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吳嬋秋在本秘書處擔任第五職階勤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一日於行政會秘書處
秘書長 許麗芳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三年三月七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四月六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雅永健――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按照審計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梁意敏擔任審計局審計師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按照審計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唐世俊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點,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審計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淑芳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點,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譚日明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點,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審計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阮泳欣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為565點,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沙蓮達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所作的批示:
應本部門關員編號78181——蘇嘉樂之申請,批准其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八日起編制內職位之免職並與本部門解除聯繫。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轉入為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姓名 | 原職位 | 轉入職位 | 薪俸點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李真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305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鄒富全 |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於海關
助理關長(代任) 岑錦棠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余德鋒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鄭健興擔任本辦公室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黃首豪——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三日起續期三年。
二零二三年四月四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陳富豪在委員會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二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周昶行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任用鄧棟仰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薪俸點430,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4)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Filipe Nery Campos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80點,並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招駿傑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電機工程範疇)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開始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Lúcio da Glória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日開始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李佩衡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七日開始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洪嘉瑩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七日開始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鍾慧貞及阮錫源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開始生效。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鄧啓倫、梁偉良及黃嘉滿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650點,並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二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Rui Manuel Morais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梁偉鑾原屬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局,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24/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鮑志偉為行政公職局組織績效及運作廳廳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工作經驗: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24/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布巧藍為行政公職局公務人員培訓中心主任,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澳門大學教育學學士。
3. 工作經驗: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24/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甯路易為行政公職局電子政務資訊應用及發展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工作經驗: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24/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溫啓源為行政公職局培訓活動組織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工作經驗: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鮑志偉獲定期委任為本局組織績效及運作廳廳長,故其擔任電子政務資訊應用及發展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起自動終止。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布巧藍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公務人員培訓中心主任,故其擔任培訓活動組織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起自動終止。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甯路易獲定期委任為本局電子政務資訊應用及發展處處長,故其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本局法律範疇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馮潔瑩,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法律範疇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廖穎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鍾頴儀因獲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法律事務局局長,故其在本局擔任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特此聲明
茲因刊登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二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本局批示摘錄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六日作出之批示:”
應改為:“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梁穎姸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譚惠芳因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擔任副局長,故其在本署擔任設施維修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三年四月四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胡若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5261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鄭錦歡,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967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七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技術輔導員鍾顯耀,供款人編號301796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李福源,供款人編號605451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司法警察局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學員何俊裕,供款人編號622998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司法警察局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學員郭泳盈,供款人編號626511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司法警察局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學員黃偉健,供款人編號626812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梁群芳,供款人編號618737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下列司法警察局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學員,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註銷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供款人編號 | 姓名 | 供款人編號 | 姓名 |
6277428 | 李肇賢 | 6277525 | 孫振謙 |
6277436 | 楊文賢 | 6277533 | 冼焯賢 |
6277444 | 趙浩賢 | 6277541 | 文銳麒 |
6277452 | 施美容 | 6277550 | 黃敏智 |
6277460 | 何思穎 | 6277568 | 梁子洋 |
6277479 | 朱嘉琪 | 6277576 | 陳志成 |
6277487 | 施朝雄 | 6277584 | 鍾詩敏 |
6277495 | 歐陽灼軒 | 6277592 | 陳佩琪 |
6277509 | 周豪賢 | 6277606 | 彭蘊瑜 |
6277517 | 林煒昇 | 6277614 | 莫家杰 |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三日之批示:
邱智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七日之批示:
賴慧欣——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起,職級和職階維持不變。
陳偉健及黃慧詩——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起,職級和職階維持不變。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之批示:
李家汶——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劉嘉權、陳勝男及伍志強——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
吳夏芷——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五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
蔡耀雄——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楊少蓮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稅務管理及訟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起獲續期壹年。
二零二三年四月六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鍾嘉俊——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中文名稱為“澳門通旅行社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Turismo Macau Pass,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Macau Pass Travel Agency Limited”的商業企業主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獲發第0285號旅行社准照,旅行社中文名稱為“澳門通旅行社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Turismo Macau Pass,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Macau Pass Travel Agency Limited”,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0號富達花園地下AY座。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曾擔任旅遊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葉綠寶,因自願退休,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八日起,終止於本局之所有職務。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四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許耀明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黃慶榮為本局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50點,試用期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余志宏,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劉燁晉,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林偉濠,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黃家偉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鄭嘉暉,為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40,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林婉晴、梁嘉慧及鄧婷欣,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65,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三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四月六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作出的第045/2023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三)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五)項、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20/2022號行政法規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第三款,晉升以下人員為基礎人員級別之一等警員職位。
以下人員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與其職位相稱的薪俸及年資開始生效。
職位 | 編號 | 姓名 |
警員 | 154031 | 梁志輝 |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二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批准下列工作人員轉入為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姓名 | 原職位 | 轉入職位 | 薪俸點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梁美美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350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陳傳珍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潘錕濤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許俊仁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李佩霞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庄華順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批准下列工作人員轉入為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姓名 | 原職位 | 轉入職位 | 薪俸點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趙肖容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批准下列工作人員轉入為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姓名 | 原職位 | 轉入職位 | 薪俸點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黎婉儀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謝美華,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黃偉倫、林俊傑及楊家權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一日起晉階為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的規定,本局財政及財產處處長鄭佩欣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黃美銦、李旭文及許其振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九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副消防總長劉皓瑋,編號400121,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並配合現行第24/2001號行政法規《消防局組織及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消防局教育宣傳及公關處處長一職,為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布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委任副消防總長劉皓瑋,編號400121,擔任消防局教育宣傳及公關處處長的依據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按照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第044/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二條(一)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批准消防局首席消防員編號401930,陳碧紅,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五日起,由“附於編制”轉為“編制內”的狀況。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四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梁金——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在本局擔任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製衣管工範疇),薪俸點為16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趙崇遠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第二百零六條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起終止一等警員張志賢以派駐方式在本局提供服務,並於同日返回治安警察局。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第二百零六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警員郭鎮傑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以派駐方式在本局提供服務。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黃德潮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四月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七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黃祖恩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為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摘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日所作出的批示:
黃康寧——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黃展鴻——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四月四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馮婉琪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批示:
應梁金的請求,其在本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職務,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至第九條的規定,批准本局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鄭鳳儀、戚秀慧、高麗嫦、林淑儀、岑綺鑾、王娜娜及胡綺雯轉入為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35,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至第九條的規定,批准本局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陳鳳麒、周倩雯、徐見歡、何詩慧、李雅姿、李頴怡、馬少芳、麥燕儀、譚美玲、談詠芝及黃麗朝轉入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至第九條的規定,批准本局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陳家慧、陳健珊、陳淑媚、楊偉媚、吳婷珊及胡月詩轉入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及本局代局長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批示:
胡月詩——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薪俸點為305,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批示:
蔡曉真及關健俊,根據經第17/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七條及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第八條的規定,其作為學校督導員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日批示:
鄭雪珍,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特級技術員,根據經第17/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五)項的規定,其作為德育中心主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蘇智敏,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特級技術員,根據經第17/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三)項的規定,其作為親職教育中心主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批示:
張文開——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及表七,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
梁詠瑜,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林玫,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潘健業,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至第九條的規定,批准本局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陳靜晶轉入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批示:
李希寧——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二十七條和附件表四,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第4/2021號法律《修改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第七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三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85,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附件一表二及表八,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Ana Rita Loureiro da Mota Pereira及馮紫華,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陳結玲及劉穎思,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楊協,轉為第一職階主任文案,薪俸點為540。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澤燊,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周俊豪,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何瑞明,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周婉琪,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梁群娣,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梁慧芳,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李彩玲,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邱玉珍及張文心,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分別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及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黃玉玲,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霍金嬌,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及表二十一、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黃月冰,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梁永安,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許冬梅,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劉嘉恆,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劉穎思及黃美娜,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分別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及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鄺子欣,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吳玉丹及蔡楚翹,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分別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及二零二三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葉雅清,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鄧仕生,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梁良雪,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戴天恩,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戴玉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洪亞娥及高嫦歡,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王燕雅及周碧雲,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分別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及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陳志明——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十二條及其附件二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薪俸點為330,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和附件一表二及表二十一、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吳燮坤及余翠嬋,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區碧雲及鄭雪珍,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湯頴琪,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
楊宇倫及譚藹君,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陳康利及劉芷菁,分別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及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楊德安,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60;
梁麗萍,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羅錫養——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第六款,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薪俸點為695,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九職階勤雜人員梁捷雄,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九日起終止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余玉霞,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起終止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應羅錫養的要求,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廳長之定期委任於期滿後自動終止,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張家路,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梁錦新,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鳳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潘法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吳文楓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冼頴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一等高級技術員莊欣欣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鄔燕群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陳婉欣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高錦雲,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蘆永健和胡可欣,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馮靜文,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周慧珊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一年: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張小敏,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吳凱威,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阮文雅和廖楚鈞,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朱瑞瑜,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兩年: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陳其昌和區志安,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劉致才和余千任,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簡君偉和黃梅,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董鳳秋和羅秀萍,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林惠芳,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潘倩彤、吳詠妍、梁振輝、袁守敬、柯嘉玲、方麗瑩、梁曉瑩、郭燕冰、梁學謙、彭詩慧、朱泳熹及季來君,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胡靜雯,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的批示:
應林玉娟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三日的批示:
應鍾利芬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起予以解除。
應李彩霞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八日起予以解除。
應黃用花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起予以解除。
簡俊文,其在本局擔任醫生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顏偉武,其在本局擔任醫生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和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黃文俊,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邱美佳——因沒有履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其第E-3216號護士執業牌照失效。
傅天祥、陳海青、李樹堅、練紹忻、李浩中、陳嘉杰、俞江山、容志雄、Ana Filipa Beato Conde、陳綺珊、羅志驍、陳明業、李丹——因沒有履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其分別第M-1393,M-1784,M-2023,M-2074,M-2215,M-2267,M-2298,M-2340,M-2382,M-2419,M-2466,M-2472,M-2475號醫生執業牌照失效。
萬安中醫醫療中心——因沒有履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其第AL-0298號執照失效。
厚德醫療中心——因沒有履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其第AL-0316號執照失效。
德恩(澳門)醫療中心——因沒有履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其第AL-0390號執照失效。
頌安醫療中心——因沒有履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其第AL-0396號執照失效。
日臻醫療中心——因沒有履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其第AL-0398號執照失效。
按照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李健敏——應其要求,中止第EI1799號護士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梁冬怡——因沒有履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其第T-0358號治療師(物理治療)執業牌照失效。
黃祖杰、黃嘉琪——因沒有履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其分別第T-0652、T-0653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失效。
林清萍、楊文珊、歐君彥、陳小寧、溫麗萍、陳泉旺、周欣梨、黃榮輝、梁愛迪——因沒有履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其分別第W-0261、W-0276、W-0386、W-0394、W-0466、W-0552、W-0612、W-0680、W-0692號中醫生執業牌照失效。
按照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陳樹根、李周明——因沒有履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其分別第C-0312、C-0336號中醫師執業牌照失效。
姚森、Mara Alexandra Santo Ribeiro——因沒有履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其分別第D-0061、D-0179號牙科醫生執業牌照失效。
楊麗梅、羅美華、羅文秀、盧家嬉、唐健明、黃嗣康——因沒有履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其分別第E-1511、E-2012、E-2399、E-2464、E-2706、E-2809號護士執業牌照失效。
郭寶珠——因沒有履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其第T-0342號診療輔助技術員(放射)執業牌照失效。
林嘉敏——因沒有履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其第T-0530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失效。
許樂禧——因沒有履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其第T-0432號治療師(心理治療)執業牌照失效。
陳君瑜——因沒有履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其第T-0538號治療師(物理治療)執業牌照失效。
張卓珊、梁人鳳、陳玉玲、麥嘉濠、伍玉君、黃華、羅發蘭——因沒有履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其分別第W-0138、W-0520、W-0528、W-0532、W-0576、W-0700、W-0703號中醫生執業牌照失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和第五款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蘇雅容、潘浩翔、甘慧芬、關美琪、朱嘉慧、麥秀均、王嘉俊、周志敏及岳章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六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劉敏,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雷國勝,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即在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黃紅,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七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劉淑英,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九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梁群芳,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六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黎卓然,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十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譚劍華,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本院院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三日之批示:
應李曉羚之請求,解除其在本學院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形式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本院代院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院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續期三年。
葉兆敏,本學院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余曉彤,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由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梁啓聰,本學院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由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甘俊輝,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一年零六個月,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潘婉芬,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薛崇正,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李瑞麟,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姚偉菁,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楊智輝和馬淑賢,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梁慧冰,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茲聲明,本院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勤雜人員梁沛女,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院之職務。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四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林禮賢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覃靜,本局人員編制內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應其要求,自其長期無薪假屆滿後,即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八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黎民生——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繪圖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350,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譚碧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25,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馬雄杰——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廖晨——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稽查,薪俸點350,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一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應林瑞海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二三年四月六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1)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吳祖傑在房屋局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二日於房屋局
副局長 郭惠嫻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麥哥利及洪定文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130點。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一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應黎東權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一日起予以終止。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一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