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七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何碧儀,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五日起晉階至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240點;
——梁燕霞,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五日起晉階至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220點。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批示:

林淑婷——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80點,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二三年二月十日批示:

何倩彤——檢察長辦公室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其在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以相同職級擔任職務的徵用,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延長一年。

———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黃子暉警務總監(編號100961)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林壘立副消防總監(編號410871)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副校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五日批示如下:

李積強——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晉階至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4/2017號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石海鴻,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八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馬紫喬,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三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按照審計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麥家豪擔任行政財政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按照審計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三十一條第一款,配合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和第十九條第一款及第六款的規定,沙蓮達擔任審計長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冼尚輝擔任審計局審計師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沙蓮達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四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編號190011——梁智威擔任澳門海關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540點,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日於海關

助理關長(代任) 岑錦棠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嘉 獎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認為立法會輔助部門資訊暨刊物廳黎建明廳長及其帶領的資訊團隊,工作表現能幹、投入、負責且有成效,應予以嘉獎。

上述主管及工作人員,為應對近年新冠疫情變化和配合立法會電子政務工作的需要,積極推行各項資訊建設工作,並成功完成立法會視頻會議系統的調整和測試,從而確保立法會於2022年7月下旬歷史性地以視像形式順利舉行全體會議,為立法會的運作提供了堅實的資訊保障,也為立法會樹立了良好的形象和贏得社會的讚譽。

他們在執行職務時表現卓越、恪盡職守、高度負責,不計個人辛勞和付出,在面對具挑戰性的工作任務和各種困難時,善於思考和鑽研,充分發揮團隊精神,體現出積極主動及一絲不苟的精神面貌和工作態度,為本會的公務人員團隊樹立了良好的榜樣。

基於上述原因,對於黎建明廳長及其帶領的資訊團隊的工作人員的卓越工作表現,立法會執行委員會認為應予以公開表揚,同時對曾提供協助的其他工作人員的辛勤付出予以肯定。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主席:高開賢,副主席:崔世昌,第一秘書:何潤生,第二秘書:施家倫。

議 決 摘 錄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議決如下:

譚妙梨——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技術顧問的定期委任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黃愛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四條、第十條第一款及第十一條,並結合經四月二日第5/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八月十六日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在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為法院書記長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最後評核名單中之下列合格法院司法文員,獲定期委任為書記長,為期一年,由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姓名

法院辦事處

主管職位

曾豔芬

終審法院

書記長

蘇昭榆

中級法院

蘇約翰

初級法院

按照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以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附件

1. 委任曾豔芬為終審法院書記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空缺;
——曾豔芬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書記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科技大學工商管理學士學位(人力資源管理專業)。

3. 職業培訓:

——為法院書記長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
——為法院助理書記長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
——為任用主任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為晉升法院特級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4. 專業簡歷:

——1986年至1987年期間,擔任平政院助理審計員;
——1987年至1991年期間,擔任平政院及行政法院編制助理審計員;
——1991年至1995年期間,擔任行政法院及審計法院編制二等審計員;
——1995年至1998年期間,擔任審計法院編制一等審計員;
——1998年至1999年期間,擔任審計法院編制首席審計員;
——2000年至2004年期間,擔任初級法院編制法院書記;
——2004年至2009年期間,擔任初級法院編制法院首席書記員;
——2009年至今,擔任初級法院編制法院特級書記員;
——1997年至1999年期間,曾多次以代任制度擔任審計法院法院書記長;
——2004年至2009年期間,以代任制度擔任初級法院主任書記員;
——2009年至今,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初級法院及終審法院編制主任書記員;
——2010年至今,以代任制度擔任行政法院及終審法院書記長。

1. 委任蘇昭榆為中級法院書記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空缺;
——蘇昭榆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書記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理工學院管理學學士學位;
——澳門大學法學士學位。

3. 職業培訓:

——為法院書記長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
——為法院助理書記長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
——為法院主任書記員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
——為晉升法院特級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為晉升助理書記職級的培訓課程。

4. 專業簡歷:

——1989年,擔任統計暨普查司助理技術員;
——1989年至1992年期間,擔任平政院及行政法院助理審計員;
——1992年至1997年期間,擔任行政法院及審計法院編制助理審計員;
——1997年至1999年期間,擔任審計法院編制二等審計員;
——2000年,擔任初級法院編制法院繕錄員;
——2000年至2004年期間,擔任中級法院編制助理書記;
——2004年至2009年期間,擔任中級法院編制法院助理書記員;
——2009年至今,擔任中級法院編制法院特級書記員;
——2009年至2013年期間,以代任制度擔任中級法院主任書記員;
——2013年至2014年期間,以代任制度擔任中級法院助理書記長;
——2014年至今,以代任制度擔任中級法院書記長。

1. 委任蘇約翰為初級法院書記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空缺;
——蘇約翰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書記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大學法學士學位。

3. 職業培訓:

——為法院書記長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
——為法院助理書記長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
——為法院主任書記員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
——為晉升法院特級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為晉升助理書記職級的培訓課程;
——司法文員職程之入職培訓課程及實習。

4. 專業簡歷:

——1983年至1985年期間,擔任法院三等繕錄員、實習員及庭差;
——1985年至1999年期間,擔任普通管轄法院編制庭差;
——1999年至2004年期間,擔任初級法院編制助理書記;
——2004年至2009年期間,擔任初級法院編制法院助理書記員;
——2009年至今,擔任初級法院編制法院特級書記員;
——2008年至2014年期間,以代任制度擔任初級法院主任書記員;
——2014年至2017年期間,以代任制度擔任初級法院助理書記長;
——2017年至今,以代任制度擔任初級法院書記長。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四條、第十條第一款及第十一條,並結合經四月二日第5/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八月十六日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在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為法院助理書記長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最後評核名單中之下列合格法院司法文員,獲定期委任為助理書記長,為期一年,由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姓名

法院辦事處

主管職位

梁楚紅

中級法院

助理書記長

李曉暉

初級法院

羅文迪

按照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以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附件

1. 委任梁楚紅為中級法院助理書記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空缺;
——梁楚紅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助理書記長一職。

2. 學歷:

——中山大學法律學士學位。

3. 職業培訓:

——為法院書記長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
——為法院助理書記長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
——為法院主任書記員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
——為晉升法院特級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為晉升法院首席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為晉升法院助理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司法文員職程之入職培訓課程及實習。

4. 專業簡歷:

——1999年,擔任行政法院進入司法文員職程實習員;
——1999年至2004年期間,擔任高等法院及中級法院編制法院繕綠員;
——2004年至2010年期間,擔任中級法院編制法院初級書記員;
——2010年至2015年期間,擔任中級法院編制法院首席書記員;
——2015年至今,擔任中級法院編制法院特級書記員;
——2013年至2014年期間,以代任制度擔任中級法院主任書記員;
——2014年至今,以代任制度擔任中級法院助理書記長。

1. 委任李曉暉為初級法院助理書記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空缺;
——李曉暉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助理書記長一職。

2. 學歷:

——華僑大學法學學士學位。

3. 職業培訓:

——為法院書記長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
——為法院助理書記長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
——為法院主任書記員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
——為晉升法院特級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為晉升助理書記職級的培訓課程。

4. 專業簡歷:

——1989年至1992年期間,擔任平政院及行政法院助理審計員;
——1992年至1993年期間,擔任行政法院編制助理審計員;
——1993年至1999年期間,擔任普通管轄法院編制法院繕錄員;
——1999年至2004年期間,擔任普通管轄法院及初級法院編制助理書記;
——2004年至2009年期間,擔任初級法院編制法院助理書記員;
——2009年至今,擔任初級法院編制法院特級書記員;
——2006年至2014年期間,以代任制度擔任初級法院主任書記員;
——2014年至今,以代任制度擔任初級法院助理書記長。

1. 委任羅文迪為初級法院助理書記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空缺;
——羅文迪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助理書記長一職。

2. 學歷:

——9年級。

3. 職業培訓:

——為法院助理書記長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
——為法院主任書記員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
——為晉升法院特級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為晉升助理書記職級的培訓課程;
——司法文員職程之入職培訓課程及實習。

4. 專業簡歷:

——1988年,擔任財政司行政文員;
——1988年至1989年期間,擔任司法警察司行政文員;
——1989年至1990年期間,擔任司法警察司編制行政文員;
——1990年至1991年期間,擔任刑事預審法院進入司法文員職程實習員;
——1991年,擔任刑事預審法院法院繕錄員;
——1991年至1999年期間,擔任刑事預審法院編制法院繕錄員;
——1999年至2004期間,擔任行政法院編制助理書記;
——2004年至2009年期間,擔任初級法院編制法院助理書記員;
——2009年至今,擔任初級法院編制法院特級書記員;
——2010年至2014年期間,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廉政公署顧問;
——2015年至2017年期間,擔任初級法院職務主管;
——2017年至今,以代任制度擔任初級法院主任書記員。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四條、第十條第一款及第十一條,並結合經四月二日第5/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八月十六日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在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為法院主任書記員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最後評核名單中之下列合格法院司法文員,獲定期委任為主任書記員,為期一年,由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姓名

法院辦事處

主管職位

黃溥明

中級法院

主任書記員

杜家寶

初級法院

李力申

林浩輝

黃少陽

黃百佳

馮美玲

曾偉強

趙錦強

劉銀枝

鄭宇懷

鄭倩影

潘翠櫻

張健愉

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

陳魁

賈麗莎

賈焌浤

行政法院

按照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以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附件

1. 委任黃溥明為中級法院主任書記員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空缺;
——黃溥明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主任書記員一職。

2. 學歷:

——澳門大學日文研究及工商管理學學士學位;
——澳門大學中文法學士學位。

3. 職業培訓:

——為法院書記長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
——為法院助理書記長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
——為法院主任書記員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
——為晉升法院特級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為晉升法院首席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為晉升法院助理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司法文員職程之入職培訓課程及實習。

4. 專業簡歷:

——1999年,擔任檢察院進入司法文員職程實習員;
——1999年至2004年期間,擔任高等法院及中級法院編制庭差;
——2004年至2010年期間,擔任中級法院編制法院初級書記員;
——2010年至2015年期間,擔任中級法院編制法院首席書記員;
——2015年至今,擔任中級法院編制法院特級書記員;
——2013年至今,以代任制度擔任中級法院主任書記員。

1. 委任杜家寶為初級法院主任書記員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空缺;
——杜家寶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主任書記員一職。

2. 學歷:

——澳門理工學院公共行政學士學位。

3. 職業培訓:

——為法院主任書記員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
——為晉升法院特級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為晉升法院首席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為晉升法院助理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

4. 專業簡歷:

——1994年至1996年期間,擔任澳門市政廳化驗所調劑師;
——1996年至2005年期間,為旅遊學院編制行政文員,1998年至1999年期間曾多次代任科長,2001年至2003年期間以徵用方式擔任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行政文員;
——2005年至2006年期間,擔任『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實習員;
——2006年至2012年期間,擔任初級法院編制法院初級書記員;
——2012年至2017年期間,擔任初級法院編制法院助理書記員;
——2017年至2022年期間,擔任初級法院編制法院首席書記員;
——2022年至今,擔任初級法院編制法院特級書記員。

1. 委任李力申為初級法院主任書記員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空缺;
——李力申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主任書記員一職。

2. 學歷:

——中山大學法律學士學位。

3. 職業培訓:

——為法院助理書記長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
——為法院主任書記員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
——為晉升法院特級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為晉升法院首席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為晉升法院助理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司法文員職程之入職培訓課程及實習。

4. 專業簡歷:

——1998年至1999年期間,擔任房屋司行政文員;
——1999年,擔任普通管轄法院進入司法文員職程實習員;
——1999年至2004年期間,擔任普通管轄法院及初級法院編制法院繕錄員;
——2004年至2010年期間,擔任初級法院編制法院初級書記員;
——2010年至2015年期間,擔任初級法院編制法院首席書記員;
——2015年至今,擔任初級法院編制法院特級書記員;
——2018年至今,擔任初級法院職務主管。

1. 委任林浩輝為初級法院主任書記員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空缺;
——林浩輝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主任書記員一職。

2. 學歷:

——臺灣大學工商管理學士學位(財務金融專業);
——澳門大學中文法律學士學位;
——中山大學法律碩士學位。

3. 職業培訓:

——為法院助理書記長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
——為法院主任書記員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
——為晉升法院特級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為晉升法院首席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為晉升法院助理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司法文員職程之入職培訓課程及實習。

4. 專業簡歷:

——1999年,擔任刑事預審法院進入司法文員職程實習員;
——1999年至2004年期間,擔任普通管轄法院及初級法院編制庭差;
——2004年至2010年期間,擔任初級法院編制法院初級書記員;
——2010年至2015年期間,擔任初級法院編制法院首席書記員;
——2015年至今,擔任初級法院編制法院特級書記員;
——2023年至今,以代任制度擔任初級法院主任書記員。

1. 委任黃少陽為初級法院主任書記員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空缺;
——黃少陽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主任書記員一職。

2. 學歷:

——臺灣大學政治學學士學位(公共行政專業);
——澳門大學中文法學士學位;
——澳門大學法學碩士學位(中文——比較民事法專業)。

3. 職業培訓:

——為法院主任書記員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
——為晉升法院首席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為晉升法院助理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

4. 專業簡歷:

——2006年至2007年期間,擔任『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實習員;
——2009年至2015年期間,擔任初級法院編制法院初級書記員;
——2015年至2020年期間,擔任初級法院編制法院助理書記員;
——2020年至今,擔任初級法院編制法院首席書記員;
——2021年至今,以代任制度擔任初級法院主任書記員。

1. 委任黃百佳為初級法院主任書記員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空缺;
——黃百佳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主任書記員一職。

2. 學歷:

——澳門大學中葡翻譯學士學位。

3. 職業培訓:

——為法院書記長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
——為法院助理書記長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
——為法院主任書記員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
——為晉升法院特級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為晉升法院首席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為晉升法院助理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司法文員職程之入職培訓課程及實習。

4. 專業簡歷:

——1997年至1998年期間,擔任普通管轄法院進入司法文員職程實習員;
——1998年至2004年期間,擔任普通管轄法院及初級法院編制法院繕錄員;
——2004年至2010年期間,擔任初級法院編制法院初級書記員;
——2010年至2015年期間,擔任初級法院編制法院首席書記員;
——2015年至今,擔任初級法院編制法院特級書記員;
——2013年至今,以代任制度擔任初級法院主任書記員。

1. 委任馮美玲為初級法院主任書記員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空缺;
——馮美玲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主任書記員一職。

2. 學歷:

——中山大學法律學士學位。

3. 職業培訓:

——為法院助理書記長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
——為法院主任書記員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
——為晉升法院特級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為晉升法院首席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為晉升法院助理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司法文員職程之入職培訓課程及實習。

4. 專業簡歷:

——1999年,擔任普通管轄法院進入司法文員職程實習員;
——1999年至2004年期間,擔任普通管轄法院及初級法院編制法院繕錄員;
——2004年至2010年期間,擔任初級法院編制法院初級書記員;
——2010年至2015年期間,擔任初級法院編制法院首席書記員,2012年期間曾代任初級法院主任書記員;
——2015年至今,擔任初級法院編制法院特級書記員;
——2014年至今,以代任制度擔任初級法院主任書記員。

1. 委任曾偉強為初級法院主任書記員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空缺;
——曾偉強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主任書記員一職。

2. 學歷:

——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士學位;
——澳門大學法學士學位。

3. 職業培訓:

——為法院書記長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
——為法院助理書記長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
——為法院主任書記員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
——為晉升法院特級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為晉升法院首席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為晉升法院助理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

4. 專業簡歷:

——2005年至2006年期間,擔任『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實習員;
——2006年至2012年期間,擔任初級法院編制法院初級書記員;
——2012年至2017年期間,擔任初級法院編制法院助理書記員;
——2017年至2022年期間,擔任初級法院編制法院首席書記員;
——2022年至今,擔任初級法院編制法院特級書記員;
——2021年至今,以代任制度擔任初級法院主任書記員。

1. 委任趙錦強為初級法院主任書記員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空缺;
——趙錦強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主任書記員一職。

2. 學歷:

——澳門科技大學法學學士學位。

3. 職業培訓:

——為法院書記長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
——為法院助理書記長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
——為法院主任書記員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
——為晉升法院特級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為晉升助理書記職級的培訓課程;
——司法文員職程之入職培訓課程及實習。

4. 專業簡歷:

——1994年至1995年期間,擔任司法事務司技術輔導員;
——1995年至1996年期間,擔任普通管轄法院進入司法文員職程實習員;
——1996年至2000年期間,擔任普通管轄法院及初級法院編制法院繕錄員;
——2000年至2004年期間,擔任初級法院編制助理書記;
——2004年至2009年期間,擔任初級法院編制法院助理書記員;
——2009年至今,擔任初級法院編制法院特級書記員;
——2008年至今,以代任制度擔任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及初級法院主任書記員。

1. 委任劉銀枝為初級法院主任書記員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空缺;
——劉銀枝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主任書記員一職。

2. 學歷:

——暨南大學管理學士學位。

3. 職業培訓:

——為法院助理書記長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
——為法院主任書記員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
——為晉升法院特級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為晉升法院首席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為晉升法院助理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司法文員職程之入職培訓課程及實習。

4. 專業簡歷:

——1999年,擔任刑事預審法院進入司法文員職程實習員;
——1999年至2004年期間,擔任普通管轄法院及初級法院編制庭差;
——2004年至2010年期間,擔任初級法院編制法院初級書記員;
——2010年至2015年期間,擔任初級法院編制法院首席書記員;
——2015年至今,擔任初級法院編制法院特級書記員;
——2022年至今,以代任制度擔任初級法院主任書記員。

1. 委任鄭宇懷為初級法院主任書記員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空缺;
——鄭宇懷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主任書記員一職。

2. 學歷:

——澳門大學中葡翻譯學士學位;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學位。

3. 職業培訓:

——為法院書記長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
——為法院助理書記長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
——為法院主任書記員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
——為晉升法院特級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為晉升法院首席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為晉升法院助理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司法文員職程之入職培訓課程及實習。

4. 專業簡歷:

——1997年至1998年期間,擔任普通管轄法院進入司法文員職程實習員;
——1998年至2004年期間,擔任普通管轄法院及初級法院編制法院繕錄員;
——2004年至2010年期間,擔任初級法院編制法院初級書記員;
——2010年至2015年期間,擔任初級法院編制法院首席書記員;
——2015年至今,擔任初級法院編制法院特級書記員;
——2018年至今,以代任制度擔任初級法院主任書記員。

1. 委任鄭倩影為初級法院主任書記員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空缺;
——鄭倩影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主任書記員一職。

2. 學歷:

——預科畢業。

3. 職業培訓:

——為法院主任書記員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
——為晉升法院特級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為晉升法院首席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為晉升法院助理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司法文員職程之入職培訓課程及實習。

4. 專業簡歷:

——1999年,擔任檢察院進入司法文員職程實習員;
——1999年至2004年期間,擔任普通管轄法院及初級法院編制法院繕錄員;
——2004年至2010年期間,擔任初級法院編制法院初級書記員;
——2010年至2015年期間,擔任初級法院編制法院首席書記員;
——2015年至今,擔任初級法院編制法院特級書記員;
——2013年至今,以代任制度擔任初級法院主任書記員。

1. 委任潘翠櫻為初級法院主任書記員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空缺;
——潘翠櫻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主任書記員一職。

2. 學歷:

——中山大學法律學士學位。

3. 職業培訓:

——為法院主任書記員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
——為晉升法院特級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為晉升法院首席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為晉升法院助理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司法文員職程之入職培訓課程及實習。

4. 專業簡歷:

——1999年,擔任普通管轄法院進入司法文員職程實習員;
——1999年至2004年期間,擔任普通管轄法院及初級法院編制法院繕錄員;
——2004年至2010年期間,擔任初級法院編制法院初級書記員;
——2010年至2015年期間,擔任初級法院編制法院首席書記員;
——2015年至今,擔任初級法院編制法院特級書記員;
——2015年至今,以代任制度擔任初級法院主任書記員。

1. 委任張健愉為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主任書記員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空缺;
——張健愉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主任書記員一職。

2. 學歷:

——高中畢業。

3. 職業培訓:

——為法院書記長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
——為法院助理書記長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
——為法院主任書記員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
——為晉升法院特級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為晉升法院首席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為晉升法院助理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司法文員職程之入職培訓課程及實習。

4. 專業簡歷:

——1997年至1998年期間,擔任審計法院進入司法文員職程實習員;
——1998年至1999年期間,擔任審計法院編制審計員;
——2000年至2004年期間,擔任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編制法院繕錄員;
——2004年至2010年期間,擔任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編制法院初級書記員;
——2010年至2015年期間,擔任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編制法院首席書記員;
——2015年至今,擔任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編制法院特級書記員;
——2014年至今,以代任制度擔任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主任書記員。

1. 委任陳魁為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主任書記員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空缺;
——陳魁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主任書記員一職。

2. 學歷:

——高中畢業。

3. 職業培訓:

——為法院書記長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
——為法院助理書記長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
——為法院主任書記員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
——為晉升法院特級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為晉升法院首席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為晉升法院助理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司法文員職程之入職培訓課程及實習。

4. 專業簡歷:

——1999年,擔任檢察院進入司法文員職程實習員;
——1999年至2004年期間,擔任刑事預審法院及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編制庭差;
——2004年至2010年期間,擔任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編制法院初級書記員;
——2010年至2015年期間,擔任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編制法院首席書記員;
——2015年至今,擔任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編制法院特級書記員;
——2015年至今,以代任制度擔任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主任書記員。

1. 委任賈麗莎為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主任書記員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空缺;
——賈麗莎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主任書記員一職。

2. 學歷:

——高中畢業

3. 職業培訓:

——為法院助理書記長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
——為法院主任書記員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
——為晉升法院特級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為晉升法院首席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為晉升法院助理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司法文員職程之入職培訓課程及實習。

4. 專業簡歷:

——1998年至1999年期間,擔任財政司技術輔導員;
——1999年,擔任刑事預審法院進入司法文員職程實習員;
——1999年至2004年期間,擔任刑事預審法院及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編制法院繕錄員;
——2004年至2010年期間,擔任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編制法院初級書記員;
——2010年至2015年期間,擔任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編制法院首席書記員,2013年期間曾代任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主任書記員;
——2015年至今,擔任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編制法院特級書記員;
——2021年至今,以代任制度擔任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主任書記員。

1. 委任賈焌浤為行政法院主任書記員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空缺;
——賈焌浤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主任書記員一職。

2. 學歷:

——澳門大學法學士學位。

3. 職業培訓:

——為法院書記長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
——為法院助理書記長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
——為法院主任書記員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
——為晉升法院特級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為晉升法院首席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為晉升法院助理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
——司法文員職程之入職培訓課程及實習。

4. 專業簡歷:

——1997年至1998年期間,擔任行政法院進入司法文員職程實習員;
——1998年至2004年期間,擔任行政法院編制庭差;
——2004年至2010年期間,擔任行政法院編制法院初級書記員;
——2010年至2015年期間,擔任行政法院編制法院首席書記員;
——2015年至今,擔任行政法院編制法院特級書記員;
——2012年至今,以代任制度擔任行政法院主任書記員。

聲 明

茲聲明,根據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因曾豔芬由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起獲定期委任為終審法院書記長,故由同日起其在該院擔任主任書記員的職務自動終止。

———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四日的批示:

文寶雪——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卓曼妮及陳麗斯——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

鄧晶——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三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顏廷琛——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七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

周海軍——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十九條第一款、第7/2004號法律《司法輔助人員通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並結合第30/2004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為書記長的任用而設的培訓課程最後評核名單中之合格學員,馬俊彥獲定期委任為書記長,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馬俊彥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書記長一職

2. 學歷:

——法學士

3. 專業簡歷:

——自1988年3月15日起,擔任公職
——自1989年1月24日起,擔任司法文員
——自2004年9月1日至2014年3月14日,獲准以代任方式於檢察院擔任主任書記員
——自2014年3月15日至2017年9月17日,獲准以代任方式於檢察院擔任助理書記長
——自2017年9月18日起,獲准以定期委任方式於檢察院擔任主任書記員
——自2017年9月20日起,獲准以代任方式於檢察院擔任書記長

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十九條第一款、第7/2004號法律《司法輔助人員通則》第四條、第六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並結合第30/2004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為助理書記長的任用而設的培訓課程最後評核名單中之合格學員,梁燕玲及陳慶芳獲定期委任為助理書記長,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委任梁燕玲為助理書記長的理由如下:

1. 委任理由:

——梁燕玲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助理書記長一職

2. 學歷:

——商貿高等專科學位及英語教育專科學位

3. 專業簡歷:

——自1997年1月30日起,擔任公職
——自1998年1月27日起,擔任司法文員
——自2014年11月28日至2017年9月17日,獲准以代任方式於檢察院擔任主任書記員
——自2017年9月18日起,獲准以定期委任方式於檢察院擔任主任書記員

委任陳慶芳為助理書記長的理由如下:

1. 委任理由:

——陳慶芳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助理書記長一職

2. 學歷:

——國際商貿管理學士及法學士

3. 專業簡歷:

——自1997年1月30日起,擔任公職
——自1998年1月27日起,擔任司法文員
——自2012年2月6日至2017年9月17日,獲准以代任方式於檢察院擔任主任書記員
——自2017年9月18日起,獲准以定期委任方式於檢察院擔任主任書記員

聲 明

茲聲明,黃海濤及Daniel Jose Borges在本辦公室擔任主任書記員的定期委任,現應其本人要求,由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起終止,並由同日起返回原職位,擔任第三職階檢察院特級書記員。

———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行政公職局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胡楷琦到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之職務,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李穎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臨時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起續任一年。

聲 明

茲聲明,新聞局徵用之行政公職局編制人員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陳帝宏,因徵用期屆滿,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終止其在新聞局的職務,並於同日返回原部門。

———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七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行 政 公 職 局

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編制人員名單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行政公職局2022年度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編制人員名單:

人員組別及姓名

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之狀況

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之狀況

任用方式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陳玲玲

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

3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3

確定委任

翁麗珊

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

2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2

確定委任

(經二零二三年二月八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

批 示 摘 錄

按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潘冠瑾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陳堅英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按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吳振輝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按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麥瑞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健東及林時評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66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勤雜人員黃杏薇,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八日起因達年齡上限,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行政任用合同人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黃啓鴻,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在海事及水務局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時任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應本局屬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徐嘉樂的要求,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由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日起免職。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邱智能及何家進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分別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五日及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葉維立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應有的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劉德學擔任法務局局長的定期委任於期滿時,即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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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盧瑞祥


市 政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職級調整,皆自本決議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衛生監督廳:

劉笑歡——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560點。

技術輔助廳:

Helena Teresa Pereira——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50點。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七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化驗處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吳偉濠,薪俸660點,獲准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三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食品安全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黎嫦媚,薪俸650點,獲准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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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五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前澳門郵電司退休一等護線員余元之遺孀李寶碧,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73806,每月的撫卹金是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再配合第16/2018法律第一條所規定的最低撫卹金薪俸點,由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檢察院助理檢察長陳達夫,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8490,因符合《司法官通則》第五十八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金額是根據《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第三十八條第一款3)項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下半部分,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開始,訂定為181,814.40澳門元,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副消防區長譚淑貞,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283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首席消防員溫翠環,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293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一等消防員林金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208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二職階一等消防員李富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256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區裕盛,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130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盧養添,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257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一職階副警長林沃溪,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207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黃健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305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警長鄭少珊,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517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梁詠珍,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246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李金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975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梁福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963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警長譚綺麗,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749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曾國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144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副警長趙燕萍,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162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懲教管理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梁銘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6648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劉綺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216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陸國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254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藥物監督管理局藥劑師周婉娜,供款人編號301139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文化局高級技術員林瑞雯,供款人編號301735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文化局中學教育二級教師駱琪,供款人編號608912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旅遊局高級技術員勞婉妍,供款人編號625175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主治醫生黃忠陽,供款人編號607799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級護士劉啓鋒,供款人編號611089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衛生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周嘉瑩,供款人編號625881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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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日之批示:

陳展東、陳琪瑛、陳麗冰、莊莉苹、方秀萍、林寶華、李惠珍、
羅芷敏、陸靜怡、麥英敏及阮文蔚——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自公佈日起生效。

任薛霏、鄧伊霖及鄧詠心——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薪俸點為540,以填補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45/2020號行政法規為整體配備而設立之空缺,自公佈日起生效。

梁永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七日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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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林秋明——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

譚凱林——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80點;

李曦晴——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點;

Maria Alexandra Tendeiro Caldas Duque——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85點。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之批示:

黎凱盈——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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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七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聲 明 書

摘要

公共建設局

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摘要

體育局

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思榕及譚樂恩,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督察陳結儀,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2016號行政法規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錫樵學士為本局職業安全健康廳廳長,為期一年,而其危害監察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規定由同日起自動終止。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之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李錫樵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勞工事務局職業安全健康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華僑大學工程管理學士學位。

3. 工作經驗:

——2005年至2008年,勞工事務局技術輔導員;
——2008年至2020年,勞工事務局高級技術員;
——2016年至2020年,勞工事務局危害監察處職安健巡查和嚴重工作意外調查組職務主管;
——2020年至今,勞工事務局危害監察處處長;
——2022年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勞工事務局職業安全健康廳廳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2016號行政法規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嘉豪學士為本局危害監察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之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陳嘉豪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勞工事務局危害監察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台灣成功大學機械工程學士學位。

3. 工作經驗:

——2005年至2008年,勞工事務局技術輔導員;
——2008年至今,勞工事務局高級技術員;
——2009年至2011年,勞工事務局勞動保護處職務主管;
——2022年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勞工事務局危害監察處處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分析審查處處長黃子龍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九職階勤雜人員李寶鶯,因達擔任公共職務的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九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於勞工事務局

代局長 陳俊宇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主任文案歐陽迪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歐陽少泳、洪雪英及李仍樂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晉階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陳麗華簽訂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一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點。

———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二三年二月八日第018/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消防局消防總長鄺逸富,編號409981,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起以一般定期委任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提供服務,並根據同一法律第四十四條(一)項之規定,上述人員自同日起於消防局轉為“附於編制”之狀況。

———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臨時委任方文軒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35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馮金鑾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馮佩芝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康寧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點,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朱婉儀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三年二月九日批示:

黃嘉麗——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二十七條和附件表一、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第4/2021號法律《修改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第七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三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90,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十一條和附件表六、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陳子琦、陳琳、范嘉裕、李翠平、覃曉雯、施柳櫻、施婉婷及冼偉歷,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80。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三年二月十日批示:

梁卓敏——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2/2021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十二條及其附件二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戴柏秋——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黃杰勤及陳康智,分別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四日及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馬俊達,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鄒淑芬、廖綺眉及孫炳財,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七日起轉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

古日兒,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九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司徒仲浣,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轉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

周建東及黃潔凝,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聲 明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四職階技術工人之戴柏秋,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終止職務。

———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呂志鵬——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本局公共圖書館管理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宋健文,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批准轉入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程,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陳敬文及禤俊傑,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批准轉入為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程,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鄭萬雄、林偉華、老嘉麟及黃健豪,本局第二職階特級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批准轉入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程,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趙玉燕,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批准轉入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程,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陳雅麗、庄惠霞、楊雲翔、李嘉敏、李培真、蕭艷嬌、余仙娜及黃毅灃,本局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批准轉入為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程,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緊接職階,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Daniela Helena Campos Guerreiro——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為510;

簡詠喜——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蔡嘉韻,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即其到文化發展基金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二等技術輔導員莫杏煒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美瑜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於體育局

代局長 林蓮嬌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一日的批示:

王純盈——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三款(二)的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三日起,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九日的批示:

麥碧娜——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李嘉麗、林文清及寧湘妍——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羅譽中——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六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試用期六個月。

陳德嵩——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耳鼻喉及頭頸外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個職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唯一合格投考人簡俊文,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耳鼻喉及頭頸外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為期一年,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胃腸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兩個職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一名和第二名合格投考人崔冠昌和李妙甜,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胃腸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日的批示:

梁婉儀,衛生局確定委任的第二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在本局網頁內公佈的晉級開考最後成績名單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和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吳宇軒、吳佩琛及李荔鋒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蔡英靈、盧彩儀、盧小美、黃偉棋、蔡歡迎、陳柳純、郭鳳群及黃婷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吳少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朱笑君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更 正

因本局文誤,使刊登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期第二組內第282頁的批示摘錄葡文版本有不正確之處,茲更正如下:

原文:“Sze Szeto Oi Yee, ……”

應為:“Szeto Oi Yee, ……”。

———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應鄭嘉儀的請求,其在社會工作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生效日期

黃鳳君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2

275

03/02/2023

余健烽

特級技術輔導員

3

430

26/02/2023

薛寶蓮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生效日期

李均榮

技術工人

5

200

12/02/2023

鄧偉青

輕型車輛司機

徐少鵬

冼燕玲

勤雜人員

150

利寶儀

27/02/2023

陳金蘭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生效日期

Leonor Cardoso Mendes Mota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2

685

26/02/2023

馮錦嫻

首席特級技術員

580

羅敏靜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黎長有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日起續期六個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林培源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續期。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生效日期

潘允雄

輕型車輛司機

4

15/02/2023

徐冰

二等高級技術員

1

16/02/2023

張曉彤

一級護士

24/02/2023

高璟暉

二等技術員

徐麗芬

根據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鄧依琳及王斯敏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轉入為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姓名

原職位

轉入職位

薪俸點

任用方式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李俊健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1

一等技術輔導員

1

30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巢曉峰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1

二等技術輔導員

2

275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高潔瑤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450

曾家輝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陳佳妮

一等高級技術員

1

485

黎曉霖

特級技術員

505

林冠業

柯玟慧

黃鳳君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305

———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澳 門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本院院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應李明慧之請求,解除其在本學院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職務,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副院長 羅曼儀


土 地 工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曾愷妍、徐秋怡及唐美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首兩位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八日起,餘下一位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下列主管人員,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梁耀鴻——城市規劃廳廳長;

劉國權——城市建設廳廳長;

吳永輝——機電設施廳廳長;

盧貴芳——行政廳廳長;

區炳堅——准照處處長;

李建豐——監察處處長;

占美珍——註冊及人事管理處處長;

區文慧——總檔案及財政管理處處長;

謝紅——研究及翻譯處處長;

李永光——資訊處處長;

陳良發——技術輔助處處長。

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八日止:

Maria de Nazaré Saias Portela——法律廳廳長。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梁麗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麗碧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公 共 建 設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陳璟璇——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馮佩雯——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30,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譚榕融——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15,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黃啓泰——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下列人員職級變更至相應之職級、薪俸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陳卓榮、陳穎琪及王聖雯,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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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陳海珊——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50點,並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原佩琪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趙家慶及梁婉琪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霍錦強,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交 通 事 務 局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之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Ana Margarida Anta de Sousa Pires,因達至擔任公職年齡上限而被強制退休,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郵 電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趙健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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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應黎冠豪要求,免除其在房屋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職位,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七日的批示:

根據第17/2013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五條,以及第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條之規定,批准Dâmaso António Pinto de Barros在房屋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一年,薪俸點660,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2)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房屋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張傑彬,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王聖洪,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
——趙秀玲,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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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於房屋局

副局長 郭惠嫻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徐永熙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625點,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徐永熙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八日起獲續期三年,薪俸點625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戚儉聰及龔美蘭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職級的薪俸點130點,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薛冠元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級的薪俸點170點,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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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區健誠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公共行政範疇)。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甄曉澄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公共行政範疇)。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鍾國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日起續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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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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