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煙台聯誼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1/2023。

澳門煙台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煙台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Yantai em Macau”,英文名稱為“Yantai Friendship Association in Macao”(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6樓K,在需要時透過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包括:

1. 維護祖籍山東煙台的在澳人士及與山東煙台聯繫密切的友好人士和工商經濟等各種團體的正常權益,互相協作,共謀發展;

2. 發揚“愛國愛澳”精神,促進澳門社會的和諧發展;

3. 支援山東煙台家鄉各項事業的健康和良性發展;

4. 推動煙台及澳門兩地經濟、文化、教育等各項領域的交流及合作。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

1.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在澳門居住,生活或學習的山東煙台籍人士或熱愛煙台的人士及親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2. 符合上述資格人士須填寫入會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創會會員除外)及繳納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3. 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通常連續三年不參與本會活動,可視為自動退出本會,會費不予退還;

4. 對本會、煙台或澳門作出特殊貢獻的人士,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得被邀請成為榮譽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1. 參加會員大會;

2.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請求,申訴及意見;

4. 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以及享有本會提供之福利;

5. 榮譽會員享有除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外之其他一切權利。

第六條——會員應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決議;

2. 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3. 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榮譽會員無需繳納會費;

4. 維護本會聲譽。

第七條——會員處分

如有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以及參與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活動,將由理事會暫停其會員資格,嚴重者得由會員大會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一切費用概不退還。

第三章

組織和運作

第八條——本會的組織機關為: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

3.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4. 會員大會會議上,由會長負責主持,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常務副會長代任。

5.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須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召集,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6. 會員大會召集時,須有一半以上會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作出決議。

7.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8.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 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2. 選舉會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4. 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5. 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6. 審議對會員的處分。

第十一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選出,其總數必須為三個或以上的單數;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財務長及秘書各一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二條——理事會的職權: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 代表本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及運作;

2. 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和預算,並向會員大會作出報告;

3. 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和確認會員退出本會;

4. 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可委任本會榮譽會長及聘請榮譽顧問等。

第十三條——監事會

1.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三個或以上的單數;

2. 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四條——監事會的職權: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其職權如下:

1. 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點算本會之財產;

2.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帳目;

3. 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並向會員大會作出監察報告。

第四章

經費和財務制度

第十五條——經費來源:

1. 會員繳交之會費;

2. 各界人士或機構之捐贈或贊助。

第十六條——經費:

本會之經費屬本會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佔或非法挪用。

第十七條——經費支出:

本會經費的支出,須經會長或一名經會長授權的常務副會長(副會長),連同理事長或一名經理事長授權的副理事長共同簽署批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解釋權:

1. 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和修訂權屬會員大會。

2. 本章程所未規範之事宜,依澳門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漢藥發酵學會

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Macau de Fermentação de Medica­mentos Chinesa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及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6。

澳門國際漢藥發酵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漢藥發酵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Macau de Fermentação de Medicamentos Chinesa”,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International) of Fermentation of Chinese Medicines”。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6號金來大廈3樓,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愛國愛澳、團結同業、加強學術交流,促進中醫中藥文化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澳門居民、各國家及地區之中醫中藥的相關專業學歷或行業經驗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2)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參與及協助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六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2)參與、協助及支援本會的工作;

3)每年繳納會費;

4)若當選為本會組織機關據位人,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七條——會員如無故欠繳會費超過一年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八條——會員若違反本會章程或對本會聲譽有損者,將由理事會按情節輕重予以申誡或取消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九條——本會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本會組織機關據位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

1)討論、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3)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四、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五、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召開會員大會的召集書必須在開會前十五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召集書內應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開或三分之二全體會員提議理事會召開。

七、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進行決議。

八、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必須獲得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九、解散本會之決議,必須得到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二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人。

二、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三、理事會會議每六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開。

四、理事會下設若干工作組,成員由理事會成員互選兼任。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和監事各若干人。

二、監事會職權為:

1)監察理事會各項決議的執行;

2)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3)向理事會提出建議和批評;

4)審核本會賬務;

5)向會員大會作監事會報告。

第十四條——本會因會務發展需要,經理事會決議,可邀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榮譽會長、顧問、導師,其任期由理事會決定,一般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1)本會會員繳納的會費或捐助;

2)社會人士捐助;

3)政府機關資助;

4)利息或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處理。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魯班木工藝文化協會

Associação de Artesanato e Cultura da Madeira Luban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及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7。

澳門魯班木工藝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魯班木工藝文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rtesanato e Cultura da Madeira Luban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Luban Wood Craft and Culture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庇山耶街39-41號上架行會館。

第三條——本會在成立之日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四條——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團結澳門尊崇魯班文化人士,學習、研究、保育、保護和推動傳承魯班文化及工藝,在傳承中發展;

(二)促進澳門與其他地區有關魯班文化團體合作交流,提昇本地區魯班文化認識,使魯班文化、工藝及其勇於探索、敢於創新、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在澳門得以普及和永續,在發展中傳承。

第五條——會員

(一)凡尊崇魯班文化,願意並參與學習和傳承工作者,由其本人提出申請,並得一位會員推薦及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二)會員有參與本會策劃之活動權利、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會員有必須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各機關的決議,並依期繳交會費的義務。

(四)若當選為本會組織機關之據位人,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五)不參加工作、活動或欠繳交會費兩年者,作自動退會論。

(六)犯刑事罪行及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可取消其會籍。

第六條——組織機關

(一)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本會組織機關之據位人由會員大會從會員中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通過理事會上年度的會務報告、帳目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二)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會議,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每年由理事會按章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8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提出書面申請,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如在會員大會會議的召集時間屆臨時,出席會員仍未足半數,則在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進行決議。

(五)涉及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六)涉及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常務理事兩名、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內部守則,及審查本會帳目。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但不得由理事會成員兼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第十條——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贊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條——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有關內部規章訂定組織機關據位人及下設之各部各級領導架構的具體產生辦法,規範轄下各部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會費徵收、會員紀律、會員大會選舉等事項。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理事會。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曉星曲藝文化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5。

曉星曲藝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曉星曲藝文化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透過曲藝歌唱活動凝集曲藝愛好之士,弘揚曲藝之文化。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東北大馬路601號海名居第一座33樓C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議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由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道家全真文化推廣學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及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2。

道家全真文化推廣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道家全真文化推廣學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是團結各方各界道學社團、機構及人士、共同推廣中華地區的公益事業、弘揚慈愛之心、行善積德、關懷弱勢社群、扶貧助學、參與社會公益事務。推動中華道學養生的發展,提高道學文化水平。致力建立大灣區、國內及國際的道學文化交流平台,團結和聯繫大中華區及國內、外道學團體及專業人士,促進互動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沙達街3號百成大廈一樓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亞洲音樂藝術協會

Associação Ásia de Música e Artes da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5。

澳門亞洲音樂藝術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亞洲音樂藝術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Ásia de Música e Artes da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Asia Association of Music Art”。

第二條——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龍嵩正街67號基業大廈地下C座。

二、本會可經由會員大會議決更改會址。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普及和推廣音樂藝術交流,培養澳門音樂人才,提供會員排練培訓,演出機會及舉辦比賽。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有意參與音樂製作、對音樂藝術有興趣人士,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一、參與會員大會會議;

二、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協助本會發展並提高本會聲譽;

三、繳納由理事會訂定之入會費及按時繳交年費。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及副主席一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的權限:

1、通過修改及解釋本會章程;

2、選舉及解任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及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

3、定出本會工作方針;

4、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5、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相關意見書。

三、會員大會的運作:

1、會員大會須於最少十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各會員,召集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每次會員大會需有超過全體會員人數二分之一出席才可進行決議,如人數不足,則於超過召集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進行決議。

2、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3、會員大會應由理事會進行召集,且每年必須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其中一人為理事長。

二、理事會之職權:

1、確保執行本會章程;

2、負責會內之行政及財政工作;

3、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4、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5、安排及協助會員大會會議的召開工作。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其中一人為監事長。

二、監事會之職權:

1、對每年由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2、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3、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政府的資助、社團及各界人士的贊助和捐贈;

三、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各種收入。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爵士鼓文化協會

Associação de Cultura de Bateria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及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4。

澳門爵士鼓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爵士鼓文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ultura de Bateri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Drum Kit Culture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龍嵩正街67號基業大廈地下C座。

二、本會可經由會員大會議決更改會址。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普及和推廣爵士鼓演奏,培養澳門音樂人才,提供會員排練培訓,演出機會及舉辦比賽。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有意推廣爵士鼓、對爵士鼓有興趣或有意學習爵士鼓和參予演出機會者,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一、參與會員大會會議;

二、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協助本會發展並提高本會聲譽;

三、繳納由理事會訂定之入會費及按時繳交年費。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及副主席一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的權限:

1、通過修改及解釋本會章程;

2、選舉及解任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及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

3、定出本會工作方針;

4、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5、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相關意見書。

三、會員大會的運作:

(1)會員大會須於最少十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各會員,召集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每次會員大會需有超過全體會員人數二分之一出席才可進行決議,如人數不足,則於超過召集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進行決議。

(2)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3)會員大會應由理事會進行召集,且每年必須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其中一人為理事長。

二、理事會之職權:

1、確保執行本會章程;

2、負責會內之行政及財政工作;

3、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4、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5、安排及協助會員大會會議的召開工作。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其中一人為監事長。

二、監事會之職權:

1、對每年由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2、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3、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政府的資助、社團及各界人士的贊助和捐贈;

三、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各種收入。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雙陸棋協會

Associação Gamão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3。

澳門雙陸棋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雙陸棋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amã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Backgammon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龍嵩正街67號基業大廈地下C座。

二、本會可經由會員大會議決更改會址。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普及和推廣雙陸棋運動,以開設活動及舉辦比賽方式提升雙陸棋的趣味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雙陸棋有興趣或有意學習雙陸棋和參與活動人士,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一、參與會員大會會議;

二、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協助本會發展並提高本會聲譽;

三、繳納由理事會訂定之入會費及按時繳交年費。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及副主席一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的權限:

1、通過修改及解釋本會章程;

2、選舉及解任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及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

3、定出本會工作方針;

4、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5、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相關意見書。

三、會員大會的運作:

1、會員大會須於最少十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各會員,召集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每次會員大會需有超過全體會員人數二分之一出席才可進行決議,如人數不足,則於超過召集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進行決議。

2、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3、會員大會應由理事會進行召集,且每年必須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其中一人為理事長。

二、理事會之職權:

1、確保執行本會章程;

2、負責會內之行政及財政工作;

3、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4、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5、安排及協助會員大會會議的召開工作。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其中一人為監事長。

二、監事會之職權:

1、對每年由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2、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3、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政府的資助、社團及各界人士的贊助和捐贈;

三、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各種收入。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滬港澳金融發展協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a «滬港澳金融發展協會»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particular datado de 16 de Fevereiro de 2023, com os estatutos em anexo:

滬港澳金融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滬港澳金融發展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a Financeira de Shanghai Hong Kong Macau”,英文名稱為“Shanghai Hong Kong Macau Finance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以工作在滬港澳三地的金融投資人、重大國企央企、以及其他金融機構並擔當重要職位的領袖人士(單位)為主體,以愛國愛港愛澳、促進滬港澳金融商業發展為目標。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與各界有關機構的合作,團結壯大滬港澳經濟金融界華人精英力量,培養後續金融人才的團體。

落實“愛國愛港愛澳、共進發展”,促進滬港澳金融商業產業的緊密聯合,從而發揮金融商業領域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在滬港澳三地結合具有財務金融理論與實務專長之各界精英,共同促進我國財務金融領域之金融發展,秉持服務社會、與時並進的宗旨,致力維護港澳繁榮穩定,積極朝向“立足港澳、背靠祖國、聯動世界”的目標進發。把握國家金融業開放大局,進一步推動滬港澳金融合作為“三地”經濟有組織地再做新貢獻,再譜新篇章。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3樓EF座。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所提供的福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尊重及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機關所作的決議;

二、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促進會務發展及會員間的團結;

三、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四、參加所屬機關的會議。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本會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任期

獲選為機關成員者,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由會員大會選出;會長之職責為召集及主持會員大會;當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代行其職責。

三、會員大會之平常會議至少每年召開一次。

四、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會員大會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特別會議得透過會長主動召集,或應理事會、監事會過半數成員要求召集。

五、會議召集書須提前至少八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的方式作出,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六、會員大會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之情況方可作議決;倘若在原召集會議時間出席會員人數不足半數,則經第二次召集後,不論出席人數均可作議決。

七、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的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八、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會員大會的權限如下:

一、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二、審議和通過理事會的會務報告、年度帳目及監事會的意見書;

三、通過和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議決;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就本會的解散作出決議;

七、批准執行暫停會籍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八、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一條

理事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長負責召開會議,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倘若表決時票數相同,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四、為開展會務,理事會可透過決議按職能下設若干部門。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權限

理事會的權限如下:

一、負責本會的管理及運作,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年度賬目和由監事會發出之意見書;

二、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按會章規定召集會員大會;

三、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等事宜;

四、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三條

監事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長負責召開會議,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倘若表決時票數相同,監事長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四條

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會的權限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二、監察理事會的運作,以及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賬目發表意見;

四、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

經費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以下者:

一、各界人士的贊助及公共機構給予的資助;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

三、本會財產及資產之收益。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3 de Fevereiro de 2023. — O Notário, António Ribeiro Baguinh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企業家協會

Associação dos Jovens Empresários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

(會員資格)

2. 本會可邀請傑出僱主或其合法代表組成的人士為榮譽/名譽會長及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第八條

(會員大會)

2. 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負責,其中設大會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財務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大會主席又稱為“會長”,副主席又稱為“副會長”。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Clube Desportivo Chong Son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Artigo 1.º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de «Clube Desportivo Chong Son», em chinês «Chong Son T’ai Iok Vui», com sede em Macau, na Avenida de Venceslau Morais, No.217-225, Edf. Industrial Nam Fong, 1.º andar «C», tem por fim desenvolver entre os seus associados a prática do desporto, proporcionando-lhes os bens necessários para isso.

Art. 21.º A Direcção reunir-se-á ordinariamente, duas vezes por ano e, extraordinariamente, tantas quantas forem necessárias.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Clube Desportivo Hap Kuan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Artigo vigésimo primeiro

A Direcção reunir-se-á, ordinariamente, duas vezes por ano e, extraordinariamente, tantas quantas forem necessárias.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閩侯同鄉聯誼會

Associação de Amizade e Conterrâneos de Min Hou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20樓H座。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三)會長會是由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所組成;成員為單數。

(五)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但章程就該數目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名酒文化研究

Associação para o Estudo da Cultura de Prestigiados Produtos Vinícolas da Chin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研究中國傳統的酒文化,推廣和發展中國酒文化活動,出版推介中國酒文化的刊物和開展有關研討、交流活動、中國名酒展覽中心。

第四條——1)保持不變。

2)本會各組織機關之據位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可連任。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美洲華僑華人交流協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por extract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 do Maço n.º 1/2023 de Depósito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um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do artigo 12.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que passa a ter a redacção constante do documento anexo.

澳門美洲華僑華人交流協會

章程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召開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壹次,由理事會召集。在必須的情況下,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得聯名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公眾假期不計在內)。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會議若出席之法定人數不足,得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召開及亦視為有效。決議須獲出席人數半數以上之贊同票,方得通過。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潘世隆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0 de Fevereiro de 2023. — O Notário, Marcelo Poon.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電業商會章程

Associação dos Profissionais do Ramo de Electricidade de Macau

為著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2023年2月17日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3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3檔案組內,編號為4,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certifico o presente exemplar do acto de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acima referida, do teor em anexo, cujo instrumento de onde foi extraído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m 17 de Fevereiro de 2023, sob o número 4 do maço número 1/2023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à cria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à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3.

澳門電業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

中文名稱:澳門電業商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Profissionais do Ramo de Electricidade de Macau。

英文名稱:Macau Electrical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簡稱:MELCC。

第二條——會址

中文地址:澳門南灣大馬路367-377號京澳大廈12樓D座。

葡文地址: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º 367-377, Edifício Keng Ou, 12.º andar «D», Macau。

獨一段:經理事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

1. 愛國愛澳、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促進澳門與各地區就工商業,特別是電能、電機、電業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澳門的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2. 團結本澳及鄰近地區電能、電機、電業的業界人士,維護業界正當權益,提高本澳業內人士技術水平,共創澳門特區繁榮;

3. 關注特區政府對“電能、電機、電業等行業”政策,配合提高業內人員專業知識、開辦技術進修班、舉辦專題講座、出版刊物、報導本行業於社會的發展及最新動態;

4. 通過旅遊參觀訪問,加強與國內及鄰近地區本行業的人士聯繫交流合作,共同促進各地區的技術及商務發展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在本澳依法註冊之電能、電機、電業之商業企業主及其僱員,尤其是經營範圍包括配電、控制系統、工程承造、機電工程設計、機電工程顧問、材料及設備供應商等相關業務的商業企業主及其僱員,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類別

本會有以下會員類別:

1. 永久會員——一次性繳交指定之永久會員入會費用,均為本會永久會員。當成為永久會員,以後不需繳付任何會費;

2. 商號會員——凡符合第四條所指的商業企業主,可申請入會,經常務理事會審核及批准後成為本會商號會員;商號會員由商號指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商號具函申請更換代表人;

3. 個人會員——凡符合第四條所指的商業企業主的僱員,經本會會員一人介紹,可申請入會,經常務理事會審核及批准後,均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4. 名譽會員——凡在澳門以外地方依法註冊之電能、電業之工商企業主及其僱員,經本會會員一人介紹,以及經常務理事會審核及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

1. 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名譽會員除外);

2.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及享受本會所有之一切設備的權利;

3. 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或建議的權利。

4. 名譽會員於領導架構成員邀請下可參與及進行本會之會務工作。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遵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2. 維護本會名譽及合法權益;

3. 積極參與及協助支持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4. 會員必須按時繳交會費年費(永久會員及名譽會員除外)。

第八條——會員資格之喪失

1. 其本人書面向理事會通知退會;

2. 其行為有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時,經常務理事會決議後;

3. 除理事會接受其解釋,任何會員欠繳或拒繳年費兩次或以上者。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九條——本會組織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十條——組織架構之產生

經會員大會通過投票選舉產生:

1. 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

2. 理事會理事由若干名組成,且人數必須為單數,當中互選產生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財務長一名及副財務長若干名;

3. 在理事會中設立常務理事會,且人數必須為單數,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同時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財務長為其當然成員;

4. 監事會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當中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具選舉權之會員組成,其決議在法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其職權:

a)選舉及罷免本會所有組織架構的成員,但不妨礙本章程所規定其他架構的任免權限;

b)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c)對修改本會章程建議作出決議;

d)對本會之解散作出決議。

2.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若原訂召開會議時間的出席人數不足,則大會須延遲半小時後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員大會如期舉行,大會所作之決議視為有效。

3. 會員大會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並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 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下,或由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書面要求而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5. 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而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如屬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而通過。

6. 會長在會員大會之職責:

a)對內及對外領導本會整體之運作;

b)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

c)如因故未能執行其職責時,可授權理事長、副理事長或副會長任一人為本會的對外代表。

7. 會長於會員大會事項決議時有決定性一票,如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中互選一名代替;在票數相同時,主持大會之副會長亦具有決定性一票。

第十二條——理事會

1. 理事會執行以下職責:

a)召開會員大會;

b)於每年召開之會員大會上,出示周年會務報告,財政報告及下年度之活動計劃,以便會員大會通過;

c)制定本章程第五條第2、3、4款中之會員入會費及年費;

d)按會務需要,向會員大會建議修改本會章程;

e)可聘請對本會有貢獻之專業人士或社會人士為本會名譽會長及擔任顧問;

f)籌募經費;

g)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部門,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部門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何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2. 理事會之決議,須由出席理事半數以上票數確定,倘贊成與反對票相等,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3. 理事長之職責:

a)召開及主持理事會;

b)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會務工作;

c)對外代表本會;

d)簽署進行單純事務性行為之文件,尤其包括任何政府部門各項手續之申請書及表格、任何公共事業機構辦理有關水、電、電訊網絡等事宜各項手續之文件。

4. 副理事長之職責:

a)副理事長之職責在協助理事長;

b)當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互選一名代替理事長之職責;

5. 秘書長之職責:

a)登記會員之註冊入檔案;

b)作理事會及會員大會之會議記錄;

c)按會務需要,秘書一職可向外聘請,但該秘書在會議上無投票權。

6. 財務長之職責:

a)處理本會之帳戶及整理有關收據;

b)支付本會之開銷;

c)在理事會或監事會之要求下,出示有關本會財政狀況。

第十三條——常務理事會

1. 常務理事會執行以下職責:

a)就會務發展向理事會提交建議及提案;

b)負責會員入會申請之審核及批准;

c)根據本會章程第八條第2款之規定,終止會員資格。

2. 常務理事會之決議,須由出席理事半數以上票數確定,倘贊成與反對票相等,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十四條——監事會

1. 監事會之職責:

a)監察理事會之會務報告、財政報告及其他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b)參加理事會會議,但在會上無表決權。

2. 監事會之決議,須由出席理事半數以上票數確定,倘贊成與反對票相等,監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3. 監事長之職責:

a)召開及主持監事會;

b)在監事會決議時,倘贊成與反對票相等時,監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4. 當監事長缺席時,由副監事長互選一名代替監事長職責。

第十五條——任期

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代表本會簽署文件方式

由本會會長或理事長代表本會簽署,但有關以本會名義開設銀行戶口及在戶口提存款項的文件之簽署方式由理事會決定。

第四章

會章之修改及解釋

第十七條——會章之解釋

本會之會章若有任何疑問發生,而沒有適當資料以參考時,則以理事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第十八條——會章之修改

修改會章須由會員大會決議修改,且須半數以上之會員出席大會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贊成才能通過。

第五章

財政

第十九條——經費來源

1. 會員入會費及每年年費;

2. 捐贈;

3. 政府的資助;

4. 舉辦各項活動及服務的收益。

第二十條——經費支出

本會的日常開支,及舉辦活動之一切開支;但有關開支之文件須經理事長及一位副理事長簽署。

第六章

會費及年費

第二十一條——會費及年費

1. 本會會員應繳納之入會費和年費之數額以及支付方式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2. 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支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1. 本會章程未規範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處理。

2. 以下為本會會徽。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七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7 de Fevereiro de 2023. — O Notário, Mak Heng Ip.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召 集 書

依照法例及本中心章程,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將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位於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7字樓,中心總辦事處演講廳召開社員大會平常會議,議程如下:

1. 審議2022年度中心工作報告;

2. 審議2022年度中心財務報告;

3. 就2022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聽取監事會意見;

4. 討論及表決2022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5. 其他事宜。

根據本中心章程第十九條第二項,屆時若出席者不足法定人數,大會將於上述指定時間一小時後,即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無論出席社員的人數及其代表的股份多少,會議均視為有效。

二零二三年二月七日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大會主席 徐偉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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