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80/201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法務局代局長梁穎姸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法務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批准提供與法務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四)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法務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五十萬澳門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的情況,則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五)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六)批准金額不超過二萬澳門元的招待費;
(七)批准將分配給法務局並對其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八)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九)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十)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一)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法務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行政法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80/201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身份證明局局長周偉迎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身份證明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批准提供與身份證明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四)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身份證明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五十萬澳門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的情況,則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五)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六)批准金額不超過二萬澳門元的招待費;
(七)批准將分配給身份證明局並對其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八)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九)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十)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一)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身份證明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行政法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八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80/201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代主任鄭渭茵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批准提供與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行政法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人員。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