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允熙自二零零七年十二月擔任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全職委員及主席職務期間,表現出高度的責任感和卓越的領導能力。藉陳允熙主席退休離任之際,對其促進澳門科技發展的努力付出,特此公開表揚。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六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按照審計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審計署組織法》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審計署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九條、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歐陽秀岍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薪俸點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審計署組織法》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審計署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九條、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何嘉杰在本署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六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鄒家禮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電子及通訊範疇)林振培,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九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編號030061——區偉麟擔任澳門海關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660點,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於海關
關長 黃文忠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梁伶峰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三職階,薪俸點430,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勤雜人員呂玉尤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公眾接待範疇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林金梅及鄭曉妍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行政財政範疇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朱皓欣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於法務局
局長 梁穎姸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組織 |
功能 |
經濟 |
|||
723001 |
市政署 |
||||
1-01-3 |
31-01-01-03-00 |
個人勞動合同人員 |
$ 4,000,000.00 |
||
1-01-3 |
31-01-04-00-00 |
聖誕及假期津貼 |
$ 400,000.00 |
||
1-01-3 |
31-01-05-99-00 |
其他——各項酬勞 |
$ 580,000.00 |
||
1-01-3 |
31-02-01-04-00 |
超時工作 |
$ 4,000,000.00 |
||
1-01-3 |
31-02-01-08-00 |
重疊薪俸 |
$ 500,000.00 |
||
1-01-3 |
31-02-02-01-00 |
房屋津貼 |
$ 685,000.00 |
||
1-01-3 |
31-02-02-02-00 |
家庭津貼 |
$ 500,000.00 |
||
1-01-3 |
31-02-02-03-01 |
啟程津貼 |
$ 100,000.00 |
||
1-01-3 |
31-02-02-03-02 |
日津貼 |
$ 400,000.00 |
||
1-01-3 |
31-02-02-03-99 |
其他——公幹津貼 |
$ 5,000.00 |
||
1-01-3 |
32-01-01-00-00 |
原料、工場及餐廳消耗品 |
$ 4,000,000.00 |
||
1-01-3 |
32-01-04-00-00 |
辦事處消耗品 |
$ 491,000.00 |
||
1-01-3 |
32-01-05-00-00 |
食品及飲品 |
$ 600,000.00 |
||
1-01-3 |
32-01-07-02-00 |
診療消耗品 |
$ 2,800,000.00 |
||
1-01-3 |
32-01-08-00-00 |
宣傳品及獎品 |
$ 500,000.00 |
||
1-01-3 |
32-02-01-01-00 |
設施及設備 |
$ 3,858,000.00 |
||
1-01-3 |
32-02-01-02-00 |
軟件及資訊網絡 |
$ 430,000.00 |
||
1-01-3 |
32-02-04-00-00 |
衛生及清潔 |
$ 2,500,000.00 |
||
1-01-3 |
32-02-05-00-00 |
管理費及保安 |
$ 20,070,000.00 |
||
1-01-3 |
32-02-06-00-00 |
通訊、郵政及速遞 |
$ 1,115,000.00 |
||
1-01-3 |
32-02-08-01-00 |
不動產 |
$ 745,000.00 |
||
1-01-3 |
32-02-08-02-00 |
動產 |
$ 500,000.00 |
||
1-01-3 |
32-02-09-01-00 |
公幹交通費 |
$ 600,000.00 |
||
1-01-3 |
32-02-09-99-00 |
其他——交通負擔 |
$ 2,860,000.00 |
||
1-01-3 |
32-02-10-00-00 |
招待費 |
$ 326,000.00 |
||
1-01-3 |
32-02-11-01-00 |
廣告費用 |
$ 800,000.00 |
||
1-01-3 |
32-02-11-02-00 |
宣傳活動 |
$ 2,200,000.00 |
||
3-03-0 |
32-02-12-00-00 |
教學及培訓 |
$ 100,000.00 |
||
1-01-3 |
32-02-13-00-00 |
刊物製作 |
$ 50,000.00 |
||
1-01-3 |
32-02-14-00-00 |
會議 |
$ 901,000.00 |
||
1-01-3 |
32-02-16-00-00 |
文康活動 |
$ 7,650,000.00 |
||
1-01-3 |
32-02-18-00-00 |
公務訪問及交流活動 |
$ 200,000.00 |
||
1-01-3 |
32-02-99-00-00 |
其他——勞務的取得 |
$ 8,429,200.00 |
||
1-01-3 |
32-05-01-99-00 |
其他——返還 |
$ 40,000.00 |
||
1-01-3 |
32-05-02-00-00 |
賠償 |
$ 1,100,000.00 |
||
1-01-3 |
32-05-04-00-00 |
會費及分擔 |
$ 4,000.00 |
||
1-01-3 |
39-01-00-00-00 |
備用撥款 |
$ 55,000,000.00 |
||
1-01-3 |
41-01-02-00-00 |
房屋 |
$ 4,000,000.00 |
||
1-01-3 |
41-01-03-00-00 |
樓宇及場所 |
$ 900,000.00 |
||
8-05-1 |
41-01-04-01-00 |
路橋及航道 |
$ 20,600,000.00 |
||
1-01-3 |
41-02-08-00-00 |
工場及餐廳用品 |
$ 9,400,000.00 |
||
1-01-3 |
41-02-09-00-00 |
傢具 |
$ 1,070,000.00 |
||
1-01-3 |
41-02-11-00-00 |
工藝品及藏品 |
$ 22,360,800.00 |
||
1-01-3 |
41-02-13-00-00 |
文儀及辦公用品 |
$ 30,000.00 |
||
1-01-3 |
41-02-99-00-00 |
其他——動產 |
$ 5,600,000.00 |
||
1-01-3 |
41-03-01-00-00 |
軟件及版權 |
$ 1,000,000.00 |
||
總額 |
$ 97,000,000.00 |
$ 97,000,000.00 |
|||
核准依據: |
29/05/2023之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
二零二三年六月九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祖義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前民政總署退休工人戴淦興之遺孀潘順歡,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4565,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市政署第三職階主任翻譯員馬大衛,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102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文化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照相排版員梁孔彪,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701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六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4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行政公職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張碧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466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0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前民政總署退休特級技術稽查葉西霖之遺孀羅曼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6136,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0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前民政總署退休勤雜人員鄺鏡輝之遺孀何玉芬,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8130,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法院特級書記員張啓雄,供款人編號300970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懲教管理局行政技術助理員吳景雄,供款人編號603726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盧心怡,供款人編號627809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處長李春梅,供款人編號300673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重型車輛司機林福榮,供款人編號603701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麥灶勝,供款人編號605443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
市政署行政技術助理員何翠慶,供款人編號613093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交通事務局勤雜人員黎桂月,供款人編號615690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冷鐵勛,供款人編號624983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的批示:
本局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許俊豪,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六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之批示:
李俊傑——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李國華——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李結雯——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80點。
按照本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范穎彤——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之批示:
陳展輝及張煌燊——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 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郭淑惠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中文名稱為“身心康泰旅行社(澳門)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Viagens e Turismo Sun Sum Hong Thai (Macau)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Sun Sum Hong Thai Travel Agency (Macau) Limited”的商業企業主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獲發第0287號旅行社准照,旅行社中文名稱為“身心康泰旅行社(澳門)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Viagens e Turismo Sun Sum Hong Thai (Macau)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Sun Sum Hong Thai Travel Agency (Macau) Limited”,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29號南灣商業中心16樓A。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許耀明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楊健偉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張慧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郭燕儀,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林婉晴、梁嘉慧及鄧婷欣,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65,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鍾梓滔及洪翠雯,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屬臨時委任——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獲確定委任出任上述職位,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蔡美莉,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覃雪妮在本辦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盧靜,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023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延長徵用該人員於本辦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職務,為期一年,由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吳文軒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吳文軒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代主任 鄭麗湘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於勞動債權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黃志雄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第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DIR-PJ/2023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譚志明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日起晉階為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點。
摘錄自本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第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3/DIR-PJ/2023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林錫松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六日起晉階為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溫柳寧、呂永新、梁穎冬、林雪環、鄭志豪、張健康、施艷紅及岑海珊,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刑事技術輔導員,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在本局網頁內公佈的晉級開考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名列第一名至第八名,根據第17/2020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九)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刑事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特級刑事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陳麗華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第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3/DIR-PJ/2023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陳碧琪及梁淑賢簽訂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謝炳權,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副督察——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二條(五)項,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三)項、第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及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中的情報及支援廳廳長,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人是出任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所指附表設立的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委任謝炳權為司法警察局情報及支援廳廳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培訓:
專業簡歷:
********
嘉獎:
許惠斌,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首席刑事偵查員——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二條(十六)項,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二款(二)項、第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十)項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中的技術偵查處處長,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人是出任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所指附表設立的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委任許惠斌為司法警察局技術偵查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培訓:
專業簡歷:
**********
嘉獎: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八職階勤雜人員林瑞梅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
黃百強續聘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日起:
詹國輝續聘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二零二三年六月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曾漢權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兆玲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點,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嘉豪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點,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馮婉琪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五月十日批示:
陳煥珊,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經第17/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六)項的規定,其作為外港活動中心主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批示:
李健國——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二十七條和附件表一、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第4/2021號法律《修改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第七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六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75,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及表二十一、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陳耀銘及李家豪,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鄭子珩、趙寶威及何思明,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李生南,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
梁群娣,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60;
梁茹冰,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之周鳳儀,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六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楊依婷──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三款(二)項,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袁紹珊──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本局澳門藝術博物館館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吳璟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林美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洪麗欽、尹保倫、黃詠勤、關偉姬及區倩茹──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徐達偉、鄧永南、何家政、李俊飛及陳永恩──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何家濠、李志德及林錦漢──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梁嘉寶──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陳鵬之,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吳汝錕及潘俊文,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黃武星,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梁姍姍,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關耀權,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林麗玉、黃旭華及麥寶恩,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九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許秋龍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九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二等技術輔導員林麗玉、黃旭華及麥寶恩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美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一職階一等藥劑師胡嘉玲,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主治醫生歐仲源、黎裕忠、梁永權及余美媟,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鄭頴敏,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劉子希,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區惠玲和蕭煥紅,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魯杰妹,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許嘉琪、邱瑩瑩、譚慧敏、蔡娜潔、吳佩怡、陳慧寶、梁凱欣、朱君麗、趙凱琳、余潔欣、魏榮忠、何穎超、宋潔萍、譚詩蕙、黃蔚婷、黃玉琼、黎佩雯、林穎芯、黃婉芳、黃曉婷及鄧可盈,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葉震華,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陳思俊、趙啓源及姚艷筠,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張慧蓮,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官淑敏獲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施啟陽和冼穎嵐,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張佩珊,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何子豪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鄭成業——根據經第36/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五條b)項和第九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張秀珠、胡藝超——因沒有履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其第W-0319、W-0476號中醫生執業牌照失效。
張嘉怡——因沒有履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其第T-0699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失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李始安——根據經第36/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五十一條第二款b)項和第五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會計處處長,為期一年。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歐耀強和汪艷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三年六月八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林桂濤——應其要求,中止第OI0077號職業治療師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八日之批示:
應何婉秋女士的要求,註銷其藥劑師完全執照(執照編號PH0763)。
應鍾秀慧女士的要求,中止其藥劑師完全執照(執照編號PH0206)至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應胡少俊先生的要求,中止其藥劑師完全執照(執照編號PH0213)至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二日之批示:
應蘇雅容女士的要求,中止其藥劑師完全執照(執照編號PH0388)至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之批示:
核准向榮合藥業有限公司發給“冠誠藥房"准照,編號為第425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關閘廣場50號海南花園(第二座)地下I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連勝街21-23A號新康樓4樓B座。
應准照持有人愛勤藥房XIII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189號以及商號名稱為“愛勤藥房(光輝店)”的准照,並按照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宣告“愛勤藥房(光輝店)”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許可失效,商號地址為澳門倫斯泰特大馬路200號光輝苑(光輝商業中心)地下AV座。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方浩賢及胡啓邦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試用期為六個月,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葉鴻瑋及周健偉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試用期為六個月,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應馮啟莊的請求,其在社會工作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生效日期 |
曾裕珊 |
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 |
2 |
01/06/2023 |
何美心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05/06/2023 |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譚綺薇 |
首席特級技術員 |
3 |
600 |
14/06/2023 |
鄭嘉洲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685 |
25/06/2023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梁麗燕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2 |
455 |
28/06/2023 |
余淦鑣 |
||||
葉雅芝 |
||||
吳嘉華 |
特級技術員 |
2 |
525 |
30/06/2023 |
梁家宜 |
||||
關志文 |
||||
嚴嘉慧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275 |
|
簡慧媚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陳麗芳 |
首席技術員 |
2 |
470 |
30/06/2023 |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議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陳志恆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之規定,袁凱清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基金擔任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之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之規定,陳寶雲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基金擔任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之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基金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古美莉,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於澳門大學——校董會常設委員會——主席:林金城——成員:李沛霖、禤永明、劉永年、黃健武(教青局局長代表)、宋永華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之批示:
葉子君,本學院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袁健鵬,本學院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梁家輝,本學院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本院院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七日之批示:
賀曉勁,本學院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副院長 羅曼儀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應梁振羽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李漢明——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九日於公共建設局
代局長 沈榮臻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黃慶榮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三等海事人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技術工人陳均池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一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故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亦於同日起失效。
本局勤雜人員梁炳其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二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故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亦於同日起失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下列人員職級變更至相應之職級、薪俸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陳善行、陳少昆及王啓謙,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海事人員,薪俸點305點。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廖文俊——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的薪俸點130點,並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林永健——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廖文俊於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二日於民航局——局長 潘華健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胡錦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薪俸點為43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薪俸點及日期分別如下:
劉賢傑,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
羅浩暉及關詠心,皆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馮兆鈞,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羅家頌,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55點;
葉頴昕,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至(四)項、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階、薪俸點及日期分別如下:
簡健龍,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五職階郵差,薪俸點為220點;
梁玉卿,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80點;
李垚及譚嘉豪,皆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起轉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點。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孫君煬為本局商業廳廳長,為期一年。而其郵務廳廳長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由同日起終止。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的依據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的依據: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鄭秋明為本局郵務廳廳長,為期一年。而其電子業務廳廳長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由同日起終止。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的依據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的依據: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梁英澤及趙承恩獲確定委任為房屋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自本批示摘錄公布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於房屋局
副局長 郭惠嫻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文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職級的薪俸點130點,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區鈺儀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七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330點。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