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三年四月六日,星期四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國際科技投資(澳門)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6/2023。

國際科技投資(澳門)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國際科技投資(澳門)協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Investimento em Tecnológico de Macau”;

英文名稱:“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Investment Association (Macau)”。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22至362號誠豐商業中心15樓M。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

一、立足澳門、背靠祖國、面向世界,響應中央支持澳門發展現代金融業及創新跨境金融的號召,發揮澳門國際自由港的優勢,致力於在澳門搭建有關深科技、碳達峰、大健康及大消費等科技投資領域的交流平台。

二、定期舉辦投資研討會、相關的培訓及論壇,促進同業交流、維護同業權益、提高專業水平、積極推動澳門科技投資行業的發展。團結澳門業界精英,培養澳門後續的科技投資產業人才,夯實澳門特色金融產業的基礎。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申請

一、凡從事投資業及其相關業務之團體或個人,且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和正式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退會,但須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批准,方可終止會籍。各會員及擔任本會職務者如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本會理事會議決,可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已繳納之一切費用,概不退還。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凡加入本會滿三個月之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參與討論、表決、複決、批評及建議;

(三)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活動;及

(四)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二、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權力機關的決議;

(二)按期繳納會費;

(三)會員被選為本會組織內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四)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及

(五)如有不履行義務或不繳納會費逾一年以上者,經理事會決議後,得註銷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七條

組織機關

本會的組織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副會長負責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會員大會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討論及決定本會重大事宜;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事會之財務報告及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在必要情況下,由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四、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理事會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草擬各項內部規章,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四、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關。負責監督理事會一切的行政執行,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審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與單據;審查本會一切會務之進行情形及研究有助於促進會務發展之措施。

三、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

榮譽(名譽)會長和顧問

為促進協會發展,經會員大會決議,可聘請若干社會賢達為榮譽(名譽)會長或顧問,以指導本會工作。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經費來源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團體或個人之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

三、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十三條

內部規章

本會各組織可設有關內部規章,以訂定各組織的運作、財務運作細則、成員紀律以及其他本章程未完善之事宜,但內容不得與本章程有所違背。有關條文由理事會草擬,並交由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四條

解釋權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

其他

本章程未規範之事宜,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觀光聯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7/2023。

觀光聯體育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觀光聯體育會”,中文簡稱為“觀光聯”,英文名稱為“Kun Kuong Lun Sports Club”,英文簡稱為“Kun Kuong Lun”(下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宗旨為推動本地各項體育運動在各年齡層的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地烏街52號曉暉閣10樓D。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認同本會章程和喜愛體育運動的人士,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享有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和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及副會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會員大會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的捐贈和贊助及公共機關的資助。

第十二條

榮譽名銜

為推廣會務,本會在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可騁請社會賢達擔任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

第十三條

附則

本章程若有未盡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解決。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證員 胡巧儀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教區社會服務協會

Sociedade Diocesana dos Serviços Sociais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2。

澳門教區社會服務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1.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教區社會服務協會”,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Diocesana dos Serviços Sociai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Diocesan Social Service Society”,英文簡稱為 “MDSSS”。(以下簡稱為“本會”)

2.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美麗街5號5樓F。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如下:

1. 遵從天主教教會的使命及信念;

2. 配合受服務學校本身的現況和需要,派駐輔導員到學校推行學校社會工作,並為受服務學校之學生、家長及教職員提供服務及支援;

3. 協助在學業、社交、情緒、家庭等不同層面有困難的在學或離校學生,解決個人的問題和充分利用學習機會,為成長作好準備;

4. 透過駐校及離校學生輔導服務,讓個人在學校、社區及家庭之間建立良性互動關係,建構社會資源網絡,促使個人全人發展;

5. 透過不同的社區教育活動向學校、家長及學生宣傳和推廣與輔導相關的教育活動;

6. 推行其他慈善及服務性之事業,造福澳門居民,發揚愛國愛澳精神,參與特區建設,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者,並支持本會之發展,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會員大會通過後,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會員可享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出席會員大會、提出動議及參加本會舉辦一切活動之權利,以及享有會員福利及權益。

第五條

會員義務

會員有遵守會章及服從會員大會的決議,推廣本會宗旨及支持本會各項活動,以及依期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1.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2. 本會各機關之據位人均屬義務性質,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當會員大會主席出缺時,由副主席代其執行職務,而其他機關之據位人出缺時,則由會員大會視會務狀況作適當安排。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日常具體會務及審查會員申請資格。

2. 理事會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

3.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4. 本會可由理事會聘請其他人士擔任顧問。

第九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成員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

3.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本會在開展工作中獲得之收費、資助和捐贈;及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附則

1. 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並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2. 修改章程之會員大會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3. 本章程所未規範之事宜,須按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現行法律執行。

第六章

解散及財產的歸屬

第十二條

解散及財產的歸屬

1.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會員大會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2. 在不影響民法典第153條的規定下,本會解散後尚餘之所有財產及資金,必須無償贈予天主教澳門教區。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台灣明道大學澳門校友會

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Universidade Ming Dao de Taiwan em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四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伯多祿局長街雅明閣第一座4樓B。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東莞塘廈同鄉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東莞塘廈同鄉會”。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19號時代商業中心15樓J室。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企業家協會

Associação dos Jovens Empresários de Macau

Macau Youth Entrepreneur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e registo nos Serviços de Identificação de Macau, que por instrumento particular outorgado em 27 de Março de 2023, arquivado e registado neste Cartório no livr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1 do artigo 22.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sob o n.º 2/2023, foram alterados parcialmente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parciais são os seguintes:

澳門青年企業家協會

Associação dos Jovens Empresários de Macau

Macau Youth Entrepreneur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及存續期)

1.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發揮在工商、金融業青年僱主愛國愛澳、自強不息的創富精神、扶助、交流、分享及貢獻於社會。同時,亦以維護及促進工商、金融業僱主的集體利益為目的,並為工商、金融業僱主爭取合理權益。

2. 本會為永久性之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三條

(會員資格)

1. 本會會員的組成及入會資格,會員須由僱主或其合法代表組成。有關入會申請,應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提交,而理事會有權決定接納與否。

2. 本會可邀請傑出人士為榮譽/名譽會長及顧問,但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亦不具備被提名選舉為本會機關成員及沒有行使會員的投票權。

私人公證員 莫綺玲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8 de Março de 2023. — A Notária, Mok I L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