》第五條及第六條,為其對應現行第14/2013號行政法規附件一之領導及主管組別中的處長職位,以填補本局技術及行政輔助處處長之空缺,由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起生效,為期一年,可續期。而其建造處處長之定期委任將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由同日起終止。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楊振雄擔任技術及行政輔助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2. 學歷:
——澳門科技大學工商管理學士(營銷學專業)。
3. 專業簡歷:
政府船塢:
海事及水務局: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郭虔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熊兆茵——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8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黃鴻儒——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70點,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鮑嘉敏——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於環境保護局
代局長 葉擴林
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的規定,鄺詠琪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在海關擔任財政處處長之日起,自動終止其在本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行政及財政處處長之職務。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於交通事務局
代局長 李頴康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2)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7/2013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海儀學士為法律事務處處長,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澳門科技大學法學學士
3. 專業簡歷: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郭惠嫻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薛冠元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170點。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李偉傑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