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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刊登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202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行政會秘書處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其中一名成員職務變更,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秘書處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2/202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許可設立的行政會秘書處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秘書長許麗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法律及行政輔助廳代廳長吳書昇;
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李惠茹;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馮婉玲;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冼嘉宜。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六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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