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三年三月十日批示:
庄永燊——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九日起續期一年。
張國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在政府總部事務局擔任職務之日自動終止。
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三年三月三日批示:
本局人員編制韋華珍——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日起晉階至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85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古夢思,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九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45點;
——譚健達,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20點;
——馮惠琴及梅詠思,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九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
——高彼得、譚子盈及黃莉莉,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九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30點。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日批示:
譚健達——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批示:
張國基——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條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三款(五)項、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六款的規定,獲聘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735點,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生效。
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因工作需要,吳子健,法務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起終止其在本辦公室擔任顧問之定期委任,並於同日返回原部門。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梁偉鑾,本辦公室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調任至行政公職局之日起,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特此聲明
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於廉政公署——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按照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署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潘亦廣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署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許子豪、楊麗敏、楊婉珊、關志朗及黃思雅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署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周浩然及陸艷琳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照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朱可宜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茲聲明,本署綜合支援廳廳長黃振方,應其本人要求,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起終止其定期委任,並由同日起返回原職位,擔任本署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沙蓮達
摘錄自警察總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王敏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4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日所作的批示:
何錦麗,一等關員編號107920,根據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五)項、以及第十一條第三款至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海關關長秘書,由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海關
助理關長(代任) 岑錦棠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b)項、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初級法院辦事處人員編制第三職階法院首席書記員林瑞芬,屬確定委任,獲批給長期無薪假,由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起至二零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五條,以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本辦公室翻譯輔助廳廳長張玉超碩士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三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及第五條,以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本辦公室人力資源處處長曾華富學士及司法事務處處長梁珮雯碩士的定期委任均獲續期一年,分別由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及四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麥漢鈞,獲確定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勤雜人員馮黃婉志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簡鳳瑤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按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鄧棟仰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薪俸點48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按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楊穎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David Carlos Santos Almeida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40點,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鍾少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40點,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洛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麥營及王志威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220點,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周偉迎
按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三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公園處處長吳紹偉、自然保護研究處處長陳海峰、自然護理處處長黃繼展及綠化處處長郭菲力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等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職級調整,皆自本決議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市政建設廳:
曹安石——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60點。
行政輔助廳:
黎美恩——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560點。
組織及資訊廳:
李成就——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560點。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懲教管理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陳秀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014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三月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博彩監察協調局第一職階顧問督察盧錦賢,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833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九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三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9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第四職階法院初級書記員戴麗詩,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333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款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三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護士監督白約翰,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392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款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三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前民政總署退休半熟練工人李發之遺孀吳妹,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60194,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8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退休首席關員白朗古之遺孀顧幼蘭及女兒白加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5014,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8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退休三等警員葉廣陞之遺孀梁珠,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68799,每月的撫卹金是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再配合第16/2018法律第一條所規定的最低撫卹金薪俸點,由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勤雜人員郭鳳月,供款人編號601169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檢察長辦公室重型車輛司機譚德成,供款人編號604628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房屋局高級技術員李敬康,供款人編號611970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法務局工作人員Laura Cristina Vogado Pereira Roque,供款人編號613031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市政署技術輔導員陸厚池,供款人編號621645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勞工事務局高級技術員方德貴,供款人編號301264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技術員李家順,供款人編號301715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六。
市政署勤雜人員歐陽兆堅,供款人編號605022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技術工人鄧偉明,供款人編號606295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轉入為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姓名 |
原職位 |
轉入職位 |
薪俸點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石偉龍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350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為著應有的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以兼任方式擔任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主任的定期委任於期滿時,即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自動終止。
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代主任 鄭渭茵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陳永健——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機械及材料範疇),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四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八日之批示:
陳漢生——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擔任副局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之批示:
陳凱詩——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擔任工商業支援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劉傑麟——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擔任促進營商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龐啓富——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擔任研究廳廳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之批示:
楊鉅安,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簽訂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執行同一職務,為期三年,由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曾倩盈及冼頴康,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及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八日之批示:
黃鴻昇——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晉階至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梁鍵璋——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黎淑清——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許李豪——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陳繼光,因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自動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 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黎慶偉及吳紫茵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鄭藝媛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羅傑瑩及區敏華,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督察陳結儀,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督察。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思榕及譚樂恩,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劉家豪——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本局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5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陳冬妮及劉毅堅,為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技術輔助人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孫淑儀——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85點,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於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
秘書長 陳元童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第六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甘梅桂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日起晉階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4/DIR-PJ/2022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譚永漢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晉階為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十六)項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二款(二)項、第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十)項,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技術偵查處處長謝炳權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Bruno Alexandre Capelas Gonçalves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潘少聯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九日起晉階為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80點。
摘錄自本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3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吳加馮及鄭社俊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晉階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4/DIR-PJ/2022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萬榕根及鄺志遠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晉階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點。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批准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陳羽,轉入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作出之批示:
按照刊登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八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晉升至高級警長職級的晉級培訓課程錄取開考之最後成績名單,排名第一至六名的合格投考人,根據第3/2022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獲錄取修讀於二零二三年四月至十月期間舉行之晉升至高級警長職級的晉級培訓課程,名單如下:
序號 |
姓名 |
職級 |
1 |
王曙南 |
警長 |
2 |
何嘉敏 |
警長 |
3 |
吳永強 |
警長 |
4 |
陳玉林 |
警長 |
5 |
張凱欣 |
警長 |
6 |
梁銘隆 |
警長 |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葉奕韜,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配合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點,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之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關昕芳及劉海強,屬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
劉家寶,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之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蘇捷雄,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三日起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點;
歐陽長喜,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日起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梁天明,人力資源處處長,屬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王巧清,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關昕芳及劉海強,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期間為三年),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懲教管理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陳秀芳,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日起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
懲教管理局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柯曉國,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應其要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警員Dhruba Prasad Amgai,屬行政任用合同——應其要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黃妙玲代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黃詠龍 |
首席技術員 |
1 |
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四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蕭永康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呂小玲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余飛燕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九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謝玉滔 |
勤雜人員 |
3 |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梁日昇獲以臨時委任方式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故其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自動終止。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張麗瑩獲以臨時委任方式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故其在本局以臨時委任方式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關啓榮副警務總監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四日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經第17/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黃嘉祺副局長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經第17/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20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的規定,本局非高等教育廳廳長張子軒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經第17/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20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的規定,本局小學及幼兒教育處處長蔡敏芝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經第17/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2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局青年發展處處長譚兆華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經第17/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2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財政財產處處長陳安琪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
梁雪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蔡穎琪,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禤配兒、黃家榮及黃淑玲,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杜惠卿,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周鳳儀、張榮鎮及李樹洪,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張文心及邱玉珍,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莊佳煥、駱明及戴美琴,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王勁秋,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35,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羅苑琪,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梁良雪,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
Rita Álvares Gomes de Amorim Mergulhão Ó,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黎綺華,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陳志明——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十二條及其附件二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330,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三月六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及表四、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4/2021號法律《修改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第七條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湛家迪,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李希寧,第二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許鏡安——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以及第4/2021號法律《修改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第七條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黃月明、蘇綺薇、姚益群、范雪瑩、柯勁山及陳幗慧——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吳小紅——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陳志成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同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同日起予以解除。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裴先美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同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同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何健茵,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與其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與本局下列工作人員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何嘉欣——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郭澤民——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庄惠霞——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俞文芊——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
李玉萍——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呂思慧——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蕭慧淇——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楊曉彤——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七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本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林瑋婷獲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宗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家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雷國勝──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三款的規定,黃鳴銘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仙紅、楊深澤、張君賢、陳穎及郭允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徐敏珊和馬柏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冼惠琼、郭佩敏、譚鳳蓮、張嘉敏、陸智威、譚志強、王一群、鄭芷穎及馮健成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佩琛和許德富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麥碧娜、蔡英靈、蔡歡迎、黃偉棋及盧小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郭鳳群、陳柳純及黃婷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朱笑君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少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官淑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譚嘉誠──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黎冠豪──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試用期六個月:
古雨謙和鄭景生,從二零二三年一月四日起;
廖延林、曾志豪及周兆祥,從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日起。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歐釗──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黃仲瑜──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二零二三年二月六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三款和第五款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張翠恩和吳柏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吳彥莉和張靜雯,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官淑敏、潘綺雯、譚文欣、許劍偉和呂偉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胡靜君和林細余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吳佩鳳、張寶儀及黎碧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蘇詩煒和黃健能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郭詠荷,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陳曼珧和黃家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梁曉藍,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因本局文誤,使刊登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期第二組內第2,560頁的批示摘錄中文版本有不正確之處,茲更正如下:
原文:“李淑嬌,……”
應為:“李淑僑,……”。
因本局文誤,使刊登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期第二組內第2,567頁的批示摘錄葡文版本有不正確之處,茲更正如下:
原文:“Castiho Rosinda, ……”
應為:“Castilho Rosinda, ……”。
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核准向永年醫藥國際有限公司發給“永年醫藥國際”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編號為第334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1號昌龍工業大廈1樓G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1號昌龍工業大廈2樓H座。
基於下述商號不具備經三月二十五日第20/91/M號法令修改的第58/90/M號法令第六十七條d)項所規定的發出准照的一般要件,取消編號為第30號以及商號名稱為“德旺藥行”的准照,其營業地點為澳門俾若翰街114號宏基大廈地下J舖。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之批示:
核准向國泰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發給“國泰藥房(怡南分店)”准照,編號為第422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亞馬喇土腰(關閘馬路)64-G號怡南大廈F座地下及閣樓,總辦事處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49號激成工業大廈第1期4樓D座。
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張麗莉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楊少蘭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李嘉傑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葉頴姿——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歐愛嘉,本局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的規定,批准轉入為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程,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下列人員於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李瑞筠——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黃達強——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1)項及第三款,以及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房屋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劉雪瑩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2)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張傑彬及鄭帝然在房屋局擔任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分別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三日及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2)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房屋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馮靜子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房屋局下列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續期一年:
——劉業健、梁啓明,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六日起生效;
——岑靄詠,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吳玉珍,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梁焯南、余章吉,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房屋局
副局長 郭惠嫻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雷國勝,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二等氣象高級技術員林美玲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氣象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林慕貞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林慕貞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於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山禮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