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21
II
SÉRIE
Quarta-feira, 24 de Maio de 2023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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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申時禪茶文化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3/2023。
澳門申時禪茶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申時禪茶文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ultural ShenShi Zen-Chá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ShenShi Zen-Tea Cultural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光復街1-C號永興大廈地下A。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如下:
(一)弘揚申時禪茶文化,透過申時禪茶活動開啟智慧、淨化自心、提昇自我認知、撫平及重建心靈、緩解情緒及壓力。
(二)由熱愛申時禪茶的友人,以茶為媒,聯合社會各界人士進行聯誼與交流。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一)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為持有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之成年人士,團體會員為企業、社團、機構等各種組織。
(三)凡贊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或團體,依手續須填寫申請表格,並提交予本會理事會作審批,在獲得理事會成員的絕對多數贊成票通過後方能成為會員,若理事會贊成票及反對票相同,則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受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本會會員可優先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獲取本會有關資訊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承擔本會所授予的任務以及繳納會費等義務。
(二)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言行或觸犯刑事案,由理事會視其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如有異議,則交由會員大會裁定。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四)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載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並須有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作出決議。
(五)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六)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十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
榮譽名銜
經會員大會決議後,本會有權聘請社會知名人士、資深的退任理事或監事,以及資深會員出任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顧問及名譽理事。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的贊助及由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益。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醫藥供應商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七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4/2023。
澳門醫藥供應商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醫藥供應商協會”,中文簡稱為“醫藥商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Fornecedores Medicinais e Farmacêuticos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FMF”及英文名稱為“Macao Medical & Pharmaceutical Suppliers Association”(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367至371號京澳大廈15樓C。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
1)秉承愛國、愛澳、關心社會的宗旨,支持及配合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團結業界。
2)定期組織成員拜訪各政府部門,反映業界狀況、困難與問題,向政府提出建議,與業界保持溝通並協助會員瞭解相關之政府訊息與政策,以利業界健康發展。
3)凝聚藥品、醫療器械用品出入口批發商及相關範疇的營銷商與從業員,推動業界相互交流、為業界創空間謀發展。
4)提升業界素質,培育從業人員,強化專業知識,鞏固職業道德與個人操守,肩負社會責任。
5)保障及維護會員權益,透過組織活動和專訪學習,帶領業界行穩致遠。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均為企業會員。凡在澳門登記的個人企業主或法人,其業務為經營醫療用品或藥物等相關業務的企業,在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及履行會員義務的前提下,均可指定一人作代表,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性質及規模
本會企業會員是符合第五條之規定之所有會員,所有參與本會籌組之企業代表成員均為創會會員,本會所有會員不論企業性質、規模大小,均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企業會員之代表人
企業會員原則上由該企業之東主或其行政管理人員中以書面方式委派一人作為代表。該代表可以個人名義在本會擔任職務,並以該職務之名對外行使職能。企業之代表人如需更改時,需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提出,並需經理事會審批;而原來代表人在本會內之一切職務將即時停止,其職務之替補需經會員大會重新推選。
第八條
入會申請
1)欲加入本會的企業,必須符合第五條之規定,且在經一名會員的介紹下,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2)企業的入會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會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權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2)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按規定交納入會費、周年會費及有關活動費用的義務;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十條
退會、解除會籍及職務
1)當會員之企業已停止運作或有關牌照已註消,經理事會核實後,會員資格及職務將即時被撤銷而不得異議。
2)會員退會應以書面之方式或經理事會同意之方式提前一個月通知理事會,並繳清欠下本會之一切款項。
3)企業之代表人在接受本會委任職務後,在任內如需辭退任何職務,需提前三個月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申請,並需善意與接任人交接其職務,而其職務之替補需由會員大會重新推選。
4)倘會員不履行法律上或章程上的責任,或作出損害本會名譽或違背本會宗旨之行為,經理事會審批後,可解除其會籍。
5)企業退會或被開除會籍後,企業負責人或代表人不得再以本會或本會會員代表之名義行使職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十一條
機關
本會之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監事會財務審查報告。
2)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包括一名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主席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及主席團,對外代表本會,並參與會務的決策。
3)通過由主席團推薦,並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可另設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創會會長、創會會員等職位。
4)會員大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日將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以掛號信的方式或透過簽收之方式通知各會員。特別會員大會需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的會員提出要求時,方可召開。
5)會員大會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能決議。如出席會員不足上述之規定人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作出決議。
6)會員大會的會議決議須經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然而,修改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倘若表決時票數相等,則主席有權多投一票。
7)會員得由任何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會員大會,為此需於會議開始當天或之前提交一封致主席之委托代出席函。
第十三條
理事會
1)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關,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舉辦各種為實現本會宗旨所需之活動,跟進協調日常會務工作,依法律及本會章程規定處理各種會務。
2)理事會最少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並設秘書處,由一名秘書長領導。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理事長協助主席處理對外事務,並負責領導理事會。
4)秘書長領導秘書處協助處理日常事務,秘書處其他職員由理事會委任或聘用。
5)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倘若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的理事會成員提出請求,可召開特別會議。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的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其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6)主席團成員和監事會成員可參與理事會會議。
第十四條
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監事會最少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倘若監事長認為必要或經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的監事會成員提出請求,可召開特別會議。會議須在半數以上的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其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五條
經費收入及支出
1)本會的財政收入源自會員繳交的入會費和周年會費,以及舉辦各項活動之收益;倘有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本會接受會員、社會人士、團體及公共或私人機構的捐款與資助,該等捐助不得違背本會宗旨及不得附帶任何商業條件。
2)本會經費支出包括:為完成各項會務工作所必需的日常支出、服務費、活動費、人事費、學習考察費,以及參加社會公益活動的費用和捐贈。
3)入會費、周年會費和活動經費的數額及交納方法由理事會提出,並交由會員大會決議。本會對於已收取的各項經費及捐款一概不予退還。
4)本會須設置財務收支記錄,於每年經監事會審查後,交由會員大會通過。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章程之解釋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如有未規範之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辦理。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小牧童——澳門身心障礙兒童及家庭支援協會
Pastorinhos — Associação de Apoio às Crianças com Limitação Física e Psicológica e à Sua Família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及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41。
小牧童——澳門身心障礙兒童及家庭支援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小牧童——澳門身心障礙兒童及家庭支援協會”,葡文名稱為“Pastorinhos — Associação de Apoio às Crianças com Limitação Física e Psicológica e à Sua Famíli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Little Shepherds — Macau Association to Support Children with Physiological or Psychological Disorders and Their Families”。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和樂坊一街30號宏發大廈2樓W座。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和推動特殊教育和融合教育。
第四條——本會目標:
(1)舉辦及參與特殊教育及融合教育相關學術交流與培訓活動;
(2)為會員提供特殊教育及融合教育的培訓及講座;
(3)推廣特殊教育、融合教育及家庭教育;
(4)協助學校、幼稚園、教育機構優化特殊教育及融合教育的培訓和教學;
(5)為情緒、行為障礙的兒童及家庭整合或轉介相關社會支援服務;
(6)提升社會大眾對特殊教育及融合教育的重視,並促進其發展;
(7)推動愛國愛澳精神。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符合以下相關條件者,經本會會員介紹,並由理事會審議通過得成為會員。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永久個人會員及普通個人會員。
(1)團體會員:凡在本澳依法登記的社團、大專院校、中學、小學或其它機構組織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須指派代表一名。
(2)個人會員:凡願意遵守本會會章之一切規定者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永久個人會員及普通個人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包括:
(1)出席會員大會,參與討論及表決本會事務,團體會員須指派一名代表出席。
(2)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3)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但非本澳居民或團體會員不享有被選舉權,而團體會員行使選舉權時相當於一名個人會員選舉權之權利。
(4)享有本會的其他福利。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包括:
(1)遵守本會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的決議。
(2)按時繳納會費,獲本會豁免之團體會員不在此限。
(3)推動本會會務以達成本會的宗旨。
(4)履行被選任的職責。
第八條——會員如決定退會,必須提前一個月或以上以書面通知理事會,並需清繳所欠本會的各種款項,所繳的會費概不發還。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書面警告、凍結或開除會籍的處分,遭開除會籍處分的會員其所繳的會費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十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本會章程,決定本會之方針和政策;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年度報告;
(2)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需為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才可進行決議,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時,則於已定開會時間起一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可進行決議;
(4)會員大會可由不少於總數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5)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需由出席會員大會之絕對多數會員投票贊成,方能通過生效,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6)修改會章、解任組織機關的據位人之決議,須以不少於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會員通過;
(7)會長或由會長授權之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可作為本會的對外代表。
第十一條——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
(2)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及財政一名,理事會總人數需七名或以上且必須為單數;
(3)理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4)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須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方可進行決議;若有關理事會成員因故未能出席者,可通過書面授權方式由其他理事會成員代為行使其職能,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成票,方能通過;
(5)根據上條(第十條)第七款,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可複授權他人作為本會的對外代表;
(6)根據會務發展需要,經理事會決議,理事會可設立不同職能部門,各部門負責人經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7)除理事長,或由理事長授權外,本會任何人士不得以會方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第十二條——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及財政收支,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其就監察活動編制的年度報告,以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2)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總人數需三名或以上且必須為單數;
(3)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4)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5)監事會成員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第十三條——經理事會通過,本會可聘請本澳知名人士、學者出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
第十五條——會員會費的數額、類別、繳納方式及繳納期限等由理事會核准後,通佈全體會員知悉。
第十六條——本會舉辦的活動,如有需要時,經理事會通過,可向本會會員、社會人士、政府或團體機構等籌集經費。
第五章
本會的解散
第十七條——本會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所有。審議解散本會議案的會員大會除須按會章規定召集外,尚須符合下列條件:
(1)解散本會的議案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2)在通過本會解散議案的會員大會中,須通過本會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算工作由應屆理事會負責執行,在不影響民法典第153條的規定下,清算後的盈餘須全數捐贈予本地慈善機構或與本會宗旨相近的非牟利團體。
第六章
會章條文的解釋權
第十八條——除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明文規定外,本章程各條款的解釋權歸屬會員大會所有。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地球科學會
Associação de Geociências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35。
澳門地球科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地球科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Geociência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Geosciences Society”,英文簡稱為“MGS”。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在澳門展開自然科學、環境科學及工程技術應用的學術交流活動,舉辦學術研討會,促進澳門與各地區及國際間相關組織或團體的聯繫,透過相互參訪活動,加強合作與交流,從而對本澳自然科學、地球資源和勘探工程;環境管理、環境保護和環境工程;水文地質、大地工程和岩土工程;工程防護、地質災害和防災減災的知識、技能及專業方面有所提升。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6號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有興趣參與自然科學,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及專業會員。專業會員為持有專業學歷或從事相關專業行業者。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及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全體會員,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和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本會採用以下會徽: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低碳環保與大健康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38。
澳門低碳環保與大健康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低碳環保與大健康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在愛國愛澳,維護一國兩制原則下,推動澳門經濟的多元發展,加強澳門與鄰近城市交流與合作,加強環保、大健康產業的認知,組織相關人才相互交流,以環保大健康多元產業,帶動企業升級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商業大馬路251A-301號友邦廣場20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凡從事環保、大健康其相關業務之人士,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和正式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退會,但會費不退回。各會員如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本會理事會決議,可給予警告乃至取消其會籍,其已繳納之一切費用,概不退還。
三、會員分為基本會員和境外會員:
(一)基本會員:凡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出之有效證件,從事環保、大健康及其相關業務的人士或持有相關業務的有效營業牌照的企業或團體,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基本會員。
(二)境外會員:凡持有境外地區政府發出之有效證件,從事環保、大健康及其相關業務的人士或持有相關業務的有效營業牌照的企業或團體,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境外會員。
第五條
榮譽(名譽)會長和顧問
為促進會務發展,經理事會同意,可聘若干社會賢達為榮譽(名譽)會長和顧問,以指導本會工作。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一、凡加入本會之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參與討論、表決、複決、批評及建議;
(三)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活動;
(四)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二、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的決議;
(二)會員被選為本會組織內各機關的據位人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
(四)如有不履行義務者,經理事會決議後可取消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選舉及解任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需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進行決議,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召集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進行決議。
三、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小組。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小組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會成員提名,獲理事會決議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員繳納的會費、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
內部規章
本會各組織機關可設有關內部規章,訂定各機關的運作、財務運作細則、成員紀律以及其他本章程未完善事宜,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制定。
第十三條
其他
一、本章程之修改權及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藝術教育促進會
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a Educação Artística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36。
澳門藝術教育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藝術教育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a Educação Artística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PEAM”,英文名稱為“Macao Arts Educa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AEP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20樓。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澳門與中國內地、香港、臺灣地區及世界各地,從事藝術教育及有關人士交流與合作,推動藝術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期限
本會存續期為無確定期限。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具備以下條件者,可申請入會,並經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1)在澳門、中國內地、香港、臺灣地區或世界各地,從事藝術教育的大學或專業學校畢業者。
2)在澳門、中國內地、香港、臺灣地區或世界各地,對於藝術教育有興趣、有研究的相關專業人士。
3)在澳門、中國內地、香港、臺灣地區或世界各地,有能力促進藝術教育發展的相關人士。
第六條
會員權利與義務
1. 會員的權利:
1)參加會員大會;
2)有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行使由法律賦予的權利;
4)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5)參加本會舉辦活動;
6)享受本會舉辦之活動、福利及設施:
7)退會自由。
2. 會員的義務:
1)出席會議及表決事項;
2)遵守章程並執行一切決議;
3)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團結和合作;
4)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5)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6)遵守澳門的法律、法規,不得以本會名譽參加非法活動;
7)未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及書面授權,不得使用本會會名、會徽、以及以本會名義舉辦和參加任何活動等。若違反此規定者,按情節輕重而定,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條
退出及取消會籍
1. 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提前2個月以書面或電郵形式通知理事會,並需退回會員證、徽章、選任證書;
2. 凡拖欠會費超過6個月或以上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終止;理事會對是否取消該會員的資格擁有最終決定權;
3. 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是否作出譴責或警告之處分;情況嚴重者,由理事會決定是否取消該會員的資格;
4. 會員被取消會員資格時,所繳納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會員大會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進行決議;如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於原會議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可進行決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
榮譽及名譽職銜
本會可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以及其他榮譽及名譽職銜推進會務發展。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經費
1.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會費及社會各界熱心人士、企業及有關機構捐助。
2. 本會經費之收益作為日常辦公經費和會務活動基金。
第十四條
解釋權
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未列明的事宜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静Chan Ka Cheng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紓緩治療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3/ASS檔案組第2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紓緩治療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紓緩治療學會”,英文名稱為“Macao Palliative Care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提昇本澳紓緩治療者的專業學術水平,維護專業道德。
(二)本會凝聚會員及社會各界力量,積極發展紓緩治療的相關知識教育。
(三)保障會員的合理權益。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東望洋街2-2B號萬事達商場大廈地庫I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在紓緩治療領域工作的醫療人員和專業人士或對紓緩治療有興趣的社會人士,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核後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預設醫療指示推廣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3/ASS檔案組第2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預設醫療指示推廣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預設醫療指示推廣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Advance Directives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凝聚會員及社會各界力量,積極推廣預設醫療指示相關知識教育。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東望洋街2-2B號萬事達商場大廈地庫I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在各界領域工作的醫療人員和專業人士或在各界領域對預設醫療指示有興趣的社會人士,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核後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兒童力量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3/ASS檔案組第1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兒童力量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兒童力量協會”,中文簡稱為“兒童力量”,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oder das Criança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Children Power Association of Macau”,英文簡稱為“C.P.M.”。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以多元的活動,協助兒童發掘及發揮自身的力量,健全其身心發展,以面對將來複雜多變的社會,克服困難,服務澳門社會。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大興街100號祐明大廈地下GF,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査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茲證明本文件共6頁與存放於本署第1/2023號設立社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其更改檔案組第4號文件之“中國澳門(地區)企業聯合會”設立文件及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6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 documento constitutivo e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中國澳門(地區)企業聯合會”,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4 no maço n.º 1/2023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中國澳門(地區)企業聯合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地區)企業聯合會;葡文名稱為:Federação das Empresas de Macau (Região) na China;英文名稱為:Federation of Macau (Region) Enterprises in Chin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廣及發展各類企業活動,促進本澳及內地省市企業交流合作。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31-133號華隆工業大廈四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行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私人公證員 張貴洪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8 de Maio de 2023. — O Notário, Cheong Kuai Ho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勞工子弟學校校友會
Associação de Antigos Alunos da Escola para Filhos e Irmãos dos Operários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3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勞校中學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ntigos Alunos da Escola Secundária Lou Hau, Macau”;英文名稱為“The Alumni Association of Lou Hau High School, Macau”。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和樂坊二街163號勞校中學。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曾在澳門勞工子弟學校/勞校中學畢業或肄業,承認本會章程,均得為本會會員。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代表大會。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四章
經費
第二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1. 會員會費;
2. 接受社會人士及校友捐贈;
3. 必要時得臨時募集;
4. 其他一切合法的收益。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婦聯退休員工協會
Associação dos Reformados Fu Lun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39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婦聯退休員工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婦聯退休員工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Reformados Fu Lun”,英文名稱為“Fu Lun Retired Employees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渡船街27號A-B地下。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愛國愛澳,關心社會,服務社會,支持澳門婦女聯合總會會務發展,加強婦聯退休員工之聯繫,發揚互助精神,辦好退休員工文教、福利、康樂、聯絡工作,促進家庭和諧,共建美好家園。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在婦聯總會屬下機構服務之退休員工,不分性別,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對本會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
(二)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享受會員福利;
(四)本會會員如為退休後再從業者,只能享受本會部分福利。
(五)退出本會的權利。
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二)按時繳納會費;
(三)支持會務工作,積極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第七條
終止會籍
(一)會員有權退會,向理事會提交書面通知後,即可終止會籍,而已繳交之會費概不退還;
(二)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作出任何損害澳門婦女聯合總會和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終止會籍及保留追究一切責任的權利;被終止會籍者已繳交之會費及其他費用概不退還。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1)負責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和政策;
(4)審議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5)聽取監事會意見。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但主席只可連任一屆。主席負責主持會議,領導本會,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召集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最少於開會日期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二)會員大會可應不少於半數以上的會員的書面要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三)會員大會由主席出任會議主持。如第一次召集之時間已屆而出席會員人數不足半數,則於30分鐘後於同一地點作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人數多寡,均可進行決議。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其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的所有決議,處理日常會務;
(2)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3)召開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只可連任一屆。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如有必要,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理事會下設康樂部、福利部、聯絡部、財務部、文教部。各部門設部長一人,副部長若干人,委員若干人。
(五)理事長負責策劃、處理會務,主持召開理事會會議。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出,並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秘書一人及稽核一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監事長只可連任一屆。
(二)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定期審查帳目;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十三條
創會會長及名譽職銜
(一)本會設創會會長,以指導會務工作。
(二)經理事會通過,本會可聘請熱心人士、資深退任理事和監事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及名譽理事,以指導會務工作。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澳門婦女聯合總會之津貼;
(三)熱心人士之贊助。
第五章
第十五條
章程解釋權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會員大會。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静Chan Ka Che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Clube Filatélico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40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集郵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集郵協會”,中文簡稱為“澳門郵會”,葡文名稱為“Clube Filatélico de Macau”,葡文簡稱為“CFM”,英文名稱為“Macau Philatelic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愛國愛澳、推廣澳門集郵知識及文化、研究郵政的文化知識及歷史、推廣青少年集郵活動。
第三條
存續期及會址
(一)本會自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存續期屬無限期。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交石炮臺7號通訊博物館二樓,倘有需要,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將會址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而入會不少於1年的會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財務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開放式退休基金
澳門友邦保險保守基金
管理規章
本管理規章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下稱澳門友邦保險/「管理公司」)(AIA International Limited Macau Branch,“AIA Macau”)訂立,其澳門辦事處位於澳門商業大馬路251A-301號友邦廣場1903室(1903 AIA Tower, 251A-301 Avenida Comercial de Macau, Macau),其註冊公司設於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及其公司資本為7,800,000美元。
鑒於:
1.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下稱澳門友邦保險/「管理公司」)透過本管理規章成立一項名為「澳門友邦保險保守基金」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本基金」),供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及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參加。
2. 在有關法律條文之下,管理公司有足夠資格執行本基金在行政、管理和代表人方面的職能。
3. 管理公司將根據本管理規章持有本基金。
管理公司訂定管理規章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釋義)
1.1 在本管理規章中,下列用語和述語應賦予以下的意義(除非文意另有別的規定):
「參與法人」指其退休金計劃是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參與人」指不論其有否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僅按個人及職業狀況而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之自然人;
「受益人」指不論是否曾為參與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指之金錢給付之自然人;
「營業日」指澳門銀行開門營業(除星期六、日之外)的任何一日;
「供款人」指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自然人或法人;
「受寄人」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的任何人士;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管理公司」指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管理規章」指本管理規章定下的規例;
「月」指公曆月;
「資產淨值」指按照第8.4條款條文計算本基金的資產淨值;
「參與計劃」指根據參與協議,或按照本管理規章規定,在本基金下成立的一個退休金計劃;
「參與協議」指一份由管理公司跟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簽訂的協議,其形式大部分由管理公司訂定,並同意在本管理規章下成立一個參與計劃,而參與協議所載的條款可不時作出修訂;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指下列情況:
(a)任何社會保障制度,尤其社會保障基金或澳門退休基金會殘廢金受領人;
(b)根據適用於彌補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造成之損害之法律定義,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之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領取補償金之人士;
(c)非處於上述兩項所指之狀況,但因第三人須負責任之行為而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因而不能賺取相應於正常從事其職業時之報酬之三分之一以上之人士;
「贖回價」指根據第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被贖回或將被贖回的每單位贖回價格;
「退休基金」指由有關當局許可設立的退休基金或具有關當局不時賦予的其他意義;
「認購金額」指管理公司收到有關本基金的任何供款或從另一個退休基金過戶至本基金的任何供款或累算權益;
「單位」指獲本管理規章批准的不能分割的股份,包括任何零碎股份;
「關聯人士」指友邦保險集團任何成員公司(包括附屬公司及關聯公司),以及該等公司之董事、職員、僱員及代理人。
1.2 對「本管理規章」或「管理規章」的指稱應指經管理公司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
1.3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對條款、附錄和附件的指稱是指本管理規章中的條款、附錄和附件。附錄和附件應被視為構成本管理規章的一部分。
1.4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本管理規章的釋義。
1.5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含單數的字眼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性別的字眼包括每一性別;含人士的字眼包括公司。
1.6 對任何法規的指稱應被視為對該法規被不時修訂或再制定版本的指稱。
第二條
(退休基金的目的)
2. 本基金的目的是確保退休基金就提早退休、老年退休、離職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等各方面的執行。
第三條
(受寄人的委任、撤除和退出)
3.1 在遵守法律的規定下,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
3.2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花旗銀行,其註冊辦公地點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三號冠君大廈五十樓。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第四條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 本基金的參與人可分為:
(a)個別加入——基金單位由個人供款人初始認購;
(b)集體加入——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始認購。
第五條
(訂立參與協議)
5. 不論是那一類型參與人,成員身份經簽署了參與協議才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第六條
(管理公司的職能、權利、和義務)
6.1 管理公司負責本基金的設立、行政和管理。管理公司有權限進行對妥善管理本基金為必要或適當之一切行為及活動,尤其:
(a)無須委任而代表本基金之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行使由有關出資所產生之一切權利;
(b)按有關投資政策挑選應組成本基金之有價物;
(c)收取預期供款,然後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受益人作出應有支付;
(d)整理本身及本基金之會計帳目;
(e)以本基金之名義為屬本基金之不動產進行物業登記。
6.2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分以下的職能並行使一切與本基金有直接或間接關係之權利,如同管理公司擁有就本基金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的絕對權力並享有其實際權益一樣:
(a)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
(b)於管理公司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份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並維持不變;
(c)對於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擁有最終之決定權;
(d)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分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於其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將上述全部或部分款項作出以下投資或應用:
(i)管理公司擁有最終決定權,可在其認為合適的時候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其他投資或財產;
(ii)出於協議所提供權益的目的,與具有良好聲譽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保險辦事處執行和維持任何年金合約、年金保單或人壽保險保單及其他保單;
(e)以本基金名義作銀行存款。
6.3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內容會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專案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如適用)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分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哪一個情況下,有關購買條款對於本基金而言絕不會差於同一日正常交易下的購買條款。
管理公司(或任何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為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毋須負上要向本基金交代的責任。
6.4 管理公司的義務為:
(a)按照本管理規章行事的義務;
(b)為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的利益而非為管理公司本身的利益行事的義務;
(c)對為本基金而委任或聘用的服務提供者作出監督及加以恰當控制的義務。
6.5管理公司沒有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6.6管理公司將時刻遵守適用的相關法例及法規。
第七條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投資政策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訂定,其政策將遵照最為合適的法律和規則而訂定。投資工具將會是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允許的投資工具,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多類型銀行存款、商業票據、其他貨幣市場工具及短期債券。
7.2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是保存資本及維持最低風險水平,但並非保本。
7.3 本基金的投資風險類別為低,而本基金資產組合之投資範圍如下:
主要資產類別 |
策略投資範圍 |
銀行存款及貨幣市場工具 |
70%-100% |
短期債券 |
0%-30% |
在基金成立初期,本基金的投資有可能會超出上表之投資範圍。
第八條
(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管理公司將於每一估價日為基金單位價值(計算至小數後兩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基金單位數目。估價日應是每一個營業日。此外,管理公司有權不時更改估價日的日期。
8.2 於本基金成立當日,基金單位價格將始定為澳門元100元。
8.3 按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1條款所載的例外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4 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是指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本基金的資產價值,尤其包括應收收益並減去到期和未清付的債務。資產淨值亦相等於參與單位所代表本基金擁有的資產價值。本基金的債務可包括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費用。
8.5 與第8.4條款有關本基金及其所投資基金所承擔並反映於有關基金的每一出資單位價格上的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請參考本管理規章,參與協議及投資基金詳情。
第九條
(單位的認購)
9.1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認購金額,於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有關之認購費後,將根據下一個估價日所定基金單位價值,轉換成基金單位(計算至小數後四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9.2 按第9.1條款的規限下,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認購價應按第8.1條款計算。
9.3 當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認購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第十條
(單位的贖回)
10.1 參與人或參與法人只可按本基金之參與協議中所定的條款,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10.2 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贖回價的價值應按第8.1條款計算。
10.3 贖回款項淨值的給付,將相等於所持贖回基金單位之總值(總贖回基金款項),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須扣除的贖回費用後的淨值。
10.4 當單位之贖回按照本第10條款執行時,管理公司應進行任何必需的售賣以提供支付總贖回款項所需支付的利益。管理公司然後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參與人或其他有關人士支付贖回款項淨值。
10.5 當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贖回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10.6 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限制於任何估價日可贖回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量之10%(但不包括於該估價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於同一估價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第10.6條款的應用未能給予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第10.6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估價日獲得贖回。
第十一條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1.1 鑒於參與人的利益,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分期間,管理公司可宣布暫時中止基金的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
(a)本基金內大部分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或
(b)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為本基金持有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在某些情況下出現緊急事故而導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本基金持有的任何投資是不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本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本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率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1.2 第11.1條款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布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價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經諮詢受寄人後宣布解除中止為止,但是暫時中止應於以下情況的營業日隨後之一日予以解除;
(a)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及
(b)無存在任何本管理規章可授予暫時中止的其他情況。
11.3 管理公司將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有關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
第十二條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12.1 就管理服務的報酬而言,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
(a)不超逾認購金額5%的認購費;
(b)不超逾贖回基金單位總值5%的贖回費;及
(c)不超逾基金資產淨值每年1%的投資管理費(其中包括每年0.3%之基本費用以及按第12.3條款收取不超逾每年0.7%之投資表現費,並按日累計);
有關費用詳情請參考參與協議。
12.2 就本基金的受寄服務的報酬而言,受寄人應有權收取不超逾資產淨值每年 0.1% 的受寄人費,並按日累計。本基金的受寄人現時收取的報酬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但管理公司可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2.3 就12.1(c)所指的投資表現費而言,若本基金於扣除12.1(c)所指的每月基本費用及受寄人報酬後,當月的回報淨額超逾1.0%年率,則超出之部分可用作支付投資表現費, 但全年累收的投資表現費不會超逾基金資產淨值的0.7%。投資表現費會按日累計,並僅於該月底結算。
12.4 管理公司和本基金的受寄人已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三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第十三條
(轉換基金管理和受寄人)
13.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管理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13.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通知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3.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一個或以上的受寄人。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受寄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管理規章的更改)
14. 管理公司可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的任何條文,並須符合以下規定:
(a)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b)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第十五條
(結束本基金)
15.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就以下任何一項情況下決定結束本基金:
(a)管理公司有合理原因認為維持本基金是不切實際或不適宜的;
(b)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無法實現其功能;
(c)管理公司就當時情況認為持續本基金是不能實行;或
(d)法院命令或通過就管理公司的清盤有效的決議。
15.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可能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15.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務應按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根據其持有的基金單位或金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5.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其他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第十六條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6. 本基金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第十七條
(資料的提供)
17.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要求並且遵從其要求,向他們提供關於本基金和/或參與人和/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和/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可強制執行與否,管理公司或受寄人不會因有關遵從而要向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有關遵從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仲裁)
18.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第十九條
(適用法律)
19. 本管理規章將受澳門法律管轄。
第二十條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0.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0.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開放式退休基金
澳門友邦保險退休基金
管理規章
本管理規章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下稱澳門友邦保險/「管理公司」)(AIA International Limited Macau Branch,“AIA Macau”)訂立,其澳門辦事處位於澳門商業大馬路251A-301號友邦廣場1903室(1903 AIA Tower, 251A-301 Avenida Comercial de Macau, Macau),其註冊公司設於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及其公司資本為7,800,000美元。
鑒於:
1.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下稱澳門友邦保險/「管理公司」)透過本管理規章成立一項名為「澳門友邦保險退休基金」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本基金」),供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及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參加。
2. 在有關法律條文之下,管理公司有足夠資格執行本基金在行政、管理和代表人方面的職能。
3. 管理公司將根據本管理規章持有本基金。
管理公司訂定管理規章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釋義)
1.1 在本管理規章中,下列用語和述語應賦予以下的意義(除非文意另有別的規定):
「參與法人」指其退休金計劃是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參與人」指不論其有否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僅按個人及職業狀況而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之自然人;
「受益人」指不論是否曾為參與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指之金錢給付之自然人;
「營業日」指澳門銀行開門營業(除星期六、日之外)的任何一日;
「供款人」指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自然人或法人;
「受寄人」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的任何人士;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管理公司」指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管理規章」指本管理規章定下的規例;
「月」指公曆月;
「資產淨值」指按照第8.4條款條文計算本基金的資產淨值;
「參與計劃」指根據參與協議,或按照本管理規章規定,在本基金下成立的一個退休金計劃;
「參與協議」指一份由管理公司跟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簽訂的協議,其形式大部分由管理公司訂定,並同意在本管理規章下成立一個參與計劃,而參與協議所載的條款可不時作出修訂;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指下列情況:
(a)任何社會保障制度,尤其社會保障基金或澳門退休基金會殘廢金受領人;
(b)根據適用於彌補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造成之損害之法律定義,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之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領取補償金之人士;
(c)非處於上述兩項所指之狀況,但因第三人須負責任之行為而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因而不能賺取相應於正常從事其職業時之報酬之三分之一以上之人士;
「贖回價」指根據第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被贖回或將被贖回的每單位贖回價格;
「退休基金」指由有關當局許可設立的退休基金或具有關當局不時賦予的其他意義;
「認購金額」指管理公司收到有關本基金的任何供款或從另一個退休基金過戶至本基金的任何供款或累算權益;
「單位」指獲本管理規章批准的不能分割的股份,包括任何零碎股份;
「關聯人士」指友邦保險集團任何成員公司(包括附屬公司及關聯公司),以及該等公司之董事、職員、僱員及代理人。
1.2 對「本管理規章」或「管理規章」的指稱應指經管理公司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
1.3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對條款、附錄和附件的指稱是指本管理規章中的條款、附錄和附件。附錄和附件應被視為構成本管理規章的一部分。
1.4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本管理規章的釋義。
1.5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含單數的字眼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性別的字眼包括每一性別;含人士的字眼包括公司。
1.6 對任何法規的指稱應被視為對該法規被不時修訂或再制定版本的指稱。
第二條
(退休基金的目的)
2. 本基金的目的是確保退休基金就提早退休、老年退休、離職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等各方面的執行。
第三條
(受寄人的委任、撤除和退出)
3.1 在遵守法律的規定下,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
3.2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花旗銀行,其註冊辦公地點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三號冠君大廈五十樓。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第四條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 本基金的參與人可分為:
(a)個別加入——基金單位由個人供款人初始認購;
(b)集體加入——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始認購。
第五條
(訂立參與協議)
5. 不論是那一類型參與人,成員身份經簽署了參與協議才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第六條
(管理公司的職能、權利、和義務)
6.1 管理公司負責本基金的設立、行政和管理。管理公司有權限進行對妥善管理本基金為必要或適當之一切行為及活動,尤其:
(a)無須委任而代表本基金之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行使由有關出資所產生之一切權利;
(b)按有關投資政策挑選應組成本基金之有價物;
(c)收取預期供款,然後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受益人作出應有支付;
(d)整理本身及本基金之會計帳目;
(e)以本基金之名義為屬本基金之不動產進行物業登記。
6.2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分以下的職能並行使一切與本基金有直接或間接關係之權利,如同管理公司擁有就本基金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的絕對權力並享有其實際權益一樣:
(a)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
(b)於管理公司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份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並維持不變;
(c)對於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擁有最終之決定權;
(d)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分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於其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將上述全部或部分款項作出以下投資或應用:
(i)管理公司擁有最終決定權,可在其認為合適的時候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其他投資或財產;
(ii)出於協議所提供權益的目的,與具有良好聲譽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保險辦事處執行和維持任何年金合約、年金保單或人壽保險保單及其他保單;
(e)以本基金名義作銀行存款。
6.3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內容會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專案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如適用)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分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哪一個情況下,有關購買條款對於本基金而言絕不會差於同一日正常交易下的購買條款。
管理公司(或任何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為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毋須負上要向本基金交代的責任。
6.4 管理公司的義務為:
(a)按照本管理規章行事的義務;
(b)為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的利益而非為管理公司本身的利益行事的義務;
(c)對為本基金而委任或聘用的服務提供者作出監督及加以恰當控制的義務。
6.5 管理公司沒有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6.6 管理公司將時刻遵守適用的相關法例及法規。
第七條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投資政策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訂定,其政策將遵照最為合適的法律和規則而訂定。投資工具將會是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允許的投資工具,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定息工具、股票、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
7.2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是在可接受的風險範圍內,將資金投資於一套經過周詳籌劃並均衡的債券及固定收益工具組合內,從而獲得長線高穩定收益。
7.3 本基金的投資風險類別為低,而本基金資產組合之投資範圍如下:
主要資產類別 |
策略投資範圍 |
債券及固定收益工具 |
90%-100% |
現金 |
0%-10% |
第八條
(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管理公司將於每一估價日為基金單位價值(計算至小數後兩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基金單位數目。估價日應是每一個營業日。此外,管理公司有權不時更改估價日的日期。
8.2 於本基金成立當日,基金單位價格將始定為澳門元100元。
8.3 按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1條款所載的例外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4 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是指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本基金的資產價值,尤其包括應收收益並減去到期和未清付的債務。資產淨值亦相等於參與單位所代表本基金擁有的資產價值。本基金的債務可包括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費用。
8.5 與第8.4條款有關本基金及其所投資基金所承擔並反映於有關基金的每一出資單位價格上的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請參考本管理規章,參與協議及投資基金詳情。
第九條
(單位的認購)
9.1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認購金額,於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有關之認購費後,將根據下一個估價日所定基金單位價值,轉換成基金單位(計算至小數後四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9.2 按第9.1條款的規限下,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認購價應按第8.1條款計算。
9.3 當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認購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第十條
(單位的贖回)
10.1 參與人或參與法人只可按本基金之參與協議中所定的條款,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10.2 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贖回價的價值應按第8.1條款計算。
10.3 贖回款項淨值的給付,將相等於所持贖回基金單位之總值(總贖回基金款項),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須扣除的贖回費用後的淨值。
10.4 當單位之贖回按照本第10條款執行時,管理公司應進行任何必需的售賣以提供支付總贖回款項所需支付的利益。管理公司然後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參與人或其他有關人士支付贖回款項淨值。
10.5 當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贖回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10.6 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限制於任何估價日可贖回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量之10%(但不包括於該估價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於同一估價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第10.6條款的應用未能給予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第10.6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估價日獲得贖回。
第十一條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1.1 鑒於參與人的利益,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分期間,管理公司可宣布暫時中止基金的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
(a)本基金內大部分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或
(b)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為本基金持有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在某些情況下出現緊急事故而導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本基金持有的任何投資是不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本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本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率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1.2 第11.1條款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布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價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經諮詢受寄人後宣布解除中止為止,但是暫時中止應於以下情況的營業日隨後之一日予以解除;
(a)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及
(b)無存在任何本管理規章可授予暫時中止的其他情況。
11.3 管理公司將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有關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
第十二條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12.1 就管理服務的報酬而言,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
(a)不超逾認購金額5%的認購費;
(b)不超逾贖回基金單位總值5%的贖回費;及
(c)不超逾基金資產淨值每年0.3%的投資管理費;
有關費用詳情請參考參與協議。
12.2 就本基金的受寄服務的報酬而言,受寄人應有權收取不超逾資產淨值每年 0.1% 的受寄人費,並按日累計。本基金的受寄人現時收取的報酬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但管理公司可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2.3 管理公司和本基金的受寄人已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第十三條
(轉換基金管理和受寄人)
13.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管理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13.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通知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3.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一個或以上的受寄人。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受寄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管理規章的更改)
14. 管理公司可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的任何條文,並須符合以下規定:
(a)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b)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第十五條
(結束本基金)
15.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就以下任何一項情況下決定結束本基金:
(a)管理公司有合理原因認為維持本基金是不切實際或不適宜的;
(b)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無法實現其功能;
(c)管理公司就當時情況認為持續本基金是不能實行;或
(d)法院命令或通過就管理公司的清盤有效的決議。
15.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可能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15.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務應按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根據其持有的基金單位或金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5.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其他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第十六條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6. 本基金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第十七條
(資料的提供)
17.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要求並且遵從其要求,向他們提供關於本基金和/或參與人和/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和/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可強制執行與否,管理公司或受寄人不會因有關遵從而要向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有關遵從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仲裁)
18.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第十九條
(適用法律)
19. 本管理規章將受澳門法律管轄。
第二十條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0.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0.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修改管理規章的生效日期:2023年6月26日]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開放式退休基金
澳門友邦保險穩定資本基金
管理規章
本管理規章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下稱澳門友邦保險/「管理公司」)(AIA International Limited Macau Branch, “AIA Macau”)訂立,其澳門辦事處位於澳門商業大馬路251A-301號友邦廣場1903室 (1903 AIA Tower, 251A-301 Avenida Comercial de Macau, Macau),其註冊公司設於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及其公司資本為7,800,000美元。
鑒於:
1.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下稱澳門友邦保險/「管理公司」)透過本管理規章成立一項名為「澳門友邦保險穩定資本基金」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本基金」),供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及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參加。
2. 在有關法律條文之下,管理公司有足夠資格執行本基金在行政、管理和代表人方面的職能。
3. 管理公司將根據本管理規章持有本基金。
管理公司訂定管理規章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釋義)
1.1 在本管理規章中,下列用語和述語應賦予以下的意義(除非文意另有別的規定):
「參與法人」指其退休金計劃是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參與人」指不論其有否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僅按個人及職業狀況而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之自然人;
「受益人」指不論是否曾為參與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指之金錢給付之自然人;
「營業日」指澳門銀行開門營業(除星期六、日之外)的任何一日;
「供款人」指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自然人或法人;
「受寄人」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的任何人士;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管理公司」指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管理規章」指本管理規章定下的規例;
「月」指公曆月;
「資產淨值」指按照第8.4條款條文計算本基金的資產淨值;
「參與計劃」指根據參與協議,或按照本管理規章規定,在本基金下成立的一個退休金計劃;
「參與協議」指一份由管理公司跟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簽訂的協議,其形式大部分由管理公司訂定,並同意在本管理規章下成立一個參與計劃,而參與協議所載的條款可不時作出修訂;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指下列情況:
(a)任何社會保障制度,尤其社會保障基金或澳門退休基金會殘廢金受領人;
(b)根據適用於彌補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造成之損害之法律定義,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之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領取補償金之人士;
(c)非處於上述兩項所指之狀況,但因第三人須負責任之行為而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因而不能賺取相應於正常從事其職業時之報酬之三分之一以上之人士;
「贖回價」指根據第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被贖回或將被贖回的每單位贖回價格;
「退休基金」指由有關當局許可設立的退休基金或具有關當局不時賦予的其他意義;
「認購金額」指管理公司收到有關本基金的任何供款或從另一個退休基金過戶至本基金的任何供款或累算權益;
「單位」指獲本管理規章批准的不能分割的股份,包括任何零碎股份;
「關聯人士」指友邦保險集團任何成員公司(包括附屬公司及關聯公司),以及該等公司之董事、職員、僱員及代理人。
1.2 對「本管理規章」或「管理規章」的指稱應指經管理公司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
1.3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對條款、附錄和附件的指稱是指本管理規章中的條款、附錄和附件。附錄和附件應被視為構成本管理規章的一部分。
1.4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本管理規章的釋義。
1.5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含單數的字眼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性別的字眼包括每一性別;含人士的字眼包括公司。
1.6 對任何法規的指稱應被視為對該法規被不時修訂或再制定版本的指稱。
第二條
(退休基金的目的)
2. 本基金的目的是確保退休基金就提早退休、老年退休、離職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等各方面的執行。
第三條
(受寄人的委任、撤除和退出)
3.1 在遵守法律的規定下,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
3.2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花旗銀行,其註冊辦公地點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三號冠君大廈五十樓。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第四條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 本基金的參與人可分為:
(a)個別加入——基金單位由個人供款人初始認購;
(b)集體加入——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始認購。
第五條
(訂立參與協議)
5. 不論是那一類型參與人,成員身份經簽署了參與協議才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第六條
(管理公司的職能、權利、和義務)
6.1 管理公司負責本基金的設立、行政和管理。管理公司有權限進行對妥善管理本基金為必要或適當之一切行為及活動,尤其:
(a)無須委任而代表本基金之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行使由有關出資所產生之一切權利;
(b) 按有關投資政策挑選應組成本基金之有價物;
(c)收取預期供款,然後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受益人作出應有支付;
(d)整理本身及本基金之會計帳目;
(e)以本基金之名義為屬本基金之不動產進行物業登記。
6.2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分以下的職能並行使一切與本基金有直接或間接關係之權利,如同管理公司擁有就本基金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的絕對權力並享有其實際權益一樣:
(a)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
(b)於管理公司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份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並維持不變;
(c)對於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擁有最終之決定權;
(d)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分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於其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將上述全部或部分款項作出以下投資或應用:
(i)管理公司擁有最終決定權,可在其認為合適的時候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其他投資或財產;
(ii)出於協議所提供權益的目的,與具有良好聲譽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保險辦事處執行和維持任何年金合約、年金保單或人壽保險保單及其他保單;
(e)以本基金名義作銀行存款。
6.3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內容會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專案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如適用)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分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哪一個情況下,有關購買條款對於本基金而言絕不會差於同一日正常交易下的購買條款。
管理公司(或任何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為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毋須負上要向本基金交代的責任。
6.4 管理公司的義務為:
(a)按照本管理規章行事的義務;
(b)為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的利益而非為管理公司本身的利益行事的義務;
(c)對為本基金而委任或聘用的服務提供者作出監督及加以恰當控制的義務。
6.5 管理公司沒有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6.6 管理公司將時刻遵守適用的相關法例及法規。
第七條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投資政策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訂定,其政策將遵照最為合適的法律和規則而訂定。投資工具將會是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允許的投資工具,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定息工具、股票、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
7.2 本基金的首要目標是盡量減低其短期資本風險。第二目標則是透過投資於全球債券及股票而提高其長遠回報。
7.3 本基金的投資風險類別為低至中,而本基金資產組合之投資範圍如下:
主要資產類別 |
策略投資範圍 |
股票 |
20%-40% |
債券 |
60%-80% |
第八條
(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管理公司將於每一估價日為基金單位價值(計算至小數後兩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基金單位數目。估價日應是每一個營業日。此外,管理公司有權不時更改估價日的日期。
8.2 於本基金成立當日,基金單位價格將始定為澳門元100元。
8.3 按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1條款所載的例外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4 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是指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本基金的資產價值,尤其包括應收收益並減去到期和未清付的債務。資產淨值亦相等於參與單位所代表本基金擁有的資產價值。本基金的債務可包括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費用。
8.5 與第8.4條款有關本基金及其所投資基金所承擔並反映於有關基金的每一出資單位價格上的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請參考本管理規章,參與協議及投資基金詳情。
第九條
(單位的認購)
9.1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認購金額,於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有關之認購費後,將根據下一個估價日所定基金單位價值,轉換成基金單位(計算至小數後四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9.2 按第9.1條款的規限下,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認購價應按第8.1條款計算。
9.3 當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認購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第十條
(單位的贖回)
10.1 參與人或參與法人只可按本基金之參與協議中所定的條款,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10.2 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贖回價的價值應按第8.1條款計算。
10.3 贖回款項淨值的給付,將相等於所持贖回基金單位之總值(總贖回基金款項),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須扣除的贖回費用後的淨值。
10.4 當單位之贖回按照本第10條款執行時,管理公司應進行任何必需的售賣以提供支付總贖回款項所需支付的利益。管理公司然後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參與人或其他有關人士支付贖回款項淨值。
10.5 當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贖回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10.6 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限制於任何估價日可贖回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量之10%(但不包括於該估價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於同一估價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第10.6條款的應用未能給予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第10.6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估價日獲得贖回。
第十一條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1.1 鑒於參與人的利益,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分期間,管理公司可宣布暫時中止基金的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
(a)本基金內大部分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或
(b)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為本基金持有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在某些情況下出現緊急事故而導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本基金持有的任何投資是不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本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本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率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1.2 第11.1條款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布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價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經諮詢受寄人後宣布解除中止為止,但是暫時中止應於以下情況的營業日隨後之一日予以解除;
(a)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及
(b)無存在任何本管理規章可授予暫時中止的其他情況。
11.3 管理公司將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有關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
第十二條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12.1 就管理服務的報酬而言,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
(a)不超逾認購金額5%的認購費;
(b)不超逾贖回基金單位總值5%的贖回費;及
(c)不超逾基金資產淨值每年0.3%的投資管理費;
有關費用詳情請參考參與協議。
12.2 就本基金的受寄服務的報酬而言,受寄人應有權收取不超逾資產淨值每年 0.1% 的受寄人費,並按日累計。本基金的受寄人現時收取的報酬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但管理公司可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2.3 管理公司和本基金的受寄人已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第十三條
(轉換基金管理和受寄人)
13.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管理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13.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通知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3.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一個或以上的受寄人。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受寄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管理規章的更改)
14. 管理公司可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的任何條文,並須符合以下規定:
(a)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b)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第十五條
(結束本基金)
15.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就以下任何一項情況下決定結束本基金:
(a)管理公司有合理原因認為維持本基金是不切實際或不適宜的;
(b)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無法實現其功能;
(c)管理公司就當時情況認為持續本基金是不能實行;或
(d)法院命令或通過就管理公司的清盤有效的決議。
15.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可能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15.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務應按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根據其持有的基金單位或金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5.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其他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第十六條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6. 本基金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第十七條
(資料的提供)
17.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要求並且遵從其要求,向他們提供關於本基金和/或參與人和/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和/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可強制執行與否,管理公司或受寄人不會因有關遵從而要向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有關遵從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仲裁)
18.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第十九條
(適用法律)
19. 本管理規章將受澳門法律管轄。
第二十條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0.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0.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修改管理規章的生效日期:2023年6月26日]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開放式退休基金
澳門友邦保險均衡基金
管理規章
本管理規章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下稱澳門友邦保險/「管理公司」)(AIA International Limited Macau Branch, “AIA Macau”)訂立,其澳門辦事處位於澳門商業大馬路251A-301號友邦廣場1903室(1903 AIA Tower, 251A-301 Avenida Comercial de Macau, Macau),其註冊公司設於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及其公司資本為7,800,000美元。
鑒於:
1.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下稱澳門友邦保險/「管理公司」)透過本管理規章成立一項名為「澳門友邦保險均衡基金」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本基金」),供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及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參加。
2. 在有關法律條文之下,管理公司有足夠資格執行本基金在行政、管理和代表人方面的職能。
3. 管理公司將根據本管理規章持有本基金。
管理公司訂定管理規章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釋義)
1.1 在本管理規章中,下列用語和述語應賦予以下的意義(除非文意另有別的規定):
「參與法人」指其退休金計劃是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參與人」指不論其有否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僅按個人及職業狀況而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之自然人;
「受益人」指不論是否曾為參與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指之金錢給付之自然人;
「營業日」指澳門銀行開門營業(除星期六、日之外)的任何一日;
「供款人」指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自然人或法人;
「受寄人」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的任何人士;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管理公司」指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管理規章」指本管理規章定下的規例;
「月」指公曆月;
「資產淨值」指按照第8.4條款條文計算本基金的資產淨值;
「參與計劃」指根據參與協議,或按照本管理規章規定,在本基金下成立的一個退休金計劃;
「參與協議」指一份由管理公司跟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簽訂的協議,其形式大部分由管理公司訂定,並同意在本管理規章下成立一個參與計劃,而參與協議所載的條款可不時作出修訂;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指下列情況:
(a)任何社會保障制度,尤其社會保障基金或澳門退休基金會殘廢金受領人;
(b)根據適用於彌補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造成之損害之法律定義,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之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領取補償金之人士;
(c)非處於上述兩項所指之狀況,但因第三人須負責任之行為而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因而不能賺取相應於正常從事其職業時之報酬之三分之一以上之人士;
「贖回價」指根據第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被贖回或將被贖回的每單位贖回價格;
「退休基金」指由有關當局許可設立的退休基金或具有關當局不時賦予的其他意義;
「認購金額」指管理公司收到有關本基金的任何供款或從另一個退休基金過戶至本基金的任何供款或累算權益;
「單位」指獲本管理規章批准的不能分割的股份,包括任何零碎股份;
「關聯人士」指友邦保險集團任何成員公司(包括附屬公司及關聯公司),以及該等公司之董事、職員、僱員及代理人。
1.2 對「本管理規章」或「管理規章」的指稱應指經管理公司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
1.3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對條款、附錄和附件的指稱是指本管理規章中的條款、附錄和附件。附錄和附件應被視為構成本管理規章的一部分。
1.4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本管理規章的釋義。
1.5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含單數的字眼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性別的字眼包括每一性別;含人士的字眼包括公司。
1.6 對任何法規的指稱應被視為對該法規被不時修訂或再制定版本的指稱。
第二條
(退休基金的目的)
2. 本基金的目的是確保退休基金就提早退休、老年退休、離職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等各方面的執行。
第三條
(受寄人的委任、撤除和退出)
3.1 在遵守法律的規定下,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
3.2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花旗銀行,其註冊辦公地點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三號冠君大廈五十樓。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第四條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 本基金的參與人可分為:
(a)個別加入——基金單位由個人供款人初始認購;
(b)集體加入——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始認購。
第五條
(訂立參與協議)
5. 不論是那一類型參與人,成員身份經簽署了參與協議才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第六條
(管理公司的職能、權利、和義務)
6.1 管理公司負責本基金的設立、行政和管理。管理公司有權限進行對妥善管理本基金為必要或適當之一切行為及活動,尤其:
(a)無須委任而代表本基金之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行使由有關出資所產生之一切權利;
(b)按有關投資政策挑選應組成本基金之有價物;
(c)收取預期供款,然後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受益人作出應有支付;
(d)整理本身及本基金之會計帳目;
(e)以本基金之名義為屬本基金之不動產進行物業登記。
6.2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分以下的職能並行使一切與本基金有直接或間接關係之權利,如同管理公司擁有就本基金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的絕對權力並享有其實際權益一樣:
(a)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
(b)於管理公司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份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並維持不變;
(c)對於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擁有最終之決定權;
(d)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分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於其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將上述全部或部分款項作出以下投資或應用:
(i)管理公司擁有最終決定權,可在其認為合適的時候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其他投資或財產;
(ii)出於協議所提供權益的目的,與具有良好聲譽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保險辦事處執行和維持任何年金合約、年金保單或人壽保險保單及其他保單;
(e)以本基金名義作銀行存款。
6.3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內容會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專案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如適用)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分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哪一個情況下,有關購買條款對於本基金而言絕不會差於同一日正常交易下的購買條款。
管理公司(或任何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為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毋須負上要向本基金交代的責任。
6.4 管理公司的義務為:
(a)按照本管理規章行事的義務;
(b)為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的利益而非為管理公司本身的利益行事的義務;
(c)對為本基金而委任或聘用的服務提供者作出監督及加以恰當控制的義務。
6.5 管理公司沒有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6.6 管理公司將時刻遵守適用的相關法例及法規。
第七條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投資政策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訂定,其政策將遵照最為合適的法律和規則而訂定。投資工具將會是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允許的投資工具,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定息工具、股票、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
7.2 本基金的目標是在溫和風險範疇內盡量提高其長期資本增值。本基金力求透過投資於全球股票及債券等的均衡組合而達致此投資目標。
7.3 本基金的投資風險類別為中,而本基金資產組合之投資範圍如下:
主要資產類別 |
策略投資範圍 |
股票 |
40%-60% |
債券 |
40%-60% |
第八條
(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管理公司將於每一估價日為基金單位價值(計算至小數後兩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基金單位數目。估價日應是每一個營業日。此外,管理公司有權不時更改估價日的日期。
8.2 於本基金成立當日,基金單位價格將始定為澳門元100元。
8.3 按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1條款所載的例外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4 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是指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本基金的資產價值,尤其包括應收收益並減去到期和未清付的債務。資產淨值亦相等於參與單位所代表本基金擁有的資產價值。本基金的債務可包括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費用。
8.5 與第8.4條款有關本基金及其所投資基金所承擔並反映於有關基金的每一出資單位價格上的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請參考本管理規章,參與協議及投資基金詳情。
第九條
(單位的認購)
9.1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認購金額,於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有關之認購費後,將根據下一個估價日所定基金單位價值,轉換成基金單位(計算至小數後四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9.2 按第9.1條款的規限下,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認購價應按第8.1條款計算。
9.3 當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認購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第十條
(單位的贖回)
10.1 參與人或參與法人只可按本基金之參與協議中所定的條款,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10.2 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贖回價的價值應按第8.1條款計算。
10.3 贖回款項淨值的給付,將相等於所持贖回基金單位之總值(總贖回基金款項),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須扣除的贖回費用後的淨值。
10.4 當單位之贖回按照本第10條款執行時,管理公司應進行任何必需的售賣以提供支付總贖回款項所需支付的利益。管理公司然後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參與人或其他有關人士支付贖回款項淨值。
10.5 當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贖回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10.6 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限制於任何估價日可贖回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量之10%(但不包括於該估價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於同一估價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第10.6條款的應用未能給予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第10.6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估價日獲得贖回。
第十一條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1.1 鑒於參與人的利益,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分期間,管理公司可宣布暫時中止基金的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
(a)本基金內大部分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或
(b)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為本基金持有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在某些情況下出現緊急事故而導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本基金持有的任何投資是不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本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本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率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1.2 第11.1條款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布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價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經諮詢受寄人後宣布解除中止為止,但是暫時中止應於以下情況的營業日隨後之一日予以解除;
(a)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及
(b)無存在任何本管理規章可授予暫時中止的其他情況。
11.3 管理公司將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有關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
第十二條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12.1 就管理服務的報酬而言,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
(a)不超逾認購金額5%的認購費;
(b)不超逾贖回基金單位總值5%的贖回費;及
(c)不超逾基金資產淨值每年0.3%的投資管理費;
有關費用詳情請參考參與協議。
12.2 就本基金的受寄服務的報酬而言,受寄人應有權收取不超逾資產淨值每年 0.1% 的受寄人費,並按日累計。本基金的受寄人現時收取的報酬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但管理公司可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2.3 管理公司和本基金的受寄人已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第十三條
(轉換基金管理和受寄人)
13.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管理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13.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通知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3.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一個或以上的受寄人。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受寄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管理規章的更改)
14. 管理公司可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的任何條文,並須符合以下規定:
(a)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b)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第十五條
(結束本基金)
15.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就以下任何一項情況下決定結束本基金:
(a)管理公司有合理原因認為維持本基金是不切實際或不適宜的;
(b)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無法實現其功能;
(c)管理公司就當時情況認為持續本基金是不能實行;或
(d)法院命令或通過就管理公司的清盤有效的決議。
15.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及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可能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15.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務應按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根據其持有的基金單位或金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5.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其他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第十六條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6. 本基金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第十七條
(資料的提供)
17.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要求並且遵從其要求,向他們提供關於本基金和/或參與人和/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和/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可強制執行與否,管理公司或受寄人不會因有關遵從而要向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有關遵從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仲裁)
18.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第十九條
(適用法律)
19. 本管理規章將受澳門法律管轄。
第二十條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0.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0.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修改管理規章的生效日期:2023年6月26日]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開放式退休基金
澳門友邦保險增長基金
管理規章
本管理規章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下稱澳門友邦保險/「管理公司」)(AIA International Limited Macau Branch, “AIA Macau”)訂立,其澳門辦事處位於澳門商業大馬路251A-301號友邦廣場1903室(1903 AIA Tower, 251A-301 Avenida Comercial de Macau, Macau),其註冊公司設於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及其公司資本為7,800,000美元。
鑒於:
1.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下稱澳門友邦保險/「管理公司」)透過本管理規章成立一項名為「澳門友邦保險增長基金」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本基金」),供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及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參加。
2. 在有關法律條文之下,管理公司有足夠資格執行本基金在行政、管理和代表人方面的職能。
3. 管理公司將根據本管理規章持有本基金。
管理公司訂定管理規章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釋義)
1.1 在本管理規章中,下列用語和述語應賦予以下的意義(除非文意另有別的規定):
「參與法人」指其退休金計劃是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參與人」指不論其有否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僅按個人及職業狀況而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之自然人;
「受益人」指不論是否曾為參與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指之金錢給付之自然人;
「營業日」指澳門銀行開門營業(除星期六、日之外)的任何一日;
「供款人」指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自然人或法人;
「受寄人」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的任何人士;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管理公司」指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管理規章」指本管理規章定下的規例;
「月」指公曆月;
「資產淨值」指按照第8.4條款條文計算本基金的資產淨值;
「參與計劃」指根據參與協議,或按照本管理規章規定,在本基金下成立的一個退休金計劃;
「參與協議」指一份由管理公司跟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簽訂的協議,其形式大部分由管理公司訂定,並同意在本管理規章下成立一個參與計劃,而參與協議所載的條款可不時作出修訂;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指下列情況:
(a)任何社會保障制度,尤其社會保障基金或澳門退休基金會殘廢金受領人;
(b)根據適用於彌補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造成之損害之法律定義,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之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領取補償金之人士;
(c)非處於上述兩項所指之狀況,但因第三人須負責任之行為而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因而不能賺取相應於正常從事其職業時之報酬之三分之一以上之人士;
「贖回價」指根據第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被贖回或將被贖回的每單位贖回價格;
「退休基金」指由有關當局許可設立的退休基金或具有關當局不時賦予的其他意義;
「認購金額」指管理公司收到有關本基金的任何供款或從另一個退休基金過戶至本基金的任何供款或累算權益;
「單位」指獲本管理規章批准的不能分割的股份,包括任何零碎股份;
「關聯人士」指友邦保險集團任何成員公司(包括附屬公司及關聯公司),以及該等公司之董事、職員、僱員及代理人。
1.2 對「本管理規章」或「管理規章」的指稱應指經管理公司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
1.3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對條款、附錄和附件的指稱是指本管理規章中的條款、附錄和附件。附錄和附件應被視為構成本管理規章的一部分。
1.4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本管理規章的釋義。
1.5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含單數的字眼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性別的字眼包括每一性別;含人士的字眼包括公司。
1.6 對任何法規的指稱應被視為對該法規被不時修訂或再制定版本的指稱。
第二條
(退休基金的目的)
2. 本基金的目的是確保退休基金就提早退休、老年退休、離職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等各方面的執行。
第三條
(受寄人的委任、撤除和退出)
3.1 在遵守法律的規定下,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
3.2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花旗銀行,其註冊辦公地點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三號冠君大廈五十樓。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第四條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 本基金的參與人可分為:
(a)個別加入——基金單位由個人供款人初始認購;
(b)集體加入——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始認購。
第五條
(訂立參與協議)
5. 不論是那一類型參與人,成員身份經簽署了參與協議才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第六條
(管理公司的職能、權利、和義務)
6.1 管理公司負責本基金的設立、行政和管理。管理公司有權限進行對妥善管理本基金為必要或適當之一切行為及活動,尤其:
(a)無須委任而代表本基金之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行使由有關出資所產生之一切權利;
(b)按有關投資政策挑選應組成本基金之有價物;
(c)收取預期供款,然後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受益人作出應有支付;
(d)整理本身及本基金之會計帳目;
(e)以本基金之名義為屬本基金之不動產進行物業登記。
6.2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分以下的職能並行使一切與本基金有直接或間接關係之權利,如同管理公司擁有就本基金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的絕對權力並享有其實際權益一樣:
(a)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
(b)於管理公司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份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並維持不變;
(c)對於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擁有最終之決定權;
(d)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分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於其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將上述全部或部分款項作出以下投資或應用:
(i)管理公司擁有最終決定權,可在其認為合適的時候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其他投資或財產;
(ii)出於協議所提供權益的目的,與具有良好聲譽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保險辦事處執行和維持任何年金合約、年金保單或人壽保險保單及其他保單;
(e)以本基金名義作銀行存款。
6.3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內容會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專案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如適用)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分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哪一個情況下,有關購買條款對於本基金而言絕不會差於同一日正常交易下的購買條款。
管理公司(或任何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為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毋須負上要向本基金交代的責任。
6.4 管理公司的義務為:
(a)按照本管理規章行事的義務;
(b)為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的利益而非為管理公司本身的利益行事的義務;
(c)對為本基金而委任或聘用的服務提供者作出監督及加以恰當控制的義務。
6.5 管理公司沒有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6.6 管理公司將時刻遵守適用的相關法例及法規。
第七條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投資政策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訂定,其政策將遵照最為合適的法律和規則而訂定。投資工具將會是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允許的投資工具,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定息工具、股票、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
7.2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是盡量提高其長期資本增值。本基金將透過投資於多元化的國際證券投資組合,主要投資於股票,其餘則投資於債券而達致此投資目標。
7.3 本基金的投資風險類別為中至高,而本基金資產組合之投資範圍如下:
主要資產類別 |
策略投資範圍 |
股票 |
50%-70% |
債券 |
30%-50% |
第八條
(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管理公司將於每一估價日為基金單位價值(計算至小數後兩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基金單位數目。估價日應是每一個營業日。此外,管理公司有權不時更改估價日的日期。
8.2 於本基金成立當日,基金單位價格將始定為澳門元100元。
8.3 按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1條款所載的例外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4 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是指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本基金的資產價值,尤其包括應收收益並減去到期和未清付的債務。資產淨值亦相等於參與單位所代表本基金擁有的資產價值。本基金的債務可包括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費用。
8.5 與第8.4條款有關本基金及其所投資基金所承擔並反映於有關基金的每一出資單位價格上的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請參考本管理規章,參與協議及投資基金詳情。
第九條
(單位的認購)
9.1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認購金額,於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有關之認購費後,將根據下一個估價日所定基金單位價值,轉換成基金單位(計算至小數後四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9.2 按第9.1條款的規限下,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認購價應按第8.1條款計算。
9.3 當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認購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第十條
(單位的贖回)
10.1 參與人或參與法人只可按本基金之參與協議中所定的條款,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10.2 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贖回價的價值應按第8.1條款計算。
10.3 贖回款項淨值的給付,將相等於所持贖回基金單位之總值(總贖回基金款項),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須扣除的贖回費用後的淨值。
10.4 當單位之贖回按照本第10條款執行時,管理公司應進行任何必需的售賣以提供支付總贖回款項所需支付的利益。管理公司然後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參與人或其他有關人士支付贖回款項淨值。
10.5 當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贖回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10.6 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限制於任何估價日可贖回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量之10%(但不包括於該估價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於同一估價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第10.6條款的應用未能給予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第10.6 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估價日獲得贖回。
第十一條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1.1 鑒於參與人的利益,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分期間,管理公司可宣布暫時中止基金的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
(a)本基金內大部分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或
(b)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為本基金持有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在某些情況下出現緊急事故而導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本基金持有的任何投資是不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本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本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率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1.2 第11.1條款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布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價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經諮詢受寄人宣布解除中止為止,但是暫時中止應於以下情況的營業日隨後之一日予以解除;
(a)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及
(b)無存在任何本管理規章可授予暫時中止的其他情況。
11.3 管理公司將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有關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
第十二條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12.1 就管理服務的報酬而言,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
(a)不超逾認購金額5%的認購費;
(b)不超逾贖回基金單位總值5%的贖回費;及
(c)不超逾基金資產淨值每年0.3%的投資管理費;
有關費用詳情請參考參與協議。
12.2 就本基金的受寄服務的報酬而言,受寄人應有權收取不超逾資產淨值每年 0.1% 的受寄人費,並按日累計。本基金的受寄人現時收取的報酬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但管理公司可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2.3 管理公司和本基金的受寄人已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第十三條
(轉換基金管理和受寄人)
13.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管理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13.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通知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3.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一個或以上的受寄人。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受寄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管理規章的更改)
14. 管理公司可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的任何條文,並須符合以下規定:
(a)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b)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第十五條
(結束本基金)
15.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就以下任何一項情況下決定結束本基金:
(a)管理公司有合理原因認為維持本基金是不切實際或不適宜的;
(b)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無法實現其功能;
(c)管理公司就當時情況認為持續本基金是不能實行;或
(d)法院命令或通過就管理公司的清盤有效的決議。
15.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可能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15.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務應按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根據其持有的基金單位或金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5.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其他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第十六條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6. 本基金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第十七條
(資料的提供)
17.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要求並且遵從其要求,向他們提供關於本基金和/或參與人和/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和/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可強制執行與否,管理公司或受寄人不會因有關遵從而要向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有關遵從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仲裁)
18.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第十九條
(適用法律)
19. 本管理規章將受澳門法律管轄。
第二十條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0.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0.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修改管理規章的生效日期:2023年6月26日]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開放式退休基金
澳門友邦保險基金經理精選退休基金
管理規章
本管理規章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下稱澳門友邦保險/「管理公司」)(AIA International Limited Macau Branch, “AIA Macau”)訂立,其澳門辦事處位於澳門商業大馬路251A-301號友邦廣場1903室(1903 AIA Tower, 251A-301 Avenida Comercial de Macau, Macau),其註冊公司設於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及其公司資本為7,800,000美元。
鑒於:
1.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下稱澳門友邦保險/「管理公司」)透過本管理規章成立一項名為「澳門友邦保險基金經理精選退休基金」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本基金」),供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及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參加。
2. 在有關法律條文之下,管理公司有足夠資格執行本基金在行政、管理和代表人方面的職能。
3. 管理公司將根據本管理規章持有本基金。
管理公司訂定管理規章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釋義)
1.1 在本管理規章中,下列用語和述語應賦予以下的意義(除非文意另有別的規定):
「參與法人」指其退休金計劃是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參與人」指不論其有否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僅按個人及職業狀況而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之自然人;
「受益人」指不論是否曾為參與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指之金錢給付之自然人;
「營業日」指澳門銀行開門營業(除星期六、日之外)的任何一日;
「供款人」指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自然人或法人;
「受寄人」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的任何人士;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管理公司」指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管理規章」指本管理規章定下的規例;
「月」指公曆月;
「資產淨值」指按照第8.4條款條文計算本基金的資產淨值;
「參與計劃」指根據參與協議,或按照本管理規章規定,在本基金下成立的一個退休金計劃;
「參與協議」指一份由管理公司跟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簽訂的協議,其形式大部分由管理公司訂定,並同意在本管理規章下成立一個參與計劃,而參與協議所載的條款可不時作出修訂;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指下列情況:
(a)任何社會保障制度,尤其社會保障基金或澳門退休基金會殘廢金受領人;
(b)根據適用於彌補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造成之損害之法律定義,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之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領取補償金之人士;
(c)非處於上述兩項所指之狀況,但因第三人須負責任之行為而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因而不能賺取相應於正常從事其職業時之報酬之三分之一以上之人士;
「贖回價」指根據第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被贖回或將被贖回的每單位贖回價格;
「退休基金」指由有關當局許可設立的退休基金或具有關當局不時賦予的其他意義;
「認購金額」指管理公司收到有關本基金的任何供款或從另一個退休基金過戶至本基金的任何供款或累算權益;
「單位」指獲本管理規章批准的不能分割的股份,包括任何零碎股份;
「關聯人士」指友邦保險集團任何成員公司(包括附屬公司及關聯公司),以及該等公司之董事、職員、僱員及代理人。
1.2 對「本管理規章」或「管理規章」的指稱應指經管理公司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
1.3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對條款、附錄和附件的指稱是指本管理規章中的條款、附錄和附件。附錄和附件應被視為構成本管理規章的一部分。
1.4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本管理規章的釋義。
1.5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含單數的字眼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性別的字眼包括每一性別;含人士的字眼包括公司。
1.6 對任何法規的指稱應被視為對該法規被不時修訂或再制定版本的指稱。
第二條
(退休基金的目的)
2. 本基金的目的是確保退休基金就提早退休、老年退休、離職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等各方面的執行。
第三條
(受寄人的委任、撤除和退出)
3.1 在遵守法律的規定下,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
3.2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花旗銀行,其註冊辦公地點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三號冠君大廈五十樓。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第四條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 本基金的參與人可分為:
(a)個別加入——基金單位由個人供款人初始認購;
(b)集體加入——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始認購。
第五條
(訂立參與協議)
5. 不論是那一類型參與人,成員身份經簽署了參與協議才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第六條
(管理公司的職能、權利、和義務)
6.1 管理公司負責本基金的設立、行政和管理。管理公司有權限進行對妥善管理本基金為必要或適當之一切行為及活動,尤其:
(a)無須委任而代表本基金之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行使由有關出資所產生之一切權利;
(b)按有關投資政策挑選應組成本基金之有價物;
(c)收取預期供款,然後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受益人作出應有支付;
(d)整理本身及本基金之會計帳目;
(e)以本基金之名義為屬本基金之不動產進行物業登記。
6.2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分以下的職能並行使一切與本基金有直接或間接關係之權利,如同管理公司擁有就本基金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的絕對權力並享有其實際權益一樣:
(a)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
(b)於管理公司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份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並維持不變;
(c)對於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擁有最終之決定權;
(d)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分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於其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將上述全部或部分款項作出以下投資或應用:
(i)管理公司擁有最終決定權,可在其認為合適的時候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其他投資或財產;
(ii)出於協議所提供權益的目的,與具有良好聲譽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保險辦事處執行和維持任何年金合約、年金保單或人壽保險保單及其他保單;
(e)以本基金名義作銀行存款。
6.3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內容會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專案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如適用)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分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哪一個情況下,有關購買條款對於本基金而言絕不會差於同一日正常交易下的購買條款。
管理公司(或任何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為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毋須負上要向本基金交代的責任。
6.4 管理公司的義務為:
(a)按照本管理規章行事的義務;
(b)為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的利益而非為管理公司本身的利益行事的義務;
(c)對為本基金而委任或聘用的服務提供者作出監督及加以恰當控制的義務。
6.5 管理公司沒有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6.6 管理公司將時刻遵守適用的相關法例及法規。
第七條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投資政策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訂定,其政策將遵照最為合適的法律和規則而訂定。投資工具將會是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允許的投資工具,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定息工具、股票、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
7.2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是盡量提高其長期資本增值。本基金將採取動態的資產配置策略,投資於多元化的國際證券投資組合,而達致此投資目標。
7.3 本基金的投資風險類別為中至高,而本基金資產組合之投資範圍如下:
主要資產類別 |
策略投資範圍 |
股票 |
10%-70% |
債券 |
30%-90% |
第八條
(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管理公司將於每一估價日為基金單位價值(計算至小數後兩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基金單位數目。估價日應是每一個營業日。此外,管理公司有權不時更改估價日的日期。
8.2 於本基金成立當日,基金單位價格將始定為澳門元100元。
8.3 按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1條款所載的例外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4 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是指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本基金的資產價值,尤其包括應收收益並減去到期和未清付的債務。資產淨值亦相等於參與單位所代表本基金擁有的資產價值。本基金的債務可包括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費用。
8.5 與第8.4條款有關本基金及其所投資基金所承擔並反映於有關基金的每一出資單位價格上的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請參考本管理規章,參與協議及投資基金詳情。
第九條
(單位的認購)
9.1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認購金額,於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有關之認購費後,將根據下一個估價日所定基金單位價值,轉換成基金單位(計算至小數後四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9.2 按第9.1條款的規限下,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認購價應按第8.1條款計算。
9.3 當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認購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第十條
(單位的贖回)
10.1 參與人或參與法人只可按本基金之參與協議中所定的條款,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10.2 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贖回價的價值應按第8.1條款計算。
10.3 贖回款項淨值的給付,將相等於所持贖回基金單位之總值(總贖回基金款項),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須扣除的贖回費用後的淨值。
10.4 當單位之贖回按照本第10條款執行時,管理公司應進行任何必需的售賣以提供支付總贖回款項所需支付的利益。管理公司然後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參與人或其他有關人士支付贖回款項淨值。
10.5 當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贖回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10.6 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限制於任何估價日可贖回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量之10%(但不包括於該估價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於同一估價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第10.6條款的應用未能給予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第10.6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估價日獲得贖回。
第十一條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1.1 鑒於參與人的利益,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分期間,管理公司可宣布暫時中止基金的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
(a)本基金內大部分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或
(b)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為本基金持有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在某些情況下出現緊急事故而導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本基金持有的任何投資是不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本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本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率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1.2 第11.1條款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布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價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經諮詢受寄人後宣布解除中止為止,但是暫時中止應於以下情況的營業日隨後之一日予以解除;
(a)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及
(b)無存在任何本管理規章可授予暫時中止的其他情況。
11.3 管理公司將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有關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
第十二條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12.1 就管理服務的報酬而言,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
(a)不超逾認購金額5%的認購費;
(b)不超逾贖回基金單位總值5%的贖回費;及
(c)不超逾基金資產淨值每年0.3%的投資管理費;
有關費用詳情請參考參與協議。
12.2 就本基金的受寄服務的報酬而言,受寄人應有權收取不超逾資產淨值每年 0.1% 的受寄人費,並按日累計。本基金的受寄人現時收取的報酬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但管理公司可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2.3 管理公司和本基金的受寄人已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第十三條
(轉換基金管理和受寄人)
13.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管理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13.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通知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3.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一個或以上的受寄人。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受寄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管理規章的更改)
14. 管理公司可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的任何條文,並須符合以下規定:
(a)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b)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第十五條
(結束本基金)
15.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就以下任何一項情況下決定結束本基金:
(a)管理公司有合理原因認為維持本基金是不切實際或不適宜的;
(b)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無法實現其功能;
(c)管理公司就當時情況認為持續本基金是不能實行;或
(d)法院命令或通過就管理公司的清盤有效的決議。
15.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可能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15.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務應按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根據其持有的基金單位或金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5.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其他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第十六條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6. 本基金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第十七條
(資料的提供)
17.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要求並且遵從其要求,向他們提供關於本基金和/或參與人和/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和/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可強制執行與否,管理公司或受寄人不會因有關遵從而要向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有關遵從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仲裁)
18.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第十九條
(適用法律)
19. 本管理規章將受澳門法律管轄。
第二十條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0.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0.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修改管理規章的生效日期:2023年6月26日]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開放式退休基金
澳門友邦保險美國股票基金
管理規章
本管理規章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AIA International Limited Macau Branch,“AIA Macau”)訂立(下稱澳門友邦保險/「管理公司」),其澳門辦事處位於澳門商業大馬路251A-301號友邦廣場1903室 (1903 AIA Tower, 251A-301 Avenida Comercial de Macau, Macau),其註冊公司設於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及其公司資本為7,800,000 美元。
鑒於:
1.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下稱澳門友邦保險/「管理公司」)透過本管理規章成立一項名為「澳門友邦保險美國股票基金」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本基金」),供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及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參加。
2. 在有關法律條文之下,管理公司有足夠資格執行本基金在行政、管理和代表人方面的職能。
3. 管理公司將根據本管理規章持有本基金。
管理公司訂定管理規章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釋義)
1.1 在本管理規章中,下列用語和述語應賦予以下的意義(除非文意另有別的規定):
「參與法人」指其退休金計劃是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參與人」指不論其有否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僅按個人及職業狀況而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之自然人;
「受益人」指不論是否曾為參與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指之金錢給付之自然人;
「營業日」指澳門銀行開門營業(除星期六、日之外)的任何一日;
「供款人」指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自然人或法人;
「受寄人」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的任何人士;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管理公司」指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管理規章」指本管理規章定下的規例;
「月」指公曆月;
「資產淨值」指按照第8.4條款條文計算本基金的資產淨值;
「參與計劃」指根據參與協議,或按照本管理規章規定,在本基金下成立的一個退休金計劃;
「參與協議」指一份由管理公司跟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簽訂的協議,其形式大部分由管理公司訂定,並同意在本管理規章下成立一個參與計劃,而參與協議所載的條款可不時作出修訂;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指下列情況:
(a)任何社會保障制度,尤其社會保障基金或澳門退休基金會殘廢金受領人;
(b)根據適用於彌補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造成之損害之法律定義,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之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領取補償金之人士;
(c)非處於上述兩項所指之狀況,但因第三人須負責任之行為而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因而不能賺取相應於正常從事其職業時之報酬之三分之一以上之人士;
「贖回價」指根據第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被贖回或將被贖回的每單位贖回價格;
「退休基金」指由有關當局許可設立的退休基金或具有關當局不時賦予的其他意義;
「認購金額」指管理公司收到有關本基金的任何供款或從另一個退休基金過戶至本基金的任何供款或累算權益;
「單位」指獲本管理規章批准的不能分割的股份,包括任何零碎股份;
「關聯人士」指友邦保險集團任何成員公司(包括附屬公司及關聯公司),以及該等公司之董事、職員、僱員及代理人。
1.2 對「本管理規章」或「管理規章」的指稱應指經管理公司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
1.3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對條款、附錄和附件的指稱是指本管理規章中的條款、附錄和附件。附錄和附件應被視為構成本管理規章的一部分。
1.4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本管理規章的釋義。
1.5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含單數的字眼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性別的字眼包括每一性別;含人士的字眼包括公司。
1.6 對任何法規的指稱應被視為對該法規被不時修訂或再制定版本的指稱。
第二條
(退休基金的目的)
2. 本基金的目的是確保退休基金就提早退休、老年退休、離職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等各方面的執行。
第三條
(受寄人的委任、撤除和退出)
3.1 在遵守法律的規定下,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
3.2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花旗銀行,其註冊辦公地點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三號冠君大廈五十樓。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第四條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 本基金的參與人可分為:
(a)個別加入——基金單位由個人供款人初始認購;
(b)集體加入——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始認購。
第五條
(訂立參與協議)
5. 不論是那一類型參與人,成員身份經簽署了參與協議才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第六條
(管理公司的職能、權利、和義務)
6.1 管理公司負責本基金的設立、行政和管理。管理公司有權限進行對妥善管理本基金為必要或適當之一切行為及活動,尤其:
(a)無須委任而代表本基金之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行使由有關出資所產生之一切權利;
(b) 按有關投資政策挑選應組成本基金之有價物;
(c)收取預期供款,然後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受益人作出應有支付;
(d) 整理本身及本基金之會計帳目;
(e) 以本基金之名義為屬本基金之不動產進行物業登記。
6.2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分以下的職能並行使一切與本基金有直接或間接關係之權利,如同管理公司擁有就本基金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的絕對權力並享有其實際權益一樣:
(a)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
(b)於管理公司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份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並維持不變;
(c)對於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擁有最終之決定權;
(d)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分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於其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將上述全部或部分款項作出以下投資或應用:
(i)管理公司擁有最終決定權,可在其認為合適的時候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其他投資或財產;
(ii)出於協議所提供權益的目的,與具有良好聲譽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保險辦事處執行和維持任何年金合約、年金保單或人壽保險保單及其他保單;
(e)以本基金名義作銀行存款。
6.3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內容會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專案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如適用)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分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哪一個情況下,有關購買條款對於本基金而言絕不會差於同一日正常交易下的購買條款。
管理公司(或任何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為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毋須負上要向本基金交代的責任。
6.4 管理公司的義務為:
(a)按照本管理規章行事的義務;
(b)為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的利益而非為管理公司本身的利益行事的義務;
(c)對為本基金而委任或聘用的服務提供者作出監督及加以恰當控制的義務。
6.5 管理公司沒有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6.6 管理公司將時刻遵守適用的相關法例及法規。
第七條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訂定,其政策將遵照最為合適的法律和規則而訂定。投資工具將會是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允許的投資工具,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定息工具、股票、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
7.2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是盡量提高其長期資本增值。本基金主要透過投資於北美公司的股票及債券而達致此投資目標。
7.3 本基金的投資風險類別為高,而本基金資產組合之投資範圍如下:
主要資產類別 |
策略投資範圍 |
股票 |
50%-70% |
債券 |
30%-50% |
第八條
(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管理公司將於每一估價日為基金單位價值(計算至小數後兩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基金單位數目。估價日應是每一個營業日。此外,管理公司有權不時更改估價日的日期。
8.2 於本基金成立當日,基金單位價格將始定為澳門元100元。
8.3 按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1條款所載的例外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4 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是指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本基金的資產價值,尤其包括應收收益並減去到期和未清付的債務。資產淨值亦相等於參與單位所代表本基金擁有的資產價值。本基金的債務可包括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費用。
8.5 與第8.4條款有關本基金及其所投資基金所承擔並反映於有關基金的每一出資單位價格上的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請參考本管理規章,參與協議及投資基金詳情。
第九條
(單位的認購)
9.1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認購金額,於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有關之認購費後,將根據下一個估價日所定基金單位價值,轉換成基金單位(計算至小數後四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9.2 按第9.1條款的規限下,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認購價應按第8.1條款計算。
9.3 當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認購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第十條
(單位的贖回)
10.1 參與人或參與法人只可按本基金之參與協議中所定的條款,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10.2 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贖回價的價值應按第8.1條款計算。
10.3 贖回款項淨值的給付,將相等於所持贖回基金單位之總值(總贖回基金款項),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須扣除的贖回費用後的淨值。
10.4 當單位之贖回按照本第10條款執行時,管理公司應進行任何必需的售賣以提供支付總贖回款項所需支付的利益。管理公司然後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參與人或其他有關人士支付贖回款項淨值。
10.5 當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贖回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10.6 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限制於任何估價日可贖回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量之10%(但不包括於該估價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於同一估價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第10.6條款的應用未能給予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第10.6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估價日獲得贖回。
第十一條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1.1 鑒於參與人的利益,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分期間,管理公司可宣布暫時中止基金的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
(a)本基金內大部分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或
(b)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為本基金持有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在某些情況下出現緊急事故而導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本基金持有的任何投資是不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本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本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率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1.2 第11.1條款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布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價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經諮詢受寄人後宣布解除中止為止,但是暫時中止應於以下情況的營業日隨後之一日予以解除;
(a)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及
(b)無存在任何本管理規章可授予暫時中止的其他情況。
11.3 管理公司將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有關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
第十二條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12.1 就管理服務的報酬而言,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
(a)不超逾認購金額5%的認購費;
(b)不超逾贖回基金單位總值5%的贖回費;及
(c)不超逾基金資產淨值每年0.3%的投資管理費;
有關費用詳情請參考參與協議。
12.2 就本基金的受寄服務的報酬而言,受寄人應有權收取不超逾資產淨值每年 0.1% 的受寄人費,並按日累計。本基金的受寄人現時收取的報酬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但管理公司可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2.3 管理公司和本基金的受寄人已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第十三條
(轉換基金管理和受寄人)
13.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管理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13.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通知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3.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一個或以上的受寄人。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受寄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管理規章的更改)
14. 管理公司可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的任何條文,並須符合以下規定:
(a)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b)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第十五條
(結束本基金)
15.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就以下任何一項情況下決定結束本基金:
(a)管理公司有合理原因認為維持本基金是不切實際或不適宜的;
(b)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無法實現其功能;
(c)管理公司就當時情況認為持續本基金是不能實行;或
(d)法院命令或通過就管理公司的清盤有效的決議。
15.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可能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15.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務應按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根據其持有的基金單位或金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5.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其他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第十六條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6. 本基金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第十七條
(資料的提供)
17.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要求並且遵從其要求,向他們提供關於本基金和/或參與人和/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和/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可強制執行與否,管理公司或受寄人不會因有關遵從而要向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有關遵從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仲裁)
18.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第十九條
(適用法律)
19. 本管理規章將受澳門法律管轄。
第二十條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0.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0.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修改管理規章的生效日期:2023年6月26日]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開放式退休基金
澳門友邦保險香港股票基金
管理規章
本管理規章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AIA International Limited Macau Branch, “AIA Macau”)訂立(下稱澳門友邦保險/「管理公司」),其澳門辦事處位於澳門商業大馬路251A-301號友邦廣場1903室 (1903 AIA Tower, 251A-301 Avenida Comercial de Macau, Macau),其註冊公司設於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及其公司資本為7,800,000 美元。
鑒於:
1.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下稱澳門友邦保險/「管理公司」)透過本管理規章成立一項名為「澳門友邦保險香港股票基金」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本基金」),供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及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參加。
2. 在有關法律條文之下,管理公司有足夠資格執行本基金在行政、管理和代表人方面的職能。
3. 管理公司將根據本管理規章持有本基金。
管理公司訂定管理規章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釋義)
1.1 在本管理規章中,下列用語和述語應賦予以下的意義(除非文意另有別的規定):
「參與法人」指其退休金計劃是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參與人」指不論其有否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僅按個人及職業狀況而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之自然人;
「受益人」指不論是否曾為參與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指之金錢給付之自然人;
「營業日」指澳門銀行開門營業(除星期六、日之外)的任何一日;
「供款人」指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自然人或法人;
「受寄人」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的任何人士;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管理公司」指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管理規章」指本管理規章定下的規例;
「月」指公曆月;
「資產淨值」指按照第8.4條款條文計算本基金的資產淨值;
「參與計劃」指根據參與協議,或按照本管理規章規定,在本基金下成立的一個退休金計劃;
「參與協議」指一份由管理公司跟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簽訂的協議,其形式大部分由管理公司訂定,並同意在本管理規章下成立一個參與計劃,而參與協議所載的條款可不時作出修訂;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指下列情況:
(a)任何社會保障制度,尤其社會保障基金或澳門退休基金會殘廢金受領人;
(b)根據適用於彌補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造成之損害之法律定義,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之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領取補償金之人士;
(c)非處於上述兩項所指之狀況,但因第三人須負責任之行為而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因而不能賺取相應於正常從事其職業時之報酬之三分之一以上之人士;
「贖回價」指根據第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被贖回或將被贖回的每單位贖回價格;
「退休基金」指由有關當局許可設立的退休基金或具有關當局不時賦予的其他意義;
「認購金額」指管理公司收到有關本基金的任何供款或從另一個退休基金過戶至本基金的任何供款或累算權益;
「單位」指獲本管理規章批准的不能分割的股份,包括任何零碎股份;
「關聯人士」指友邦保險集團任何成員公司(包括附屬公司及關聯公司),以及該等公司之董事、職員、僱員及代理人。
1.2 對「本管理規章」或「管理規章」的指稱應指經管理公司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
1.3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對條款、附錄和附件的指稱是指本管理規章中的條款、附錄和附件。附錄和附件應被視為構成本管理規章的一部分。
1.4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本管理規章的釋義。
1.5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含單數的字眼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性別的字眼包括每一性別;含人士的字眼包括公司。
1.6 對任何法規的指稱應被視為對該法規被不時修訂或再制定版本的指稱。
第二條
(退休基金的目的)
2. 本基金的目的是確保退休基金就提早退休、老年退休、離職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等各方面的執行。
第三條
(受寄人的委任、撤除和退出)
3.1 在遵守法律的規定下,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
3.2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花旗銀行,其註冊辦公地點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三號冠君大廈五十樓。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第四條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 本基金的參與人可分為:
(a)個別加入——基金單位由個人供款人初始認購;
(b)集體加入——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始認購。
第五條
(訂立參與協議)
5. 不論是那一類型參與人,成員身份經簽署了參與協議才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第六條
(管理公司的職能、權利、和義務)
6.1 管理公司負責本基金的設立、行政和管理。管理公司有權限進行對妥善管理本基金為必要或適當之一切行為及活動,尤其:
(a)無須委任而代表本基金之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行使由有關出資所產生之一切權利;
(b)按有關投資政策挑選應組成本基金之有價物;
(c)收取預期供款,然後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受益人作出應有支付;
(d)整理本身及本基金之會計帳目;
(e)以本基金之名義為屬本基金之不動產進行物業登記。
6.2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分以下的職能並行使一切與本基金有直接或間接關係之權利,如同管理公司擁有就本基金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的絕對權力並享有其實際權益一樣:
(a)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
(b)於管理公司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份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並維持不變;
(c)對於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擁有最終之決定權;
(d)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分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於其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將上述全部或部分款項作出以下投資或應用:
(i)管理公司擁有最終決定權,可在其認為合適的時候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其他投資或財產;
(ii)出於協議所提供權益的目的,與具有良好聲譽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保險辦事處執行和維持任何年金合約、年金保單或人壽保險保單及其他保單;
(e)以本基金名義作銀行存款。
6.3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內容會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專案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如適用)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分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哪一個情況下,有關購買條款對於本基金而言絕不會差於同一日正常交易下的購買條款。
管理公司(或任何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為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毋須負上要向本基金交代的責任。
6.4 管理公司的義務為:
(a)按照本管理規章行事的義務;
(b)為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的利益而非為管理公司本身的利益行事的義務;
(c)對為本基金而委任或聘用的服務提供者作出監督及加以恰當控制的義務。
6.5 管理公司沒有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6.6 管理公司將時刻遵守適用的相關法例及法規。
第七條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投資政策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訂定,其政策將遵照最為合適的法律和規則而訂定。投資工具將會是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允許的投資工具,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定息工具、股票、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
7.2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是盡量提高其長期資本增值。本基金主要透過投資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公司的股票及債券而達致此投資目標。
7.3 本基金的投資風險類別為高,而本基金資產組合之投資範圍如下:
主要資產類別 |
策略投資範圍 |
股票 |
50%-70% |
債券 |
30%-50% |
第八條
(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管理公司將於每一估價日為基金單位價值(計算至小數後兩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基金單位數目。估價日應是每一個營業日。此外,管理公司有權不時更改估價日的日期。
8.2 於本基金成立當日,基金單位價格將始定為澳門元100元。
8.3 按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1條款所載的例外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4 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是指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本基金的資產價值,尤其包括應收收益並減去到期和未清付的債務。資產淨值亦相等於參與單位所代表本基金擁有的資產價值。本基金的債務可包括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費用。
8.5 與第8.4條款有關本基金及其所投資基金所承擔並反映於有關基金的每一出資單位價格上的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請參考本管理規章,參與協議及投資基金詳情。
第九條
(單位的認購)
9.1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認購金額,於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有關之認購費後,將根據下一個估價日所定基金單位價值,轉換成基金單位(計算至小數後四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9.2 按第9.1條款的規限下,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認購價應按第8.1條款計算。
9.3 當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認購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第十條
(單位的贖回)
10.1 參與人或參與法人只可按本基金之參與協議中所定的條款,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10.2 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贖回價的價值應按第8.1條款計算。
10.3 贖回款項淨值的給付,將相等於所持贖回基金單位之總值(總贖回基金款項),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須扣除的贖回費用後的淨值。
10.4 當單位之贖回按照本第10條款執行時,管理公司應進行任何必需的售賣以提供支付總贖回款項所需支付的利益。管理公司然後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參與人或其他有關人士支付贖回款項淨值。
10.5 當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贖回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10.6 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限制於任何估價日可贖回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量之10%(但不包括於該估價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於同一估價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第10.6條款的應用未能給予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第10.6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估價日獲得贖回。
第十一條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1.1 鑒於參與人的利益,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分期間,管理公司可宣布暫時中止基金的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
(a)本基金內大部分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或
(b)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為本基金持有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在某些情況下出現緊急事故而導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本基金持有的任何投資是不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本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本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率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1.2 第11.1條款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布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價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經諮詢受寄人後宣布解除中止為止,但是暫時中止應於以下情況的營業日隨後之一日予以解除;
(a)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及
(b)無存在任何本管理規章可授予暫時中止的其他情況。
11.3 管理公司將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有關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
第十二條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12.1 就管理服務的報酬而言,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
(a)不超逾認購金額5%的認購費;
(b)不超逾贖回基金單位總值5%的贖回費;及
(c)不超逾基金資產淨值每年0.3%的投資管理費;
有關費用詳情請參考參與協議。
12.2 就本基金的受寄服務的報酬而言,受寄人應有權收取不超逾資產淨值每年 0.1% 的受寄人費,並按日累計。本基金的受寄人現時收取的報酬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但管理公司可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2.3 管理公司和本基金的受寄人已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第十三條
(轉換基金管理和受寄人)
13.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管理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13.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通知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3.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一個或以上的受寄人。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受寄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管理規章的更改)
14. 管理公司可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的任何條文,並須符合以下規定:
(a)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b)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第十五條
(結束本基金)
15.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就以下任何一項情況下決定結束本基金:
(a)管理公司有合理原因認為維持本基金是不切實際或不適宜的;
(b)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無法實現其功能;
(c)管理公司就當時情況認為持續本基金是不能實行;或
(d)法院命令或通過就管理公司的清盤有效的決議。
15.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可能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15.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務應按有關參與法人及參與人根據其持有的基金單位或金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5.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其他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第十六條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6. 本基金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第十七條
(資料的提供)
17.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要求並且遵從其要求,向他們提供關於本基金和/或參與人和/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和/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可強制執行與否,管理公司或受寄人不會因有關遵從而要向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有關遵從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仲裁)
18.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第十九條
(適用法律)
19. 本管理規章將受澳門法律管轄。
第二十條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0.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0.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修改管理規章的生效日期:2023年6月26日]
Companhia de Electricidade de Macau – CEM, 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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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necimento de Materiais de Iluminação Pública – Postes de Iluminação e Suportes”
Concurso Público
(Concurso Refª.: PLD-394/23/55)
1. Entidade que põe o fornecimento a concurso: Companhia de Electricidade de Macau – CEM, S.A.
2. Modalidade do concurso: Concurso público
3. Objecto do fornecimento: Fornecer materiais de iluminação pública – Postes de Iluminação e Suportes
4. Quantidades a fornecer: 2.595 conjuntos de postes de iluminação e suportes
5. Prazo de entrega: As quantidades acima serão repartidas por várias ordens de encomenda da CEM nos anos de 2023 e 2024 consoante as necessidades. Por cada ordem de encomenda enviada pela CEM, o fornecedor deverá entregar os postes de iluminação e suportes no prazo de 100 dias a contar da data da notificação da ordem de encomenda.
6. Validade das propostas: 90 dias, a contar da data do acto público do concurso, prorrogável nos termos previstos no Programa de Concurso
7. Tipo de adjudicação: Remunerável de acordo com a lista de preços unitários
8. Caução provisória: MOP320.000,00 (Trezentas e Vinte Mil Patacas)
9. Caução definitiva: Correspondente a 10% da ordem de compra, sob a forma de depósito em dinheiro, cheque com código QR ou garantia bancária a favor da Companhia de Electricidade de Macau – CEM, S.A.
10. Preço base: Sem preço base
11. Data, local e preço para consulta e obtenção do processo de concurso:
Data: desde o dia da publicação deste anúncio até 19 de Junho de 2023
Horário: 09:00 – 13:00 e 15:00 – 17:00, aos dias úteis
Local: Direcção de Aprovisionamento e Logística (PLD)
Estrada D. Maria II, Edif. CEM, Macau
Poderão ser solicitadas na CEM cópias do processo de concurso mediante o pagamento de MOP200,00 (Duzentas Patacas). Este valor reverte a favor da CEM. O processo de concurso poderá também ser obtido gratuitamente através da página de Internet da CEM (www.cem-macau.com).
12. Dia, hora e local para entrega das propostas:
Dia e hora limite: 19 de Junho de 2023 (Segunda-Feira), às 17:00
Local: Companhia de Electricidade de Macau – CEM, S.A.
Estrada D. Maria II, Edif. CEM (Recepção no Rés-do-Chão), Macau
13. Idioma para propostas: As propostas devem ser redigidas em língua oficial da RAEM ou em língua inglesa
14. Dia, hora e local do acto público de abertura das propostas:
Dia e hora: 20 de Junho de 2023 (Terça-Feira), às 10:00
Local: Estrada D. Maria II, Edif. CEM, Macau – Sala Multifunções do 9.º andar
Os concorrentes ou seus representantes deverão estar presentes no acto público de abertura das propostas para os efeitos previstos no artigo 27.º do Decreto-Lei n.º 63/85/M, por forma a esclarecer eventuais dúvidas relativas aos documentos apresentados a concurso.
Os representantes legais dos concorrentes poderão fazer-se representar por procurador devendo, neste caso, o procurador apresentar procuração notarial conferindo-lhe poderes para o acto público do concurso.
15. Critérios de avaliação das propostas e respectivas proporções:
Os critérios de avaliação dividem-se em duas fases, sendo que a primeira fase tem um regime de eliminação. Os concorrentes passarão à segunda fase, em que as propostas serão pontuadas, se cumprirem com os requisitos técnicos e garantirem a entrega no prazo solicitado. As propostas serão pontuadas de acordo com os seguintes factores-peso:
Critérios de Avaliação |
Factores-peso |
Preço |
70% |
Prazo de entrega |
30% |
Total |
100% |
A entidade responsável pelo concurso fará a avaliação e adjudicação de cada um dos materiais a concurso de acordo com a informação contida nas propostas e com a metodologia acima referida.
16. Informações Suplementares: Os concorrentes poderão visitar a sede da CEM, sita na Estrada D. Maria II, Edif. CEM, Macau, na Direcção de Aprovisionamento e Logística (PLD), ou visitar a página de Internet da CEM (www.cem-macau.com) entre 13 de Junho de 2023 e a data limite para entrega das propostas, para tomar conhecimento de eventuais esclarecimentos adicionais.
Companhia de Electricidade de Macau - CEM, S.A., aos 24 de Maio de 2023.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Leong Wa Kun.
Membro da Comissão Executiva, Zhang J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