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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6/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8/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2014號行政法規《文化遺產委員會》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文化遺產委員會成員,為期三年: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王世平;

(二)文化局代表蔡健龍;

(三)胡祖杰;

(四)莫志偉;

(五)何嘉慈;

(六)林翊捷。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文化遺產委員會成員,為期三年:

(一)蕭志泳;

(二)邢榮發;

(三)黃中原;

(四)楊開荊;

(五)Maria José do Carmo de Freitas;

(六)陸南德;

(七)黃婉妍;

(八)António Rossano de Jesus Monteiro。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六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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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