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四日所作之批示,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以及第85/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的相關規定,海關將以一般開考及晉升課程考核方式進行晉升開考,錄取得分最高的前二十名投考人修讀首席關員晉升課程,以填補海關基礎人員級別第一職階首席關員二十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媽閣上街嘉路一世船塢西南端海關總部大樓行政財政廳人力資源處,並上載於海關網頁http://www.customs.gov.mo。投考人須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八個工作日內作出申請。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七日於海關
助理關長(代任) 岑錦棠
按照二零二三年二月三日市政署巿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現就“出租經營位於區華利前地售賣亭及宋玉生公園售賣亭”進行公開諮詢。
有意競投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市政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諮詢章程及承投規則,亦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競投者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中午十二時正。參與競投之人士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擔保澳門元壹仟圓正($1,000.00)。臨時擔保可以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提供。若以現金存款,須前往市政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澳門中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本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若以銀行擔保方式,則必須前往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因提供擔保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競投者負責。
開標日期定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進行。
此外,本署安排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舉行公開解釋會。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五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林紹源
茲公佈,治安警察局退休三等警員葉廣陞之遺孀梁珠,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茲公佈,治安警察局退休副警長羅偉賢之遺孀韋新敏,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茲公佈,海關退休首席關員白朗古之遺孀顧幼蘭及女兒白加莉,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茲公佈,前民政總署退休半熟練工人李發之遺孀吳妹,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按照八月十二日第19/78/M號法律核准,並經四月十三日第19/87/M號法令修訂之《市區房屋稅規章》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澳門財稅廳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至三十一日期間,接受納稅人申駁關於二零二二年度房屋紀錄中評定之可課稅收益。
有關表格可於財政局大樓、政府綜合服務大樓及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索取,或於財政局網頁(www.dsf.gov.mo)下載。上述申駁亦可透過財政局「電子服務」申請。
二零二三年二月六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澳門元
資產帳戶 |
負債帳戶 |
|||||
財政儲備資產 |
553,392,783,890.05 |
其它負債 |
1,259,264,656.33 |
|||
銀行結存 |
269,030,447,429.43 |
|||||
債券 |
121,551,662,920.69 |
|||||
外判投資 |
162,810,673,539.93 |
財政儲備資本 |
557,969,882,749.99 |
|||
其他投資 |
0.00 |
基本儲備 |
185,130,784,650.00 |
|||
超額儲備 |
393,587,039,776.15 |
|||||
其他資產 |
5,836,363,516.27 |
本期盈餘 |
-20,747,941,676.16 |
|||
總計 |
559,229,147,406.32 |
總計 |
559,229,147,406.32 |
|||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
行政管理委員會 |
治安警察局局長根據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四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經第10/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及第56/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36/202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治安警察局策劃行動廳代廳長源劍鋒副警務總長(編號193071)在治安警察局範疇內,批准提供與治安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之權限,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對行使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五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五、廢止第3/CPSP/2022P號批示。
二零二三年二月三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治安警察局局長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四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經第10/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及第56/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36/202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治安警察局情報廳廳長鄭俊禧警務總長(編號144891)作出下列行為之權限:
(一)就提起第16/2021號法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所指之驅逐出境的程序作出決定;
(二)在治安警察局範疇內,批准提供與治安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對行使授予和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及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五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五、廢止第5/CPSP/2022P號批示。
二零二三年二月三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治安警察局局長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17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經第10/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及第56/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36/202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獲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並根據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四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136/202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治安警察局出入境管制廳廳長黃劍虹警務總長(編號102031)作出下列行為之權限:
(一)在治安警察局範疇內,批准提供與治安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就第16/2021號法律第十條所指,安全措施及其他決定的重新評估申請作出決定;
(三)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免除以英文書寫且在解釋上不存在困難的文件的譯本;
(四)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要求由外地公共當局簽發的文件的認證;
(五)就一切有關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入境、過境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之申請作出決定;
(六)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豁免作出聲明的義務;
(七)依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三款所指,豁免確保返回或進入任何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條件限制;
(八)依據第17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七款規定,不收取同一批示第五款及第六款所指費用;
(九)分別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拒絕尚未解除親權的未成年人入境或出境澳門特別行政區;
(十)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七條規定,拒絕非居民出境澳門特別行政區;
(十一)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二)項所指之廢止預先入境許可作出決定;
(十二)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三十一條第四款、第三十五條,以及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所指之廢止逗留許可作出決定;
(十三)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免除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的人拘留於拘留中心;
(十四)就提起第16/2021號法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所指之驅逐出境的程序作出決定;
(十五)適用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八條(三)項,以及第九十四條第三款所指之禁止入境措施;
(十六)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五十八條實施禁止入境的措施;
(十七)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條科處該法律所定的罰款;
(十八)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所指的訂定用於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期間作出決定;
(十九)就第16/2021號法律第四十八條(二)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所指的扣留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人士之相關證件,以及著令其須向治安警察局定期報到作出決定。
二、對行使授予和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及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五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五、廢止第22/CPSP/2022P號批示。
二零二三年二月三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治安警察局局長根據第24/92/M號法令第九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四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經第10/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及第56/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36/202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治安警察局澳門警務廳指揮官李昶文警務總長(編號101971)作出下列行為之權限:
(一)根據第24/92/M號法令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三款所規定之監察及罰款之科處;
(二)在治安警察局範疇內,批准提供與治安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對行使授予和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及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五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五、廢止第7/CPSP/2022P號批示。
二零二三年二月三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治安警察局局長根據第24/92/M號法令第九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四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經第10/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及第56/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36/202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治安警察局海島警務廳指揮官何少明警務總長(編號182901)作出下列行為之權限:
(一)根據第24/92/M號法令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三款所規定之監察及罰款之科處;
(二)在治安警察局範疇內,批准提供與治安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對行使授予和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及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五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五、廢止第8/CPSP/2022P號批示。
二零二三年二月三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治安警察局局長根據第3/2007號法律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3/201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四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經第10/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及第56/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36/202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治安警察局交通廳廳長江偉俊警務總長(編號108971)作出下列行為之權限:
(一)第3/2007號法律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二)項之權限,包括對第3/2007號法律第一百一十條所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提起程序、組成卷宗和作出決定,尤其指科處有關罰款;
(二)針對第3/201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四款所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提起程序、組成卷宗和作出決定,尤其指科處有關罰款;
(三)依據第3/2019號法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查閱及讀取同一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三)項所指之全球衛星導航系統、錄音及錄影設備所收錄的資料;
(四)在治安警察局範疇內,批准提供與治安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對行使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及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五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五、廢止第12/CPSP/2022P號批示。
二零二三年二月三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六日之批示,並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進行“為文化局‘戀愛.電影館’(文創功能)提供2023年8月至2026年7月營運服務”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文化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目的:本招標是旨在“為文化局戀愛.電影館提供營運服務”。
5. 服務地點:戀愛巷9號、11號、13號及其相連區域。
6. 服務期: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為期36個月。
7.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有效期為九十(90)日,由開標之日起計,並可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延長。
8. 承投類型:以總額價金承投。
9. 臨時保證金: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提供金額為肆拾肆萬澳門元($440,000.00)。
10. 確定保證金:相等於判給服務總金額的百分之四(4%)。
11. 投標上限:上限金額為貳仟貳佰萬澳門元($22,000,000.00)。
12. 參加條件:投標人必須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或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本招標所指服務之開業或商業登記。
13. 遞交投標書的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一日(星期二)下午五時正。
14. 解釋會及現場考察:
解釋會將在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舉行,時間為二零二三年三月二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會後安排視察現場。
有意投標人請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致電83996297/83996294預約出席解釋會及現場考察(每間公司出席人數不超過3人)。
15.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星期四)上午十時正。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會議,以便參照經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及續後數條的規定,解釋投標書文件而可能出現的疑問以及對委員會的決議提出聲明異議。
投標人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會議,此受權人應出示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會議的授權書,或其他具同等效力的文書,授權書參照本招標方案附件V的格式編製。
16. 延期:倘因颱風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引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停止對外辦公,則原定的解釋會及場地視察日期及時間、遞交投標書截止日期及時間、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天的相同時間。
17. 查閱卷宗之地點、日期、時間及取得卷宗影印本之價格: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自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截標日止。
時間:辦公日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倘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以現金方式繳付印製成本費用貳佰澳門元($200.00),或透過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內免費下載上述資料。
公開招標的相關資料在截標前可能會被更新或修正,可透過文化局上述網頁查閱。
18.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標準 |
比重 |
價格 |
40% |
三年營運方案及首12個月營運計劃的完善程度 |
40% |
擬任營運總監經驗 |
12% |
擬任顧問經驗 |
8% |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放射職務範疇)一缺,現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第一職階主任醫生(泌尿科專科)一缺,經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全科職務範疇(家庭醫學)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編制內三個職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四個職缺,經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及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普通外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編制內一個職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一個職缺,經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及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一、按照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本人作出如下授權:
(一)將本人本身的權限授予疾病預防及控制中心主任林松、社區醫療衛生廳代廳長謝師輝、公共衛生化驗所主任呂綺玲、捐血中心主任許萍、中醫服務發展廳廳長林智生、人力資源廳廳長陳志堅、財務管理廳廳長張綺雯、資訊科技廳廳長梁基雄、設施設備廳廳長甘永康、醫院行政廳廳長趙穎,以作出下列行為:
(1)批准屬下人員享受年假及就缺勤的解釋作出決定;
(2)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3)簽署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函件和文書。
(二)將本人本身的權限授予擔任領導層助理職務的醫生李偉成、彭向強及戴華浩,以及擔任領導層助理職務的護士陳穎茜,以作出下列行為:
(1)批准屬下人員享受年假及就缺勤的解釋作出決定;
(2)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二、本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廢止第05/SS/2022號批示。
五、財務管理廳廳長張綺雯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至本批示公佈日期間、社區醫療衛生廳代廳長謝師輝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本批示公佈日期間以及中醫服務發展廳廳長林智生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本批示公佈日期間,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一切行為,分別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二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第一職階主任醫生(泌尿科專科)一缺,經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八條第四款及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公佈,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社會保障基金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填補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四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基金出現的職缺,經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五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及格的投考人:
名次 |
姓名 |
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 |
最後成績 |
1 |
駱健強 |
5184XXXX |
74.26 |
2 |
蘇芷欣 |
5181XXXX |
71.10 |
3 |
陳嘉業 |
1345XXXX |
70.00 |
4 |
黃文靖 |
1266XXXX |
69.32 |
5 |
曾玉玲 |
1217XXXX |
69.01 |
6 |
張嘉儀 |
5202XXXX |
68.88 |
7 |
陳志恆 |
1263XXXX |
68.73 |
8 |
羅依琦 |
1292XXXX |
68.25 |
9 |
葉鴻瑋 |
1352XXXX |
66.92 |
10 |
張漢彬 |
1229XXXX |
66.79 |
11 |
盧小青 |
1385XXXX |
66.65 |
12 |
何家敏 |
1411XXXX |
66.63 |
13 |
蔡天榮 |
5203XXXX |
66.62 |
14 |
黃雅意 |
1283XXXX |
66.45 |
15 |
盧梓譽 |
1253XXXX |
66.41 |
16 |
傅泳怡 |
1318XXXX |
66.28 |
17 |
張莉山 |
1330XXXX |
65.94 |
18 |
詹蔚婷 |
1242XXXX |
65.71 |
19 |
陳元芬 |
1397XXXX |
65.41 |
20 |
顏李浩 |
1376XXXX |
65.07 |
21 |
李轉君 |
5160XXXX |
64.77 |
22 |
譚淑瑩 |
1353XXXX |
64.57 |
23 |
周金盛 |
1378XXXX |
64.26 |
24 |
林家怡 |
5198XXXX |
64.10 |
25 |
李心怡 |
1308XXXX |
63.81 |
26 |
李穎斯 |
1274XXXX |
63.54 |
27 |
鄭頌亨 |
1240XXXX |
63.39 |
28 |
王宗建 |
1423XXXX |
63.23 |
29 |
趙嘉豪 |
1227XXXX |
63.15(a) |
30 |
林永恆 |
1247XXXX |
63.15(a) |
31 |
林丹霞 |
1224XXXX |
63.04 |
32 |
杜萃瑤 |
1226XXXX |
62.99 |
33 |
林麗婷 |
1423XXXX |
62.92 |
34 |
黃子揚 |
5177XXXX |
62.52 |
35 |
陳智堯 |
1337XXXX |
62.30 |
36 |
蕭淑燕 |
1337XXXX |
62.00 |
37 |
王少傑 |
1400XXXX |
61.68 |
38 |
許欣欣 |
1457XXXX |
61.02 |
備註(及格的投考人):
(a)得分相同,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優先排序。
被除名的投考人:
序號 |
姓名 |
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 |
備註 |
1 |
陳鎮宇 |
1467XXXX |
(a) |
2 |
蔡翯翀 |
1302XXXX |
(a) |
3 |
方浩賢 |
1324XXXX |
(a) |
4 |
何敏霞 |
1311XXXX |
(a) |
5 |
洪清朗 |
1327XXXX |
(a) |
6 |
郭錦文 |
5184XXXX |
(a) |
7 |
郭煒麟 |
1250XXXX |
(a) |
8 |
林振偉 |
1308XXXX |
(a) |
9 |
李桂賢 |
1260XXXX |
(a) |
10 |
李麗華 |
5136XXXX |
(a) |
11 |
梁曉容 |
1230XXXX |
(a) |
12 |
彭傲然 |
1254XXXX |
(a) |
13 |
胡啓邦 |
5211XXXX |
(a) |
14 |
黃達強 |
7387XXXX |
(a) |
15 |
王東程 |
5142XXXX |
(a) |
(a)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第十款的規定,因缺席甄選面試而被除名。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三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三年二月三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及財政處處長 伍婉華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嘉玲
首席特級技術員 楊婉嫻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刊登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三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董會核准之授權第三款之規定,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會議決議,通過修改以下事項:
設施 |
收費 |
一、體育設施 |
|
(六)沙灘運動場(每場每小時) |
$50-$300 |
(十五)運動攀登牆/抱石牆(每場每小時) |
$50-$300 |
(十六)射箭場(每場每小時) |
$60-$260 |
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於澳門大學
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教授
副校長:許敬文教授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
副校長:葛偉教授
副校長:莫啓明教授
代副校長:李妙媚女士
澳門大學科技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數學系系主任Gui Changfeng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批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三)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四)批准發出其管轄的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五)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二月六日於澳門大學
科技學院院長 Xu Chengzhong
澳門大學科技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數學系系主任Gui Changfeng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15,000.00(澳門元壹萬伍仟圓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二月六日於澳門大學
科技學院院長 Xu Chengzhong
澳門大學科技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海洋科學及技術系系主任徐杰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批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三)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四)批准發出其管轄的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五)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於澳門大學
科技學院院長 Xu Chengzhong
澳門大學科技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海洋科學及技術系系主任徐杰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15,000.00(澳門元壹萬伍仟圓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於澳門大學
科技學院院長 Xu Chengz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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