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3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三年六月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批示:

莫塏煒——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聘用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35點,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譚健達——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聘用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點,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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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敏蕊


政 府 總 部 事 務 局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陳巧嬌在本局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七日失效。

莫塏煒——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的職務,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在行政長官辦公室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自動終止。

譚健達——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職務,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在行政長官辦公室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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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陳馬龍──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以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第九條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顧問翻譯員的徵用,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延長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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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二日之批示:

薛新琳——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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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鑑於海關行政財政廳廳長關務總長吳嘉慧,編號04980,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鑑於海關船隊支援處處長副關務總長黃志勇,編號03981,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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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於海關

關長 黃文忠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方國雄,獲確定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薪俸點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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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的批示:

呂振榮——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晉階為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

聲 明

茲聲明,本辦公室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周海軍,現應其本人要求,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起終止在本辦公室擔任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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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易樂飛、賴艷玲及盧雯淇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6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劉偉健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6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曾華新、何律衡、黃麗明、蘇偉倫、楊波、梁祺耀、陸穎康、梁美琪、吳浩榮及李卓文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4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Maria Barbara Sam Simões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九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40點。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毫生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580點,並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吳毅發,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二日起繼續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兩年,薪俸點為430點。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人員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張碧玉,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起強制退休。

本局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梁嘉梨,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起,解除其在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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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法 務 局

聲 明

本局人員編制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第三職階陳覺生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日起,因退休而離職。

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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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於法務局

局長 梁穎姸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身份證處處長黃子麟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智婷及陳佩怡,獲確定委任於該職位,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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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周偉迎


市 政 署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因達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

鄧執滿——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林福榮——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吳瑞鍇——第十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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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陳仲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340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盧金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661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張為祥,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161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何榮發,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888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李志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582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何華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183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警長伍淑嫻,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700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夏幗儀,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176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李秀君,供款人編號619326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衛生局工作人員林立,供款人編號619360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審計署高級技術員尹淑嫻,供款人編號300209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治安警察局警員林鴻政,供款人編號622721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高級技術員曾曉茵,供款人編號300326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技術輔導員黃鳴銘,供款人編號301537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土地工務局行政技術助理員楊金燕,供款人編號301701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上述法律第十五條第四款及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郵電局高級技術員梁潔英,供款人編號301957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林美娟,供款人編號601339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新聞局技術工人朱策新,供款人編號602602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重型車輛司機鄧執滿,供款人編號605861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孔志偉,供款人編號612348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衛生局行政技術助理員呂菁菁,供款人編號619596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會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梁淑嫻,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起終止其在本會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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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江海莉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的批示:

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許俊豪,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點,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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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公 共 行 政 福 利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李俊傑,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陳子瑩,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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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徐秉誠——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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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聲 明 書

摘要

環境保護局

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Maria de Fátima de Aguiar Monteiro——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芷凝及袁嘉怡,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佘愛碧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由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譚佩好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點,由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研究及資訊廳廳長陳穎芝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三日起獲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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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旅 遊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分類  名稱  追加/登錄  註銷 
組織  功能  經濟 

806001

旅遊基金 

8-08-0

31-01-05-02-00

委員會成員 

$ 12,400.00

8-08-0

31-02-01-01-00

出席費 

$ 21,500.00

8-08-0

31-02-02-03-01

啟程津貼 

$ 57,100.00

8-08-0

31-02-02-03-99

其他——公幹津貼 

$ 5,000.00

8-08-0

31-02-99-00-00

其他——其他報酬、津貼、補助及獎賞 

$ 18,200.00

8-08-0

32-01-03-00-00

彈藥及爆炸品 

$ 2,388,000.00

8-08-0

32-01-06-00-00

服裝 

$ 48,400.00

8-08-0

32-01-08-00-00

宣傳品及獎品 

$ 7,001,100.00

8-08-0

32-02-01-01-00

設施及設備 

$ 750,000.00

8-08-0

32-02-04-00-00

衛生及清潔 

$ 2,296,400.00

8-08-0

32-02-06-00-00

通訊、郵政及速遞

$ 107,000.00

8-08-0

32-02-08-01-00

不動產 

$ 57,071,500.00

8-08-0

32-02-08-02-00

動產 

$ 3,572,000.00

8-08-0

32-02-09-01-00

公幹交通費 

$ 3,013,200.00

8-08-0

32-02-10-00-00

招待費 

$ 380,000.00

8-08-0

32-02-11-01-00

廣告費用 

$ 1,850,000.00

8-08-0

32-02-11-02-00

宣傳活動 

$ 35,351,400.00

8-08-0

32-02-14-00-00

會議 

$ 10,000.00

8-08-0

32-02-20-01-00

人員 

$ 5,200.00

8-08-0

32-05-06-00-00

獎金 

$ 298,800.00

總額

$ 57,128,600.00

$ 57,128,600.00

核准依據:  23/05/2023之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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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程衛東——委員:方丹妮,柯超航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第041/SS/2023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二十二條及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賦予的權限,根據第60/94/M號法令第一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b)項及e)項、第三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o)項及第三百一十六條的規定,對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警員葉永松科處撤職的處分,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八日起執行。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生效:

黎嘉豪,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生效:

古進杰,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林惠娟,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

何海源及麥燦雄,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點。

林福霞——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三年:

歐陽鍵邦,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六日起生效。

聲 明

吳景雄,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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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趙崇遠副局長代行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臨時委任郭慧芸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3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023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繼續以相同職級徵用行政公職局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蘇天娜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薪俸點為675。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陳其專——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技術支援廳基礎設施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區健華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馮高泉及陳志榮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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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半年(試用期):

胡嘉儒,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機電工程範疇),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馮偉傑,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行政管理範疇),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批示:

應周碧雲的請求,其在本局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職務,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五日批示:

劉竹君­­——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五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十二條及其附件二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的規定,批准本局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劉竹君轉入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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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黃嘉祺(副局長)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黃銳文——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張明,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 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批准轉入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程,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周瑞玲——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戴婉芬及容曉彤——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彭穎——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葉頴驥——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張漪彤——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羅俊豪——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Fátima Maria Van Loon de Carvalho Peres Galvão —— 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10;

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吳健榮——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

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四日起生效:

關俊雄及梁燕芬——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薛文樂——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

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一日起生效:

江麗雯——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李燕星——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

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羅文添——第九職階繕錄兼打字員,薪俸點為295。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趙凱欣——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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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蔣小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周銘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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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於體育局

代局長 林蓮嬌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張綺雯——根據經第36/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九條b)項和第五十一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財務管理廳廳長,為期一年。

按照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八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核准執照編號第AL-0506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倫敦街160號珠光大廈地下AI座之原中文名稱為美汐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Mei Si,更改中文名稱為美絲醫療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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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伍偉銘——應其要求,中止第MI1764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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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黃慧怡——應其要求,中止第LI0269號醫務化驗師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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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衛齒牙科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Well Pro Dental Medical Center——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AL-0582,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馬場東大馬路238-312號廣福安花園(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座)地下AI座,持牌人為王族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巴波沙坊第十一街新城市花園(第十座)13樓B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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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秀中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並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和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何嘉莉在本局擔任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和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李錦雄在本局擔任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之批示:

應黃煒盈女士的要求,註銷其藥劑師完全執照(執照編號PH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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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之批示:

核准向邱婷婷女士發給“永健藥房”准照,編號為第424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廣州街86-E號怡景閣地下F座,東主地址位於澳門黑沙環中街廣福安花園(第八座)16樓BL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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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澳 門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本院院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七日之批示:

王傳斐和朱高宏,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由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謝永耀,本學院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盧慧雯,本學院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由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孔珮瑩,本學院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林偉明,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汪柏靈,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起生效;

陸正怡,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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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副院長 羅曼儀


土 地 工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張俊威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薪俸點225,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公 共 建 設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李漢明——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於公共建設局

代局長 沈榮臻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應張俊威之請求,其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技術工人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予以終止。

———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郵 電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郭鎮賢及吳家駒,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分別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及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何展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譚偉雄,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郵差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湯嘉樂,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劉始潔,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李浩文,第三職階郵差,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梁英杰,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如下,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姓名

原職位

轉入職位

薪俸點

任用方式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鄺家曦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1

一等技術輔導員

1

30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戚儉聰及龔美蘭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130點。

———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張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