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1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3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第七款及第九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梁詠嫻為復康事務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二、委任下列組織或機構的代表為復康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澳門傷殘人士服務協進會:何國明(正選)及徐連英(候補);
(二)澳門扶康會:黃濠(正選)及葉閣傑(候補);
(三)澳門聾人協會:黃鑒旋(正選)及黃甫山(候補);
(四)澳門弱智人士家長協進會:曾德岱(正選)及劉小虹(候補);
(五)澳門職業治療師公會:韋妙琪(正選)及梁式瑜(候補);
(六)澳門婦女聯合總會:周錦建(正選)及何鳳珊(候補);
(七)澳門利民會:蘇景楊(正選)及陳凱盈(候補);
(八)澳門明愛:李春曉(正選)及郭錦輝(候補);
(九)澳門工會聯合總會:梁婉怡(正選)及陳志紅(候補);
(十)鏡湖醫院:劉中良(正選)及陳映武(候補);
(十一)澳門物理治療師公會:司徒玉芬(正選)及黎智豪(候補);
(十二)澳門仁慈堂:梁雪梅(正選)及戴碧琪(候補);
(十三)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梁巧梅(正選)及施敏(候補);
(十四)協同福利教育總會:姚明禮(正選)及葉培煇(候補);
(十五)澳門醫務社會工作專業協會:李嘉輝(正選)及冼惠萍(候補)。
三、委任下列人士為復康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許孟雄;
(二)羅寶珍;
(三)吳雲峰;
(四)施達明;
(五)姚繼光。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六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三年六月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簡佩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