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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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23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梁永權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作為簽署人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珠海市氣象局簽署《珠澳相控陣天氣雷達項目合作協議書(2023-2025年)》。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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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5/2005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海事及水務局副局長郭虔為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並擔任副主席。

二、委任財政局代表陳煒康為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

三、委任以下人士為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的候補成員:

(一)海事及水務局政府船塢廠長李榮勝為郭虔的候補人;

(二)海事及水務局財政處處長蕭錦明為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的候補人;

(三)財政局張祖強為財政局代表陳煒康的候補人。

四、本批示委任的正選成員及候補人的任期為兩年。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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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7號行政法規《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第十三-A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評審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主席唐玉萍,代任人朱振威;

(二)委員黃超法,代任人胡俊偉;

(三)委員郭趣歡,代任人程春曉;

(四)委員陳明金,代任人馮志生;

(五)委員梁錦傑,代任人梁志華。

二、本批示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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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7號行政法規《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第五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正選成員郭虔,代任人黃文濤;

(二)正選成員鄧應銓,代任人蔡燕萍;

(三)正選成員蕭錦明,代任人陳婷歡;

(四)正選成員財政局代表黃羨虹,代任人余倩文。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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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Carlos Rangel Fernand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