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五日批示:
陳君慧——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以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聘用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710點,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黃志雄──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勞工事務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五日起續期至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七日止。
楊名就──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統計暨普查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司司長,根據經第86/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對司法警察局杜淑森副局長予以嘉許。
杜淑森於1990年加入司法警察司,1998年擔任人力資源、接待暨公共關係處處長,2004年擔任管理暨計劃廳廳長,2014年起獲委任為副局長,在職期間先後獲得8次個人嘉獎及12次集體嘉獎。
杜淑森副局長處事縝密,謀劃周全,高度盡責,從不計較個人得失,積極凝聚團隊出色完成各項任務,不斷完善部門運作、持續提升行政績效。在推動社區警務、拓展警察公共關係,以及促進警記合作等方面不遺餘力,並在革新預防犯罪模式、深化警民合作,以及立法普法的過程中發揮積極作用。近年,杜副局長帶領團隊傾力參與歷年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系列活動,表現卓越。
杜淑森副局長在其公職生涯中,為促進保安當局的良好運作作出無私奉獻及貢獻顯著,現特藉其即將榮休之際,本人謹向其予以公開嘉獎。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透過保安司司長二零二三年一月十日的批示:
按照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八條第四款之規定,本辦公室以個人勞動合同制度續聘趙遠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五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羅奕龍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衛生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七日批示如下: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公署財政管理處處長鄺翠芬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公署社區推廣及公關處處長區肖卿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日批示如下: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公署財產及利益申報處處長黎潔子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五日起獲續期一年。
黃樂敏——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4/2017號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以定期委任方式在本公署擔任職務,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吳雄昌——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4/2017號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七日批示如下:
關駿傑——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委任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兩年。
郭嘉良——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按照審計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盧啓賢為本署審計局審計師,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公佈委任的依據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的依據:
2. 學歷:
3. 專業培訓:
4. 專業簡歷:
茲聲明,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本署審計局審計師之本署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黃妙嫦,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自願退休而離職。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七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沙蓮達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所作的批示:
應本部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號210031——鄧棟仰之申請,批准其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起解除與本部門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七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本部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編號180011——黎梓榮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本部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黃偉建及鄧棟仰,編號分別為210011及210031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四日於海關
助理關長(代任) 岑錦棠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范鴻堃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三職階,薪俸點170,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陳志華、鄺德揚、林慶桐及梁英傑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五職階,薪俸點200,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涂錦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八職階,薪俸點260,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鄺禮明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五職階,薪俸點200,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四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勤雜人員馮黃婉志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三年,由二零二三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初級法院編制內第四職階法院初級書記員戴麗詩,由二零二三年三月二日起,因自願退休而脫離公職。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六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編制內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何倩彤在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的徵用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四日的批示:
馬慧敏——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及自公佈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生效日期如下:
阮建中,政策研究廳廳長,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連信森,經濟民生處處長,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梁嘉豪——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四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局長 張作文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歐陽婉華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點,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歐陽婉華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三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吳銘信及潘嘉雯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詹美莉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林俊榮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資訊範疇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林劍光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本局人員編制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資訊助理技術員梁慧玲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因退休而離職。
本局人員編制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蘇孝賢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因退休而離職。
特此聲明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梁穎姸
按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人力資源處處長黃逸聰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二三年二月九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事及水務局第二職階首席海事人員施兆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5194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五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市政署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李志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2326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一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警察總局顧問之治安警察局第一職階警務總長董志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056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下半部分,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一月六日開始,訂定為82,082.00澳門元,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三職階一等消防區長李經策,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5340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吳炳坤,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939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黃寶玲,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034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事及水務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繪圖員羅榮威,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284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七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警長梁錦英,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623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溫建敏,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961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龔建賢,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919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第四職階法院特級書記員潘玉琼,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145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退休一等警員黃燦金之遺孀陳綺靜,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0197,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2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份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份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梁翠碧,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610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一月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張才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399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關第六職階關務督察梁麗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289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六職階關務督察鄭國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150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二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0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一等關員劉銳和,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217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一等關員袁德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198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二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一等關員趙麗香,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163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首席關員鄭志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147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二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一職階關務監督黃文彬,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286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審計師之審計署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黃妙嫦,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717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首席關員李偉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231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二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廉政公署處長之法務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蘇孝賢,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100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檢察長辦公室第四職階檢察院特級書記員栢麗絲,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144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盧月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258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前政府總部輔助部門退休勤雜人員張雄之遺孀鄭倩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643,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份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份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第十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林淑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488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二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一職階副警長許雪麗,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904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前行政暨公職局退休熟練助理員譚伯燊之遺孀陳金愛,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4638,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8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份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份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體育局技術工人卓小龍,供款人編號602305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盧溢強,供款人編號603072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技術工人吳寶森,供款人編號604100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統計暨普查局行政技術助理員馮慧虞,供款人編號604282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懲教管理局警員Nguyen Van Nam,供款人編號611738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i)項及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宣告其分別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及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並分別刊登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四十七期及二零二二年二月九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有關退休基金會廳長甄溢全(供款人編號6146277)之權益歸屬比率訂定批示無效,並重新訂定該供款人有權取得之權益歸屬比率如下:
退休基金會廳長甄溢全,供款人編號614627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財政局技術輔導員龔富華,供款人編號301539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普通科醫生龔志強,供款人編號600587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葉美蓮,供款人編號603735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技術工人戴柏秋,供款人編號618918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衛生局一級護士鄧詠瑤,供款人編號622391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旅遊局勤雜人員楊夢蓮,供款人編號603395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
郵電局勤雜人員鄧智偉,供款人編號617210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勤雜人員黃冠雲,供款人編號601359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郭容顯,供款人編號602196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
體育局技術工人梁耀光,供款人編號605261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招景耀獲確定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石偉龍在本會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會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十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黃耀華,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 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四款,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談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晉階至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10。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 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鄧思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五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何嘉俊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譚家敏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的規定,曹錦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樊靜波,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七日起因達年齡上限,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督察黃嘉儀,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推廣訓練處處長鄧穎琪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督察陳迪鋒,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督察。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趙健榮,為本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三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副局長麥恆珍,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黃永生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盧梓譽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的批示:
岑啟彥——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305點,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的批示:
柳秉林——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305點,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梁碧珊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七日作出的第014/2023號批示:
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一日起,下列人員獲確定委任為司法警察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正式脫離治安警察局。
職位 | 編號 | 姓名 |
警員 | 203140 | 陳穎妍 |
警員 | 173161 | 郭偉龍 |
警員 | 117171 | 林柏君 |
警員 | 185180 | 張雯 |
警員 | 268181 | 羅偉文 |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七日作出的第015/2023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一等警員編號278971李金光,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所作出之第008/SS/2023號批示,對第103/2022號紀律程序行使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七十八條所指的附件五及經第86/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賦予的權限,並根據《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二)項、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十二)項的規定,及第一百四十四條所產生的效力,對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303170李紀程,處以撤職處分,由二零二三年二月四日起執行。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四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鄧達斌,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法證高級技術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麥嘉華,本局人員編制內確定委任之第一職階一等刑事偵查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三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蘇兆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Bach Thi Van Anh、Bui Huy Duong、Dao Van Dung、Doan Thi Thu Huyen、Duong Van Dai、Ho Thuong Huong、Hoang Thanh Huyen、Le Quang Dao、Le Thi Duyen、Le Thi Ngoan、Le Thi Tuyet Mai、Le Van Thinh、Le Xuan Gioi、Ngo Dinh Phong Giang、Nguyen The Duyet、Nguyen The Hien、Nguyen Thi Huong、Nguyen Thi Nguyen、Nguyen Thi Phuong Lanh、Nguyen Thu Huong、Nguyen Van Tam、Pham Van Nam、Phan Hong Van、Tran Cao Cuong、Tran Dinh Dung、Tran Quang Nam、Tran Thi Huong、Tran Van Luong、Tran Xuan Tai、Trieu Duc Tuong及Trinh Anh Ha,第四職階警員——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歐陽鍵邦——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在本局擔任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產及倉務管理範疇),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林池勝——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羅嘉恩——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Ana Sofia Dias Pedro——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法律範疇的專業技術職務之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600點,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何育銘,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Nabin Bhetwal,第四職階警員——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五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趙崇遠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臨時委任朱信誠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3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至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余嘉雯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2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戴惠鈺 | 勤雜人員 | 2 |
歐陽潤柳 | 勤雜人員 | 2 |
何朝南 | 勤雜人員 | 2 |
何少芳 | 勤雜人員 | 2 |
吳真真 | 勤雜人員 | 2 |
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四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黃慧儀 | 勤雜人員 | 2 |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起:
黃詠龍續聘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四日起:
蕭永康、呂小玲及余飛燕續聘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二月六日批示:
黃幗瑜——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姚宗暉,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伍嘉頴,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九職階勤雜人員之譚啟瑞,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四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七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與本局下列工作人員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張加瑩——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陳炳輝——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梁國輝——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施雅欣——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Maria João Pestana Pereira de Oliveira,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包安琪,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緊接職階,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黃碧霞——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95。
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Marco André de Sousa Macedo Gomes——第三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9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黃智忠——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鄧穎彤——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黃一翔——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應本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鮑曉彤的請求,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三日起免除其職位。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九職階勤雜人員梁勝,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二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陳家傑、梁梓儀、黃綺虹及馮宇冰,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徐嘉琦,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熊淑蘭,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劉雪玉和余智樑,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蔡麗群,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何玉明,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金韶,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蕭贊偉、黃桂珍、鄭穎芝及張適霖,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李仲桂和劉海娟,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張靜嬈,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溫智逸,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秀英,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周世強,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馮映荷,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鄒倩瑩,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潔芝、陳詠茵、胡靜君、吳宇軒、湯麗華、麥子倩及歐家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婷婷、謝漢輝、何指宇及文詩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曼珧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明達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偉傑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溢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雅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鍾立峰、李繼新、吳偉傑、陳柏全及李志明,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黃嘉東,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侯祖均,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梁佩欣,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淑清和高燕霞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盧彩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三年二月九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陳勵德——應其要求,中止第EI2421號護士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二三年二月十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廸泰森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DTS Medical Center——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AL-0578,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手肘圍(德隆新街)12號晋邦商業大廈A2,持牌人為廸泰森醫療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手肘圍12號晋邦商業大廈2樓A。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冼德威,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張淑明、譚麗雯、葉利詩、莫麗君及劉子彤,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四日起生效。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五日之批示:
核准向黃珠女女士發給“康富來藥房”准照,編號為第417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亞馬喇土腰(關閘馬路)64-F號怡南大廈E座地下及閣樓,東主地址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49號激成工業中心第一期4樓D座。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五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九日議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黃嘉瑜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三年,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鮑曉彤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三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九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劉少梅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60點,自本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二月九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代主席 陳家耀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九日之批示:
汪柏靈,本學院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副院長 羅曼儀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朱磊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430,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王偉鵬——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485,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黎兆泉——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485,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五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黃啓鴻及陳健林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生效日期如下: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張振雄、梁振龍,陳智華及甄亦豪,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三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馮沛洪及洪知俊,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鄧君就,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王雅芳,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蔡家堯,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范嘉琪及容瑋婕,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鍾志強,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張海麟、張敏聰、符旺、何志華、何家龍、關婉雯、梁偉傑及毛紅安,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梁樹榮,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車輛駕駛考試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邱榮豐,晉階至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張家輝,晉階至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三職階勤雜人員沈小燕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劉勤遠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車輛駕駛考試員,薪俸點為450,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生效:
梁詠怡,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鄧君就,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駱兆樑,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蔡家堯及王雅芳,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七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三日於民航局——局長 陳穎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周衛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應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龍擎峰之請求,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免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殷運輝,第四職階郵差,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梁文軒、林智商及王琦琪,第三職階郵差,分別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五日、四月十一日及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莫兆祺,第二職階郵差,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葉智勤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資訊科技發展及資源管理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續期,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陳澤群及易頴加,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分別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九日及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偉業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資訊範疇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歐國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郵差,薪俸點為190點,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序號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生效日期 |
1 | 梁韋洛 | 郵差 | 5 | 04/01/2023 |
2 | 劉百強 | 郵差 | 4 | 04/01/2023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序號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生效日期 |
1 | 李鵬飛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13/01/2023 |
2 | 何淑軍 | 特級郵務輔導技術員 | 1 | 12/01/2023 |
3 | 龔善美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08/01/2023 |
4 | 郭淑英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16/01/2023 |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黃學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謝倩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九職階郵差黃輝良,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應鄧智偉的請求,其在郵電局擔任第四職階勤雜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予以解除。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五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房屋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蔡世達及李彬浩的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房屋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李加駒及胡小敏之行政任用合同,分別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及三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於房屋局
副局長 郭惠嫻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儀器暨維修處處長羅萬順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日起續任一年。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李偉傑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黃霆禮及張振興獲以臨時委任方式擔任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故其在本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五日起自動終止。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杜偉奇獲以臨時委任方式擔任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故其在本局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五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五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