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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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續任廉政公署助理專員林燕生,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五日起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二零二三年五月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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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五月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