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6。
本會中文名稱為“元宇宙促進研究會”,英文名稱為“Metaverse Promotion Research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凝聚關注元宇宙文化人士,舉辦或聯合舉辦符合本會宗旨的研討會、聚會等促進社會瞭解“元宇宙”的活動。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3A號國際銀行大廈15樓1503室。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及通過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5. 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1. 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1. 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本會之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會員大會。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8。
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大灣區策劃協會”。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以澳門作為中心基地,開展策劃高質量活動,以提供本地及大灣區活動質素水平,推動澳門青年與大灣區青年共同參與,促進兩地文化及學術交流,同時培養本澳專業策劃人才。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3A號國際銀行大廈15樓1503室。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及通過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參加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的權利。
3.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之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5. 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1. 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1. 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本會之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會員大會。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及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5。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小企多元發展促進協會”,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Macao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Diversified Development ”(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擁護澳門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促進澳門本地中小企多元發展及商界聯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安定、經濟繁榮而努力。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製造廠巷5號設計中心4樓25室,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提出書面入會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和繳納入會費,即成為本會會員。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本會中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會務提出意見或建議之權利;
(三)參加本會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之權利;
(四)退出本會之權利。
本會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尊重及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本會機關所作的決議;
(二)參加本會的工作和活動,團結互助,推動會務之發展;
(三)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不得做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與利益的行為;
(四)繳納由理事會決議的入會費及年度會費。
一、會員有退會之自由。退會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通知終止會籍,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二、會員如有不履行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或違反本會作出之有效決議或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議決,可給予口頭警告,乃至中止或終止會籍的處分。被終止會籍者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三、會員如欠繳年度會費,經理事會向有關會員作出書面通知後,停止享有一切會員權利,須補交欠費後方得恢復權利。
本會的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協調本會工作。會長可出席理事會會議及監事會會議,有發言權。
四、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會員大會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之情況方可作議決;倘若在原召集會議時間出席會員人數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於原召集會議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可作議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會員大會職責為:
(一)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和通過本會的年度會務報告、年度賬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四)討論及決定本會重大事宜;
(五)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三、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長負責召開會議,會議須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
五、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六、理事會之權限為:
(一)負責本會的管理及運作,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年度賬目;
(二)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按會章規定召集會員大會;
(三)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制訂會員之入會費及年度會費,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等事宜;
(四)在認為有需要時,設立各委員會,並在理事會領導下工作;
(五)僱用職員及編配工作,以及聘請法律顧問;
(六)接受津貼、捐贈或遺贈;
(七)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三、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監事長可出席理事會會議,有發言權。
五、監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六、監事會之權限為:
(一)監察理事會的工作,查核賬目,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年度會務報告及年度賬目發出意見書並提交至會員大會;
(二)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一、本會各機關據位人以普通、直接及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
二、競選本會各機關據位人的名單,應在會員大會主席團指定日期前,向會員大會主席團提交。
三、在競選名單內須列出候補參選人。倘在職據位人喪失或放棄委任,又或因故未能履行委任,則由候補人填補有關職位。
四、獲多數有效選票的名單,即為獲選名單。
一、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一)會員之入會費、年度會費、會員及其他實體給予的捐贈和資助以及其他收入;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四)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五)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六)其他合法收益。
二、入會費、年度會費和活動經費的數額及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訂定。本會對於已收取的各項經費及捐款不予退還。
本會經費支出包括:為完成各項會務工作所必需的辦公費、活動費、人事費、顧問費、學習考察費等以及參加社會公益活動的費用和捐贈。
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可共同決定敦聘社會賢達或資深會員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等職務,以指導本會會務工作。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由會長或副會長一人簽署,又或由理事長及副理事長二人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
一、本章程未規範之事宜均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除法律及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會議的表決均以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成票作為通過,但不妨礙第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
三、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且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四、解散本會的會員大會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及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7。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葡文化演出藝術團”。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中國和葡萄牙文化交流,在澳門舉辦或聯合舉辦符合本會宗旨的演出、聚會等活動,為中葡文化提供相互交流平台。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3A號國際銀行大廈15樓1503室。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及通過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機關
本會之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1.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5. 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理事會
1. 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1. 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經費
本會之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附則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會員大會。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2。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平地花式輪滑推廣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Freestyle Slalom Promotion Association”。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通商新街81號德勝閣4樓A座。
二、本會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在澳門以專業及安全為基礎推廣直排輪滑活動;
(二)為會員提供專業之直排輪滑運動訓練;
(三)加強澳門與其他國家或地區有關直排輪滑運動的交流,以促進友誼,提高澳門直排輪滑運動發展水平。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並繳交入會費後,便可成為會員。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的活動、使用本會的設施。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入會費及年費的義務。
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會長主持。
(四)會員大會由理事會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並須最少於八天前通知會員。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本會採用以下會徽: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及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0。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江蘇企業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mpresas de Macau Jiangsu”,英文名稱為“Macau Jiangsu Enterprises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熱愛祖國,熱愛澳門,凝聚在澳門或江蘇兩地營商的企業及人士,促進企業之間的聯繫及互助,提高商業資訊交流,加強澳門與江蘇兩地的經貿交流活動,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澳門的繁榮、穩定及發展。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75-179號建業工業大廈9樓A-B座。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淮後,便可成為會員。
會員具以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淮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員會費、推行會務所得收入、團體、機構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申請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3。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棗莊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Zaozhuang em Macau”,英文名稱為“Zaozhuang Friendship Association in Macao”(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6樓K,在需要時透過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包括:
1. 維護祖籍山東棗莊的在澳人士及與山東棗莊聯繫密切的友好人士和工商經濟等各種團體的正常權益,互相協作,共謀發展;
2. 發揚“愛國愛澳”精神,促進澳門社會的和諧發展;
3. 支援山東棗莊家鄉各項事業的健康和良性發展;
4. 推動棗莊及澳門兩地經濟、文化、教育等各項領域的交流及合作。
第四條——會員資格:
1.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在澳門居住,生活或學習的祖籍山東棗莊人士或熱愛棗莊的人士及親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2. 符合上述資格人士須填寫入會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創會會員除外)及繳納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3. 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通常連續三年不參與本會活動,可視為自動退出本會,其所繳交之會費不予退還;
4. 對本會、棗莊或澳門作出特殊貢獻的人士,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得被邀請成為榮譽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1. 參加會員大會;
2.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請求,申訴及意見;
4. 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以及享有本會提供之福利;
5. 榮譽會員享有除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外之其他一切權利。
第六條——會員應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決議;
2. 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3. 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榮譽會員無需繳納會費;
4. 維護本會聲譽。
第七條——會員處分:
如有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以及參與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活動,將由理事會暫停其會員資格,嚴重者得由會員大會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一切費用概不退還。
第八條——本會的組織機關為: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在必要情況下,應不少於三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4. 會員大會會議上,由會長負責主持,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常務副會長代任。
5. 會員大會的召集,須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6. 會員大會須有一半或以上會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作出決議。
7.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8.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 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2. 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4. 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5. 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6. 審議對會員的處分;
7. 委任本會榮譽會長及聘請榮譽顧問等。
第十一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選出,其總數必須為三個或以上的單數;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財務長及秘書各一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
第十二條——理事會的職權: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及運作;
2. 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和預算,並向會員大會作出報告;
3. 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和確認會員退出本會。
第十三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三個或以上的單數;
2. 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
第十四條——監事會的職權:
1. 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點算本會之財產;
2.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帳目;
3. 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並向會員大會作出監察報告。
第十五條——經費來源:
1. 會員繳交之會費;
2. 各界人士或機構之捐贈或贊助。
第十六條——經費:
本會之經費屬本會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佔或非法挪用。
第十七條——經費支出:
本會經費的支出,須經會長或一名經會長授權的常務副會長(副會長),連同理事長或一名經理事長授權的副理事長共同簽署批准。
第十八條——附則:
1. 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和修訂權屬會員大會。
2. 本章程所未規範之事宜,依澳門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9。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策劃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Planning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策劃高質量活動,以提供本地活動質素水平;推動澳門青年參與,培養本澳專業策劃人才。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3A號國際銀行大廈15樓1503室。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及通過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參加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的權利。
3.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之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5. 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1. 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1. 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本會之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會員大會。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4。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濟寧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Jining em Macau”,英文名稱為“Jining Friendship Association in Macao”(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6樓K,在需要時透過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包括:
1. 維護祖籍山東濟寧的在澳人士及與山東濟寧聯繫密切的友好人士和工商經濟等各種團體的正常權益,互相協作,共謀發展;
2. 發揚“愛國愛澳”精神,促進澳門社會的和諧發展;
3. 支援山東濟寧家鄉各項事業的健康和良性發展;
4. 推動濟寧及澳門兩地經濟、文化、教育等各項領域的交流及合作。
第四條——會員資格:
1.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在澳門居住,生活或學習的祖籍山東濟寧人士或熱愛濟寧的人士及親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2. 符合上述資格人士須填寫入會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創會會員除外)及繳納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3. 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通常連續三年不參與本會活動,可視為自動退出本會,其所繳交之會費不予退還;
4. 對本會、濟寧或澳門作出特殊貢獻的人士,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得被邀請成為榮譽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1. 參加會員大會;
2.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請求,申訴及意見;
4. 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以及享有本會提供之福利;
5.榮譽會員享有除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外之其他一切權利。
第六條——會員應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決議;
2. 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3. 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榮譽會員無需繳納會費;
4. 維護本會聲譽。
第七條——會員處分
如有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以及參與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活動,將由理事會暫停其會員資格,嚴重者得由會員大會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一切費用概不退還。
第八條——本會的組織機關為: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在必要情況下,應不少於三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4. 會員大會會議上,由會長負責主持,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常務副會長代任。
5. 會員大會的召集,須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6. 會員大會須有一半或以上會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作出決議。
7.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8.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 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2. 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4. 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5. 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6. 審議對會員的處分;
7. 委任本會榮譽會長及聘請榮譽顧問等。
第十一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選出,其總數必須為三個或以上的單數;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財務長及秘書各一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
第十二條——理事會的職權: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及運作;
2. 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和預算,並向會員大會作出報告;
3. 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和確認會員退出本會。
第十三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三個或以上的單數;
2. 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
第十四條——監事會的職權:
1. 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點算本會之財產;
2.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帳目;
3. 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並向會員大會作出監察報告。
第十五條——經費來源:
1. 會員繳交之會費;
2. 各界人士或機構之捐贈或贊助。
第十六條——經費:
本會之經費屬本會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佔或非法挪用。
第十七條——經費支出:
本會經費的支出,須經會長或一名經會長授權的常務副會長(副會長),連同理事長或一名經理事長授權的副理事長共同簽署批准。
第十八條——附則:
1. 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和修訂權屬會員大會。
2. 本章程所未規範之事宜,依澳門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3/2023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1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人工智能研究院”;英文名稱為“Macau Institut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期為無限期,本會宗旨為研究院的宗旨是,基於國家戰略和行業需求,開展前沿的人工智能應用層面的研究,探索人工智能技術在產業中的廣泛應用,推動澳門經濟的多元化發展,推進人工智能領域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7號澳門廣場8樓I座。經理事會同意,會址可以遷移至本澳其他地方。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人士,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權參與會員大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會員可報名參加本會所舉辦之活動、推薦新會員及享有本會提供之福利;
(三)會員有遵守章程、服從議決、繳交會費及其他義務;
(四)凡無理欠繳會費者,即喪失會員之一切權益,但仍可保留會員身份;凡無理欠繳會費兩年或以上者,作自動退會論;
(五)會員如有違反章程或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員資格之處分。
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決議其他重大事項。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如未能於上款的期間作出召集,會員於出席簿上或會議錄上簽署,均視為已經對召集作出補正。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主持,如會長缺席,由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依次代替主持。
(五)會員大會會議需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會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不能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可以書面授權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每位會員最多只能代表一位不能出席的會員。(此情況下出席人數以兩人計算)。
(七)經由二分之一會員要求,則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八)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本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下可設培訓部、對外交流部、業務發展部、資訊處及秘書處等部門,以協助理事會開展會務工作。理事會部門可因應會務需要自由進行增減或重組。
(四)本會可因應情況聘請多名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及會務顧問等職銜,以助本會會務發展。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成員不可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一)本會之收入源於會費、本會舉辦活動的收入、本會資產所衍生的孳息;
(二)本會得接受各機構或個人等不附帶任何條件的贊助。
(一)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曾新智
茲證明本文件共9頁與存放於本署第1/2023號設立社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其更改檔案組第3號文件之“粵港澳大灣區融資租賃業促進會”設立文件及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9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 documento constitutivo e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粵港澳大灣區融資租賃業促進會”,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3 no maço n.º 1/2023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本會定名為“粵港澳大灣區融資租賃業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社團法人的現行法律規範。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22-362號誠豐商業中心15樓M座。
二、本會可透過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一、本會之宗旨為愛國愛澳、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促進澳門與各地區及大灣區就融資租賃行業的交流與合作,為澳門及大灣區的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二、本會不會從事涉及受監管之金融活動。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一)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的活動、使用本會的設施。
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
(四)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六)維護本會的聲譽。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三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
二、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或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消會籍。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二、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團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週年大會,由大會主席主持,日期由理事會決定。
四、由理事會召集或由至少五分之一的會員提出聯名之書面申請,亦可舉行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並須最少於八天前通知會員。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七、會員大會擁有以下權限:
(一)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財務帳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八、運作:
(一)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三至五位成員組成,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負責領導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四、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須有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
五、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六、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其權限為:
(一)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
(二)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年度帳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三)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四)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五)按會章規定召集會員大會;
(六)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
(七)訂定入會費及年費的金額;
(八)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等事宜;
(九)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秘書一名。
三、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四、監事會之權限為:
(一)監察理事會的工作;
(二)查核理事會的帳目;
(三)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本澳有關社團法人的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私人公證員 張貴洪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8 de Abril de 2023. — O Notário, Cheong Kuai Hong.
茲證明本文件共7頁與存放於本署第1/2023號設立社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其更改檔案組第1號文件之“澳門超酷劍擊體育會”,設立文件及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7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澳門超酷劍擊體育會”,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 no maço n.º 1/2023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超酷劍擊體育會”,中文簡稱為“超酷劍擊會”。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培育澳門青少年對劍擊運動興趣,於本澳門及其他地區推廣並發展劍擊運動,積極參與國內外官方或民間組織的劍擊交流活動,以加強體育文化交流。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哥英布拉街342號濠庭都會15座映濠軒30樓B座。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 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需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可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3 de Maio de 2023.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根據《公證法典》第45條第二款f)項的規定,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ASO2檔案組內,編號為3/2023。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創新科技及產業生態研究院”,葡文名稱為“Instituto de Ciência e Tecnologia Inovadora e Ecologia Industri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Institute of Innovativ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Industrial Ecology”。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
二、本會宗旨為:
(一)發揚愛國愛澳精神,團結和吸引全球頂尖人才、國際高端科研人才、優秀人才及高級專業人才投入,從產業和市場端引導研發主題,與世界各地海內外教育和科研機構合作交流及相關機構之間的人員交流;
(二)立足澳門,服務社會,致力推動澳門創新產業及新興產業之科技發展,助力大灣區產業共建。
(三)促進產業、教學及科研機構三方的合作互動,推動合作投資,促進科技與經濟結合,提高研究成果轉化加速度;
(四)搭建產業化驗證平臺,提供人才場地及施展舞台;
(五)團結創新科技企業、教育科研機構、社會組織及個人,並組織行業發展與管理相關的研討會、論壇,進行行業重大問題及關鍵技術研究,引導和推進新技術應用與實踐。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63號中土大廈6樓N座,在有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負有遵守會章和各機關作出之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由本會會員大會選出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以及法律賦予的其他權限。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須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五、會員大會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進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六、會員大會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七、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進行會員大會時,會議進行的方式及條件由會員大會決定該等標準。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在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的情況下,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四、理事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進行會員大會時,會議進行的方式及條件由理事會決定該等標準。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及主持。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在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的情況下,監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四、監事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進行會員大會時,會議進行的方式及條件由監事會決定該等標準。
在一般日常運作中,一般書信往來文件及行政文件,以及所有入稟政府部門及公共行政機構之書信和文件,只需取得會長、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其中任何一位的簽署即為有效;其餘所有文件必須由會長、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任意兩位聯署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本章程未訂明事項或與法律規範衝突之處均適用澳門法律解決。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周成俊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根據《公證法典》第四十五條第二款f項的規定,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ASO 2檔案組內,編號為4/2023。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騎士文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ultural Motorist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Riders Cultural Association of Macao”,英文簡稱為“RCM”,本章程以下簡稱為“本會”。
本會從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地址:澳門北京街保怡中心11樓B,經會員大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及在本澳以外成立分會和設立各地辦事處或聯絡處。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開展澳門與中國內地和世界各地的摩托車車會之間的合作和友誼,本會宗旨為以摩托車建立一個良好溝通平臺,提升駕駛者的安全駕駛意識和正確駕駛觀念,共建安全出行環境;達至以車會友,互敬互愛,團結向上,加強文化交流,發揮團結之力量。推廣摩托車文化,釋除普羅大眾對摩托車之誤解,鼓勵並參與有利於摩托車運動發展的交流和公益活動;從而促進澳門摩托車文化的發展、傳播、交流的經驗。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一)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三)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言行者,經理事會決議,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及秘書一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會員大會職權為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生效。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為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及理事若干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
(三)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召開特別會議。
(一)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及監事若干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如有特殊情況可召開特別會議。
(一)本會在法院內或法院外由理事長代表。
(二)理事長不在或因有阻延不能處理業務時,由理事長指定的理事會成員代任之。
(三)理事會亦得將代表本會的權力賦予理事會指定的受託人。
(四)本會須受理事長的簽名約束。
經費本會之經費來源為:
(一)會員會費;
(二)會員、社會人士、團體、公共或私人機構之捐助或撥款;
(三)舉辦各項活動之收益;
(四)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募捐。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周成俊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簽署設立,其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4/2023-A號“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檔案組”編號4,有關章程文本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是“澳門潮流文化藝術協會”。
葡文名是:“Associação de Cultura e Arte Tendências de Macau”。
英文名是:“Macau Arts and Cultural Trend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ACTA”。
第二條——地址:
1.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加思欄馬路1B,富豪花園3樓停車場辦公室。
2. 經理事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
1. 推廣澳門潮流文化藝術產業發展,讓文化藝術融入生活。致力將澳門打造成為國際藝術文化樞紐,成為中國與世界各地的文化交流中心,繼而提升澳門潮流文化藝術水平。
2. 透過在澳門本地舉辦各類展會以及活動吸引內地和外地旅客來澳,同時促進本地和外地經濟交流,深化粵港澳潮流文化藝術產業合作並有序推進市場開放,致力促進澳門旅遊業的健康增長發展和創造本地就業機會。
3. 推動澳門轉型成非單一經濟體,發展產業多元化和創立可持續性發展行業,為本地經濟注入新動力,致力打造更全面的國際化旅遊城市。
4. 關注青年全人發展,積極培育澳門具有專業能力之文化藝術管理人才,令澳門人才在粵港澳甚至國際上更具競爭力,擴大青年參與社會的層面,迎接發展新機遇。致力於澳門打造更全面的文化藝術氛圍,培育年青一代藝術文化知識,增強澳門青年文化軟實力。
第四條——會員資格:
1. 本地會員:凡年滿18週歲,對潮流文化發展有志之人士,贊同本會宗旨,接受本會章程的人士均可申請入會由理事會批准。
2. 外地名譽會員:入會條件(1)由一名現任委員或理事推薦;(2)在當地潮流事業有一定影響力或有建立自己潮流品牌的人士。
3. 而成為本會名譽會員,將有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及享受會員應有福利,但沒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1.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新會員入會需滿3個月才享有選舉權,而入會滿12個月才享有被選舉權。
2.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新入會會員可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而滿3個月,才享有本會會員之各項福利。
3. 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或建議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理事會之決議。
2. 維護本會名譽及合法權益。
3. 積極參與及協助支持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七條——會員資格之喪失:
1. 由其本人書面通知理事會退會。
2. 其行為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破壞協會團結安定,經理事會決議後。
第八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架構之產生:本會各組織成員均由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選舉形式是以不記名投票進行。
第十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會員大會職責如下:
1. 通過及修改會員章程,章程之修改須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同意才可。
2. 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或革除其職務。革除機構領導人需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同意才可。
3. 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及其他重要事項。
4. 會員大會例行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特別會議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五分三全體會員提議召開。召開會員大會通知書必須在開會前最少十五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會員。召開會議通知書要列明會議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
5. 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第十一條——會長職責:
1. 會長為協會最高負責人。
2. 對外代表本會推廣本會宗旨,加強對外的聯繫與交流。
3. 對內協調本會各方工作,審議及審批理事會、監事會之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4. 簽署由理事會提交的相關工作文件。
5. 召開每年會員大會並主持會員大會工作。
6. 會員大會之決議,倘贊成與反對票數相同時,會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十二條——副會長職責:
1. 協助會長推行會務。
2. 若會長因故缺席時,由副會長互選一人行使會長職責。
第十三條——理事會是本會行政及執行機構,設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秘書兩名及理事若干名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理事會職責如下:
1.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領導本會,處理其行政工作及所有相關活動。
2. 向會員大會匯報理事會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及下年度之活動計劃,以便會員大會通過。
3. 決定及辦理新會員入會及革除會籍之事宜(包括外地名譽會員)。
4. 可聘請對本會有貢獻之人士或社會知名人士為本會名譽會長及擔任顧問。
第十四條——理事長職責:
1. 召開及主持理事會日常工作。
2. 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會務工作及一切相關活動事宜。
3. 簽署本會會務所需及有關文件,並上報會長審核。
4. 理事會決議時,倘贊成與反對票數相同時,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十五條——副理事長職責:
1. 協助理事長處理理事會相關會務。
2. 當理事長因故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互選一名行使理事長職責。
第十六條——秘書長職責:
1. 執行會長交辦或理事會決議事宜。
2. 保管本會所有檔案、印鑒、辦公用具及其他文件並編製財產目錄。
3. 本會各種會議之準備、記錄、通知及對外文件函電之處理。
第十七條——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包括監事長一名和副監事長兩名,其職責如下:
1. 監察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行政活動。
2. 審核協會財務報告。
第十八條——監事長職責:
1. 召開及主持監事會。
2. 在監事會決議時,倘贊成與反對票數相等時,監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十九條——副監事長職責:
1. 協助監事長處理監事會事務。
2. 監事長因故缺席時,副監事長互選一名行使監事長職責。
第二十條——經費收入:
1. 會員入會會費及每年年費。
2. 社會熱心人士之資助。
3. 接受政府的贊助。
4. 舉辦各活動及服務之收益。
第二十一條——經費支出:
1. 本會的日常開支,及舉辦活動之一切開支;(須經理事會決定及理事長簽署上交會長審核)。
2. 本會財務支出報表等應向會員大會做出書面報告。
第二十二條——會章之解釋:本會之會章若有任何疑問發生,而沒有適當資料以供參考時,則以理事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第二十三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鄺玉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0/2023。
肆.一 保持不變
肆.二 任期
肆.二.一 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及秘書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及連任。
肆.二.二 理事會內一切席位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及連任,但理事長一職只可連任一屆。
肆.二.三 監事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及連任。
肆.二.四 保持不變
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宗旨:擁護“一國兩制”,以維護及促進工商、金融業僱主的集體利益為目的,並為工商、金融業僱主爭取合理權益。
第四條──一、維持不變。
(一)個人會員:凡具本澳營業牌照之工商企業、商號之僱主或其合法代表,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理事會會議批准得成為個人會員。
(二)商號會員:凡具本澳營業執照之工商企業、商號、工廠等,經本會會員介紹,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商號會員,每商號會員指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商號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6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弘揚曲藝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Wang Ieong de Macau”,拼音名稱為“Ou Mun Wang Ieong Kok Ngai Wui”。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美的路主教街6號德昌大廈1樓F座。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在於普及中國曲藝戲劇,並促進其在本澳發展,讓喜愛曲藝戲劇知音者互相勉勵及互相學習。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2)向本會會務提出批評及建議。
(3)每月須繳交會費。
(4)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5)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1)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2)決定活動工作方針及計劃。
(3)修改會章。
2、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絶對多數贊同票通過。
4、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生效。
5、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生效。
1、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其職權如下:
(1)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向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2、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及顧問。
4、理事會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特別召開。
1、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稽查及監核和督促理事會各項基本任務。
2、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監事會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特別召開。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和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第一條:本合夥中文名稱為“尚澳註冊會計事務所”,葡文名稱為“PROMACAU Sociedade de Contabilistas",英文名稱為“PROMACAU Registered Accountants & Associates"。
第二條:本合夥的住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19號時代商業中心15樓H。
第三條:本合夥的所營事業包括提供規劃、組織及執行自然人、公法人或私法人的會計服務。
第四條:本合夥的存續期為不確定。
第五條:本合夥的資本為澳門幣貳萬伍仟元正(MOP 25,000.00),已被下列股東全額認購及以現金出資繳付:
黎家豪LAI KA HOU,在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的註冊編號為0566,其所擁有的一股價值為澳門幣壹萬貳仟伍佰元正(MOP 12,500.00);和
司徒英傑SI TOU IENG KIT,在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的註冊編號為0555,其所擁有的一股價值為澳門幣壹萬貳仟伍佰元正(MOP 12,500.00)。
第六條:在股東一致決議的情況下,本合夥可以增加資本及接納新股東。
第七條:在沒有本合夥多數股東決議同意下,任何股東不得將其全部或部分持股售予與本合夥沒有關係的其他人士或其他股東,亦不得對之向任何人設定負擔。
第八條:現任命所有股東為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第九條:本合夥受到任何一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簽署約束。
第十條:合夥的利潤及虧損由股東按持股比例享有及承擔。
第十一條:除了作為股東所收取的利潤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有權基於其擔任的職務收取報酬。
第十二條:合夥的經營年度相應於公曆歷年,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應在經營年度終結後九十天内,提交帳目及經營結果報告書予股東大會通過。
第十三條:所有涉及本合夥的損失及費用,包括因其成立而作出的開支,應在本合夥的利潤中抵償及支付。
第十四條:所有沒有被規範的情況,均適用《民法典》及第72/99/M號法令的規定。
根據十一月二十八日第7/2016號法律修訂之十一月一日第66/99/M號法令第六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b)項之規定,本人指定黃秀英私人公證員,其私人公證署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65號志豪大廈22樓,由其代替本人作出公證行為,即因行為本身性質或基於法律規定而僅得由被替代之公證員作出之行為,尤其關於附註、發出證明書、證明及類似文件之行為;原因是根據上述法令第十八條,及行政法務司司長之命令,本人被科處行政處分中止執照為期兩年。
替代是在黃秀英私人公證署內進行;本人之私人公證署之簿冊及文件,由替代人黃秀英私人公證員接管。
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飛文基
行政委員會 劉惠明、葉頌華、譚韻儀、李貝濤 |
代會計主任 溫淑貞 |
總經理 焦雲迪 |
副總經理 郭奕明 |
分行經理 林政助 |
會計主管 謝鎮州 |
澳門元
高級分行經理 林耀龍 |
財務主管 周洪亮 |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Financial Controller, Macau Tam Pui Si |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Macau Wang Yibo |
O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Niu Jianjun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Niu Jianjun
A Gerente Geral da Sucursal, Lin Zi |
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Niu Jianjun |
O Gerente-Geral, Candy Vu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Alice Leung |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Gavin Yu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arol Tam |
總經理 郭雲芳 |
副總經理 梁惠娟 |
行長 肖廣宇 |
會計主管 邱虎強 |
董事 胡陶冶 |
會計主管 黃偉岸 |
Patacas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Evan Cheang |
O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Carlos Manuel Sobral Cid da Costa Álvares |
澳門元
首席財務官 黃捷君 |
行政總裁 劉伯雄 |
總經理 盧保康 |
財務總監 曾廣賢 |
首席執行官 鍾兆輝 |
執行董事 黃瑞升 |
銀行代表 馮國增 |
財務主管 黃慧敏 |
O Administrador, Ip Sio Kai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Jiang Lu |
O Administrador, Chan Hio Peng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Jiang Lu |
經理 林秀容 |
會計主管 王長湘 |
行長 王瀾 |
財務主管 葉嘉榮 |
總經理 黃霞 |
會計主管 刘琳 |
副行長 包敬燾 |
會計主管 陳鐘偉 |
O Gerente, André Castanheira Pinto |
O Gestora Financeira, Wong Lai Kai |
O Administrador, Chen Guo Ping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an Koc Kan |
澳門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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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幣
澳門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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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一簡要財務報表的編製標準
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本分行」)的簡要財務報表包括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簡要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簡要營業帳目及損益表。由管理層編製的簡要財務報表是按照澳門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第八十六條而在報章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簡要財務報表來源於本分行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已審計的財務報表。
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摘要財務報表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本分行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成立,並提供人壽保險服務。
二零二二年度保費收益合共為澳門幣四仟三佰三十六萬三仟二佰八十六元。
本年度錄得營業收益為澳門幣三仟零一萬三仟八佰五十二元。
後附載於第三頁至第四頁的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貴分行」)簡要財務報表包括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簡要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簡要營業帳目及損益表和相關附註。貴分行簡要財務報表來源於貴分行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已審計的財務報表。我們已在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簽署的審計報告中對構成簡要財務報表來源的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這些財務報表和簡要財務報表沒有反映審計報告日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後發生事項的影響。
簡要財務報表沒有包含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財務報告準則》要求的所有披露,因此,對簡要財務報表的閱讀不能替代對貴分行已審計財務報表的閱讀。
管理層對簡要財務報表的責任
管理層負責按照附註一描述的標準編製簡要財務報表。
審計師的責任
我們的責任是在實施審計程序的基礎上對簡要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會計師專業委員會頒布之《審計準則》內的《國際審計準則第 810 號——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報告的業務》的規定執行了審計工作。
審計意見
我們認為,來源於貴分行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已審計財務報表的簡要財務報表按照附註一描述的標準,在所有重大方面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保持了一致。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於澳門
澳門元
澳門元
澳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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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年4月17日
二零二二年業務報告
二零二二年,泰禾人壽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以穩健經營為核心,始終將保單持有人的利益置於首要位置,2022年全年完成總保費規模(分保前)8,497萬元(澳門元),稅後虧損3,765萬元(澳門元)。
展望二零二三年,公司將繼續以穩健經營為核心,持續加強公司風控合規管理能力,運用大灣區發展優勢,創新業務模式,打造核心業務競爭力,推動業務的健康、穩健、可持續發展,全面提升業務價值。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帳目及資產負債表,根據有關資料本公司錄得澳門元叁仟柒佰陸拾伍萬貳仟柒佰玖拾柒圓整(MOP37,652,797)之虧損,一致通過將該虧損轉至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帳目中。
公司管治架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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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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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
黃其森(解任日期:26/09/2022) |
主席 |
封和平(任命日期:26/09/2022) |
董事 |
張卓 |
董事 |
葛勇 |
董事 |
李清華 |
董事 |
余健南(解任日期:30/09/2022) |
公司秘書 |
黃麗華 |
監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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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
張波南 |
委員 |
胡春生 |
委員 |
李幸姿 |
主要股東
股東名稱 |
持股量 |
百分率 |
時間 |
Thaihot Investment (Bermuda) Company Limited |
451,322 |
99.85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
監事會報告
監事會在其職能範圍內,在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內監察本公司的管理和業務發展,並定期地對其帳目及其他有關文件進行審閱。
監事會亦審閱了獨立審計師天職澳門會計師事務所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所提交之報告,對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之意見。
監事會建議通過下列事項:
1. 董事會報告及二零二二年度的會計帳目;
2. 營運結果分配建議。
監事會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簡要財務信息的獨立審計師報告
後附載的泰禾人壽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貴公司」)簡要財務報表包括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簡要資產負債表、截至該日止年度的簡要損益表以及營業表。 貴公司簡要財務報表來源於 貴公司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已審計的財務報表。我們已在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簽署的審計報告中對構成簡要財務報表來源的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
簡要財務報表沒有包含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財務報告準則》及《保險業務法律制度》要求的所有披露,因此,對簡要財務報表的閱讀不能替代對泰禾人壽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已審計財務報表的閱讀。
管理層對簡要財務報表的責任
管理層負責按照財務報告準則編製簡要財務報表。
審計師的責任
我們的責任是在實施審計程序的基礎上對簡要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我們按照《審計準則》內的《國際審計準則第810號——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報告的業務》的規定執行了審計工作。
審計意見
我們認為,來源於 貴公司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已審計財務報表的簡要財務報表按照《財務報告準則》及《保險業務法律制度》,在所有重大方面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保持了一致。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於澳門
澳門元
澳門元
澳門元
澳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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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的獨立審計師報告
致美亞保險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管理層:
後附載於第二頁至第五頁的美亞保險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貴分行」)簡要財務報表包括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簡要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簡要綜合收益表。貴分行簡要財務報表來源於貴分行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已審計的財務報表。我們已在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簽署的審計報告中對構成簡要財務報表來源的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
簡要財務報表沒有包含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財務報告準則》要求的所有披露,因此,對簡要財務報表的閱讀不能替代對貴分行已審計財務報表的閱讀。
管理層對簡要財務報表的責任
管理層負責按照附註一描述的標準編製簡要財務報表。
審計師的責任
我們的責任是在實施審計程序的基礎上對簡要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並按照業務約定之條款僅向管理層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會計師專業委員會頒布之《審計準則》內的《國際審計準則第810號——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報告的業務》的規定執行了審計工作。
審計意見
我們認為,來源於貴分行截至三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已審計財務報表的簡要財務報表按照附註一描述的標準,在所有重大方面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保持了一致。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於澳門
附註1財務報表摘要的編製基準
根據《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第86條規定,基於在澳門政府公報以及兩份廣為流通的澳門報紙予以發布的目的,美亞保險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貴分行」)的管理層為此編制簡要財務報表包括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簡要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簡要綜合收益表以及相關附註。貴分行簡要財務報表來源於貴分行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已審計的財務報表。
業務報告
本澳門分行經營一般保險業務:如勞工保險,產物保險,運輸保險,個人意外及旅遊保險,汽車保險等。
於二零二二年度年度營業額為澳門元64,426,152及純利為澳門元24,220,954。
澳門元
澳門元
澳門元
澳門元
澳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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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業務發展概略
本公司澳門分行秉持穩健和多元化的業務拓展策略,二零二二年毛保費收入達到約721萬澳門元。
展望二零二三年,本公司將透過多元化的保險產品和拓寬分銷的渠道,逐步拓展澳門保險業務。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致 巴郡保險公司澳門分行管理層
附載巴郡保險公司澳門分行的簡要財務報表包括2022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非人壽保險公司營業表及損益表。巴郡保險公司澳門分行簡要財務報表來源於巴郡保險公司澳門分行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已審計的財務報表。本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我們」)已在2023年4月28日簽署的審計報告中對構成簡要財務報表來源的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
簡要財務報表沒有包含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第44/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之《財務報告準則》要求的所有披露,因此,對簡要財務報表的閱讀不能替代對巴郡保險公司澳門分行已審計財務報表的閱讀。
管理層對簡要財務報表的責任
管理層負責按照透過第229/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經第21/2020號法律修改的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編製簡要財務報表。
審計師的責任
我們的責任是在實施審計程序的基礎上對簡要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我們按照第2/2021/CPC號通告通過之《審計準則》內的《國際審計準則第810號——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報告的業務》的規定執行了審計工作。
審計意見
本會計師事務所認為,來源於巴郡保險公司澳門分行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已審計財務報表的簡要財務報表按照透過第229/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經第21/2020號法律修改的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保險業務法律制度》,在所有重大方面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保持了一致。
2023年4月28日,澳門
編製基礎
簡要財務報表按照澳門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五條及澳門金融管理局006/B/2022-DSB/AMCM號傳閱文件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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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是世紀疫情與百年變局交織疊加、國際國內形勢深刻複雜變化的一年,也是極不平凡、充滿挑戰的一年。面對高度不確定的外部環境,中華(澳門)金融資產交易股份有限公司(MOX)有序推進各項業務穩步前進,各項工作取得積極成效。截至2022年12月31日,MOX累計發行、上市債券177單,發行上市總規模約3,900億澳門元。積極把握自貿區人民幣債券在年內表現活躍這一發展勢態,重點推進自貿區債上市項目,全年通過MOX上市的自貿區債券規模占自貿區債發行總規模近七成。與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合作的“CCDC-MOX債券信息通”服務項目不斷升級,目前已有13支中債指數在MOX官網債券信息通板塊進行展示,展示超過260支債券信息,為助推澳門債券一級市場再上新台階積極賦能。
2023年,隨著疫情籠罩下的陰霾逐步消散,社會運行即將迎來新的曙光。MOX將繼續圍繞澳門現代金融建設與發展的初心和使命,充分發揮自身平台優勢,助力澳門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為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發展譜寫新的篇章。
中華(澳門)金融資產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各股東:
根據澳門商法典有關法例及中華(澳門)金融資產交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MOX”)章程,MOX監事會就董事會所呈交之2022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表和利潤分配建議發表如下意見:
一、MOX於2022年12月31日之年度工作報告以明確的方式反映出公司在審議的營業年度期間內所推動及發展的業務情況;
二、MOX於2022年12月31日之財務報表正確地反映了MOX之運營情況和財務狀況,利潤分配建議符合公司實際。
三、MOX增資擴股方案符合公司當前發展需要。
本會同意通過該等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表、利潤分配建議及MOX增資擴股方案。
2023年3月31日於澳門
後附載於第3頁至第4頁的中華(澳門)金融資產交易股份有限公司(「貴公司」)簡要財務報表包括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簡要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簡要綜合收益表以及相關附註。貴公司簡要財務報表來源於貴公司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已審計的財務報表。我們已在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簽署的審計報告中對構成簡要財務報表來源的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這些財務報表和簡要財務報表沒有反映審計報告日(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後發生事項的影響。
簡要財務報表沒有包含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財務報告準則》要求的所有披露,因此,對簡要財務報表的閱讀不能替代對貴公司已審計財務報表的閱讀。
董事對簡要財務報表的責任
董事負責按照澳門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五條及澳門金融管理局第006/B/2022-DSB/AMCM號傳閱文件編製簡要財務報表。
審計師的責任
我們的責任是在實施審計程序的基礎上對簡要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會計師專業委員會頒布之《審計準則》內的《國際審計準則第810號——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報告的業務》的規定執行了審計工作。
審計意見
我們認為,來源於貴公司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已審計財務報表的簡要財務報表按照澳門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五條及澳門金融管理局第006/B/2022-DSB/AMCM號傳閱文件,在所有重大方面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保持了一致。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於澳門
持有超過有關資本5%或超過自有資金5%之出資名單
無
主要股東
股東名稱 |
百分率 |
南光(集團)有限公司 |
48% |
澳中致遠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
15% |
長金投資有限公司 |
10% |
公司機關
董事會:
董事長: |
傅建國 |
副董事長: |
彭晉鴻 |
董事: |
張維春 |
譚伯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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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天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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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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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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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立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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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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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
張維春 |
委員: |
阮天璕 |
王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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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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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立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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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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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
韋婕 |
監事: |
崔世昌會計師事務所由陳玉瑩代表 |
庄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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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秘書: |
李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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