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大灣區當代藝術促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9/2023。

大灣區當代藝術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大灣區當代藝術促進會」,英文名稱為「Greater Bay Area Contemporary Art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發揚愛國愛澳之精神,團結粵港澳大灣區當代藝術界,擴大多元藝術文化創作及跨領域交流,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文化藝術的融合發展,促進中西文化的交流合作,弘揚優秀的中華文化,推動澳門藝術文化產業的發展,並為實現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的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柯維納馬路星玥第三座5樓C。於有需要時可經會員大會決議遷往本澳其他地區。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1、會員分基本會員和榮譽會員。

2、基本會員:凡讚同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且擁有獨立創作之藝術作品的人士,在得到一位原本會員推薦的情況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在經理事會批准並繳交會費後,便可成為基本會員。

3、榮譽會員:在得到理事會成員推薦,並獲得全體理事會成員通過的情況下,可對為粵港澳大灣區當代藝術發展做出貢獻的個人、社會知名人士及政府相關部門人士授以榮譽會員的資格。榮譽會員無需繳納會費。

第六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會員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可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會員有監督權,可對本會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

3、會員須繳交會費,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同時該致力於發展本會會務,維護本會的團結和榮譽。

4、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由本會所有具有全部權利的基本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2、會員大會其職權包括:確定本會活動的總方針,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機關成員,審議和通過每年工作報告、理事會帳目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3、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和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4、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每次會員大會人數應由半數以上會員所組成,且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同樣該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會員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之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提交每年工作及財政報告,聘用和解雇本會工作人員及訂定其薪酬,審定基本會員入會資格並向會員大會提名榮譽會員人選及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2、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組成人數必須為三個或以上的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若票數相等時,理事長除本身的票數外,可以再投一票。

第十條

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

2、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若票數相等時,監事長除本身的票數外,可以再投一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1、會員年費。

2、社會各界人士之贊助和捐助。

3、開展會務活動或其他服務所得的收入。

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科技大學計算機科學與工程學院校友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1/2023。

澳門科技大學計算機科學與工程學院校友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科技大學計算機科學與工程學院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ntigos Alunos da Escola de Ciência da Computação e Engenharia da Universidade de Ciência e Tecnologi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 School of Computer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Alumni Association”。(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是弘揚愛祖國、愛澳門和友愛互助之精神;加強澳門科技大學計算機科學與工程學院之校友與母校、校友總會及各校友之間的聯繫,共同協助推動母校的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亞豐素雅布基街28-C號永豐大廈地下A。經會員大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及在本澳以外成立分會和設立各地辦事處或聯絡處。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榮譽會員兩種,其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作為澳門科技大學計算機科學與工程學院之畢業生,且贊同本會章程及宗旨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爲個人會員。

(二)榮譽會員:凡對校友會的發展有所貢獻或在社會某領域內有成就的人士,經理事會批准及邀請,可成為本會榮譽會員。經會員大會決議後,本會亦可邀請社會傑出人士或澳門科技大學計算機科學與工程學院之傑出校友出任榮譽會長、榮譽副會長及顧問。

第六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榮譽會員、榮譽會長、榮譽副會長及顧問可參加本會的活動及出席會員大會與理事會會議,但無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兼具個人會員身份者除外)。

第七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的贊助及政府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本會召開會員大會時,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若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可作出決議。

(五)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其他

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事會擬定修章內容,再提請會員大會議決。

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大灣區口材賦能行業促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8/2023。

大灣區口材賦能行業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大灣區口材賦能行業促進會”。

第二條

地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協華工業大廈5樓509室。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積極參與社會事務,配合政府及大灣區政策,推動人才發展,聯合成員關注社會公益事務,廣泛團結並聯絡職場上有關口材技能相關行業的青年及團體,互相幫助發展,組織培訓及參與專業認證之考核,展開與經濟、文化、技能提升和行業發展等相關的調研與探討,舉辦聯誼、業務交流及促成合作之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和企業會員兩種,入會資格如下:

1.個人會員:凡從事在專業技能及行業發展上需運用到有關口材技能的行業(如:直播主、培訓師、講師、演藝人、主持、業務人員、產品銷售員、導賞員、導遊、調解員及輔導員),且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

2.企業會員:凡位於大灣區城市內,且其業務與口材技能的運用有所關聯的企業單位,均可申請入會,該會員身份需指定一人為固定代表。

3.新會員之加入須由一位會員推薦,並以書面作出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權利及義務

1.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一)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二)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異議的權利。

2. 會員應履行以下義務:(一)遵守本會章程,支持本會工作,參與本會活動,維護本會聲譽,執行本會決議;(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三)按規定交納會費;(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及建議。

3. 凡違反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條款、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活動,及作出相關行為之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警告、以及考慮開除等處分。會員不繳交會費視為自動放棄會員資格。

第六條

經費

1.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一)會費,由當屆理事會定立,會員需按屆繳納、(二)私營機構或社會人士之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的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本會銀行存款的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2. 本會所有財產的歸屬權為本會所有。所有收益撥作會務經費。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及一名秘書,每屆任期為三年,會長連選可連任三屆,其他連選得連任。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同時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負責協助會長工作,在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依次代行會長職務。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理事長連選可連任三屆,其他連選得連任。

3. 理事會最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監事長連選可連任三屆,其他連選得連任。

3.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

榮譽名銜

1. 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卸任後,凡對會務有傑出貢獻者,經理事會通過,得受聘為永遠榮譽顧問或名譽會員,以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

2. 本會經理事會通過後,得聘請對本會有貢獻的社會熱心人士為本會永遠榮譽顧問或榮譽顧問,以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章程解釋權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

其他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四條

會徽

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新絲路合作社

Cooperativa da Nova Rota da Seda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4。

新絲路合作社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合作社中文名稱為“新絲路合作社”,葡文名稱為“Cooperativa da Nova Rota da Seda”,英文名稱為“New Silkroad Cooperative”,英文簡稱為“NSC”。

第二條

宗旨

1、本合作社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擁護「一國兩制」,「愛國愛澳」,倡導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秉承「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則合作,實現共同富裕。

2、為達成上述宗旨,本合作社尤其從事以下事務:

(1)推進「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建設。

(2)為鄉村振興服務,推動合作社建設。

(3)致力推動綠色生態,實施-守護者行動,應對氣候變化及自然生態保護,促進碳中和、減災、水資源等領域合作。

(4)增進不同城市間的合作,推進公益事業全球化及可持續貿易,搭建國際合作平台。

(5)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及融合發展。

(6)致力推動不同領域的交流及合作,共同探索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協力推動建設數字絲路、創新絲路。

(7)募集基金,加強與各界有關機構的合作,因地制宜探索不同的專業合作模式,打造面向政府、企業及相關機構的綜合性社會服務平台。

第三條

社址

本合作社社址設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澳門國際銀行大廈1507室,可透過社員大會決議更改社址及設立辦事處。

第四條

社員資格

社員可分為普通社員及名譽社員。

(1)任何願意為本合作社服務之人士,並贊成本合作社宗旨及認同本合作社章程的自然人或法人,填寫及簽署有關申請表,均可申請為本合作社普通社員,經本合作理事會批准後,便成為普通社員。

(2)名譽社員是自然人或法人獲社員大會決議賦予有關資格,條件是其可透過特別方式協助本合作社實現有關宗旨。

第五條

社員權利及義務

1、社員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社員大會並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對本合作社運作及工作有提出建議之權利;

(3)參與、協助本合作社舉辦之各項活動,享有本合作社各項福利。

2、社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及決議;

(2)按時繳交社費;

(3)不得作出損害本合作社聲譽之行為。

3、若社員故意違反本合作社章程,或嚴重有損本合作社聲譽或利益者,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嚴重者可由理事會提議,經社員大會通過後,終止其社籍。惟當事人在該次大會有出席權及抗辯權。

4、社員無故欠交社費一年或以上者,將暫停其社籍,其一切社員權利在補交社費後方得恢復。

第六條

組織機關

1、本合作社組織機關包括:

(1)社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2、本合作社社員大會社長、副社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

社員大會

1、社員大會為本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社員組成,負責修改社章;決定社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等。

2、社員大會設社長一名,副社長若干名,秘書一名,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

3、社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社員大會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社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出席社員人數不足法定人數,則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社員人數多少,均可進行決議,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4、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合作社或延長本合作社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合作社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社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理事會成員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並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3、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理事會可按需要設立秘書處、若干部門和委員會。

第九條

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合作社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監事會成員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並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3、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監事長和副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4、監事會有權審核理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並將審議結果向社員大會報告;監事會有權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和財務開支狀況,各監事會成員均可列席本合作社各機關會議。

第十條

經費

1、本合作社經費來自社員社費,開展活動之收入,政府資助及任何不附帶條件之捐獻和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2、本合作社經費用於日常運作之經常性費用及工作活動費用。

第十一條

榮譽職銜

本合作社可聘請榮譽社長、名譽社長、名譽顧問、顧問以及其他名譽職銜之人士,以推進會務發展。上列榮譽職務人士,可列席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會議及其他會議。

第十二條

附則

本章程若有遺漏或不清晰之處,按澳門現行有關法律處理。

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粵港澳大灣區香雲紗促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8。

粵港澳大灣區香雲紗促進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大灣區香雲紗促進會”,中文簡稱為“大灣區香雲紗會”,英文名稱為“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Xiangyunsha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GBA-XYPA”。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8號提督半島23樓A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 宏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繼承中華非物質文化遺產,促進香雲紗文化發展與教育及創新,促使香雲紗文化及技藝代代相傳;

2. 致力推動、推廣、鼓勵、提倡、協助粵港澳大灣區香雲紗領域的促進與交流,促進社會重視香雲紗領域的意識,保護香雲紗商標專利權益;普及香雲紗知識,開展關於香雲紗主題相關活動,並為發展香雲紗主題進行資源的開發工作;

3. 開展及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及各地有共同目標的文化、學術及社會活動團體的合作與交流,舉辦研討會和展覽會,為雙方會員提供互惠利益;指導會員辦理專利權申請,協助會員把香雲紗產品商業化,出版發明/專利書刊,介紹香雲紗最新資料及資訊;

4. 促進粵港澳大灣區社會的香雲紗技術和經濟發展;維護會員合法的、正當的權益。

第四條——凡認同及遵守本會章程者,經本會會員推薦及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1. 出席本會會員大會;

2. 有投票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 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4. 享受會員福利。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2. 向本會提供正確的聯絡資料(資料保密);

3. 繳交會費。

第七條——如有會員作出任何違反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的行為,或有損本會利益者,理事會可對其作如下處理:

1. 勸告;

2. 書面警告;

3. 予以追究;

4. 開除會籍。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審議年度報告;修改章程;選舉產生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及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議重大會務。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召集須於會議召開的八日前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 開會時如出席會員人數不足半數,則應順延一小時後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可進行決議。決議則以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為有效,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5. 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6. 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

7. 修改會章、解任當屆組織機關之據位人的決議,均須獲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會員的贊同票通過。

8.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9. 會長或由會長授權之副會長、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的任一人可為本會的對外代表。

第十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不少於三名、理事不少於三名及秘書長、秘書、財務各一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擔任。

3.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開。

4. 根據會務發展需要,經理事會決議,理事會可設立不同職能部門,各部門負責人及部委經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5. 經理事會通過,本會可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學者出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並發給聘書。

第十一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審查理事會之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本會財產;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2. 監事會由不少於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本會舉辦之活動收入及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或捐贈,如有需要時,經理事會通過,可向本會會員、社會人士、政府及團體機構等籌集之。

第十三條——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健康科學推廣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7。

澳門健康科學推廣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健康科學推廣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Health Science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HSP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4樓N室,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推廣健康科學知識和凝聚社會各界人士共同推動澳門居民健康發展、並積極提升居民的健康科學知識水平。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的類別和資格

本會會員分為一般會員和專業會員,入會時均需繳交入會費:

(一)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可向理事會申請成為一般會員。

(二)符合上項規定且具有大專或以上的相關專業學位,可向理事會申請成為專業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本地會員有參加會員大會會議的權利,並享有發言、提案、表決、選舉、被選舉及上訴之權利;外籍會員有參加會員大會會議及發言權。

(二)享有參與本會活動及福利之權利;

(三)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二、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服從本會之議決事項;

(三)繳納入會費及按期繳納常年會費;

(四)答覆本會諮詢及調查事項;

(五)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六)如有個人資料之更改,要主動與本會聯絡,給予更正。

三、專業會員尚享有本會賦予的其他權利,但以有益於相關專業的目的為限;專業會員尚有義務協助和支持本會職責範圍內的事務。

四、一般會員和專業會員繳納等額的常年會費,常年會費金額由會員大會決議訂定和變更;經會員大會決議,尚可免除繳納常年會費。

五、會員可隨時退會,但必需於退會時繳回一切憑證,如有積欠之費用,亦應一併繳清,但其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均不獲退回。

第六條

紀律和處分

一、會員如作出違反法律、本會章程或本會決議之行為,經由理事會決議,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停權、甚至開除會籍的處分,並於上訴無效或申訴期過後公告之。

二、非本會會員或已退會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進行任何活動,否則本會保留追究權利。

三、本會會員遭理事會處分時,可於一個月內向監事會提請申訴。

四、自實施違反紀律事實之時起計經過一年,追訴權隨即因時效而消滅。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的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尤其有以下權限:

(一)修改會章;

(二)選舉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會務方針;

(四)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五)訂定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長對外代表本會,當會長不能視事時,由理事長暫代之。

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會員大會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進行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會長在會員票數相同的情況下可以多投一票。

六、本會會員不能委託他人代為出席任何會議及投票。

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八、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委員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當理事長不能視事時,由副理事長暫代之。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委員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當監事長不能視事時,由副監事長暫代之。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

(二)會員常年會費;

(三)利息;

(四)捐獻;

(五)其他合法收入。

二、本會之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本會經費預算、結算,於每年度前、後兩個月內編訂,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公告。

四、在不影響民法典第153條的規定下,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由會員大會決定處理方法,由理事會處理有關政府相關註銷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最後規定

一、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均按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處理。

二、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公佈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社會工作與養老專業服務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0。

澳門社會工作與養老專業服務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社會工作與養老專業服務協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興海閣、興富閣)22樓G座。

第三條

宗旨

一、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

二、本會宗旨為:

(一)培養及提升社會工作者及長者服務從業員的專業素質;

(二)推動粵港澳大灣區社會工作及長者照顧服務專業的經驗交流和發展;

(三)為會員及從業員爭取公平合理的權益;

(四)推動內地與澳門的人才發展和交流;

(五)促進內地與澳門的社會工作專業培訓。

第四條

存續期

本會存續期屬無限期。

第五條

收入來源

本會收入來源為會員繳交的會費、提供活動或服務時收取的合理費用、經理事會同意下接受本地及海外的資助或捐獻。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會員資格

一、凡就讀社會工作學高等專科或以上學位課程者及從事社會服務工作的人士,認同本會章程,歡迎申請加入本會。

二、經會員推薦及理事會審議通過接納後,方成為會員。

第七條

會員權利

一、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在大會中有表決權利;

(二)有選舉與被選舉的權利;

(三)有參與本會事務及活動的權利;

(四)有建議及提出異議的權利。

二、欠交會費的會員於相應年度中止行使其表決、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直至繳交會費。

第八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遵守本會會章;

(三)遵守會員大會及理事會各項決議;

(四)按時繳交會費;

(五)不得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及權益的行為;

(六)沒有理事會的書面同意,任何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參與任何對外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九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權力如下:

(一)訂定本會工作方針;

(二)決策各項會務;

(三)根據各候選名單,選出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及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四)解除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及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的職務;

(五)根據理事會的書面報告,審議開除會員會籍;

(六)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的年度報告或特別報告;

(七)議定會費;

(八)修改本會章程。

二、會員大會之組成及召集: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但最多可連任三屆;

(二)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會員大會會議,由理事會召集;

(三)應由理事會三分之二成員決議或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聯署提請理事會召集,可舉行特別會員大會;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會員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會員大會的召集最少要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必須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最少五名成員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成員經會員大會選出。

二、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理事、秘書各若干名及財政一名。

三、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但最多可連任三屆。

四、理事會之權力:

(一)執行各項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政策,開展各項會務活動及計劃;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報告;

(四)批准或拒絕申請人入會;

(五)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建議,開除會員會籍;

(六)在有需要時,可組織專門工作小組。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最少由三名成員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成員經會員大會選出。

二、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秘書各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但最多可連任三屆。

三、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的工作,查核本會賬目,並對本會每年賬目報告作出意見。

四、監事會可派出代表出席理事會會議,可發表意見,但無表決權。

第四章

章程的修訂

第十三條

章程的修訂

修訂章程須經由會員大會通過,有關之修訂條文須最少提前八天附於會員大會召集書通知各會員。

第五章

最後規定

第十四條

本會之解散

如因特別理由需要解散,依法必須經會員大會投票,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票數贊成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

補充規定

本章程未有規範的內容,將根據澳門現行相關法例執行。

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臨床皮膚科協會

Associação de Dermatologia Clínica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及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3。

澳門臨床皮膚科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臨床皮膚科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rmatologia Clínic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The Macau Association of Clinical Dermatology”。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氹仔海洋花園大馬路海洋花園桃苑17樓C座。根據本會需要,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支持澳門政府依法施政,為行業發展作出貢獻;爭取及保障本澳皮膚科從業人員的合理權益;促進本澳與國內外皮膚科從業人員交流及合作,為澳門市民服務;提高本澳皮膚科從業人員的學術水平及專業質量;為政府制定業界的相關法律、法規、認証等事務,提供專業建議。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具備以下條件者,均可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及繳交入會基金,便可成為會員。本會會員分為功能會員、非功能會員和榮譽會員:

1. 功能會員:在臨床皮膚科醫學相關的醫療技術人員;

2. 非功能會員:凡任何對本專業有興趣的醫療服務人士;

3. 榮譽會員:在臨床皮膚科醫學有特殊貢獻者。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

(一)功能會員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對會員大會的議案作出表決或提出異議,且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非功能會員和榮譽會員有權列席會員大會,但不能對議案作出表決或提出異議,亦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所有會員均有權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

(一)出席或列席會員大會,支持和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繳交入會基金及按時繳交會費,如無特別理由,兩年或以上不交會費者,將以自動退會論;

(三)未經理事會批准,不得以本會名、名譽及會徽組織及參與任何活動及接受任何機構或個人資助;

(四)自願退會者應提前書面通知理事會;

(五)遵守澳門法律、法規,不得以本會名、名譽及會徽組織及參與非法活動。

第七條

會員資格的喪失

若會員違反會章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行為者,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討論及審議,按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開除會籍及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及解任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功能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需至少達到全體功能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方可進行決議;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時,則一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可進行決議和表決議案,但不可以進行本條第六款的議案。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1名,副會長1名及財務1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會員大會會長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當會員大會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代行其職責;若會長不能視事時,召開會員大會重新選出新會長。

(五)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功能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須獲出席之功能會員的絶對多數票贊成,方能通過生效,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修改會章、解任當屆組織機關據位人之決議,均須獲不少於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之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處理及決議行政工作;討論及安排會務活動;執行會員大會作出的決議;管理及決定本會資產及資金運用,修訂入會基金及會費。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常務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主持,副理事長協助之,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務。

(四)理事會會議必須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及行政活動,查閱帳目及財政收支狀況。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二條

顧問及榮譽會長

(一)理事會按會務需要,可邀請若干人士擔任本會顧問,任期與該屆理事會成員一致;

(二)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的審批,本會榮譽會長稱號可授予社會人士;

(三)顧問及榮譽會長必須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權益及社會聲譽;

(四)顧問及榮譽會長可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但無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權利;

(五)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有解任顧問及榮譽會長的權力。

第十三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會員大會會長、理事長或由理事會會議決議選出代表可代表本會辦理各種有關手續及簽署有關文件,所有文件必須由會員大會會長、理事長或理事會會議決議選出代表簽名及蓋本會公章方可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源於會員繳付的入會基金及會費;本會舉辦學術活動的各項收入;本會會員及社會各界人士、社團、機構、企業或政府對本會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及資助。

(二)本會的收益作為日常辦公經費及會務活動基金。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章程生效及解釋權

(一)本會章程由刊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生效;

(二)會員大會有本會章程解釋權。

第十六條

會徽

本會會徽如下圖。

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模型文化交流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1。

澳門模型文化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模型文化交流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Model Culture and Exchange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廣及增強內地,海外與澳門的模型文化交流及推廣。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大三巴幸運圍4號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擇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内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别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别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喜靜Chan Ka Che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東莞大嶺山聯誼會”

«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Da Ling Shan Dongguan de Macau»

«Macao Dongguan Da Ling Shan Friendship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e registo nos Serviços de Identificação de Macau, que por instrumento particular outorgado em 3 de Abril de 2023, arquivado e registado neste Cartório no livr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1 do artigo 22.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sob o n.º 3/2023, foi constituída entre Lei Lai Fong Patinda 李荔芳 (2621 5408 5364) e Lei Chi Kan 李志勤 (2621 1807 0530)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são os seguintes:

澳門東莞大嶺山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 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東莞大嶺山聯誼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Da Ling Shan Dongguan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Dongguan Da Ling Shan Friendship Association”,簡稱“MDLSF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擁護基本法,支持一國兩制,共建和諧社會。團結鄉親、互愛互助、敦睦友誼,著力推動澳門高端科創、現代金融、專業服務、高層次人才和青年等資源與大嶺山鎮全方位充分鏈接、為鄉賢事業發展作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定於澳門公局新市西街14號地下。經本會領導機構同意,可遷移本澳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入會

凡屬居東莞大嶺山同鄉(包括親屬)或其他澳門籍人士,贊同本會宗旨,不分性別、年齡,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由本會會員介紹並經本會理事會審查批准,方可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和義務

會員權利包括:

(一)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

(三)可享本會所辦的康樂、體育、福利等活動之權。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

(二)履行本會之決議,協助本會推進會務,促進大嶺山與澳門間聯繫。

(三)經費可由本會會員自願贊助,數額不設上限。

第六條

退會

(一)會員如有不遵守會章,損害本會名譽或觸犯當地法例者,經由理事會議決得開除其會籍。

(二)會員凡自動退會或被開除者,其前已捐贈或繳納之各種費用概不發還,並同時停止其享有之一切權利。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組織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决定會務方針及重大事宜;審查及批准理事會、監事會成員;選舉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依章召開會員大會;組織籌募經費。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且理事會得設立秘書處以及不同功能的委員會,以執行及協調理事會的工作。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議決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議決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名譽職位

(一)本會設有創會會長,第一屆會長退任後聘任為創會會長。

(二)凡熱心公益,德望昭著或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東莞大嶺山同鄉或者其他澳門籍人士,得贈予本會名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銜,亦得聘任不同界別的卓越人士為本會名譽顧問,藉此加強推進會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取得

(一)本會經費除由會員贊助費用外,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由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研究籌募之。

(二)本會是非牟利機構,可接受社會人士、當地政府機構及社會團體之贊助。

第十三條

使用

(一)本會須開立及調動銀行帳戶、提存現金、發出、簽署、承兌、開具和背書匯票、本票、支票和任何其他債權證券及簽署其他銀行文件,均須由大會會長、理事長、監事長3人中之最小2人共同簽名方有效。

(二)本會款項,除正常開銷外,如有特別支付,必須獲理事會決議通過,方得動用。

第五章

附則

本章程之確定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3 de Abril de 2023. — A Notária Privada, Mok I Le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睿賢女性協會”

«Associação das Senhoras Elegantes e Sábias»

«Association of Elegant and Wise Madams»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e registo nos Serviços de Identificação de Macau, que por instrumento particular outorgado em 3 de Abril de 2023, arquivado e registado neste Cartório no livr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1 do artigo 22.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sob o n.º 4/2023, foi constituída entre Lee Wai Yan 李慧茵 (2621 1979 5419) e Sin Man Heng 冼敏卿 (8112 2404 0615)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são os seguintes:

睿賢女性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本會定名為“睿賢女性協會”,中文簡稱為“睿賢女協”,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s Senhoras Elegantes e Sábias”,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Elegant and Wise Madams”。

第二條——會址:本會的會址設於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14號祐順工業大廈11樓A,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可隨時另遷別址。

第三條——本會是一個具有法人資格的團體。本會的法人代表為本會的會員大會主席。

第四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性質團體,宗旨為提升女性綜合素質、樹立傑出女性榜樣。幫助貧困、殘障婦女、兒童及長者,推動全球女性人才培養、維護社會穩定及促進世界和平與發展,促進全球家庭共享和諧與幸福,宣揚熱愛祖國、熱愛澳門、服務社會等精神。

第二章

組織

第五條——會員

認同本會章程的自然人,凡是女性並贊成本會宗旨,且認同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

1.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甄選程序及資格根據民法典規定由本章程訂定為之。

2. 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討論與表決。

3. 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二、會員的義務:

1. 遵守章程,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2. 積極支持會務發展,推動會務及促進會員之間的合作。

3. 繳納入會費和年費等。

第七條——會員退會:應提前壹個月書面通知理事會。

第八條——取消會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三分之二決議可被取消會員資格。

一、違反本會章程,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

二、被取消會籍的會員,除不再享受本會任何權利外,還須負責償還所欠會務經費。

三、會員提出申請退會。

第三章

機關

第九條——本會機關如下: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有權限提名及選舉會員大會領導層、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修改及通過本會章程,以及決議本會重大事項。會員大會設有主席壹名、秘書壹名、以及副主席壹名,任期三年為一屆,得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由主席領導理事會工作。理事會設有主席壹名、副主席壹名及理事若干名,理事總數最多為七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二、有需要時,理事會可設立秘書處,主要負責本會文書、公共關係及諮詢服務等日常事務工作。

三、根據需要,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專門委員會。

第十二條——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成員包括主席、副主席及監事各壹名,總人數為三名成員。監事會負責監察日常會務工作及核查收支項目。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由會員大會主席主持,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於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議程,並須有半數以上之會員出席方為有效。特殊情況下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議召集和召開方式參照上述會員大會執行。

第十四條——每位會員有一票表決權,決議取決於出席者過半數票,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如遇人數不足,則依照開會時間順延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召開,其出席人數則不受限制,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均被視為合法舉行,但法律規定除外。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經理事會決議過半數通過,本會得接受社會賢達、各界人士、法人及/或團體贊助,以及政府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章程之解釋及修訂

第十七條——本章程之解釋及修訂權屬會員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如要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七章

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主席團主席

第十八條——本會可聘請社會知名人士、行業領袖等為本會的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主席團主席。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主席團主席的聘請和解聘由會員大會提出、審批後實施。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章程如有未完盡事宜,悉依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公佈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樣為之。

第二十一條——會徽

本會會徽如下: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3 de Abril de 2023. — A Notária, Mok I Le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11頁與存放於本署之1/2023號設立社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其更改檔案組第1號文件之“澳門高等藝術學會”設立文件及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11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 documento constitutivo e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澳門高等藝術學會»,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 no maço n.º 1/2023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澳門高等藝術學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高等藝術學會。中文簡稱為:高等藝術學會。英文名稱為:Macao Association of Advanced Arts。

第二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可寧紳士街4號。

(二)本會可經由會員大會議決更換會址。

第三條

設立期限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其存續期不設期限。從註冊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永久性社團組織。

第四條

性質及宗旨

本會宗旨為:

(一)促進中西方文化藝術交流與學術合作。

(二)為中外人士在中國及海外繼續接受藝術高等教育提供機會,提供藝術方面的前期培訓,並開辦相關藝術類課程並進行學術研究,培養頂尖藝術人才。

(三)提供社會服務以及開展與同類機構的合作,以發展音樂電影等表演藝術,服務澳門社會,促進澳門文化藝術發展,並推動公民教育。

(四)為達成上述目標,本會將致力於開辦及管理不同類型的教育、教學研究、出版、文化、媒體、人才培訓機構,由本身或與本地或外地的其他實體合作進行;組織、參與及贊助與本會宗旨配合的活動;編輯、贊助、捐贈、印刷出版教育及其他種類的書籍與會訊;參與宗旨與本會相同或類似的其他機構或院校。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類別

(一)本會會員分為機構會員與個人會員。

(二)機構會員或個人會員在本會擁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會員入會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填寫入會申請表,繳納會費,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交納會費的義務。

第八條

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理事會。

第九條

開除會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過半數成員同意通過即被開除會員會籍:

a)違反本會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

b)機構會員處於破產狀況或已停業者;

c)逾期三個月未繳會費並在收到理事會書面通知後七日仍未繳者。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帳目。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1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提出書面申請時(申請書須明確地載列擬處理的事項),則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會議由會長主持,若會長缺席時,由會長指派任何一位副會長代為主持。秘書負責協助有關工作及繕錄會議紀要。

(五)平常會員大會的議程必須有以下內容:

1、討論和表決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2、討論和表決監事會的意見書。

(六)會員大會會議需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爲有效會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七)會員大會表決議案,採取每個會員一票的投票方式決定,除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議案均須出席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八)會員如不能參加大會,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並須在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將委託書送達本會會址。

(九)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事務。理事會為本會的最高管理組織,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及秘書一人及理事若干名,理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任滿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成員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副理事長及秘書協助理事長工作,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按序替代之。

(二)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理事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理事會會議有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理事長有權再投票。

(三)理事會得視乎會務需要,設置名譽職位。

第十三條

理事會的權限

(一)理事會的權限如下:

1、舉辦各種為達成本會宗旨的必要活動。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依法代表本會對外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權力。

4、依章召集會員大會,提交當年工作報告與財務決算,並提交下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5、批准會員入會、退會及開除會員會籍。

6、僱用職員、編配工作、聘請法律顧問和核數師。

7、確立入會費及周年會費金額,接受會員或第三者的捐贈。

(二)理事長的權限如下:

1.主持理事會會議,

2.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檔、合同,必須由理事長連同一位理事的聯署簽名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本會銀行戶口之運作時,具體方式由理事會決定。

第十四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舉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並在其中選出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任滿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如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四)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有權再投票。

第十五條

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會的權限如下:

(一)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內部守則;

(二)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審查本會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四)對理事會的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六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經費不足或有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本會有權取得動產及不動產,以便設立及管理本章程第四條所指的機構;

(三)本會得接受政府、公共及私人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及利益相違背的條件。

第十七條

支出

(一)本會可贊助與本會宗旨配合的活動;

(二)發放助學金及研究金;

(三)贊助或捐贈與本會宗旨相關的活動。

第十八條

帳簿

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並須每一年將上述帳簿呈交本會核數師查核。

第五章

附則及過渡性規定

第十九條

章程的解釋,修改及本會的解散

(一)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大會的會員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二)本會的解散權屬於會員大會。解散本會的決議,必須經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三)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二十條

過渡性規定

本會註冊後二年內,須舉行會員大會,選出大會各組織的據位人,期間,本會的管理和財務工作由創會會員負責或由創會會員授權委託人負責。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8 de Março de 2023. — O Notário, Cheong Kuai Hong.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私人公證員 張貴洪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自由創作舞蹈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0/2023。

澳門自由創作舞蹈協會

修改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性質)

本社團定名為「澳門抱負舞蹈協會」;中文簡稱「抱負舞蹈協會」,英文 「Aspiration Dance Association Macau」;英文簡稱「Aspiration.D.A」,(以下簡稱本會)。本會為一非牟利性質團體法人,本會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條

(地址)

1. 本會會址位於澳門羅白沙街昌明花園第一期金星閣15樓I。

2. 保持不變。

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空手道正剛會

Associação de Karate-Do Seigokan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空手道正剛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Karate-Do Seigokan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Seigokan Karate-Do Association”,中文簡稱為“澳門正剛館”,葡文簡稱為“AKSM”。會址設於澳門東望洋新街89號興發大廈地下A座,經會員大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Artigo primeiro

Denominação e sede

A Associação tem a denominação «Associação de Karate-Do Seigokan de Macau», em chinês “澳門空手道正剛會”, e em inglês «Macao Seigokan Karate-Do Association», abreviadamente designada com as iniciais em chinês “澳門正剛館”, e em português «AKSM», com sede na Rua Nova à Guia, n.º 89, Edifício Heng Fat, R/C A, Macau, a qual poderá ser alterada por deliber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人力資源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鏡湖馬路51號。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點。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

1. 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一歲本澳居民且合乎下列條件之一申請者,經理事會審批,可成為本會正式個人會員。

1)具大學本科畢業者或以上學歴者;

2)從事人力資源管理與發展之工作者、研究者。

2. 團體會員:凡設有人力資源部門的本澳合法機構、團體均可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經理事會審批通過後,可正式取得團體會員資格。

第十一條——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理事會由不少於9位成員組成(成員的數目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財務長、理事及青年委員會若干人,理事會成員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四條——理事會可聘請本澳及外地素孚眾望,對本會有積極貢獻之人士,指導本會會務工作,具體職銜由理事會決議。

第十五條——監事會由不少於3位成員組成(成員的數目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秘書若干人。負責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稽核其財政收支,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成員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監事會每季最少召開會議一次,由監事長召集,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成員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由出席者以絶對多數贊同票作出,法律或本會章特別規定除外。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監事長可多投一票。

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山板芙聯誼會

Associação de Amizade Zhongshan Banfu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四章

第八條——會員大會

1.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會員大會之職權為通過修改會章,制定會務方針,討論及決定本會重大事宜,選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各若干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當届會員大會會長主持,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若有過半數會員提出請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進行會議,若不足法定人數,會議延後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得議決事宜。

5.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參與社會活動。理事會負責主管一切會務之運作。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處理各項日常會務。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

第十一條——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

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長者體育總會

União Geral das Associações Desportivas dos Idosos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其成員為若干名,但必須是單數,其中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5-35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1-2人、秘書3-6人和理事50-120人,秘書處負責日常會務工作,聘請專職人員擔任財務工作,其餘各理事之職務由理事會決議指定。

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影業協會

Associação da Indústria de Cinema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上海街廣發商業中心十七樓A座 ,倘有需要,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改,以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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