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五感學習推廣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2/2023。

澳門五感學習推廣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五感學習推廣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Five Senses Learning Promotion Association”。屬非牟利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致力向社會大眾推廣五感學習法,即透過視覺、聽覺、觸覺、嗅覺和味覺體驗去進行學習;培養家長與子女、教師與學生通過多元化活動,運用多感官去探索自然和科學現象,促進全人發展,讓孩子能愉快學習;透過舉辦教育講座、培訓課程、與海內外教育團體進行學術交流等不同形式的活動,以普及五感學習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5樓H。經本會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同時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包括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須在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財政來源

(一)本會財政來源包括會員所繳交之會費,會員定期或非定期性之捐獻,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二)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的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條

其他

(一)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二)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定。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濠韻戲曲文化戲劇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3/2023。

澳門濠韻戲曲文化戲劇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會名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濠韻戲曲文化戲劇會”。

第二條——宗旨

1. 傳承中國戲曲(粵劇)表演藝術;

2. 傳承中國戲曲(粵劇)樂器伴奏藝術;

3. 以青少年為主要對象,弘揚、推廣及研究中國戲曲(粵劇),令中國戲曲(粵 劇)藝術在本澳更大眾化及年輕化;

4. 提供向中國戲曲名家及老藝人學習的機會;

5. 創作新編劇目並更完善地學習及研究各派名劇和舊古本;

6. 以各種形式對外向市民及旅客提供欣賞粵劇的機會,藉此鞏固澳門文化旅遊城市之地位。

第三條——會址

澳門爹美刁施拿地大馬路2號興華閣7樓G。

第四條——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本會為無限期續存之社團。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所舉辨的一切活動(如:培訓學習計劃等),從而提高會員的藝術水平及增進會員間的友誼。

2. 可出席會員大會,且擁用發言、提名及投票之權利。

3. 支持及協助本會相關會務。(如:推廣粵劇及交流等活動。)

4. 會員需交入會費,且必須遵守本會章程並充份利用會員權利。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2. 會員大會的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是由一名主席、若干名副主席和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開會期間,主席團行使最高權力。主席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主席之職責在於協助主席及在主席因事缺席時代行主席職務。秘書之職責在於協助主席及副主席工作及作大會之會議記錄。

4.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5.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開,需至少提前8天以電郵或手機信息的形式召集,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a. 第一次召集時,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

b. 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作出決議;

c.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第九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過半數的贊同票。

第十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過半數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機關、海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三)其他(如演出所得費用等)。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福建師範大學澳門校友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4/2023。

福建師範大學澳門校友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為:“福建師範大學澳門校友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Ex-estu­dantes da Universidade Normal de Fujian em Macau”;

英文名稱為:“Fujian Norm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是:

(一)愛國愛澳、服務校友、服務母校及服務社會;

(二)踐行“知明行篤、立誠致廣”的校訓,加強校友之間及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繫,發揚福建師範大學的優良傳統,共同為振興中華,為母校的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至187號光輝商業中心3樓U,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是在澳門居住或工作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福建師範大學各個時期的畢業生、肄業生、進修生及各國留學生;

(二)曾在福建師範大學任教或任職者。

第六條

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源自會員繳交的會費、熱心人士及機構捐贈和資助;倘有需要,理事會得決定籌募之。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會員大會會長主持會議,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a)制定或修改章程;

(b)選舉和罷免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c)決定會務方針;

(d)審查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處理日常會務,召集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理事會由三個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

(三)理事會所有職位由當選的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四)理事會各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五)理事會可根據本會情況靈活設定具體工作機構開展會務工作。

(六)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理事會一切的行政執行工作,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事會由三個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

(三)監事會所有職位由當選的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四)監事會各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五)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雙職女性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5/2023。

澳門雙職女性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雙職女性協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as Mulheres de Dupla Carreira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u Dual Career Women Asso­ciation”。本會為非牟利社團,且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凝聚本澳的雙職女性,攜手互助,共同進步;維護女性職工的合理權益;協助雙職家庭達至家庭和諧;強化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及支持對子女教育和保護的支援。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新街183號裕華大廈第一座地下B。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設立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且在從事有薪工作的同時需照顧家庭的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之女性及其家庭成員,經其本人作出入會申請,並得到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得邀請傑出人士出任名譽會長及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的福利及權利;

(三)出席會員大會,參與討論及表決會務;

(四)會員有退會自由,但需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二)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合作;

(四)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五)維護本會聲譽及合法權益,不做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與利益的行為。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

組織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且由所有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會員大會機關成員每屆任期三年,會長可連選連任二次,其他機關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二、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和對外代表本會。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會長簽名代表本會,並負責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負責協助會長工作。倘若會長缺席或不能視事時,經會長授權後,可由其中一名副會長代表會長或代履行其職務。

三、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一)根據章程選舉及補選本會各機關的成員;

(二)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三)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四)審議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

(五)討論及決定本會重大事宜。

四、會員大會應由理事會按章程所定條件進行召集,並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會員聯名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一)第一次召集時,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

(二)當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而法定人數不足時,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會員大會的決議以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但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最少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理事長可連選連任二次,其他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理事會有以下權限:

(一)根據會員大會之決議領導本會之工作及管理其財產;

(二)制定本會各類活動的方針;

(三)召開會員大會;

(四)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五)處理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

(六)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三、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最少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監事長可連選連任二次,其他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一)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及各項會務進展;

(二)監察本會財產及帳目;

(三)對理事會提交的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提出意見;

(四)就其監察活動編制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三、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於:

一、會費。

二、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四、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盡之事宜一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二條

章程解釋權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粵港澳品牌推廣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5。

粵港澳品牌推廣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品牌推廣協會」,英文名稱為「Branding 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The Guangdong-Hong Kong-Macao」,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是在國家粵港澳大灣區和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整體布署下,由從事粵港澳大灣區提供專利技術、服務、產品及其相關產業的企業、社團組成的非牟利團體。

其宗旨是服務於粵港澳大灣區中小企業商戶,推動於粵港澳大灣區產業適度多元發展,以快速推進專利技術、服務、產品等的大灣互流,協同打造粵港澳大灣區的品牌賦能聯網、建設粵港澳大灣區互認發展,為粵港澳大灣區創造社會貢獻,並進一步覆蓋至大灣區外地區。

發揮“粵港澳品牌推廣協會”對粵港澳大灣區社會、經濟及科技發展的積極推動作用,推進“一國兩制”成功實踐,助力開啟澳門品牌在粵港澳大灣區的新篇章。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48號萬基工業大廈3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任何人如同意本會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會議批准得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

2.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 參加本會的活動;

4. 享用本會設施及資訊。

(二)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支持本會各項工作;

3.出席會員大會;

4.繳交會費。

第六條——退會及取消會籍

(一)會員退會自由。

(二)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利益,或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活動,或因觸犯刑事案件而被判刑之會員,經理事會決議後,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負責:

1. 討論、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2. 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3. 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4.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第十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進行決議,其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員之贊同票方能生效,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可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會議。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負責:

1. 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3. 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的各項活動;

4. 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5.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第十三條——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開和主持。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能進行決議,其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成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負責:

1. 監察理事會的運作;

2. 查核本會的財產;

3.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源於:

(一)會員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會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報酬和服務性收入。

(五)本會銀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條——本會按照內部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會務範圍和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修改章程

(一)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草擬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二)本會修改章程的會員大會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二十條——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會員大會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二十一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戲曲文化傳承總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及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7。

中國澳門戲曲文化傳承總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戲曲文化傳承總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保護發揚本澳粵劇、曲藝非遺文化,振奮民族精神。

(二)傾心培養本地青少年戲曲藝術接班人。

(三)走出去,請進來為澳門爭光,服務社群。

(四)與時並進全新打造戲曲傳承發展新基地。

(五)遵守基本法、法律、法規、國家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策。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1163號遠洋嘉園17樓F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粵劇曲藝事業、認同本會宗旨、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四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四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吉林青年會

Associação dos Jovens de Macau Oriundos de Jilin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及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9。

澳門吉林青年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吉林青年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Jovens de Macau Oriundos de Jilin”,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of Jilin Youths”(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場海邊馬路91號地下H;

二、本會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

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四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擁護澳門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弘揚愛國愛澳精神;

(二)構築澳門與吉林兩地青年的交流平台,促進青年積極參與社會;

(三)本會以平等互利、互相尊重為宗旨。

第五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一)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入會資格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並繳交入會費,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的活動、使用本會的設施。

第八條

會員義務

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獲選為本會組織機關的據位人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

(四)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六)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九條

退出及除名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理事會。

二、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義務,或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消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十條

機關

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二、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團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

四、由理事會召集或由至少五分之一的會員提出聯名之書面申請,亦可舉行特別會員大會。

五、會員大會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並須最少於八天前通知會員。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七、會員大會擁有以下權限:

(一)通過修訂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財務帳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八、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及理事若干名。

四、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須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方可進行決議。

五、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六、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其權限為:

(一)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

(二)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和年度帳目;

(三)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四)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五)按會章規定召集會員大會;

(六)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

(七)訂定入會費及年費的金額;

(八)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等事宜;

(九)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其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秘書一名。

三、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四、監事會之權限為:

(一)監察理事會的工作;

(二)查核理事會的帳目;

(三)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澳門現行有關法律規定。本章程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發展服務中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及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8。

澳門青年發展服務中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中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發展服務中心”,中文簡稱為“青服中心”,英文名稱為“Macau Youth Development Service Centre”,英文簡稱為“YDS”(以下稱“本中心”)。本中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條

會址及辦事處

本中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18-A號澳門日報大樓17樓,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中心的宗旨為:為弘揚愛國愛澳和全心服務社會的精神,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外開展青年發展服務及其他活動,協助青年學業就業創業立業;鼓勵青年積極地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共同推進澳門繁榮穩定發展,共建和諧進步的社會。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中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中心章程的青年及年滿18周歲的澳門居民,履行申請手續並獲得理事會批准後,繳納入會費,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中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中心舉辦的一切活動;

(五)退出本中心。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中心章程並執行本中心的決議;

(二)推動本中心會務開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中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繳納入會費及按時繳納會費,方可享受會員權利;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中心聲譽的行動。

第七條

退會及會員處分

(一)會員有退出本中心的自由。會員退會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二)凡違反本中心章程、內部規章之條款及參與損害本中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警告、嚴重警告以及取消會籍等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中心的組織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中心最高權力機關。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和秘書一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如需屆中調整主席團成員,由會員大會決定並制定有關規定。

(三)會員大會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及對外代表本中心。副主席之職責在於協助主席及主席因事缺席時代行主席職務。

第十條

會員大會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以正當目的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二)會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

(三)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進行會議,若不足法定人數,會議延後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得進行決議。

(五)修改本中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中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修改本中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中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中心的行政管理機關,其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3)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4)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5)根據工作需要,經會員大會主席同意後得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

(6)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三)理事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及理事各若干人,其任期與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任期相同,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

使本中心負責之方式

本中心的簽名方式:

(一)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涉及重大事項簽署文件時,得由會員大會主席或由會員大會主席授權理事會主席代表;

(二)對於普通文書,由理事會主席或副主席中任何一位簽名即可。

第十四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中心的監察機關,其職權如下:

(1)監察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

(2)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3)查核本中心之財產;

(4)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5)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6)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三)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及監事各若干人,其任期與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理事會之成員任期相同,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

經費

本中心經費來源:

(一)會員入會費及會費;

(二)政府機關和澳門、內地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os Influenciadores de Multimídia Tenazes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3/ASS檔案組第1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os Influenciadores de Multimídia Tenazes de Macau»

CAPÍTULO I

Princípios gerais

Artigo 1.º

Denominação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em português «Associação dos Influenciadores de Multimídia Tenazes de Macau», abreviado como «AIMTM», e em inglês “Tenacious Multimedia Influencers of Macau Association”, abreviado como “TMI-MA”.

Artigo 2.º

Objectivos

A Associação é uma instituição sem fins lucrativos, tendo os seguintes objectivos:

1. Criar o conteúdo inspirador e de entretenimento através da internet ou eventos presenciais, de forma a motivar os seus membros a melhorarem o seu talento nas áreas do canto, dança e desporto;

2. Promover a solidariedade e a camaradagem entre membros da Associação, seus familiares e toda a comunidade;

3. Promover a unidade saudável e responsável de todos os membros;

4. Promover o bem-estar geral de todos os membros aqui em Macau por meio de programas culturais, educacionais, sociais e desportivos;

5. Promover o intercâmbio mútuo de informações e experiências, mantendo contacto e cooperando com outras associações com os mesmos objectivos;

6. Fazer qualquer outro serviço ou realizar outras actividades que correspondam à realização dos objectivos da Associação;

7. Servir a comunidade aqui em Macau, através da caridade e actividades que possam impactar de forma positiva, a comunidade e a família em Macau.

Artigo 3.º

Sede

A Associação terá a sua sede em Macau, na Rua de João Lecaros, Edifício Kwan On – 5.º andar E.

CAPÍTULO II

Associados

Artigo 4.º

Admissão de associados

Podem ser associados todos aqueles que concordem com os objectivos desta Associação, e sua admissão deve ser feita mediante requerimento aprovado pela Direcção.

Artigo 5.º

Direitos e deveres dos associados

(1) Todos os associados têm o direito de eleger e ser eleito para os órgãos sociais, e de participar em todas 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2) Todos os associados são obrigados a cumprir o estabelecido n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bem como 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e são obrigados a pagar quotas.

(3) Votar sobre todas as questões.

(4) Participar nos objectivos e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5) Inspeccionar e examinar livros de contas, livros da acta e outros registo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6.º

Disciplina

Se o associado prejudicar os propósitos da Associação ou cometer actos que afectem a reputação da Associação, poderão ser aplicadas as seguintes penalidades:

1. Aviso

2. Suspensão

3. Expulsão

CAPÍTULO III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7.º

Órgãos

São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 Assembleia Geral, a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Artigo 8.º

Assembleia Geral

(1) A Assembleia Geral é o órgão supremo da Associação; a esta compete aprovar e alterar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leger o Presidente, o Vice-Presidente e o Secretário da Assembleia Geral, e eleger, também, 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e do Conselho Fiscal; deliberar sobre 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e apreciar e aprovar o relatório anual da Direcção; A Assembleia Geral só pode deliberar com a presença da maioria absoluta dos membros, e as deliberações são aprov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favoráveis dos membros presentes;

(2) 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é compost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que exercerão os seus mandatos durante três anos, e podem ser reeleitos por mandato sucessivo;

(3) A Assembleia Geral deve reunir-se uma vez por ano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e poderá reunir-se extraordinariamente quando for necessário;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vocada por meio de carta registada, enviada com 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8 dias, ou mediante protocolo efectuado com a mesma antecedência; na convocatória indicar-se-á o dia, hora e local da reunião e a respectiva ordem de trabalho;

(4) As deliberações respeitantes à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são aprovadas com o voto favorável de, pelo menos, três quartos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e as deliberações sobre a dissolução da pessoa colectiva requerem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total de associados.

Artigo 9.º

Direcção

(1) A Direcção é o órgão de administração da Associação, à qual compete executar as deliberações aprovadas pela Assembleia Geral e gerir a pessoa colectiva.

(2) Gerir activos.

(3) Decidir sobre a admissão de novos membros e a exclusão de membros.

(4) A Direc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um número ímpar de membros, com um mínimo de três membros, sendo um deles o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que exercerão o seu mandato por um período de três anos, podendo ser reeleitos para mandato sucessivo.

(5) A Direcção deve reunir-se uma vez a cada três meses. A Direcção só pode deliberar com a presença da maioria absoluta dos membros, e as deliberações são aprov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favoráveis dos membros presentes.

Artigo 10.º

Conselho Fiscal

(1) O Conselho Fiscal é o órgão de fiscalização da Associação; ao qual compete fiscalizar as actividades e as contas da Direcção;

(2) O Conselho Fiscal é composto por um número ímpar de membros, com o mínimo de três membros, sendo um deles o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que exercerão o seu mandato por um período de três anos e podem ser reeleitos por mandato sucessivo;

(3) O Conselho Fiscal deve reunir-se uma vez a cada três meses. O Conselho Fiscal só pode deliberar com a presença da maioria absoluta dos membros, e as deliberações são aprov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favoráveis dos membros presentes.

CAPÍTULO IV

Fundo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11.º

Fundos

Os fundos da Associação provêm das quotas, donativos, patrocínios e subsídios recebidos dos seus associados e de terceiros. Se houver uma insuficiência ou necessidade de utilização de grande quantidade de fundos, a Associação, com a deliberação da Direcção, pode proceder à angariação de fundos.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林志堅Lam Chi Kuen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慈霖文教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六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3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3檔案組內,編號為8,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ssin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16 de Março de 2023,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objecto e sede constam do estatuto em anexo, sen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3, número 1/2023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8.

慈霖文教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慈霖文教會”,本會自成立之日起開始生效,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弘揚中華傳統文化,擁護「一國兩制」,堅持愛國愛澳,致力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安定、經濟繁榮而努力。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白朗古將軍大馬路33號多寶花園鼎寶閣6樓B座,理事會可因應需要而決議設立辦事處或將本會會址遷往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章程者,經本會理事會核對資格通過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享有一切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決議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亦負責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及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選任,每屆任期為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處理日常會務工作,規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平常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就其監察活動編製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或每屆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土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解釋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六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6 de Março de 2023. — O Notário, Mak Heng Ip.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廣西工商業聯合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3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3檔案組內,編號為9,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ssin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20 de Março de 2023,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objecto e sede constam do estatuto em anexo, sen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3, número 1/2023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9.

澳門廣西工商業聯合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廣西工商業聯合會”。

第二條

性質及宗旨

本會為熱愛祖國、愛澳愛鄉,團結廣西鄉親、促進本澳與廣西工商業、各地文化、經貿、投資以至整體社會發展之間的交流,積極參加社會事務,擁護澳門基本法,愛祖國愛澳門,為澳門社會安定、經濟繁榮做出貢獻為宗旨。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巴黎街107-117號大豐廣場第二座地下Q舖及R舖,經本會會員大會議決後,會址可以遷到澳門任何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於澳門或廣西從事商務活動且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章程者,經本會理事會核對資格通過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出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六)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解釋。

(七)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大會決定。

(八)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一名或以上。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務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或以上。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繳付的會費(入會費和年費),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以及因提供服務、開展活動或出版刊物及其他合法獲得之收益。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一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未有規範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0 de Março de 2023. — O Notário, Mak Heng Ip.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性別平等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2023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8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性別平等協會

Associação de Equidade Gênero de Macau

Macao Gender Equity Association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性別平等協會”,葡文名稱為 ”Associação de Equidade Gêner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Gender Equity Association”,簡稱“性別平等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以性別平等為原則:

a. 透過教育、倡導及社區外展,促進性別平等及消除性別歧視;

b. 就有關性別平等之議題,在本澳內外進行學術、文化、教育、實踐上交流;

c. 持續研究、學習並改進有關性別平等之理論及思想;

d. 舉辦以性別平等為題之活動、論壇、研討會及其他類似性質之項目。

第三條

(會址)

一、本會設於澳門北京街36號怡珍閣13A。

二、透過會員大會之決議,會址得在本地區自由遷移。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及堅信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經填妥入會表格、繳交會費且經理事會多數決議同意下,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本會會員有權:

a. 參與會員大會及享有投票權;

b. 參與各機關據位人之選舉;

c. 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及享受本會之福利。

二、本會會員有義務:

a. 遵守本會章程、內容規章及大會決議;

b. 按時繳交會費;

c. 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d. 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e. 維護本會聲譽。

第六條

(退出及除名)

一、 任何會員均可隨時透過書面向理事會作出通知之形式退出本會。

二、 倘任何會員違反其義務、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又或不再讚成或堅信本會宗旨者,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除名其會籍。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

二、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開及主持,相關會議錄亦由理事會草擬。

三、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提前至少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而召集書中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僅可委任另一名會員在會員大會會議上作代表及投票。

五、經不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之社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得召開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之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其權力及職責如下:

a. 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議決所有本會日常會務;

b. 審議一切有關會員會籍之事宜及訂定會費;

c. 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以及草擬相關會錄議;

d. 處理一切必要且對本會或本會會員造成影響之緊急事項。

二、理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兩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獲連選者可續任。

三、對於重大事宜之文件均需由兩名理事會成員簽署,而一般行政管理事務之事宜,則由主席或副主席簽署即可。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之監督機關為監事會,其權力及職責如下:

a. 定期檢查理事會日程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b. 有權要求理事會提供有助於上述檢查的帳目及文件;

c. 在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提交予會員大會前,向會員大會提交有關前述文件的意見報告。

二、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兩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獲連選者可續任。

三、監事會之文件需由監事會主席簽署,主席不得視事時,則由副監事為之。

第十條

(附則)

一、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讚同票通過。

二、在具合理理由下,得透過全體會員之絕對多數票解任機關據位人。

三、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讚同票通過。

四、本會消滅後之財產返還方式須按有關消滅之決議為之。

第十一條

(候補規範)

對於其他章程未作規範之事宜,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補充適用。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飛嘉華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創新創業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

本會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澳門國際銀行大廈1507;在需要時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營養學交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會址: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羅德禮將軍街10號永豐大廈地下A舖,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空手道聯盟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3/ASS檔案組第1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空手道聯盟

修改社團章程

修改有關社團章程第二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二條

會址設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7號A皇子商業大廈15樓,經會員大會議決,會址可以遷移。

章程其餘條文不變。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路環街坊四廟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3/ASS檔案組第1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路環街坊四廟體育會

修改社團章程

修改有關社團章程第二條及第十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路環天后廟前地一號,經會員大會同意可更改。

第十條——會徽:

章程其餘條文不變。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無極氣功(澳門)保健研究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3/ASS檔案組第1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無極氣功(澳門)保健研究會

修改社團章程

修改有關社團章程內全部內容,其修改具體內容如下:

無極氣功(澳門)保健研究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無極氣功(澳門)保健研究會”,中文簡稱為“無極氣功”。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Ginástica Tradicional Mou Kek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不牟利團體。致力弘揚中華傳統文化,研究、宣傳和推廣無極氣功,藉以提升和改善會員之身心健康。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53號A澳門廣場15樓B。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入會需填寫申請表,附近照一張,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無極氣功(澳門)保健研究會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福莆仙媽祖文化聯誼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2023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9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修改社團章程

根據澳門福莆仙媽祖文化聯誼會會員大會於2023年03月10日的決議,修改該會章程第二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一,十二款,第六條第二、三、五款,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一款,第十條第四款,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二條第二款:為實現宗旨,可在認為適宜有需要時,經首席會長及理事會同意,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四條第二款:本會首席會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會長;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名譽會長;永遠會長及永遠名譽會長可出席本會理事會議及其他會議,且有發言權。

第五條第二款:本會設首席會長一人、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及副會長若干名,且總數必為單數。首席會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由首席會長於會員中任命。

第五條第三款:首席會長、會長及副會長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第四款:首席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協助首席會長工作。

第五條第五款:倘首席會長未能行使職權時,首席會長可透過簽署授權書授權予會長行使其職權,而會長亦可委任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依次代其會長行使職務。

第五條第六款:首席會長、會長、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以及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五條第八款: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或首席會長召集之,而每年必須召開一次。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五條第十款:選舉首席會長時,會員如因事不能到場,可委託其他會員代為投票。

第五條第十一款:首席會長得聘一名秘書長及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對會員大會負責處理本會一切文書及通告。

第五條第十二款: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組織,一切對外文件均由首席會長代表簽署,倘首席會長因離澳或未能履行職務時則可由委任人代替簽署。

第六條第二款: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另設財務部、福利部、聯絡部、文教部、婦女委員會及青年委員會。成員先由首席會長於會員中任命,各職銜由理事互選產生。

第六條第三款:理事出現的空缺,可由首席會長再行任命。

第六條第五款:理事長協助首席會長處理對外事務以及負責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第七條第一款: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組成,成員由首席會長於會員中任命,且總數必為單數,各職銜由監事互選產生。監事出現空缺,由首席會長再行任命。

第八條第一款:首席會長會議,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於需要時召開,分別由首席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召集,而首席會長可召集所有會議。

第十條第四款:本會銀行戶口的管理及有關的財務文件由首席會長和會長搭配理事長或監事長其中一人,簽署以及蓋上本會會章方有效。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曾新智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