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續任廉政公署助理專員林燕生,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五日起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二零二三年五月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三年五月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