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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二)項、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文化局人員馮天雲及林玉在澳門樂團有限公司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二、上款所指人員的每月報酬由澳門樂團有限公司訂定及由該公司承擔。
三、第一款所指人員繼續為醫療福利及公積金制度作出的扣除,以臨時定期委任職位的薪俸為計算基礎;屬僱主實體負擔的部分,由澳門樂團有限公司承擔。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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