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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11號行政法規《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關志輝為重審小組正選成員,任期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並由劉秉權擔任其候補人。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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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1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7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十一)項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警察總局代表梁文照替代黃志康擔任禁毒委員會委員,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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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22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28/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一)項,以及第十一條第二款(十三)項、第三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澳門理工大學校董會成員,任期三年:
(一)崔世昌,為主席;
(二)陸波,為副主席;
(三)梁樹森;
(四)陳家良;
(五)歐安利;
(六)邵漢彬;
(七)陳虹;
(八)劉華智;
(九)Carlos Manuel Bernardo Ascenso André。
二、上款(一)及(二)項所指的主席和副主席每月有權收取分別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五百五十點及二百七十五點的報酬。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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