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01號行政法規《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續任張少雄及盧瑞祥為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二三年三月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三年三月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