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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三日起,為期兩年:
(一)經濟財政司代表:黃偉麟;
(二)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代表:戴建業;
(三)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代表:余雨生;
(四)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何蔣祺,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周偉德代任。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成員,直至被替代成員餘下的任期屆滿,相關委任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一)文化局代表:鄭繼明;
(二)民航局代表:潘華健。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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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號法令第三十四條第一款b)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張明輝及王柏煒擔任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諮詢委員會成員的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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