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弘光科技大學澳門校友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8/2023。

弘光科技大學澳門校友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弘光科技大學澳門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Universidade HungKuang de Macau”,英文名稱為“HungKuang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增進本會校友間的交流,為母校與澳門各界間搭建溝通的橋樑。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筷子基南街422-A號綠楊花園第三座利祥閣16樓H。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現正就讀或畢業於弘光科技大學,且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之人士,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亦可召開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的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會員、非會員或其他公私營實體之合法捐贈。

三、其他合法收入。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晨運之友聯誼總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9/2023。

澳門晨運之友聯誼總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晨運之友聯誼總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94號澳門商業銀行中心13樓(全層)。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弘揚和推廣晨運這項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團結愛好晨運之人士,共同為鼓勵澳門市民參與晨運等健康活動作出貢獻。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且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會員分團體會員(無限制)和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得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受本會提供的福利。

2.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年費的義務。

第七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源自會員繳交的會費、熱心人士及機構的捐贈和資助;倘有需要,理事會得決定籌募。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及若干名副主席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粵港澳大灣區文化教育交流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1/2023。

粵港澳大灣區文化教育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大灣區文化教育交流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Cultural e Educacional da Área da Grande Baía de Guangdong-Hong Kong-Macau”,英文名稱為“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Culture and Education Communic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宗旨為堅持“一國兩制”,熱愛祖國、熱愛澳門,全面貫徹國家和澳門的教育方針;團結大灣區熱心從事教育及文化交流事業的團體和工作者,開展教育、文化、研學以及學術交流活動;做好大灣區在教育及文化交流事業方面與國際及祖國內地的對接,繼而開展廣泛的交流與合作。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涌河新街金海山花園第十一座地下D閣樓。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年滿21歲,且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爲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會議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首任會長為創會會長。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財政

第十一條

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舉辦各項活動或服務所得到的收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及內部規章忽略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第十三條

其他

(一)本章程之修改權和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一概由會員大會制定內部規章施行。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全球林產品綠色供應鏈(澳門)聯合會

Federação de Cadeia de Abastecimento Verde Global de Produtos Florestais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三月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8。

全球林產品綠色供應鏈(澳門)聯合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全球林產品綠色供應鏈(澳門)聯合會”,葡文名稱為“Federação de Cadeia de Abastecimento Verde Global de Produtos Florestai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Global Green Supply Chain of Forest Products (Macao) Feder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是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為推進國際熱帶木材組織(International Tropical Timber Organization, ITTO)支持的“構建全球林產品綠色供應鏈協作網絡”倡議,基於澳門,引入國際國內各類支持資源,以聚集全球木業頭部企業,打造全球合法與可持續發展的木材產業總部基地,構建全球林產品綠色供應鏈,提升全球木業整體形象,創造就業和人類福祉。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永康街54-56號康樂新邨樂康樓R/C+1Z,經會員大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和設立辦事處。

第四條——本會的存續期屬無期限。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職責

本會發揮橋梁、紐帶和參謀作用,積極協助國際組織做好中外木業企業的組織、協調、指導、交流和服務工作,其主要職責有:

(一)制定行業指南或規範,組織行業標准貫徹實施;推動企業遵守行業規範政策,引導企業國內外木材合法與可持續經營行為,引導行業共同關注森林資源和林產品的綠色可持續發展,促進企業平等競爭,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打造全球木材產業智庫,跟蹤木材和林產品經營狀況,收集會員企業意見和建議,開展產學研協作,不定期向有關政府管理部門反饋,為制定和完善產業政策提供決策建議,為木材產業合法和可持續發展,提供專業行動指導;

(三)組織推動各類國際國內專業論壇和展覽、專業培訓和商務對接落地澳門,組織跨境考察和經貿洽談;

(四)組織全球木材和林產品景氣指數的調查和發佈,構建基於景氣指數的政產學研國際協作網絡;

(五)落實國家戰略,推進林業為氣候變化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碳金融及相關服務等做出積極貢獻;

(六)積極對接各類國際組織,開展與各國的協會、企業、研究機構的國際合作,開展國際交流、培訓與合作,促進市場信息共享和供需對接;

(七)結合前沿技術和國家需求,開展林產工業應用大數據、區塊鏈和綠色金融、供應鏈金融等結合的應用場景研究和實踐,為引領行業發展提供技術儲備和支撐,為林業數字化轉型與可持續發展結合提供平臺和服務;

(八)做好信息諮詢和服務,收集、分析、發佈國內外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及時向會員單位通報;

(九)溝通並收集海內外林業企業的信息,協助會員企業溝通各利益相關方,並提供技術、信息、法律法規、認證認可、綠色金融等服務,以達到規範引導海內外林業企業規範經營、提升企業效益的目的;

(十)通過建立可追溯的合法與可持續發展的木材產業示範區、示範園、標杆企業等系列形式,推動會員企業規範行為,傳播林產工業的經濟、社會、環境價值以及各國林產品行業發展的優秀經驗,引導消費者正確認識木材、木製品、林業企業,為林產品企業創造積極有利的消費、市場和國內外輿論環境;

(十一)執行有關決議和承擔有關義務,加強與各國林業產業協會的聯系。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林業產業相關加工、生產、產品、技術、標准、投資、應用和銷售等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相關機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申請獲理事會批准後,或由本會邀請後,便可成為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

第七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類活動;

(二)獲得本會提供的各類信息、服務;

(三)在本會內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四)對本會的工作有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退出本會的自由權;

(六)遵守本會的管理辦法,執行本會的決議;

(七)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任務;

(八)向本會提供有關的信息資料;

(九)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八條——會員若違反本會會章或對本會聲譽造成損害,將由理事會按情節輕重給予懲戒或撤銷其會籍的處分。

第四章

組織機關

第九條——機關

(一)本會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候選人由本會創會會員提名、經會員大會差額選舉、表決通過後產生。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一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長負責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親自主理工作時,可由其指定副會長代理。

(四)會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

(五)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六)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進行決議,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可進行決議。

(七)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開;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經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認為符合條件,本會可聘請社會知名人士為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或顧問,以指導本會工作。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四條——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源於:

(一)會員會費。

(二)國(境)內外個人或大學、醫院、科研院所、企業、團體的捐贈。

(三)政府機構及有關部門資助。

(四)會議收入和開展的相關培訓、服務和研究費用。

(五)本會從事的評審費、出版費、稿費、科研協作費以及培訓考試費。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管理

(一)經費收入將用於本會業務範圍的活動和事業發展,不能將收入作為利益進行分配。

(二)本會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民主理財管理體制。

(三)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財務審計制度,保障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四)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可制定內部規章,訂定各組織機關的運作、財務運作細則、會員紀律以及其他本章程未完善事宜。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理事會。

二零二三年三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 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澳大利亞文化經貿促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三月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2。

澳門澳大利亞文化經貿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澳大利亞文化經貿促進會”,英文名稱為“Macau-Australia Cultural, Economic and Trade Promotio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積極配合國家及澳門發展策略,促進澳門與澳大利亞的商務、經貿、旅遊、教育與文化交流,並實現國家“走出去”和“引進來”的發展方針。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文第士街安輝大廈1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1. 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1. 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一帶一路青年創新智庫(澳門)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三月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3。

一帶一路青年創新智庫(澳門)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一帶一路青年創新智庫(澳門)”,英文名稱為“The Belt and Road Youth Innovation Think Tank (Macau)”(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積極促進澳門青年與世界各國或地區青年在「一帶一路」建設大背景下的國際交流與創新合作,呼籲澳門青年志行高遠,融入國家發展的大局,成為「一帶一路」建設的參與者、踐行者和傳播者。

本會旨在通過澳門這一國際化交流合作平臺,培育更多的澳門本地青年人才,帶動澳門青年的創新創業發展以及國際交流合作,同時吸納優秀國際人才,促進區域要素流動與資源的高效利用。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文第士街安輝大廈1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1. 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1. 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一帶一路健康產業發展智庫(澳門)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三月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4。

一帶一路健康產業發展智庫(澳門)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一帶一路健康產業發展智庫(澳門)”,英文名稱為“Belt and Road Health Industry Development Think Tank (Macau)”(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澳門一重要新興產業——大健康產業的發展,助力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一方面配合落實「健康中國」發展戰略,以人民健康為中心,以基層為重點,通過本會力量提升澳門居民的健康意識與健康素養;另一方面積極推動澳門大健康產業的發展,促進澳門醫療健康領域的協調創新發展,成為粵港澳大灣區大健康產業發展的生力軍。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文第士街安輝大廈1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1. 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1. 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科學家協會

Associação de Jovens Cientistas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三月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及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1。

澳門青年科學家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科學家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Jovens Cientistas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JCM”;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for Young Scientists”,英文簡稱為“MAYS”,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龍嵩正街10號龍運大廈12樓D。如有需要,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弘揚愛國愛澳精神及配合澳門特區政府之政策及發展;推動澳門研究科學技術的人士共同研究與交流專業知識;匯聚和服務青年學者;參與國內外與各種科學技術相關的學術交流,促進澳門生命科學、生物醫學、智慧城市及人工智能的發展,維護會員合理權益。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凡從事科技或相關業務,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經向本會申請登記註冊,由本會理事會會議通過,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有參與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理事會的決定;

2. 按時繳交會費;

3.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七條——取消會籍:

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乃至取消會籍的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秘書長一人。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會員大會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本會決議,處理會務及組織本會活動,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一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本會會務、財政運作。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聘請澳門社會各界知名人士分別擔任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之職務。理事會在必要時可增聘上述各級榮譽職銜人選。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來自會員繳交的會費,或熱心人士捐贈以及相關機構的資助。

第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及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台山坊眾土地福德祠慈善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0/2023。

台山坊眾土地福德祠慈善會

修改章程

第三章

組織架構

會員大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選出大會會長一人,副會長兩人,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通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會員大會權限為:

A. 制訂和修改章程,審查理事會及監事會工作報告,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B. 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會員過半數出席即可召開,如出席會員人數不足,則延遲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亦可依章召開並作出決議。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非凡響曲藝社

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Fei Fan Heong»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友聯巷11號永禧大廈一樓B座。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工務體育康樂會

Grupo Desportivo e Recreativo das Obras Públicas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10 de Março de 2023, no Maço n.º 2023/ASS/M2, sob o n.º 80, um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Art. 8.º – 1. Os corpos gerentes serão eleitos em reunião ordinária da Assembleia Geral convocada, realizada no mês de Janeiro para esse fim, em dois em dois anos, e exercerão o seu mandato por um período de dois anos, sendo permitida a reeleição.

Art. 11.º – 1. A Assembleia Geral reúne-se ordinariamente no mês de Janeiro de cada ano, para apresentação, discussão e aprovação do relatório e contas da Direcção e de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Art. 16.º O Conselho Fiscal é composto por um número ímpar, com o mínimo de três membros, sendo um deles presidente, um secretário e um vogal.

Art. 21.º O «G.D.R.O.P.M.» usará como distintivo o que consta do desenho anexo: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10 de Março de 2023. — A Segunda-ajudante, Chan Ka Che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建造商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3/2023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2號,該商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本證明書之附件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建造商會

章程修改

澳門建造商會聲明修改本會的章程全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名稱、性質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稱為“澳門建造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ngenharia e Construçã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性質

本會為一私法人團體,具有法律人格,且根據本章程予以規範。倘有遺漏之處,悉依適用法例處理。

第三條——期限及會址

本會在成立之日開始運作,其存續不設期限;會址設在澳門友誼大馬路405號成和閣2樓A座。

第四條——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建設澳門貢獻力量、熱愛祖國、熱愛澳門、團結廣大建造業僱主,以維護及促進建造業僱主的集體利益為目的,並為建造業僱主爭取合理權益,交流經驗技術,提高行業競爭力及生產素質。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類別及新會員之加入

會員分為四類:

a)創會會員;

b)永久會員;

c)普通會員;及

d)名譽會員。

附款一

參與本會成立且為此作出貢獻之建造業僱主又或其合法或授權代表,均為創會會員。

附款二

經向理事會提出申請加入本會且獲理事會接受的建造業僱主又或其合法或授權代表,均為普通會員或永久會員。

附款三

曾為本會提供卓越貢獻且經會員大會應理事會的建議而決定給予有關榮譽的建造業僱主又或其合法或授權代表,均為名譽會員。

附款四

入會須填寫有關申請表格,並由作為建造業僱主又或其合法或授權代表的申請人簽名。申請須經理事會審批及決定。

第六條——會員退出及開除

會員可在下列情況喪失其會員資格:

a)提前三十日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作出退出聲明;及

b)根據本章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被開除者。

第七條——會員權利

會員權利為:

a)根據章程規定,參加會員大會;

b)選舉及被選擔任會務,但以入會滿一年且履行第八條會員義務之會員為限;

c)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提出有利於本會之意見;及

d)依本會內部規章享用所有本會給予之其他福利或服務。

第八條——會員義務

會員義務為:

a)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決議和內部守則;

b)依期繳付入會費、定期會費及其他本會所定負擔或費用;及

c)以各種合法方法作出有利於本會發展及聲譽之貢獻。

第九條——罰則

一、倘會員違反章程或內部守則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則根據理事會決議受下列處分:

a)口頭警告;

b)書面責備。

二、如會員屢次嚴重違反義務,會員大會還可根據理事會建議決定開除有關會員之會籍。

第三章

機關

第十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為本會機關。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組織及平常會議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機關,由所有具完整權利之會員(即創會會員、永久會員及普通會員)組成,選出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人組成主席團,任期三年。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並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函或簽收方式召集,有效出席人數按相關法律規定。倘在原召集會議時間出席會員人數未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於原召集會議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議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二條——特別會議

會員大會得應理事會請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三條——決議的多數

任何決議均須經出席的會員又或其合法或授權代表的絕對多數票通過,但法律另定的多數則除外。

第十四條——權限

會員大會有權:

a)通過及修改章程;

b)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c)訂定本會活動方針;

d)決定資產運用;

e)審議及通過理事會的年度管理報告、帳目及資產負債表;

f)根據本章程第十五條之規定,訂定理事會成員之實際人數;

g)決議科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之罰則;及

h)本章程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五條——組織

理事會由十五至七十五名成員組成,人數必為單數,每隔三年由會員大會選出,除理事長不得連任兩屆以外,其他理事會成員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決議之多數

任何決議均須經出席理事會成員之過半數票通過;票數相同時,理事長所投的票具決定性。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選舉及職務

一、理事會成員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至二十五人,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各一人,以及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人。

二、上述職務由理事會成員擔任,其中理事長及最少過半數之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長參選人必須曾擔任本會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秘書長一職,而其餘副理事長由理事長委任,其他理事會成員則由理事會成員定出。

三、理事會得視乎會務需要,聘任名譽職位。

第十八條——權限

一、理事會有權:

a)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b)確保會務之管理以及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帳目及資產負債表;

c)召集會員大會;及

d)本章程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權限。

二、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合同,必須由理事長和一名副理事長聯署簽名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本會銀行戶口之運作時,具體方式須由理事會決定之。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九條——組織

監事會由三至九名成員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每隔三年由會員大會選出,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條——監事會之選舉及職務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至三人、監事若干人,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二十一條——權限

監事會有權:

a)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b)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c)定期查核本會之財產以及司庫之帳目及帳簿;

d)對理事會的年度管理報告、帳目及資產負債表發表意見;及

e)本章程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四節

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會議

第二十二條——平常及特別會議

一、理事會及監事會每月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倘有關主席認為有需要則召集特別會議。

二、理事會或監事會的會議在有關機關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

第五節

經費

第二十三條——運作經費

一、本會主要運作經費包括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的資助、捐獻,以及會員繳付之入會費、定期會費以及贊助,各類會費金額訂定由理事會議決。

二、本會經費如有入不敷支時得由理事會發動籌募。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六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MAGRAN-GESTÃO DE PARTICIPAÇÕES, S.A.R.L.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dos estatutos, convoco a Assembleia Geral de «Magran-Gestão de Participações, SARL», a reunir em sessão ordinária, na 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º 594, Edifício BCM, 20.º andar, desta cidade, no dia 28 de Março de 2023, pelas dez horas,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 Deliberar sobre o relatório, balanço e conta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 Eleição dos órgãos sociais para 1/4/2023-31/3/2025;

—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Em caso de falta de quórum, a Assembleia reunirá trinta minutos depois da hora marcada, qualquer que seja o número de sócios presentes e o património associativo nominal representado.

Macau, aos 9 de Março de 2023. — A Presidente da Assembleia Geral, Chue Chor Wan.


MAGRAN DESENVOLVIMENTO E COMÉRCIO INTERNACIONAL, S.A.R.L.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dos estatutos, convoco a Assem­­bleia Geral de «Magran Desenvolvimento e Comércio Internacional, SARL», a reunir em sessão ordinária, na 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º 594, Edifício BCM, 20.º andar, desta cidade, no dia 28 de Março de 2023, pelas doze horas,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 Deliberar sobre o relatório, balanço e conta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 Eleição dos órgãos sociais para 1/4/2023-31/3/2026;

­—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Em caso de falta de quórum, a Assembleia reunirá trinta minutos depois da hora marcada, qualquer que seja o número de sócios presentes e o património associativo nominal representado.

Macau, aos 9 de Março de 2023. — A Presidente da Assembleia Geral, Chue Chor Wan.


COMPANHIA DE INVESTIMENTO PREDIAL KA FAI, S.A.R.L.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dos estatutos, convoco a Assembleia Geral da «Companhia de Investimento Predial Ka Fai, S.A.R.L.», a reunir em sessão ordinária, na 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º 594, Edifício BCM, 20.º andar, desta cidade, no dia 30 de Março de 2023, pelas onze horas,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 Deliberar sobre o relatório, balanço e conta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 Eleição dos órgãos sociais para 1/4/2023-31/3/2025;

—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Em caso de falta de quórum, a Assembleia reunirá trinta minutos depois da hora marcada, qualquer que seja o número de sócios presentes e o património associativo nominal representado.

Macau, aos 8 de Março de 2023. — O Secretário da Assembleia Geral, Lo Ch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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