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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9/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8/2020號行政命令、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以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續期使用經第40/202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於澳門警務廳東北區警務處之東區警司處的9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本批示許可使用期間為兩年,自前一許可期間屆滿日起計算,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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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8/2020號行政命令,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如下:

(一)取消使用經第68/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於宋玉生廣場的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編號:Y004);

(二)於下列公共地方(附表)安裝及使用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第一款(二)項所指攝影機(編號:Y004A)的許可使用期間與第68/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所指的屆滿日一致,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

附表:

序號

鏡頭編號

安裝位置

監察範圍

1.

Y004A

宋玉生廣場

科英布拉街

———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