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3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三年六月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科技與文化創新協會

Associação Jovem de Tecnologia e Inovação Cultural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47。

澳門青年科技與文化創新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科技與文化創新協會”,中文簡稱為“澳青科文創新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Jovem de Tecnologia e Inovação Cultural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JTICM”;英文名稱為“Macau Youth Technology and Cultural Innova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YTCIA”。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為:

(一)發揚愛國愛澳精神,積極參與澳門青年在科技與文化創新領域;

(二)推動澳門青年積極創新創業,了解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青年科技創新能力提升;

(三)積極推動澳門青年到國內知名高校和企業進行科研學習、交流合作,協助有志於在大陸發展的澳門青年創業、提供實習及工作機會。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6號至342號誠豐商業中心5樓J座及K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贊同本會宗旨、紀律和制度者,經本會理事會批准並按規定繳納會費者,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及建議;

(二)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六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積極參與及支持會務工作及活動;

(三)若當選為本會機關之據位人,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四)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決定會務方針;審查、批准理事會之年度帳目和工作報告以及監事會意見書;選舉產生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

第九條——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由單數成員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處理日常會務。理事會由五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長和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之間互相選舉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之間互相選舉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至少提前十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四條——理事會和監事會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以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能通過。

第十五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有效。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會員大會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有效。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個人或法人贊助。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如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決議修改。

第七章

會徽

第十八條——本會採用以下會徽: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芬芳輝映音樂文化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及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49。

芬芳輝映音樂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芬芳輝映音樂文化協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推廣文化活動以聯絡本澳業餘喜愛音樂愛好者,利用工餘時間推廣音樂藝術文化,娛己娛人。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友聯巷6號德儉大廈一樓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内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麗賢雅集金粵醉歌舞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48。

麗賢雅集金粵醉歌舞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麗賢雅集金粵醉歌舞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致力推廣、支持及促進市民大眾對文娛康樂活動的參與達至身心靈的滿足,為市民大眾提供交流平台,維繫社群健康發展,推動文娛康樂,促進及開發社區活動,從而達至進一步活化社群聯繫的正向交流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151號銀輝大廈二期5樓H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火螢運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3/ASS檔案組第2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火螢運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火螢運動協會”,英文名稱為“Firefly Sport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致力推廣躲避盤運動,開展體驗活動,舉辦地區比賽,提昇本地運動員、教練及裁判水平,培養運動員積極參與本地及國際賽事,促進本澳體育事業的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筷子基南街綠楊花園利祥閣23樓G。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纖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中華教育國際交流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3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3檔案組內,編號為15,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ssin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25 de Maio de 2023,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objecto e sede constam do estatuto em anexo, sen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3, número 1/2023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15.

澳門中華教育國際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華教育國際交流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Chong Wa Education International Exchang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CWEIE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積極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促進各地學生在文化、經濟、教育、科技等領域的瞭解和溝通;增强中華民族的凝聚力,促進中華文化的教育,爲弘揚中華文化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東望洋新街11號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同意本會之宗旨及章程者,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會長或理事長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和享有會員福利的權利。

(二)凡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商號會員有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如有違反章程或破壞本會聲譽,得由會長及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丶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四)凡無理欠繳會費者,即喪失會員之一切權益,但仍可保留會員身份。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創會會長、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創會會長,理事長得兼任會員大會秘書長;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兩次。會長職務為執行及主持會員大會運作,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之經費源於商號會員繳納會務費用及其他合法收入;同時亦可接受政府或社會人士的資助、籌募及捐贈。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解釋權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處理

本會章程如有未能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5 de Maio de 2023. — O Notário, Mak Heng Ip.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7頁與存放於本署第1/2023號設立社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其更改檔案組第2號文件之“澳港青海商會”,設立文件及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7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澳門青海商會”,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2 no maço n.º 1//2023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澳港青海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港青海商會;英文名稱為:Macau-Hong Kong-QingHai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簡稱:MHQCC。本章程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擁護澳門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加強澳門、香港與內地及世界各地的經貿往來,協助會員拓展澳門、香港與青海省三地投資平台,為三地社會安定和經濟繁榮作出貢獻,並以平等互利、互相尊重為宗旨。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159-207號光輝集團商業大廈21樓H。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的澳門、香港及青海三地商人或企業管理人員,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須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理事會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理事長代表本會處理對外事務或可授權其他理事處理。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31 de Maio de 2023.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聲弦音樂藝術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5/2023。

澳門聲弦音樂藝術協會

修改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祐漢新村第四街73號黃金商場地下AM。

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周俊偉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法學協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3/2023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9號,該總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法學協進會

章程修改

“澳門法學協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Jurídica de Macau (APJM)”(以下簡稱“本會”),根據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一日會員大會之決議及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及《公證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聲明本會修改本會的章程第八條第二款及第十一條第一款,內容如下:

 “第八條

(會員大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或以上及可設大會秘書一名,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和大會秘書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代其職務。必要時,會長、副會長列席理監事會議。

三、[……]

四、[……]

五、[……]

六、[……]

第十一條

(監事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名或以上及監事二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另可設有候補監事一名;候補監事在監事不能視事時,依“內部規章”或理事會制定的 “操作細則”作填補。

二、[……]”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