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援助計劃》第八條第三款至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委員:
(一)楊志光;
(二)尉東君;
(三)張佩萍;
(四)關治平。
二、續任陳玲玲、何清瑤、曾澤瑤分別為上款(二)至(四)項所指委員的代任人。
三、委任戴建業為委員會主席,陳子慧為其代任人。
四、委任下列人士為委員會委員:
(一)盧德忠;
(二)黃仁民。
五、委任陳懷亮、羅頌輝、蕭家浩分別為第一款(一)項,以及上款(一)及(二)項所指委員的代任人。
六、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中薪俸點一百點的百分之五十作為報酬,且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七、在代任情況下,代任人每次出席會議有權收取的報酬為上款所指金額除以當月會議次數所得的份額,而該份額在被代任成員的報酬中扣除。
八、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一年。
九、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十二日第31/99/M號法令第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精神科醫生郭偉德為精神衛生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的成員及主席。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委員會成員:
(一)蘇志群,社會工作局代表;
(二)夏利樂,法律人員。
三、委任下列人士為委員會成員:
(一)黃子秉,全科醫生,當主席不在或不能視事時,由其代任主席職務;
(二)蘇景楊,澳門利民會代表;
(三)林玉珠,澳門明愛代表;
(四)郭潮輝,澳門理工大學健康科學及體育學院代表;
(五)卓倩芝,檢察院代表;
(六)薛專耀,司法警察局代表;
(七)廖小麗,行政公職局代表。
四、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
五、第二款及第三款所指的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一百點的百分之五十的報酬。
六、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四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