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濰坊同鄉聯誼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0/2023。

澳門濰坊同鄉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宗旨及性質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濰坊同鄉聯誼會”(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Fraternal dos Conterrâneos de Weifang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Weifang Fellow Villagers Sodality”,英文簡稱為“MWFVS”。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至341號獲多利大廈6樓K至O,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愛國愛澳愛家鄉,堅決擁護《基本法》,堅持“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推動澳門與濰坊兩地間在經貿、金融、文化、旅遊、會展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推動兩地舉辦聯誼活動,舉辦及參與引才、引智、招商引資等的專題推介會,為澳門發展服務,支援家鄉建設,打造一個守望相助的同鄉之家。

第四條——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會員:

(一)本會會員以個人身份參加;

(二)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均可申請加入本會,入會時須經本會兩位會員介紹,並經理事會審查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三)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第六條——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五)介紹新會員入會;

(六)退出本會;

(七)凡會員入會不足六個月者,沒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七條——會員應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議決案;

(二)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三)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處分

第八條——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以及參與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活動,將由理事會決議以作出處分;嚴重者得被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四章

組織機關

第九條——本會的組織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由會長負責主持,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五)會員大會之召集書須提前至少八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由會員簽收的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但如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作出決議。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修改本會章程之決定,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第十二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三個或以上的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司庫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通常每三個月召開例會一次,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為有效。如有必要,可由會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在半數以上會員向理事會提出申請時召開。每次理事會會議之議決及執行情況,須於下一次理事會上提出報告及確認。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四)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五)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六)審核新會員的入會資格及通過取消會員資格的決議;

(七)在其職稱範圍內,依照本會章程處分違紀會員;

(八)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檔案須由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九)聘請本會名譽顧問等。

第十四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三個或以上的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互選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監事會通常每三個月與理事會一起召開例會一次,由監事長召集,共商會務。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六)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及海內外各界熱心人士、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捐贈或贊助。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關轄下的各部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八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九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國際醫學會展交流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8/2023。

澳門國際醫學會展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國際醫學會展交流協會”;

英文名稱:“Macau International Medical Exhibition and Exchange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MIMEEA”。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中街君悅灣第五座42樓B。如有需要,可經會員大會決議,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

性質及續存期

本會為一非牟利組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四條

宗旨

1. 推動國際化的醫學會議及會展的開展,搭建交流及互動平台,實現資源分享。

2. 為澳門建立一個專注於醫學會展的平台,吸引人才和商戶以線上和線下雙軌並行的形式與澳門交流,同時藉著這個平台,在醫學領域增強會展和交流的能力,提升國際競爭力。

第五條

入會資格

凡從事有關醫療的專業人士、以及對會展、推廣、醫學出版及周邊保障服務有興趣,且擁護並遵守本會章程之人士,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

1. 出席本會全體會員大會;

2. 有投票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 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二、會員的義務:

1. 積極傳播本會宗旨,維護本會形象;

2. 擁護並遵守本會章程。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做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續連任。

3. 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

處分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破壞本會聲譽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十二條

財政

本會收入來自會員會費以及私人、公共實體的捐贈。

第十三條

附則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之事宜,由會員大會補充修訂。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煙臺經濟文化發展促進會

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o Desenvolvimento Económico e Cultural Macau Yantai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二月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0 。

澳門煙臺經濟文化發展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煙臺經濟文化發展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o Desenvolvimento Económico e Cultural Macau Yantai」,英文名稱為「Macao Yantai Economic & Cultural Develop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本章程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擁護「一國兩制」,團結愛國愛澳愛煙臺人士,加強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山東省煙臺市在經濟、文化等領域之交流合作,共同為煙澳兩地之經濟、文化發展作貢獻。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美士街14號景秀花園3樓C座。於有需要時可遷往澳門其他地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均有條件提出入會申請;有關之入會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決議並同意通過後,皆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

第六條——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1.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使用本會提供的設施及福利;

3. 對本會工作提出讚揚、批評及建議;

4. 出席會員大會,享有提案權和投票權;

5. 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6. 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會員有下列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各項決議;

2. 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3. 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的互相合作;

4. 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

5. 不得作出破壞本會聲譽及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

6. 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1. 修改及解釋章程;

2. 制定、審議及通過內部規章;

3. 選舉及解任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4. 決定本會工作方針、計劃及重大事項;

5.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各項議案、工作報告及年度賬目;

6. 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及意見書;

7. 本會的解散、撤銷;

8. 法律、章程和內部規章所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並設會員大會主席團。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秘書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及/或副會長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及/或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工作,如理事長因事未能處理會務及未能主持理事會會議則由常務副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代之。

第十二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主持及處理日常各項會務工作;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4. 制定本會之內部規章草案,並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5. 制定本會之行政規則,並送交會員大會備案;

6. 編製年度工作計劃及年度財政預算,提交予監事會給予意見,並提交予會員大會審議;

7. 編製年度工作報告及年度財政報告,提交予監事會給予意見,並提交予會員大會審議;

8. 履行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三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監事會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監督本會理事會的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並就有關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3. 處理對本會作出的建議及投訴;

4. 制定本會之內部規章草案,並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5. 對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制訂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6. 履行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所載之其他權限。

第十五條——本會視工作需要,經理事會通過後,得聘請社會人士及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包括但不限於創會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須每年最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的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議需至少有會員總人數一半出席方可進行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會員總人數一半時,於超過指定時間十五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進行決議。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方能通過。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方能通過。

第十七條——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人數需超過理事會一半人數出席方可議決事宜。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人數需超過監事會一半人數出席方可議決事宜。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主要為會員繳交之會費,社會各界熱心人士和會員之捐贈及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按會員大會審議和制定之內部規章施行,並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法規規範。

二零二三年二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碳中和科技協會

Associação de Tecnológica de Neutralidade de Carbono de China-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二月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8。

中國澳門碳中和科技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碳中和科技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Tecnológica de Neutralidade de Carbono de China-Macau”, 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China-Macao Technology of Carbon Neutrality”,英文簡稱為“CMTC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致力促進和建立與祖國的碳達峰和碳中和上的交流,創造可持續性發展的新科技和物料,建立低碳環境、低碳生活和低碳社會,為澳門提供更好的渠道和方式和國家達至雙碳目標。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南街121號運順新村D座10樓BG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有志發展本會宗旨人士,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可參加會員大會及討論會務事宜。

(四)會員如有不履行義務或破壞本會聲譽、利益和會規,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可被取消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和監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必須會員大會會長單獨簽署或由會員大會會長和理事會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熱心人士及團體企業贊助、政府機構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會徽

第十二條

會徽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二三年二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職業技能促進協會

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Competências Profissionais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二月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7。

澳門職業技能促進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職業技能促進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Competências Profissionai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Vocational Skills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配合澳門經濟多元發展和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城市定位,著力促進僱員職業技能的提升和發展規劃,推動本澳與中國內地、其他國家或地區的交流與合作。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新街183號裕華大廈(第一座)地下B鋪。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可在澳門以外地區設立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任何人士,經其本人申請,並提交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得邀請傑出人士出任名譽會長及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參與討論及表決會務;

(三)按照會章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獲得本會提供的資訊和資料;

(五)退會自由;

(六)參與本會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除應遵守法定之各項義務外,尚應: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服從及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二)維護本會聲譽及合法權益,不做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與利益的行為;

(三)積極參與、支持及推動會務工作及活動;

(四)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第七條

會員資格的喪失

下列情況下會員將喪失會員資格:

(一)向本會申請退會,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以終止會籍,所繳納之會費概不退還;

(二)會員欠交會費三年,經催繳仍不繳交者,將喪失會員資格;

(三)不履行本會章程規定之義務、違反本會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議作出適當處分,可被處以口頭警告乃至終止會籍。被終止會籍者所繳納之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一、本會之組織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二、各組織機關之據位人由享有會員權利之會員中透過選舉或委任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各組織機關之據位人應於有關選舉或委任進行後開始履行職務,直至被解任或任期屆滿。

四、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得接受其有關成員在任期內辭職,所產生之空缺於出現空缺後的第一次會員大會中進行補選,補選產生之成員應執行職務直至原有關成員任期完結為止。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選舉及補選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聽取理事會關於本會活動計劃建議的介紹;討論及決定本會重大事宜;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職責。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

三、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和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若會長缺席或不能視事時,經會長授權,由其中一名副會長代表會長或代履行其職務。

四、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議會員之四分之三贊同票才可通過;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

一、會員大會應由理事會按章程所定條件進行召集,並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通知召集,召集書內容亦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會員大會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方可進行決議,如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但出席會員不足法定人數,則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可進行決議。決議以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特別會員大會可在理事會或不少於四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理事會有以下權限:

(一)根據會員大會之決議領導本會之工作及管理其財產;

(二)制定本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三)製作會員名冊;

(四)按會務之發展及需要,理事會得下設若干專責小組及部門,並有權委任及撤換有關小組組長及各部部長,專責各項會務工作;

(五)草擬會員名冊規章及規則、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規範轄下各部門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會員紀律等事項,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六)議決通過資產之轉移、負擔之引起及增加;

(七)接納或開除會員;

(八)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九)召開會員大會;

(十)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十一)訂定會費金額;

(十二)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職責。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秘書長一名。

三、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特別會議由理事長要求而召開。

四、會議表決事項須獲出席成員之絶對多數贊同票通過始為有效。

五、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除本身之一票外,還可多投一票。

六、理事長負責主持日常會務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其履行職務。

第十二條

代表本會之方式

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會員大會會長或理事長簽名代表本會,但不妨礙理事會可透過理事會決議指定文件之簽署方式。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一)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及各項會務進展;

(二)對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提出意見;

(三)查核本會之財產;

(四)監察本會有關財政決議之執行;

(五)就其監察活動編制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六)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職責。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及主持。特別會議由監事長要求而召開。

四、會議表決事項須獲出席成員之絶對多數贊同票通過始為有效。

五、在票數相等時,監事長除本身之一票外,還可多投一票。

六、監事長負責主持監事會的日常工作,副監事長協助,監事長缺席時由副監事長代其履行職務。

第四章

財產及收入

第十四條

財產

本會之財產由以下部份組成:

(一)於開展工作中獲得之資產或權利;

(二)任何合法獲得之資產。

第十五條

收入

以下為本會之收入:

(一)會員之會費及捐獻;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四)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候補法律

本會章程未盡之事宜一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七條

章程解釋權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二三年二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珠澳跨境青年委員會

Comissão da Juventude Transfronteiriça Zhuhai-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二月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及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1。

珠澳跨境青年委員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珠澳跨境青年委員會”,葡文名稱為“Comissão da Juventude Transfronteiriça Zhuhai-Macau”,英文名稱為“Zhuhai-Macau Cross Border Youth Committee”。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工業園街跨境工業區工業大樓二樓D-E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

一、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擁護一國兩制,愛國愛澳,為經濟繁榮、社會進步而努力;

二、促進及發展珠澳跨境工業區經濟及珠澳跨境工業區園區內之各種經營行業;

三、加強珠澳跨境工業區園區內企業團結,加強園區內企業之聯繫與交流,促進園區內企業間的相互合作;

四、研究所有珠澳跨境有關之問題,為珠澳跨境青年提供幹事創業交流合作的平臺;

五、發展、促進或建議有關保護或增進珠澳跨境經濟之相關措施;

六、創造條件,以消除非經濟性競爭之可能及其不穩固之基礎,從而增進及保護所有會員之利益;

七、收集、發出、統計及報導有關珠澳跨境工業區之資料;

八、本會認為對於其目的有增進之效用者,得著令編印或出版任何一種報紙、刊物、書籍或宣傳品;

九、對於當地或其他慈善事業,得予捐贈及資助;對於任何良好之公共目的得予支援;對於本會職員或其鰥寡、子女得予捐贈及籌募,凡此種種,統由理事會酌量執行;

十、得進行一切合法活動,以期達成本會之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經由理事會批准後並繳交入會基金,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參加本會一切活動;

三、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四、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五、對會內事務提出建議和批評;

六、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一、共謀本會會務之發展,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提升本會知名度及聲譽;

二、遵守會章及內部規章;

三、出席會員大會;

四、繳交入會基金及年度會費。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長職權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會長缺席時則由其指定一名副會長代任。

四、會長及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會議或監事會會議,但沒有表決權。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九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

二、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三、修改本會章程;

四、通過由理事會推薦之創會會長、名譽會長的決議;

五、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六、解任不準時繳付年度會費的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第十條——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

二、遇有下列情況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1. 最低限度須有過半數會員聯名以書面向理事會申請,並說明召集會議之目的,倘申請人多數缺席時,此項特別會員大會不得舉行。

2. 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三、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提前至少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的方式通知會員,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必須有半數或以上會員出席才可進行會議,若出席人數不足,則於超過指定開會時間一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進行決議,決議必須有出席會員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才能通過;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才能通過。

第十一條——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長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二條——理事會之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每年作成年度工作報告書及年度財政報告書提交由會員大會通過,同時提出下年度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三、審批會員入會資格及取消會員會籍;

四、日常會務工作,僱用工作人員及訂定薪金;

五、委派人員代表本會參加其他社團活動;

六、謹慎處理本會之財產及福利金;

七、向會員大會推薦創會會長、名譽會長;

八、聘請名譽顧問;

九、向會員大會提交修改章程草案;

十、向會員大會提交解散本會提案;

十一、通知會員繳交年度會費,如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於通知之日起計三個月內仍未繳交,理事會會作出第二次通知,而自第二次通知發出之日起計七天內仍不繳交,則由理事會向會員大會建議解任其職務。

第十三條——理事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倘理事長認為對本會利益有適合及必要,得召開特別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開理事會會議,每次理事會會議之議決及執行情況,須於下一次理事會會議上提出報告。

第十四條——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最少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五條——監事會之職權:

一、監察理事會的日常會務工作;

二、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得由會長和理事長共同簽署,或經由理事會會議決議指派代表簽署。

第四章

創會會長、名譽會長

第十七條——經理事會推薦並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得聘請對本會有非常特殊貢獻,值得給予特別崇高榮譽的本會會員或社會人士為創會會長或名譽會長。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入會基金、會員年度會費、各界人士的捐助及其他合法收入,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凡本章程未有載明事宜,概按澳門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安泰民生協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二月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及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4。

澳門安泰民生協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安泰民生協進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讓個人充分發揮特長,集體凝聚共同願景和一致的努力方向,建立團隊合作精神,共同攜手關心社會;使作為人民兒女的我們,能為社會大衆謀福祉。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劏狗環巷12號慶運大廈三樓I座,經會員大會决議後,本會會址可遷移澳門任何一個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同意本會宗旨,有意申請入會者,必須要由本會二名理事會成員介紹,經理事會審批後,方能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並且可享有舉辦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須遵守會章和決議,並且有適時繳交會費的義務。倘若會員退出本會時,需提前三個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已繳交之所有費用不獲退回。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决議,須獲全體會員四份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

監事會

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贊助及公共實體等資助,倘若入不敷支或有特別需用款時,須由會員大會决定籌募。

第十一條

章程修改

本會章程倘若不夠完善,最終由會員大會修改。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兒童資源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3/ASS檔案組第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兒童資源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文稱為“澳門兒童資源協會”,中文簡稱為“澳兒資協”,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Recursos da Crianç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Children’s Resources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廣教育共融,共享資訊、交流專業及實踐經驗,溝通並團結業界,構建資訊互通平台。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中街海上居第5座28樓E。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力。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至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至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三年二月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華人福音普傳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7/2023。

澳門華人福音普傳會

修改章程

第一條第二款——本會住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4樓M。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文化思維創意公社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9/2023。

文化思維創意公社

修改章程

第三條

宗旨

第1款:(保留不變)

第2款:(保留不變)

第3款:(保留不變)

第4款:(保留不變)

第5款:致力推動澳門文創與旅遊的發展,豐富澳門旅遊文化產業的內涵。

第6款:致力推動澳門發揮中葡綜合優勢,融入國家與澳琴的發展大局。

第7款:致力推動澳門青年愛國教育,振奮民族精神和凝聚力,樹立民族意識和自豪感。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健身會

Associação Gimnodesportiva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Artigo primeiro

A «Associação Gimnodesportiva de Macau», em inglês denominada por «Macau Body Building Association» e em chinês por «澳門健身會», com sede em Macau, na Avenida de Venceslau de Morais, N.º 218A, 16.º andar, tem por fim desenvolver entre os seus associados, a prática de gimnodesportivo e outras modalidades, sob a deliber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a sede da Associação pode mudar para qualquer sítio dentr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二零二三年二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Clube Desportivo Iau I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3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友義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友義體育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Iau I”(下稱本會)。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祐漢新村第四街50號祐成工業大廈(第一期)5樓B座。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促進會員間不同類型之體育活動的發展為宗旨,特別包括足球、拳擊、泰拳及自由搏擊。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種類及資格

本會的會員分為正式會員及名譽會員:

a)正式會員是指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但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本會正式會員;

b)名譽會員是指對本會作出特殊貢獻,經理事會提名並由會員大會議決確認之會員。

第四條

會員的權利

一、正式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a)出席及參與本會的所有會員大會並作出投票;

b)選舉及被選舉或被提名擔任本會任何職務;

c)在合適的情況下參與本會的任何體育活動;

d)享受由本會提供的所有其他福利;

e)自願退出本會;

f)本會內部規章中訂定之其他權利。

二、名譽會員不享有a)及b)項的權利,因而不具投票、選舉及被選舉權,但可出席會員大會,以及具有上款c)至f)項規定的權利。

第五條

會員的義務

所有會員視乎其類別有如下義務:

a)遵守和執行本會章程、大會之決議、理事會之決議以及內部規章;

b)推動與實現本會的宗旨和目標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

c)履行被選舉為本會各機關之成員之職務;

d)出席及/或參與本會的會員大會及有關活動;

e)支持、協助及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f)每年繳交會費及其他應承擔的費用;

g)不作出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任何行為或活動。

第六條

會員資格的喪失

一、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當出現以下合理理由時,可喪失其會員身份:

a)自願退出本會;

b)違反本會章程及/或任何機關的決議;

c)超過兩次欠繳年度會費,且當理事會就此作出書面繳費通知後10日內仍未支付者;

d)因不名譽之犯罪而被判刑者;

e)作出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者;

f)為不公正的目的,而挑起本會會員間的不和或致各會員發生衝突者。

二、上款b)至f)項所指之情況須經理事會議決通過。

第三章

機關

第七條

本會機關

一、為實現本會宗旨,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各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及權限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設有會員大會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當主席缺席不能視事時,由主席指定之副主席代理其職務。

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會員大會的權限包括:

a)修改及解釋本會章程;

b)選舉及解任本會各機關之成員;

c)通過理事會提名的名譽會員、顧問等;

d)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編制的預算、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

e)審議及討論監事會提交的一切報告、意見書及建議書;

f)根據法律、本章程或內部規章所賦予的權限,對其他任何與本會有關的重大事項作決議。

第九條

會員大會會議

一、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召集書須最少於會議舉行前8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之資料。

二、在全體正式會員均出席會議,且無人反對舉行大會或將討論的會議議程內容之情況下,倘有與召集會議有關之任何不當情事,即獲得補正。

三、屬首次召集的會議,如出席的正式會員人數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倘若於會議原定時間出席的正式會員人數未足半數,則於原定的時間經過半小時後召開第二次會議,屆時不論出席的正式會員人數多寡均得作出決議。

四、本會會員得透過簽署一份致主席的委託函,委託另一名本會會員代理出席會員大會;亦可按照法律規定,繕立授權書,委託第三人出席會員大會。

五、會員大會對議程進行表決,採取一人一票的以不記名的投票方式;任何議程均須獲出席的正式會員的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的正式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七、會員大會可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

第十條

理事會及權限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及財務一名。

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理事會的權限包括:

a)指導、管理及維持本會的運作及活動,推動及領導本會各項體育活動的發展;

b)遵守及促使遵守章程、內部規章及其他法律規定,以及大會之決議;

c)審批正式會員的加入以及向會員大會建議設立名譽會員、顧問等;

d)指定代表人以代表本會參加一切正式或私人活動;

e)編制本會每年的預算、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並經監事會預先作出意見後,呈交會員大會討論及核准;

f)與政府相關部門及其他體育組織合作,以推動本地體育事業;

g)開立銀行賬戶;

三、本會一切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同,須經理事長及任何一名理事共同簽署,或經由理事會會議決議授權理事會其他成員代表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監事會及權限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

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監事會的權限包括:

a)監察理事會的所有管理行為;

b)對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制訂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c)就有關其權限的事宜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d)行使法律、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所賦予的其他權限與職責。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收入及支出

一、本會的收入由下列者組成:

a)會員繳交之會費;

b)政府機構的贊助、資助或津貼;

c)私人機構、團體及/或個人贊助及捐贈;

d)管理本會資產所衍生或推行會務所得的收入/收益;及

e)其他合法收入。

二、本會的支出由維持本會正常運作及舉辦與本會宗旨及目標有關的活動開支構成。

第十三條

本會之解散

一、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二、若本會解散,則所有屬於本會之資產按會員大會決議處理,但不影響民法典第153條的規定。

第十四條

章程之解釋權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

其他事宜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六條

會徽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自閉症協會

Associação de Autismo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據位人任期兩年,可連任一次,職務為義務性質擔任。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盤古仁愛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3/ASS檔案組第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盤古仁愛聯誼會

修改社團章程

修改有關社團章程內第二條及第六條,其修改內容以下: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海洋花園大馬路726號D海洋花園李苑19樓H座。

第六條

組織機關

本會組織機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各機關據位人總數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章程其餘條文不變。

二零二三年二月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

壹——附於本證明之影印本與正本一式無訛。

貳——該影印本取自存檔於本署設立社團及財團第1/2023/ASS簿冊第1號文件。

叁——本證明有6頁,每頁均蓋上本署鋼印,並由本人編號及簡簽。

Certifico:

Um — Que a fotocópia apensa a esta certidão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is — Que foi extraída do document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documento n.º 1 do maço 1/2023/AS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Três — Que a presente certidão ocupa 6 folhas, que têm aposto o selo branco deste Cartório e estão, por mim, numeradas e rubricadas.

修改社團章程

澳門基督教錫安堂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基督教錫安堂”,英文名稱為“Macau Christian Zion Church ”(下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宣揚基督教教義,定期舉行宗教聚會及舉辦不牟利之社會服務。本會及所有分會均受本章程管制,不得從事任何政治性活動。

第三條

會址

總會會址:設於澳門巴士度街14號高士德花園地下J座。

分會會址:設於澳門祐漢新村第一街30號牡丹樓(第二期第二座)CR/C。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及人數

1.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且經洗禮之基督徒,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

2. 本會會員數目不限。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權利 :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辧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義務 :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本會最高權力架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通過、解釋及修改本會內部規章 ;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 行使法律及會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2.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有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互選產生,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不少于一次,最少提前十四天前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亦可由三分之一或以上的會員聯署提請理事會召集,若理事會經提請後仍不召集會員大會,則由三分之一或以上的會員聯署提請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召集會員大會。

5. 倘會員未能出席會議,不可委託本會其他會員代表其出席並作出表決。

6. 除法律及本會章程的規定外,大會之表決取決於出席會員的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7.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8. 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1. 本會執行架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2. 理事會由最少七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內召開不少于一次,僅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會議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1. 本會監察架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內召開不少于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第十條

經費及解散

1. 本會經費收入來源包括捐贈、利息、籌募以及任何在理事會權限範圍內的收入。

2. 本會解散,其所有資產將無條件捐贈瑞典宣道差會(SWEDISH ALLIANCE MISSION) 。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馮璦琳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0 de Fevereiro de 2023. — A Notária, Fung Oi L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