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第一款(一)項、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現行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第八條第二款、以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行政公職局人員陳幗婷在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二、上款所指人員的每月報酬根據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組織及運作內部規章的規定訂定。
三、第一款所指人員的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恤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承擔。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