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三年三月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英雄文化創意促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3/2023。

澳門英雄文化創意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英雄文化創意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Cultural e Criativa do Herói de Macau”,英文名稱為“Hero Culture Creativity 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Macau”(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青洲河邊馬路1162號幸福花園第二座1樓F,會址可經會員大會決議更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對文化旅遊商品行業進行調查研究,為澳門設計具有本地特色的英雄形象,服務澳門文創商品行業;致力於展現澳門獨特的人文風貌,助推文旅產業,宏揚中華文化;從事社會公益服務,舉辦成果展等展覽活動,為青少年之身心成長帶來裨益。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屬非牟利社團。本會之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的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提交入會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權利及義務

1. 會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權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2.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

經費

本會的財政收入源自會員繳交的會費、舉辦各項活動之收益;倘有需要,本會接受會員、社會人士、團體及公共或私人機構的捐款與資助,該等捐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日將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議程以掛號信的方式通知各會員。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能決議。如出席會員不足上述之規定人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的會議決議須經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然而,修改會章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最少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的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其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最少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的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其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最佳表現健身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69。

最佳表現健身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最佳表現健身協會”,英文名稱為“Top One Performance Fitness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教導和指導,幫助大眾實現健身目標!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白馬行37號1樓及2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需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電商直播推廣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0。

澳門電商直播推廣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電商直播推廣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23號協華工業大廈5樓A,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宏揚愛國愛澳精神,促進澳門與其他地區合作交流,凝聚本澳電商直播的專業人士及愛好者,共同推廣電商直播,促進本澳電商直播的發展。

第四條——本會的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第七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或解任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修改章程和其他重大事項。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秘書長一人。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會務及組織本會活動,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一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本會會務、財政運作。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聘請澳門社會各界知名人士分別擔任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之職務。理事會在必要時可增聘上述各級榮譽職銜人選。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的會費、開展活動的各種收入及各機構或個人等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正能量探索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7。

澳門正能量探索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正能量探索協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裕華大廈第八座15樓G,經會員大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 推動和傳播正能量、正念及正向吸引力文化之相關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中西玄學、術數及塔羅占星等的研究和探索活動;

二、 研究上述項目在本地或外地之發展及倘有之合作;

三、 推廣和傳播上述之項目;

四、 透過適當方式,宣傳本會宗旨範圍內之專業訊息;

五、 舉辦、支持及參與與本會宗旨相符之講座、會議、研討會及其他活動;及討論與本會宗旨相符之文件及/或規章,倘被要求時提供意見。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以下人士可被接受為會員:

一、 對傳播正能量、正念及正向吸引力有興趣之人士;

二、 對中西玄學、術數、塔羅占星及身心靈教育有興趣之人士;

三、 在上述領域有訓練、從事相關行業或在相關領域有成就之人士;

四、 其他對本會宗旨之事項有興趣且其申請被理事會接納之人士。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 參與會員大會,對會議之任何事項作討論、建議及投票;

三、 建議委任顧問;

四、 口頭或書面諮詢本會情況;

五、 參與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及

六、 在符合條件內,享有本會提供之福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會員之義務包括: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 盡忠執行其職務或為被委派進行之事項;

三、 當被要求時,應竭盡所能發展會務工作;

四、 準時繳交會費。

第七條

退會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之方式或經理事會同意之方式通知理事會。

第八條

解除會籍

一、 倘會員不履行法律上的或章程上的責任或作出損害本會名譽或違背本會宗旨之行為,經理事會決議可解除其會籍。

二、 解除會籍前應作紀律調查。

三、 被解除會籍之會員有權在十五天內以書面向會員大會上訴,解除會籍之決定將暫緩執行,上訴將在最近一次會員大會討論,以會員大會的決議作最後裁定。

四、 不論退會或被解除會籍之會員,均無權要求退還任何款項,亦無權分享本會任何資產。

第九條

組織機關

一、 本會之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 本會組織機關之據位人之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是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常務會員一名。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替代。

二、 會員大會由主席主持。

三、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 會員大會應於每年三月最後一天前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是由理事會或超過半數會員要求而召開。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會議

一、 會員大會只有在不少於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才可以於第一次召集召開。

二、 倘不足上款規定人數,會員大會於半個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可進行決議。

三、 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會員大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絶對多數贊同票。

四、 修改章程之決議,必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五、 有關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在不影響法律授予之其他權力,會員大會有以下職權:

一、 制定本會方針;

二、 討論、投票及通過修改章程及內部規則;

三、 透過保密投票,選舉組織機關據位人;

四、 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每年之資產負債表、賬目和報告及監事會之有關意見;及

五、 執行法律賦予之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以及若干名理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

理事會根據本會宗旨執行一般會務並保證其運作正常,尤其是:

一、 執行所有有效及必須措施以達到本會宗旨;

二、 為本會籌務經費及收取會員會費;

三、 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四、 管理本會之資產;

五、 購買、轉讓、按揭任何動產或不動產或以其他方式將其抵債;

六、 指派受權人,此人可以是本會以外人士;

七、 決定、領導及舉辦本會之活動;

八、 研究申請及接納會員;

九、 草擬內部規則;

十、 召開會員大會;及

十一、制定每年度之資產負債表、賬目和報告。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

一、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如投票時出現同票情況,理事長可多投一票。

二、 特別會議由理事長召開。

三、 理事會會議之議程,應由理事長於開會前四十八小時把交與理事會成員。

第十六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和若干名監事。

二、 除了法律及章程賦予之職權外,監事會負責監察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的實施、對理事會提交之賬目、報告和資產負債表提出意見。

第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

一、 監事會會議於每年三月最後一天前舉行。

二、 監事會之特別會議由監事長主動或其兩名成員提出,並由監事長召開。

三、 監事會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如投票時出現同票情況,監事長可多投一票。

第十八條

經費

一、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社會人士或公共機構之捐助、捐贈、企業資助、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

二、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會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十九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一、 經理事長簽名或其缺席時由副理事長簽名之文件對本會產生效力。

二、 根據會員大會決議或理事會決議委任之代表在指定之權力範圍內簽署之文件對本會亦產生效力。

第二十條

本會之解散

一、 本會可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條內所指之任何情況解散。

二、 在解散的情況下,倘本會尚有資產,該等資產不能交給或分給會員,應根據理事會決定用作轉往或贈與教育、社會文化或慈善用途,或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但在不違反民法典第153條的規定下。

三、 倘無上款所指之議決,資產將按照澳門法院裁決分配。

第二十一條

附則

本章程未訂明之處,概依澳門現行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國際寵物美容協會(澳門)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2。

國際寵物美容協會(澳門)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國際寵物美容協會(澳門)”,中文簡稱為“國寵美協”,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Pet Grooming Association(Macau)”,英文簡稱為“IPG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團結寵物業界及寵物美容師,發展澳門寵物美容事業與提升專業技術水平為目標,組織學習、研究和傳播專業寵物美容知識,促進國內外寵物美容業務交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草堆街高榮大廈地下A鋪。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寵物美容師及其相關範疇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入會時須填妥申請表,並由理事會負責審核和批准。

第五條

會員之義務

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聲譽,支持和參與本會的活動。

第六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享有會員大會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提出建議及異議的權利,有參與本會活動及享受本會的福利的權利;可自由退出本會的權利。

第七條

取消會籍

倘有下列情況,經理事會會議過半數成員通過,該會員即喪失會員資格,其所繳交之會費,概不退還:

一、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者;

二、被法庭裁定犯有刑事或商業罪行者;

三、違反會章或逾期欠交會費者。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任期

本會會長、副會長及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屆滿後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組成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出。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職責

會員大會的職責為:

一、審核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及任免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三、討論及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提交的年度工作報告、財政預算和賬目結算。

第十二條

理事會之組成

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及理事若干人。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責

理事會的職責為:

一、執行會員大會做出的決議;

二、規劃及組織本會各項活動;

三、按時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四、負責本會日常會務。

第十四條

監事會之組成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人。

第十五條

監事會之職責

監事會的職責為: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做出的決議;

二、審核財務帳目;

三、提交年度監察報告。

第十六條

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

經理事會建議、會員大會決議,可聘請社會人士、資深寵物美容專家、獸醫及相關人士擔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七條

召集和主持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在舉行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會議分別由理事長和監事長召集。會員大會的會議由理事會召集。

第十八條

決議之通過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會議在有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據位人之絶對多數贊同票。

第十九條

章程之修改

修改章程之會員大會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條

有關本會之解散及存續

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之法人存續期之會員大會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為: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任何社會機構或實體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三、本會所舉辦的活動所得;

四、政府資助。

第六章

補充條款

第二十二條

補充法律

本章程未盡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大數據應用普及化研究協會»

“Big Data Applica­tion & Generalization Research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no dia 24 de Fevereiro de 2023 foi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um exemplar 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arquivado sob o n.º 2 do Maço n.º 1/2023 de Depósito de Associação e Fundações, cujo estatutos se regulam pelos artigos em anexo.

大數據應用普及化研究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大數據應用普及化研究協會”,英文名稱“Big Data Applica­tion & Generalization Research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576-600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13樓1302室。經理事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地址。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植根大灣區的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

致力於推動大數據,機器學習以及人工智能等相關領域之普及化應用,提升不同行業及普羅大衆對大數據及其相關技術之認識,推動以大數據為基礎於不同場境、企業及用戶背景的應用。包括但不限於:

1. 進行與大數據應用普及化有關的普查及研究;

2. 提供與大數據應用相關的知識、資訊、技術與教育訓練;

3. 研究及提倡普及大數據應用的有效方法;

4. 提供以大數據為基礎的交流平台。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各組織機關的成員;

(2)會員可出席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以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3)對本會會務工作提出建議或意見。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 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並履行本會的一切決議事項;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推動會務發展,支持、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4)按規定交納會費,會費由理事會透過內部章程制定。

二.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破壞本會名譽者,經由理事會視其情節給予相應之處分,嚴重者處予開除會籍,其所繳交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三. 凡拖欠會費超過壹年者,經催收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組織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本章程所賦予之其他權限外,尤其具有下列權限:

(1)選舉和解任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及其他內部組織的成員的職務,以及應理事會建議開除有關會員;

(2)審批修訂章程;

(3)審議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通過年度預算;

(5)審議並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及本會會員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以推動會務發展;

(6)制定會務方針。

二.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舉選任,每屆任期為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三. 經會員大會決議可另設永遠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創會會長、顧問等職位。

四.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由會長主持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於會議前八天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方式給予會員通知,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在必要的情況下,應會長、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聯名之請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五. 會員大會必須在最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原訂時間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六. 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規定之適用:

(1)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解散本會或變更本會之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負責跟進協調日常會務工作。

二.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及理事若干名。理事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除行使法律及本會章程所賦予之其他權限外,理事會有下列權限: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及計劃發展會務;

(3)向會員大會提交管理報告及提出建議;

(4)制定平常預算及追加預算;

(5)設立理事會倘有的屬下部門,如財務部、婦女部、青年部、康樂部等部門;

(6)制定和通過理事會及其屬下部門的內部規章。

四. 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獲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理事會成員除外。

五. 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兩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在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或應理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請求的情況下,則召開特別會議。

六. 理事會有超過二分之一的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除本身已投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稽查機關,負責會務監察事宜。

二.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除行使法律及本章程所賦予之其他權限外,監事會有下列權限:

(1)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2)定期審查賬目;

(3)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4)制定和通過監事會內部規章。

四. 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五. 監事會每年最少召開兩次平常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在監事長認為有需要或應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請求的情況下,則召開特別會議。

六. 監事會有超過二分之一的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遇票數相同時,監事長除本身已投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財政收入來自會員的入會費和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本會舉辦活動的收入、本會資產的孳息、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公共或私人機構、實體給予的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修改及解釋章程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三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如有未規範之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辦理。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4 de Fevereiro de 2023. — O Notário, Marcelo Poon.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中華文創行業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3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3檔案組內,編號為5,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ssin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28 de Fevereiro de 2023,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objecto e sede constam do estatuto em enexo, sen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3, número 1/2023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5.

澳門中華文創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華文創行業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

1. 立足澳門,面向中華地域的文創行業,服務互聯網生態下的文旅創新發展;

2. 開展多元文化與國際文產的知識推廣、教育、論壇及會議等活動;

3. 推廣澳門文創產業的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38-289號建興龍廣場9樓M。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受本會提供的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九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 28 de Fevereiro de 2023 . — O Notário Privado, Mak Heng Ip.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大灣區藝術教育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2/2023。

大灣區藝術教育協會

修改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楹峯疊翠13樓F。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羅定世界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6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名稱及地址:本會之中文名稱為“澳門羅定世界商會”,英文名稱為“Macau Luo Ding World Chamber of Commerce”,為一非牟利團體,地址設於:澳門南灣商業大馬路湖畔名門5樓B室,可以在認為合適時或有需要時,遷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地方。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機動車維修行業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七條──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會議分別由理事長及監事長召集,且在有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中國企業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2/2023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1號,該協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本證明書之附件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中國企業協會

章程修改

澳門中國企業協會聲明修改本會的章程全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中國企業協會(簡稱澳門中企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s Empresas Chinesa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The Association of Chinese Enterprises in Macao”(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1樓I、J、K座。經本會會長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從設立本會之公證書之日起,本會為永久性組織。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廣泛團結在澳中資企業,堅定地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為“一國兩制”在澳門的成功實踐和澳門經濟發展及社會長期繁榮穩定服務;

(二)、支持和幫助會員企業發展,鼓勵和引領在澳中資企業,根植澳門,服務澳門,樹立和維護中資企業良好形象;

(三)、協助澳門積極融入國家發展大局,促進澳門同內地之間的經濟貿易合作與交流;

(四)、促進澳門同葡語國家或其它國家與地區之間的經濟貿易合作與交流,建立和發展與海內外各種經濟、社會團體之間的聯繫;

(五)、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積極履行社會責任;

(六)、以會員為本,努力為會員服務,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和聯繫,增强協會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七)、積極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代表會員就共同關注的事項向政府或社會組織、主管部門反映,表達立場和訴求;

(八)、協助會員解決爭議。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均為團體會員。凡在澳門注册的中資企業、內地民營企業、有中資企業或內地民營企業參資的合資企業,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六條——本會所有會員不論企業性質、規模大小,均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一、會員原則上由該企業在其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中委派一人作為代表(合資企業應當由中資人員為代表)。該代表可以個人名義在本會擔任職務,並以該職務對外行使職能。

二、倘若該企業規模較大而有分支機構的,上述代表的人數可增至二或三人。

第八條——一、各類企業入會,必須符合第五條之規定,並認同本會宗旨,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由本會兩個會員介紹入會,並繳納入會費。

二、企業的入會申請,由理事會審議並提交會長會審批,決定接納或不接納。

第九條——本會會員的權利包括:

(一)、會員代表出席會員大會,有表決權以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會務有批評、建議、質詢權;

(三)、參加本會為會員舉辦的一切活動;

(四)、介紹新會員入會;

(五)、有退會的自由,但應書面向理事會提出申請。

第十條——本會會員的義務包括: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內部規則,執行本會各機構的決議;

(二)、積極參與和支持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推動本會會務發展,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

(四)、按規定交納入會費、周年會費及有關活動費用;

(五)、會員企業股權發生變化後,應當在六十日內通知本會;

(六)、不得做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十一條——一、會員企業處於破產狀況或已停業者,可辦理退會。

二、倘會員為合資企業而在合資企業參資的中資企業或內地民營企業撤出,則有關合資企業會員可辦理退會。

三、凡會員退會,均應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審議並報會長會審批通過,並繳清所欠本會之一切款項。

第十二條——會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經會長會決議通過,可處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處分:

(一)、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

(二)、欠繳會費,並在收到本會書面通知後一個月內仍未繳付者;

(三)、符合第十一條第一、二款規定之情况下,沒有在六十日內辦理退會者。

第十三條——被開除會籍的企業須清繳所欠本會的一切款項。

第十四條——企業退會或被開除會籍,企業負責人或代表人不得再以本會或本會會員代表之名義行使職務。

第三章

機構

第十五條——本會的機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會長會;

(三)、理事會;

(四)、監事會。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包括:

(一)、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長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三)、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重大事項;

(四)、審查及批准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監事會財務審查報告;

(五)、通過由會長會推薦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

(六)、授權會長會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作出決策;

(七)、法律和本會章程規定之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一、會長會為本會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決策機構,由會長、總幹事及副會長組成,但必須為單數。

二、本會設會長一人、總幹事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産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及會長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

四、會長會職責包括:

(一)、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審批獲會員大會授權範圍內的事項;

(二)、向會員大會推薦本會領導架構人選;

(三)、對本會發展和工作計劃提出意見;

(四)、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表會員大會指引理事會的執行工作;

(五)、批准會員入會、退會及開除會員會籍;

(六)、訂定入會費、周年會費及活動經費的金額,接受會員及其他實體給予的捐贈、資助;

(七)、對本會章程提出修改建議;

(八)、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一、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人數至少三人並由會長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代表中選出,執行會員大會的議決及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會長會作出的決策。

二、每屆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産生。

四、理事會設秘書處作為辦事機構。

五、本會秘書處由總幹事領導,秘書處其他職員由總幹事委任。

六、理事會的職責包括:

(一)、根據會員大會之決議管理本會;

(二)、根據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會長會決定的各項決策和工作計劃管理本會;

(三)、舉辦各種為實現本會宗旨所需之活動;

(四)、僱用職員及編配工作,以及聘請法律顧問;

(五)、必要時可組織專門工作小組;

(六)、法律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七、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並負責領導理事會。

八、本會日常事務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總幹事負責制,總幹事亦可代表本會處理對外事務。

九、理事會視需要並經會長會批准,得增設各專門委員會及專業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的職權與工作,由理事會設立制度和實施細則決定。

第十九條——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代表中選舉產生。監事會人數由會長會決定,但至少三人且必須為單數。

二、每屆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産生。

四、監事會的職責包括:

(一)、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內部規則;

(二)、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審查本會帳目,核對本會財産,向會員大會提交財務審查報告;

(四)、對本會年度報告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五)、法律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會長會認為必要或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的會員聯名向會長會提出書面申請後,可舉行特別會議,而該申請書須明確說明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所要處理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一、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審議議程內容由會長會確定,召集書至少應於會前八天以掛號信或其它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會員大會在指定的地點及時間召開時,如有半數以上會員代表出席,則會員大會的組成方為有效。如首次召集所定之時間已屆仍未達法定人數,則在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時間,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亦可進行會議,但法律規定之例外情況除外。

三、會員大會表決方案,採取每個會員代表一票的投票方式決定,除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方案均須與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四、會員代表如不能參加會員代表大會,可委託代理人出席,但須最遲在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通知本會。

五、會員大會由會長、總幹事或理事長主持。

第二十二條——一、會長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倘若會長認為必要或經至少三名會長會成員提出請求,可召開特別會議。

二、會長會由會長主持,至少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有效議決事項。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過半數贊成方得通過。倘若表決時票數相等,則會長所投的一票具有決定性。

第二十三條——一、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倘若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至少三名理事提出請求,可召開特別會議。

二、至少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理事會方可有效議決事項。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過半數贊成方得通過。倘若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理事長所投的一票具有決定性。

三、會長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可參加理事會會議,並擁有發言權。

第二十四條——一、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倘若監事長認為必要或經多數成員提出請求,可召開特別會議。

二、至少有過半數成員出席,監事會方可有效議決事項,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過半數贊成方得通過。倘若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所投的一票具有決定性。

第二十五條——簽署任何對外文檔、合同、開具支票及本會銀行戶口之借貸運作,由會長、總幹事、理事長或會長授權的理事會成員中,兩人聯署方為有效,具體方式由理事會議決。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六條——一、本會經費收入包括:入會費、年度會費、活動經費、會員及其他實體給予的捐贈和資助以及其他收入。

二、入會費、年度會費和活動經費的數額及交納方法由理事會提出,會長會審定。本會對於已收取的各項經費及捐款不予退還。

第二十七條——一、本會經費支出包括:為完成各項會務工作所必需的辦公費、活動費、人事費、學習考察費等以及參加社會公益活動的費用和捐贈。

二、年度經費支出預算須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特別情況的支出須由會長會表決通過,並於緊接的會員大會補交審議。

第二十八條——本會須設置財務收支帳簿,每年呈送本會監事會審查。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專屬會員大會,該大會須同時遵守以下條件:

(一)、必須明確將對本章程的修改案列為大會議題;

(二)、經適當代表出席之會員必須超過會員總數的一半;

(三)、決議必須經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條——本章程任何條款之解釋權歸理事會。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平常股東大會召集通告

依照法律及本公司章程之規定,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編號590(SO),茲定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星期五)下午二時十五分,假座本公司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十四樓,召開股東大會平常會議,議程如下:

1. 討論及表決2022年度董事會之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監事會的意見書;

2. 討論及表決由董事會建議有關盈餘之運用;

3. 選舉以下公司機關成員:董事會、執行委員會、監事會及按公司章程第三十四條組成之委員會;

4. 與本公司有關之其他事項。

議程內,第1及第2項之相關文件,各股東均可於辦公時間內向本公司查閱。

此致

各股東台照

股東大會主席何超瓊 啟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於澳門


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

召開會議通知

普通股東大會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下午三時正

本人根據公司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召開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編號:3307 SO)股東大會普通會議。會議定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正在位於澳門氹仔偉龍大馬路機場專營公司辦公大樓五樓公司住所內舉行,會議議程如下:

一. 就有關二零二二年度由董事會通過的報告書和帳目(其中包括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進行議決及審議監事會的報告書及意見書;

二. 就盈餘之運用進行議決;

三. 審議澳門國際機場擴建填海項目的資金需求相關事宜;

四. 選舉新一屆公司機關成員;

五. 其他與公司業務有關事項。

有關以上資料及文件已存放在本公司法人住所供查閱。

澳門,二零二三年三月二日

股東大會主席 盧景昭


SOCIEDADE DE CONSTRUÇÃO E FOMENTO PREDIAL GOLDEN CROWN, S.A.R.L.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legais e estatutários, é convocada a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desta Sociedade para reunir no The Library, 23/F Club Lusitano, 16 Ice House Street, Central, Hong Kong no dia 24 de Março de 2023, pelas 16:00 horas,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 Discussão e aprovação do relatório, balanço e conta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da Sociedade, referentes ao ano económico de 2022, e do respectiv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2 - Tratar de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Macau, aos 3 de Março de 2023. — 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Ho Hao V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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