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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22號行政法規《教育基金》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吳志強為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以及簡佩敏為候補成員。
二、續任財政局代表鍾聖心為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以及李心瑜為候補成員。
三、續任下列人士為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的候補成員:
(一)黃健武為正選成員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丁少雄副局長的候補人;
(二)林文達為正選成員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阮佩賢副局長的候補人;
(三)張子軒為正選成員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黃嘉祺副局長的候補人;
(四)鄭嘉瑜為正選成員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育資源廳廳長的候補人。
四、以上數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由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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