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梁毓森消防總監(編號433891)擔任消防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透過保安司司長二零二三年三月九日的批示:

羅艷蘭——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八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辦公室司長助理,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蔡君華——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二)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九條第五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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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四月四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按照審計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朱可宜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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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四月四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沙蓮達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議 決 摘 錄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議決如下:

劉藝——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三十六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公關暨技術輔助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李國輝——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八日起生效。

葉文珠及袁敏娜——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何順好——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蔣建南——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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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歐陽佩儀擔任本辦公室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李潤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及自公佈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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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二款和第四款,第九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轉入為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姓名 原職位 轉入職位 薪俸點 任用方式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劉恩瑜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4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400 確定委任
何潔玲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3 首席技術輔導員 3 380 確定委任
沙凱晴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2 首席技術輔導員 2 365 確定委任
馬騏駿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2 首席技術輔導員 2 365 確定委任
樊金鳳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2 首席技術輔導員 2 36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郭婉儀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1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350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羅敬恆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1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350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鄭詩雅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1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350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盧淑筠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1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350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鄭惠紅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3 一等技術輔導員 3 33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羅莎莎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3 一等技術輔導員 3 33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羅寶儀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3 一等技術輔導員 3 33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鄭淑儀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3 一等技術輔導員 3 33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謝孝慈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七職階,薪俸點240,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和第十四條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林思思及李倩君,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中葡傳譯及翻譯範疇),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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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盧瑞祥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退休副警長羅偉賢之遺孀韋新敏,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195,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1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份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份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二職階首席警員林文傑,為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供款人(編號6097330),基於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四項所指之原因而終止職務,並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選擇收取退休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五及第八款,並配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第二及第四款,以及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由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50點訂出。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一級護士黃紅,供款人編號301249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法院首席書記員Armando Joaquim Capelo,供款人編號605937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二。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法院首席書記員Ana Maria Gonçalves Capelo,供款人編號605938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二。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João Antonio Valente Torrão,供款人編號618677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檢察長辦公室技術輔導員Rosa Tcheu Beck Han Pon,供款人編號301945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劉淑英,供款人編號602437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廖三鳳,供款人編號605752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

《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項目之加入及有關投資基金之選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根據現行第15/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並行使現行第180/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批示:

批准加入“中國政府債券投資基金”為《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的投放供款項目,並選定“滙豐環球基金ICAV – 中國政府當地債券指數基金”為所述項目的投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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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印 務 局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黃忠星——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五)項、第六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至五十四條之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林衍傑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應有之效力,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茲聲明林衍傑,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行委員會或其工作機構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在本局擔任商務旅遊及活動處處長之定期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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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歐浩俊、鄧輝林、郭佩珊、許智豪、甘慕橋及李耀桐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美澄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周詠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8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顧嘉敏、林詠傑及馮博軒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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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鄭嘉梨——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關昕芳及劉海強,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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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黃妙玲代副局長代行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黃羨心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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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關啓榮副警務總監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蕭淑燕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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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九月六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歐澧儀,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李智乾,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何偉斌和楊智韻,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趙敏玲和何秀英,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馮海芳,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林嘉莉,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謝婉琪和葉曉彤,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關慧珊,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鍾曉冰,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黃真元,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鍾艷明,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柯美梅和薛飄榮,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林彩虹,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馮淦雄、歐陽曼茵、蔣嘉莉及黃永德,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黃家嬋,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周翠芬,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黃蔚珊,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鄭詠枝,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羅健文,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起生效;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陳思韻,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阮嘉倫,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麥偉傑,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曾淘,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陸美娟和岑大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顧問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莫天石和岑雲鵬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顧問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肖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顧問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區曦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麥德蕾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主治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楊筱禕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主治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棋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主治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俊賢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行政公職局公佈有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嚋特別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合格投考人的第四次分配任用程序的通告,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基礎建設)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十二名合格投考人馮艷如,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為期一年,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行政公職局公佈有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嚋特別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合格投考人的第四次分配任用程序的通告,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十二名合格投考人湯冠文,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為期一年,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進行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土木工程範嚋)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名合格投考人林智聰,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土木工程範嚋),為期一年,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陳穎茜——根據經第36/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第一款b)項和第四款、第15/2009 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二五年二月三日,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仁伯爵綜合醫院領導層助理。

按照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林穎欣——應其要求,中止第EI1770號護士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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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程自剛——因沒有履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其第M-2031號醫生執業牌照失效。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於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羅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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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四月四日於衛生局——局長 羅奕龍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羅潔林,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應其要求,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免職。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修改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林培源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生效日期
馮嘉輝 普通科醫生 2 26/01/2023
姚巧娟 勤雜人員 2
陳麗芳 首席技術員 1 30/01/2023
趙康琪
盧寶欣 一等技術輔導員 1 17/0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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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四月四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議 決 摘 錄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二三年三月九日議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仇健彬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海林及鄧笑屏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賀文靖,自公佈日起獲確定委任為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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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文 化 發 展 基 金

決 議 摘 錄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林仲安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黃藹苓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自本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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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趙謙溢——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的薪俸點130點,並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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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於環境保護局

代局長 葉擴林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3/2008號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馮文正為本局公共關係處處長,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起,為期一年。而其稽查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由同日起終止。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及因本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馮文正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公共關係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社會科學學士;
——公共行政碩士。

3. 專業簡歷: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至二零零八年九月,民政總署公關督導員;
——二零零八年九月至二零一零年九月,交通事務局技術輔導員;
——二零一零年九月至二零一二年三月,交通事務局技術員;
——二零一二年三月至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交通事務局高級技術員;
——二零一六年四月至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
——二零二零年六月至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交通事務局稽查處代處長;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至今,交通事務局稽查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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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民 航 局

聲 明

為著應有的效力,茲聲明,根據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1/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由於陳穎雄獲委任為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其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起終止在民航局擔任職務。

為著應有的效力,茲聲明,根據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3/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由於潘華健獲委任為民航局局長,其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起終止擔任民航局副局長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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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於民航局

局長 潘華健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區健誠,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本批示摘要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二等氣象高級技術員林美玲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氣象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本批示摘要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林慕貞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本批示摘要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本局人員編制內氣象技術員職程第三職階特級氣象技術員吳桂森,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氣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氣象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自本批示摘要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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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