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創新國際歌舞體育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7/2023。

澳門創新國際歌舞體育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創新國際歌舞體育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致力於服務社會大眾;推動本澳各項有益廣大市民的文化康健活動,宣傳和弘揚優秀的中華傳統文化藝術,把中國傳統文化藝術和西方傳統文化藝術相結合,通過舉辦各種不同類型的活動,組織廣大市民參與有益身心健康的交流、學習和鍛煉活動,提高廣大市民的身體素質;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多元化和積極推廣文化交流,弘揚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造福社會,為澳門搭建一個與世界共同交流的平臺,為打造澳門成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而努力,共同創造美好未來,令廣大市民能獲得滿足感及安全感。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41號祐適工業大廈1樓A。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在本澳生活、學習或工作的社會各界人士,支援中西文化藝術交流,熱愛歌舞體育藝術,且認同本會章程和宗旨者,均可提交入會申請,由理事會審議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和義務

(一)有參加組織機關選舉和被選舉進入的權利,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受本會提供的福利。

(二)會員有義務維護本會利益和聲譽,遵守和執行各項章程規定及大會決議,並準時繳交會費。

(三)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有損本會利益和聲譽的行為時,如經勸喻不改,理事會有權提出譴責,情節嚴重者,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可對其作出警告,處分,或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訂和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制定會務方針政策,審核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一年舉行一次會議,召開會議的通知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的方式為之,通知書內必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方可決議,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的社會知名人士,歷屆卸任的會長,關心和支持本會會務發展的熱心人士,在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可聘請其擔任本會的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和名譽顧問等,以利本會的長遠發展。

第九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活動工作。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而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事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的經費來源於會員的會費及社會各界熱心人士的贊助,有需要時可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也可以通過理事會會議討論,決定籌募之。

第十二條

附則

本會的章程如有遺漏或不足,均按本澳現行政府法例為準。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灣區海上娛樂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8/2023。

澳門灣區海上娛樂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灣區海上娛樂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Bay Area Marine Entertain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09號飛通大廈第一座5樓D,本會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推出多元化的旅遊活動或休閒體驗;創新海上旅遊項目及提高濱海區域的整體旅遊價值;帶動旅遊經濟發展。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受本章程及本澳現行法律規範。本會的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入會申請,在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權利及義務

一、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a)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b)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參與本會的活動。

二、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a)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b)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在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c)按時繳付入會費和年費;

(d)參與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e)推動本會會務發展,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七條

經費

本會的財政收入來源主要為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和年費,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員,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元宇宙科技應用(澳門)研究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及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4。

中國元宇宙科技應用(澳門)研究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元宇宙科技應用(澳門)研究會”,英文名稱為“China Meta­cosm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pplication (Macau) Research Institute”,英文簡稱為“CMSTARI”。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以愛國愛澳為前提,立足澳門,綜合利用澳門和國內供應鏈專家、區塊鏈專家、應用技術企業、實體企業、政策研究者等各類資源,積極探索元宇宙數字經濟應用技術研究,提高澳門發展供應鏈技術、區塊鏈技術、人工智能技術、交互技術、網絡及運算技術、電子遊戲等相關技術,促進澳門新型互聯網、大數據安全、雲計算、智慧城市建設、特色金融、電子商務、網絡直播、電子競技、物聯網等經濟發展,開展會議會展博覽會,加強本澳與內地乃至國際元宇宙科技經濟交流及人才培養,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安定、經濟繁榮而努力。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北京街244-246號澳門金融中心11樓M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二)會員可自由退會。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團體及個人會員,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1. 超過六個月未繳納應繳的費用;

2. 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技術委員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會員大會的職責為:

1. 負責修改章程;

2. 選舉和解任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技術委員會之成員;

3. 決定會務方針;

4. 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政收支報告;

5. 決定終止事宜;

6.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特別會員大會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提議召開。

(五)會員大會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方可進行決議,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可進行決議。

(六)會員大會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七)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會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進行會員大會時,會議進行的方式及條件由會員大會決定該等標準。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在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的情況下,理事長有權多投一票。

(四)理事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進行理事會會議時,會議進行的方式及條件由理事會決定該等標準。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在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的情況下,監事長有權多投一票。

(四)監事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進行監事會會議時,會議進行的方式及條件由監事會決定該等標準。

第十條

技術委員會

(一)技術委員會是本會咨詢機關,由一名主席和八名委員組成,由創始會員推薦並由會員大會選出擔任。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技術委員會的職責為就本會之活動計劃提供技術意見書及就會員大會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提交審議的任何技術問題發表意見。

第四章

社團之約束力

第十一條

社團之約束力

在一般日常運作中,一般書信往來文件及行政文件,以及所有入稟政府部門及公共行政機構之書信和文件,只需取得會長、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其中任何一位的簽署即為有效;其餘所有文件必須由會長、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任意兩位聯署方為有效。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贊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附則

(一)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本章程未訂明事項或與法律規範衝突之處均適用澳門法律規範。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母嬰協會

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a Mãe e da Criança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3。

澳門國際母嬰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母嬰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a Mãe e da Crianç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Mother and Child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IMAC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 促進澳門與國際間的母嬰健康,透過健康知識、專業技能與照護標準的交流,提升澳門母嬰婦幼的照護品質。

2. 加強澳門母嬰婦幼的團結和聯繫,推動母嬰婦幼關心社會,發揚愛國愛澳精神,積極參與社會活動,維護母嬰婦幼合法權益。構建澳門的母嬰婦幼在經濟、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平台。

3. 促進本澳母嬰行業及內地的交流與合作,開展培訓、論壇、會展等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188-198號方圓廣場13樓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並繳交入會基金,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入會基金及定期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之經費來源:

1. 會員之入會基金、定期會費;

2. 經理事會決定對外籌募之;

3. 任何對本會的資助及捐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附則

(一)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二)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斷捨離學會

Associação de Declutter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2。

澳門斷捨離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斷捨離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clutter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Declutter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美士街576號鴻安中心第二座4樓N座,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

期限及宗旨

1. 本會之存續期屬無限期。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斷絕不需要的東西、捨去多餘的事物、脫離對物品的執著」為宗旨,提供斷捨離環境保護文化服務,澳門斷捨離心理教育文化服務,澳門斷捨離藝術文化服務,澳門斷捨離交流活動服務。推廣及培育整理收納、環境保護及生命教育的本地專業人才及創新產業,積極推廣社會服務和社會企業。組織各類型教育培訓、文化、環保、環境保護、生命教育、創作、出版、文娛康體及交流活動,提升澳門居民的生活品質,創造幸福生活空間和健康人生。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1. 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會章,由會員推薦及經理事會批准便得以成為會員。

2. 本會會員人數不限。

第五條

會員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就本會會務作出查詢、建議;

3. 享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4. 有退會自由。

第六條

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支持和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3. 繳納會費。

第七條

喪失會員資格

若會員嚴重違反會章,或觸犯本澳或外地刑事法例,有損本會聲譽,理事會有權中止其會籍,再交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討論是否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

選舉和任期

1. 由會員大會以個別提名、不記名投票和絕對多數票方式選出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2. 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審議及表決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政報告,聽取監事會的意見。

2.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當主席不能履行其職責時,由副主席代理之。

3. 會員大會主席負責對外代表本會發言。

4.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 遇特殊需要,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6.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7. 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本會的決策;

2)委任本會的代表,參與其他的組織或活動;

3)招收會員;

4)召開會員大會;

5)整理本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再在會員大會報告。

2. 理事會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透過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財政秘書一人。

3. 理事長負責主持理事會會議及其他活動。

4. 當理事長不能履行其職責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若理事長、副理事長缺席時則由理事會成員互選臨時主席代理職務。

5. 財政秘書負責:

1)管理本會一切財政收入及開支;

2)依時提交本會之會計賬目;

3)本會的文書處理。

6. 理事會會議每半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須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及通知監事會列席。

第十二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行使下列職權:

1)列席理事會會議,審閱理事會會議記錄;

2)審核財政收支;

3)就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

2. 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透過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及財務一人。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

1)會員會費;

2)舉辦培訓及活動的收入與收益;

3)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捐贈及資助;

4)任何方式獲得的合法收入與收益。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六壬聯合總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5。

六壬聯合總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六壬聯合總會”,中文簡稱為“六壬總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匯聚中國已有數千年歷史文化的本土宗教道教六壬派系及其分支風火院、群英館、伏英館三系中法科的歷法及術數推廣及流傳。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華士圍華士里5-7號華士苑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愛國愛澳並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及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及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會徽

第十一條

會徽

以下是本會會徽 :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大灣區青少年創新發展協會

Associação de Inovação e Desenvolvimento Juvenil da Área da Grande Baía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3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3檔案組內,編號為13,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ssin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20 de Abril de 2023,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objecto e sede constam do estatuto em anexo, sen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3, número 1/2023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13.

大灣區青少年創新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大灣區青少年創新發展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ovação e Desenvolvimento Juvenil da Área da Grande Baía”,英文名稱為“Greater Bay Area Youth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Gbayida”,本會自成立之日起開始生效,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宗旨如下:

1. 以青少年創新能力培養和發展為核心開展科學研究和實踐,彙集各方資源,為全面提升大灣區青少年綜合素養,構建完整有效的研究與實踐平臺,滿足青少年科技創新、文化創新、美育創新、藝術創新等需求,研究青少年問題、引領青少年發展、服務青少年成長、培養青少年人才。

2. 通過國際青少年交流活動,增進澳門青少年與灣區及世界各國青少年之間的相互瞭解,推動國際間的友好往來和青少年事業發展,為澳門青少年人才事業服務。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廣東大馬路濠尚第一座14A,經本會理事會議決後,會址可以遷到澳門任何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章程者,經本會理事會核准資格及繳交會費後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所有會員均具有以下的權利和義務:

1.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所舉辦之一切活動和享有福利;

3. 退出本會;

4. 遵守會章、內部規章、決議及準時繳交會費;

5. 對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

第六條

處分及撤銷會員資格

倘發生下列情況,理事會有權對有關會員進行處分或撤銷其會員資格:

1. 作出損害本會名聲或利益之事情:

2. 以本會之名義作出違法或非法活動;

3. 不服從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所通過之決議;

4. 連續兩年或以上欠繳付會費。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亦負責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及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選任,每屆任期為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屬首次召集之大會,如出席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如首次召集所訂之開會時間已屆而出席會員未足半數,則大會可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進行會議及決議。

五、會員大會會議由會長主持,如會長缺席,則由副會長主持。

六、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其他決議則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處理日常會務工作,規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及最多九名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平常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就其監察活動編製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二、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或每屆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以及因提供服務、開展活動或出版刊物及其他合法獲得之收益。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

第十二條

會徽

本會所採用之會徽式樣由會員大會決定。

第十三條

解釋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宜,概依會員大會所制定的內部規章和澳門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0 de Abril de 2023. — O Notário Privado, Mak Heng Ip.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中華酒文化產業交流協會

茲證明本文件共9頁與存放於本署第1/2023號設立社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其更改檔案組第2號文件之“澳門中華酒文化產業交流協會”設立文件及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9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 documento constitutivo e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da Indústria de Cultura de Vinhos Chineses de Macau”,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2 no maço n.º 1/2023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澳門中華酒文化產業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華酒文化產業交流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da Indústria de Cultura de Vinhos Chinese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Chinese Wine Culture Industry Exchange Association”。

二、本會為一非營利社團,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高利亞上將大馬路117號威雄工業中心地下C座。

二、為實現宗旨,可在認為適宜有需要時,經理事會同意,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三條——宗旨

一、愛國愛澳,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繁榮穩定而努力;

二、推廣中華酒文化及產業活動,促進澳門與各地區之間的中華酒文化交流和產業合作、產業平台搭建、企業項目對接。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資格

凡社會各界成年人士,品德良好,認同本會宗旨,熱心參與澳門及中國各地的酒業發展交流工作,均可申請入會。

第五條——入會手續

由本會會員介紹或自我推薦,填具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依章入會。成為本會會員,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會員對會務可提出建議及批評。

三、會員享有本會相關的合法權益和福利。

四、會員有退會之自由,但應向會員大會發出聲明,以作備案;若會員不遵守會章或作出有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經理事會議決後,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五、會員有遵守會章及決議的義務。

六、會員有參加本會各項會務及活動的義務。

七、會員有維護本會聲譽與利益的義務。

八、會員需依時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組織架構

一、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四、會長負責領導本會會務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若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五、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通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六、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本會的解散、撤銷。

第十條——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規劃本會的各項活動、處理日常具體會務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以上、理事一名或以上。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理事會之職權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四、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五、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六、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七、在其職稱範圍內,依照會章處分違紀會員;

八、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九、聘請本會名譽會長、顧問等。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以上、監事一名或以上。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監事會之職權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六、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第四章

第十四條——經費

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及海內外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一、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但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佈後,方對第三人產生效力。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二、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私人公證員 張貴洪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1 de Abril de 2023. — O Notário, Cheong Kuai Ho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亞洲數字娛樂學會

Associação de Entretenimento Digital da Ásia de Macau

Macau Asia Digital Entertainment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17 de Setembro de 2021, sob o n.º 1, a fls. 1,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referente ao ano 2021, o acto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a qual se rege pelos seguintes Estatutos:

澳門亞洲數字娛樂學會章程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亞洲數字娛樂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Macau Asia Digital Entertainment Association”、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ntretenimento Digital da Ásia de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推廣和發展本澳的數字娛樂學術研究;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加強與內地以及海外在經濟、文化、教育和工商業等之交流及合作,共同為數字娛樂相關學術研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路氹城嘉模堂區蓮花海濱大馬路金光大道銆海灣 第一座29C。

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凡贊同本會章程之宗旨並符合本會所訂標準的任何具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經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以及義務)

一、本會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退會權,亦有權出席會員大會,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和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

二、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決議的義務。

三、本會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由理事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組織機構

第六條

(組織)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亦負責: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理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審議監事會提交相關的報告或意見書;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舉選任,每屆任期為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由主席主持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在會議前八天以掛號信通知書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請求時,理事長亦可建議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在第一次召集時只能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六. 若不達上款所指的法定人數,會員大會只能在召集通知書所指的第二次召集通知書所指的第二次召集日期及時間內舉行,但第二次召集與第一次召集的時間的相隔不得少於半小時。

七、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八、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議會員的絕對多數票,但屬以下兩款所規定的情況除外。

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十、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亦負責本會行政管理,並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會員所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成員不可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理事會成員除外。

四、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或意見書。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會員所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可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一、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長簽署,或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為此而特別委任的其他理事會成員簽署,方為有效。

二、上款之規定不排除理事會決議其他簽署方式。

三、本會亦須對理事會透過委任的受託人依理事會所定的權限及規定所作的行為負責。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社會各界人士贊助,倘若不敷或特別需要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二條

(附則)

一、本章程倘有其他遺漏,則採用《民法典》內有關社團的法規處理。

二、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

三、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四、在本會各機構產生之前,本會的運作由創立會員確保。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區利華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6 de Abril de 2023. — O Notário Privado, Luís Filipe Oliveira.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INSTITUTO RICCI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9/2023。

INSTITUTO RICCI DE MACAU

ALTERAÇÃO DE ESTATUTOS

Atigo décimo quarto

(Direcção)

CINCO - O mandato d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será de 3 anos, que poderá ser renovado, não podendo os membros permanecer ou ser eleitos para os mesmos cargos por um período de tempo superior a 2 mandatos consecutivos, a menos que circunstâncias especiais apresentadas pela Direcção prevaleçam, sob aprov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

Associação Geral de Desenvolvimento Desportivo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章

行政機構

第七條

行政機構

三、第一款所述之機關及部門之任期為兩年,得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會常規性地每年召開會議一次。若主席認為有需要或被大多數理事會成員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八條

監事會

三、(十二)刪除此項。

六、監事會常規性地每年召開會議一次。若主席或其代任人主動或被大多數監事會成員又或任一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機關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九條

上訴委員會

四、(九)刪除此項。

刪除第四章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七條的內容。

原第五章改為第四章。

原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條。

原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一條。

原第六章改為第五章。

原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二條。

原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三條。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世界體育聯合會總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os estatutos da 世界體育聯合會總會 foi alterado por documento particular datado de 20 de Abril de 2023, passando o mesmo a ter a seguinte redacção em anexo.

世界體育聯合會總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性質、宗旨、會址、任務

第一條

名稱

本總會定名為“世界體育聯合會總會”,中文簡稱為“世界體育總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Federações de Desportos Mundiais”,葡文簡稱為“AGFDM”,英文名為:General Association of World Sports Federations,英文簡稱為:“GAWSF”。

第二條

性質

本總會為非牟利團體,擁護奧林匹克精神。為領導國際及地區各項單項體育及民族體育發展的國際體育組織。

第三條

宗旨

團結及帶領各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向社會各階層全方位推廣和普及體育運動,團結中國及國際熱愛體育運動的組織和體育愛好者,通過舉辦綜合性運動會,開展訓練、競賽、教育、培訓、醫務、科研、市場開發、發展、普及等各類活動,促進國家和地區之間的體育交流與合作,增進友誼。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和體育道德風尚。為增進人民健康,美化生活,促進世界和平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會址

本總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18A號澳門日報大樓16樓,經執委會通過,會址可遷移至其他地方,及可在中國及世界任何城市設立分部、代表機構。

第五條

任務

本總會的任務是:

一、依法在中國及世界各國開展體育及體育相關活動,包括:各類體育的普及活動,舉辦各單項或綜合性體育賽事、訓練、教育、培訓、醫務、科研、市場開發、發展及交流活動;

二、制定體育領域相關標準與規則;

三、進行形式多元的大眾體育、民族體育、數字體育、經濟體育、體育教育、體育文化、體育產業的普及推廣;

四、為會員提供各種支持體育道德和社會責任的運動;

五、與國際組織和世界各單項體育聯合會及體育組織合作,交流,組織和舉辦世界、國際、亞洲、亞太區、海內外各種高水平體育活動;

六、舉辦和組織體育理論與文化的學術研究,開展教學、講座、論壇等學術交流活動;

七、支援和協助會員之間進行經濟、技術、學術、人才和管理經驗方面的交流,開拓國際及中國體育產業市場,提升國際競爭力;

八、開展體現本總會宗旨的其他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會員資格

本總會會員分為正式會員及名譽會員:

一、正式會員分為:國際級團體會員、洲際級團體會員、國家級團體會員、省市級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其入會資格如下:

國際級團體會員

凡承認本總會章程的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體育聯合會總會均可申請成為國際級團體會員。

洲際級團體會員

凡承認本總會章程的洲際單項體育聯合會、體育聯合會總會均可申請成為洲際級團體會員。

國家級團體會員

凡承認本總會章程的亞太各國/地區之單項體育聯合會、體育聯合會總會均可申請成為國家級團體會員。

省市級團體會員

凡承認本總會章程的亞太各國各省市之單項體育聯合會、體育聯合會總會或從事體育活動的社團均可申請成為省市級團體會員。

個人會員

凡擁護本總會章程,熱愛體育並對體育有特殊貢獻的各方人士、在國際重要賽事中取得優秀成績的運動員、體育行業的優秀經營管理者、熱心從事體育產業研究的專家、教授等均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者向本總會提出申請,並經執委會批准後,即可成為本總會的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

二、名譽會員:台、港、澳同胞,海外華人、海外僑胞和國際友好人士對本總會有貢獻者,可由執委會通過直接聘任為本總會的名譽顧問、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名譽會員、等名譽職位。

第七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向本總會執委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必須有一團體會員的法人代表及/或兩名個人會員介紹,並填寫會員登記表送交執委會審查通過;

三、交納當年度會費;

四、由執委會發給會員証明。

第八條

會員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國際及洲際級團體會員具5票投票權,國家/地區級團體會員具3票投票權,省市級團體會員具1票投票權,個人會員沒有投票權;

二、參加本總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獲得本總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總會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團體會員有權申請設立“世界體育聯合會總會”地區分部或地區培訓中心、俱樂部等,但須報經本總會批准。批准後繳納規定的管理費用,由本總會統一授權制作和頒發標牌。

第九條

會員義務

一、執行本總會各組織機構的決議;

二、維護本總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總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總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符合本總會章程的其它義務。

第十條

退會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總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超過2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總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撤銷會籍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有損本總會聲譽、澳門和國家聲譽的,經執委會或常務執委會表決通過,予以撤銷會籍。

第三章

管理機關

第十二條

組織架構

本總會的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執委會、監事會、上訴委員會。

第十三條

任期

上款各機關之據位人的任期為兩年,得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

選舉

一、本會各機關之選舉在會員大會會議進行;

二、候選之提名以整條名單方式提交,同時應載有全部參選人之個人接受提名聲明書;

三、選舉應於任期屆滿之年的會員大會上舉行,而候選之提名名單則須於選舉日的六十天前向執委會提交。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總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正式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及若干名秘書組成,任期兩年,得連選連任。會長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當會長缺席時,由執委會主席或由大會推選其中一名副會長代行其職責;

三、會長必須在國際體育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力;

四、會員大會之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五、當會長認為有需要時,可由會長召集會員大會之特別會議,或應執委會、監事會或半數以上之正式會員之要求而召集;

六、會議召集書應於會議舉行前至少十天以掛號信形式郵寄至各會員及管理機關的聯絡地址或以由會員法定代表簽收之方式代替。會議召集書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七、會議必須在不少於半數正式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進行,如不足半數,可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正式會員人數是否過半,會議均視為有效召開;

八、會員得委托另一會員代表其行使投票權,委托授權書必須由委托會員執委會兩名成員簽署生效,內容必須列明代理權所涉事項;

九、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簡單多數票,修改章程及解散本總會的決議除外;

十、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十一、解散本總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十二、會員大會主席在大會之決議上有決定性一票。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

會員大會的職權為:

一、制定和修改本總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各組織架構成員;

三、審議及通過執委會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確定本總會的會務方針,確定下屆會員大會有關事項;

五、決定本總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六、討論和通過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執委會

一、執委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總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二、執委會設主席一人、常務副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總幹事一人、執行副總幹事若干人、副總幹事若干人、司庫一人、常務執委若干人及執委若干人。執委會成員的總數必須為單數;

三、主席為本總會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本總會;

四、主席必須在國際體育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力;

五、如有需要,執委會可下設若干功能委員會,包括但不限於:會員及法務委員會、無禁藥委員會、社會責任及誠信委員會、綜合運動會委員會、市場委員會、電子競技運動委員會、民族體育運動委員會等。該些功能組別成員由執委會委任,任期與執委會相同;

六、執委會每半年召開例會一次,如有必要,可由執委會主席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執委向執委會提出申請而召開;

七、執委會會議僅在過半數成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八、執委會決議須以出席會議成員的過半數票通過,主席或其替補人在執委會之決議上有決定性一票。

第十八條

執委會的職權

執委會的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聘任名譽顧問、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名譽會員、等名譽職位;

六、決定本總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領導及處理各項日常會務、行政及財務工作;

八、領導本總會各機構及委員會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及規章;

十、管理本總會依法設立的各項基金;

十一、聘請專業人士任職;

十二、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三、當認為有必要時,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十四、決定執委會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九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一名秘書及若干名監事組成,監事會成員的總數必須為單數;監事會僅在過半數成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二十條

監事會的職權

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及執委會的運作;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

三、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監事會意見及財務審核報告;

五、當認為有必要時,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

上訴委員會的組成及召開

一、上訴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一或三名委員,上訴委員會成員由大會選出,總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上訴委員會僅在過半數成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二十二條

上訴委員會之職權

上訴委員會是處理執委會就體育及行政方面所出之決定及紀律程序之上訴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國際現行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二、遵守並促使遵守本總會及其所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三、對執委會就體育及行政方面之決定而涉及之上訴作出決定;

四、對科處紀律處分之決定而涉及之上訴作出決定;

五、應執委會之建議,對任何事宜提出意見;

六、在總會報告內公佈,包括裁決、意見及作為規範的議決;

七、當認為有需要時,通過其主席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第二十三條

上訴機制

一、上訴以合議庭裁判方式作出決定;

二、上訴委員會為履行其職務,得要求執委會提供所需及適當之資料;

三、上訴委員會得在主席或其代任人主動或大多數上訴委員會成員或任一會員要求時,可召開會議;

四、決議須有依據及出席會議成員以簡單多數票通過,並編制會議記錄。

第四章

經費

第二十四條

經費

本總會經費源於:

1、會員會費;

2、捐贈;

3、政府或企業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經費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執委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會徽

第二十五條

會徽

本會採用以下會徽: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0 de Abril de 2023. — O Notário, António Baguinh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日報讀者公益基金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4/2023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册”內,編號為14號,該基金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本證明書之附件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日報讀者公益基金會

章程修改

澳門日報讀者公益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聲明修改本會全部章程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定名及宗旨

第一條

(定名)

本會定名為“澳門日報讀者公益基金會”,葡文名稱為“Fundo de Beneficência dos Leitores do Jornal Ou Mun”,英文名稱為“Charity Fund of The Readers of Macao Daily News”(以下簡稱“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18號A澳門日報大樓11樓;倘有需要可經理事會通過另設新址。

第二條

(宗旨)

一、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本會本着“人人為我,我為人人”之精神服務社會,造福社群以及為社會和諧安定繁榮作出貢獻。

二、為達成上述宗旨,本會尤其從事以下會務:

(一)有系統地收集各界人士之捐款;

(二)進行緊急救援等之社會福利工作;

(三)對中國各地區自然災害提供捐助;

(四)配合澳門其他慈善社團,從事廣泛之社會公益活動;

(五)推行各類社會公益,藉以達成本會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之加入及類別)

凡自願為公益事業獻身工作之人士,皆可向理事會提出申請或經本會會員介紹加入本會,倘有關申請或介紹獲理事會審議通過,均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之權利為:

(一)介紹新會員入會;

(二)向本會工作提詢;

(三)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出任本會任何職務,均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五)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討論與表決;

(六)領取本會章程、內部規則及其他刊物。

第五條

(會員之義務)

會員之義務為: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則;

(二)除具特別理由外,必須接納被選任或被委任之本會任何職務;

(三)提供有利本會各項活動之資訊;

(四)遵守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五)出席會員大會、並在獲理事會或監事會邀請時出席其定期會議及工作會議;

(六)推動會務發展及配合會員間互相合作,為提高本會聲譽作出貢獻;

(七)每年繳付經理事會決議之應繳年度會費及捐獻經費。

第六條

(紀律)

(一)本會任何成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或觸犯刑事案,影響本會聲譽者,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終止會籍之處分。如有異議,交由會員大會裁定之。

(二)會員連續貳年欠交應繳之會費及經費,理事會得終止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本會的組織)

本會的組織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會章;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三)決定本會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

(四)審查及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相關之監事會意見書;

(五)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職權。

二、會員大會在指定的地點及時間召開時,如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則會員大會的組成方為有效。如首次召集所定之時間已屆仍未達法定人數,則在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時間,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亦可進行會議,但法律規定之例外情況除外。

第九條

(會長團)

會員大會選岀會長一人及副會長不少於四人所組成之會長團。會長負責協調會務且為本會最高負責人,負責對外代表本會參與社會活動;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及當會長不在時依序代行其職務。會長得按需要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五十九人或以上組成,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人數必為單數,行使管理職權。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若干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及理事若干人,由包括財務部在內之若干工作部門處理日常會務。

三.理事會轄下各工作部門之負責人由理事長任命。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人數必為單數,行使監察職權。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

第十二條

(任期)

一、 會長團、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之任期均為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二、會長、副會長卸職後,若不擔任理、監事會職務,得聘為榮譽會長或榮譽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卸職後,若不擔任理、監事會等職務,得聘為榮譽顧問。上述榮譽職位者均可出席有關會議並享有發言權。

第四章

善款或捐贈

第十三條

(善款或捐贈之用途)

本會之善款收入是來自各界人士及澳門日報讀者之捐贈,全部撥作社會慈善公益之用。

第十四條

(善款或捐贈之管理)

本會之全部善款收入一概存入銀行獨立帳戶,所有提款必須由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財務部負責人其中三人簽署方為有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聘任名譽職位)

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值得給予崇高榮譽之社會人士,經理事會通過,可獲聘任名譽職位,當中包括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顧問。

第十六條

(禁止不當籌款活動)

未得理事會同意,所有會員不可以本會名義進行任何性質之籌款或募捐活動。

第十七條

(會徽)

澳門日報讀者公益基金會使用之會徽如下:

第十八條

(法定人數及決議之多數)

本會各種會議,如出席成員未足半數,不可作任何決議,而決議取決於出席人數半數以上贊同票,但法律及本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九條

(代表本會之方式)

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尤其公共部門之文件,由會長及理事長共同代表本會簽署或由理事會決議委派人員代表本會簽署。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於澳門特別行 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TIPÓGRAFOS DE MACAU”,

em chinês, “澳門印刷業商會”,

e em inglês, “THE MACAU PRINTER’S ASSOCIATION”

(alterada pelo presente acto para a denominação, “Associação de Tipógrafos de Macau”,

em romanização, “Ou Mun Iat Ch’at Ip Seong Vui”)

Certifico que desde 21 de Abril de 2023 e sob o n.º 1 do maço n.º 1 do ano de 2023, respeitante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se acham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os estatutos actualizados, em virtude de alteração dos mesmos, da Associação identificada em epígrafe.

澳門印刷業商會

Associação de Tipógrafos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中文——澳門印刷業商會;

葡文——Associação de Tipógrafos de Macau;

英文——The Macau Printer’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成立於1970年,並於1992年8月在澳門身份證明局註冊為法人社團,註冊編號為691A。

第三條:本會宗旨:熱愛祖國,熱愛澳門,擁護一國兩制,支持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團結本澳印刷業,維護本地印刷行業權益,促進本行業勞資雙方和諧,推動印刷行業發展,盡力協助及培訓本行業從業員技術和知識,及組織本地業界往外地參觀考察高新科技印刷設備展覽,以提升本地印刷行業的工藝水平,為建設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繁榮而努力。

第四條:本會暫沒有固定會址,通訊聯絡處暫設於

澳門司打口群興大廈3號A地下匯豐印刷有限公司

可隨時在理事會內商議通過更改。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商號會員:凡在澳門註冊經營印刷業,或與印刷相關行業的商號,均可申請加入本會,並可委派代表參加會務工作,具投票權。

第六條:凡在澳門政府或私人公司從事印刷或與印刷有關行業的技術及管理行政人員,均可以個人名義申請加入本會,但不具投票權。

第七條:凡申請入會,須由會員一人介紹,經本會常務理事會通過,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商號會員有投票權及被選舉權;

二、批評及建議之權;

三、享受本會所辦之印刷技術會議、代表本會出外出席會議及交流活動之權利。

第九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二、推動會務及發展會員之間的互助合作;

三、繳納入會基金及按年繳納會費。

第十條:會員欠會費超過兩年經催收仍不繳交者,停止享受本會會員應享之一切權利;如超過三年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其前繳交之基金及費用,概不發還。如已退會之會員再申請入會,必須按新會員入會處理。

第十一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破壞本會行業名譽行為者,得由理事會就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譴責、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二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一、 制定或修改會章;

二、 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 制訂本會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與本地及外地社團合作舉辦交流活動之重大事項;

四、 審查及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及財務報告。

第十三條:本會每屆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必須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其他職位可由會員推薦出任。

第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與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滿可再參選,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本會會長於任期屆滿後,可提出再參選連任,或提出出任理事會內職位。如不欲連任或出任理事會其他職位,則由理事會提名其出任本會榮譽會長職位,及交由會員大會表決,榮譽會長具發言權及表決權。

第十六條:本會理事會理事任期完滿後,如不想再連任職位,則可出任本會顧問一職,並繼續享具發言權及表決權。

第十七條:本會每屆會長與理監事會名單經會員大會選舉表決後,必須送交澳門身份證明局作換屆存錄,其架構成員名單若在任期中有重大變動,亦須交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十八條: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亦可委派架構內成員,代表其出席各項活動。

第十九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常務理事若干,理事若干,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長、副理事長為當然常務理事。理事長負責本會會務,安排任內各理事之工作,對外與其他社團負責聯絡等職務。

第二十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監事若干,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監事會負責監督本會運作,定期審查帳目,審議會員大會工作報告,及給予意見。

第二十一條:本會可以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出任本會為名譽會長,以增本會光彩。

第二十二條:本會可以聘請本地及外地印刷行業資深前輩出任為本會會務顧問、榮譽顧問等職位,以增本會光彩。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各職位如出任人因事不能出席,可委派代表出席暫代其職。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如出現空缺,可透過常務理事會議在理事會內補選。

笌二十五條:本會可外聘職員兼職出任秘書,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及聯絡各會員及各地印刷業者,並可給予適當薪酬。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3年)舉行1-2次,由理事會召集之。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請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至少須於開會前8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書內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首次召集之會議須有超過本會該年度會員三分之二會友出席,方可開會,如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將在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會員大會在投票選舉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或表決修改會章前,會員如因事不能到場,可委託其他會員代為投票。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定期以餐會形式召開會議,可以通過一般會務決議,但必須出席會議之理事一半以上同意通過才作有效。

第二十八條:本會各種會議,除法律規定外,必須經出席人數半數以上贊成,始得通過決議。

第二十九條:理事及監事應積極出席例會及各類會議。若在任期內連續六次無故缺席,經會長、理事長、監事長聯席會議審核通過,作自動退職論,其職位由理事會再覓人替代。

第五章

經費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收入:

一、 由2023年開始,商號會員入會時需繳交入會基金一次性Mop1000.00,每年繳納會費為Mop 500.00。

二、 個人會員入會時需繳交入會基金一次性Mop 500.00,每年會費為Mop 200.00。

三、 由於本會為不牟利機構,經費不足,本會歡迎每屆會長、副會長、名譽會長及各理事贊助本會經費。

四、 本會可以出版刊物,招攬商業機構、及印刷設備材料供應商刊登廣告,以增加本會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舉辦活動,其經費得由會員內籌募之,如有需要,可召開理事會,提議向政府申請資助項目,或透過印刷商業機構贊助。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開支:

一、 理事會成員,每次開會時餐費,均由出席理事均分支付,以減輕本會負擔。

二、 會員大會如以餐會形式召開,其用餐費亦由各出席會員分攤整數付款,如不足數由本會補貼,如超過則餘款撥入本會財務。

三、 本會如接待外地同業協會來澳交流,其餐費直接由會支付。

四、 本會如組織考察團往外地參觀交流,其差旅費概由參加者自費負擔。

第三十三條:本會所有收支須由理事會財務長負責記錄,及所有開支必須經常務理事會通過才可作實。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之修改建議,各會員可交提案予理事會討論,再交會員大會議決。

第三十五條: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屬會員大會;根據《民法典》第163條(運作)第3款規定,修改會章之決議,必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三十六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根據《民法典》第163條 (運作)第4款規定,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才可通過。

第三十七條:修改後之會章,必須連同會員大會之會議錄呈交立契處登記,及刊登政府公報。

第三十八條:修改之會章政府公報刊出後,再遞交身份證明局存錄。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李奕豪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1 de Abril de 2023. — O Notário Privado, Pedro Leal.


 光大證券投資服務(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澳門分行主管

歐陽彩珍

分行部高級副總裁

江紹田


China CITIC Bank International Limite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23

O Director da Sucursal, Sucursal de Macau,

Felix Xia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Sio Mei Ngan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分行經理

陳智欽

會計主任

羅美玉


HANG SENG BANK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23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Isidorus Fong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Jeffrey Ng


 太平再保險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損益表

二零二二年度

澳門元

財務投資部總經理

楊敏

受權人

何健咏

二零二二年度業務發展簡報

太平再保險有限公司澳門代理辦事處於2020年6月正式開業,為第一家在澳門地區設立據點的再保險公司。代理辦事處之主要功能包括市場調查、資訊收集、推廣宣傳、客戶聯繫等。藉由代理辦事處的成立,太平再保險更能貼近澳門市場脈動,且更好地服務本地客戶,使澳門市場成為保費規模和承保盈利的穩定來源。

受到新冠疫情持續影響,對於以旅遊業及博彩業為經濟支柱的澳門地區衝擊頗大,2022年澳門地區的經濟全年實質成長下跌逾20%,致使該年度整體市場之非人壽保險業務毛保費相較於2021年度亦呈現下降。隨著2022年底內地放寬疫情防控措施,預計澳門旅遊業於2023年將由谷底反彈,帶動經濟發展及非人壽保險業務成長。太平再保險身為澳門地區主要再保人,將一如既往支持本地保險公司之業務,傾聽客戶及市場需求,並以各項創新再保險產品及解決方案協助澳門地區的整體經濟發展。

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的獨立審計師報告

致 太平再保險有限公司各董事
關於『太平再保險有限公司』代理辦事處
(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成立的一家再保險有限公司之代理辦事處)

後附載於第1頁至第2頁的『太平再保險有限公司』代理辦事處簡要財務報表包括2022年12月31日的簡要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簡要損益表。『太平再保險有限公司』代理辦事處簡要財務報表來源於『太平再保險有限公司』代理辦事處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已審計的財務報表。我們已在2023年3月30日簽署的審計報告中對構成簡要財務報表來源的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這些財務報表和簡要財務報表沒有反映審計報告日(2023年3月30日)後發生事項的影響。

簡要財務報表沒有包含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財務報告準則》要求的所有披露,因此,對簡要財務報表的閱讀不能替代對『太平再保險有限公司』代理辦事處已審計財務報表的閱讀。

管理層對簡要財務報表的責任

管理層負責按照保險業務法律制度(透過第229/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經第21/2020號法律修改的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編製簡要財務報表。

審計師的責任

我們的責任是在實施審計程序的基礎上對簡要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我們按照《審計準則》內的《國際審計準則第810號——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報告的業務》的規定執行了審計工作。

審計意見

我們認為,來源於『太平再保險有限公司』代理辦事處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已審計財務報表的簡要財務報表按照保險業務法律制度(透過第229/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經第21/2020號法律修改的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在所有重大方面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保持了一致。

楊麗娟——執業會計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2023年3月30日,澳門


滙航遊艇服務有限公司——行政管理機關2022年營業年度報告

2022年期間,澳門經濟仍然深受疫情影響,但公司仍然努力推廣宣傳,協助舉辦大型遊艇展覽活動及相關發佈會,使更多市民及遊客知悉路環遊艇停泊區。經過將近四年多的耕耘及苦幹,路環遊艇停泊區現時已漸見規模,而運作亦漸趨成熟及完善。希望在新的一年,能夠繼續服務各市民,聯合各地區推動遊艇自由行的發展。

2023年04月20日

滙航遊艇服務有限公司

1. 損益和其他綜合收益表:

滙航遊艇服務有限公司

WUI HONG YACHT SERVICE COMPANY LIMITED

損益和其他綜合收益表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2. 財務狀況表:

滙航遊艇服務有限公司

WUI HONG YACHT SERVICE COMPANY LIMITED

 

財務狀況表

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財務狀況表(續)

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審計師的責任

我們的責任是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上述財務報表發表意見。我們按照澳門 特別行政區之《審計準則》實施了審計工作,該準則要求審計師遵守有關職業道德的規範,以及要求審計師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是否不存在重大誤報。

審計工作包括實施適當的審計程序,以獲取支持財務報表內的金額和披露內容的 審計證據。這些程序依據審計師的專業判斷來作出選擇,包括對舞弊或錯誤而引致的財務報表存在重大誤報的風險所作的評估。在對這些風險作出評估時,審計師考慮了與被審計實體財務報表的編制和呈報相關的內部控制,以便設計適當的審計程序,但並非為了對被審計實體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審計工作亦包括評價管理層所採用的會計政策的適當性和會計估計的合理性,以及評價財務報表的整體反映。

我們相信,我們已獲得了充分和適當的審計證據,為發表審計意見提供了合理的基礎。

審計意見

我們認為,上述的財務報表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財務報告準則》,在所有重要方面真實和恰當地反映了滙航遊艇服務有限公司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財務狀況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經營結果和現金流量。

鐘海明
職業核數師
天職澳門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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