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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13號行政法規《醫務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醫院單位代表蔡念為醫務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彭向強,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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