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證 明
琴澳青年職業教育促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七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3/2023。
琴澳青年職業教育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之中文名稱為“琴澳青年職業教育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且存續期為無限期。宗旨為弘揚愛國愛澳精神及配合澳門特區政府之政策及發展,與琴澳青年共同研究與交流青年職業教育的專業知識,參與國內外各種青年職業教育的專業交流,提高業務水平,促進青年職業教育的發展,維護會員的合理權益。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23號協華工業大廈4樓B座M室,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條
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聘請名譽顧問及顧問之職務;榮譽會長等職位需經會員大會決議後方能任命。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二月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梁潔歡
證 明
澳門遊艇旅遊文化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八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5/2023。
澳門遊艇旅遊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遊艇旅遊文化協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鏡湖馬路126號信邦華庭2樓D。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響應政府號召,大力推廣澳門的非博彩旅遊元素,支持海上遊項目的發展,促進遊艇大眾化及遊艇旅遊文化活動的交流。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權利及義務
1.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2.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源自會員繳交的會費、熱心人士及機構的捐贈及資助;倘有需要,理會事得決定籌募。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二零二三年二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梁潔歡
證 明
澳門研學交流學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七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4/2023。
澳門研學交流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研學交流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 de pesquisa e Intercâmbi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Research Study and Exchang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RSE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且存續期為無限期。宗旨為加強澳門與其他地區的研學交流,開展研學交流活動,拓展學生視野、提升學生認知、提升澳門學生對中華文化與世界文化的認識,激發海外學生對中華文化和中國故事的興趣,促進學生間、學校間的研學交流,開展一系列研學活動,更好地加強學生的知識儲備、提升學生的心理自信、開闊學生的社會視野。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南京街68號皇族9樓A。如有需要,可經會員大會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受本會所提供的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主席團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
(四)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票數,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二月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梁潔歡
證 明 書
澳門香格里拉文化商貿促進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二月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及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2。
澳門香格里拉文化商貿促進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香格里拉文化商貿促進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加強澳門與香格里拉兩地交流,積極參與澳門公益事業、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草堆街69-B至69-C號地下及三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證 明 書
國際醫療康養產業跨境電商(澳門)協會
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Comércio Electrónico Transfronteiriço da Indústria Médica e de Saú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二月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0。
國際醫療康養產業跨境電商(澳門)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國際醫療康養產業跨境電商(澳門)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Comércio Electrónico Transfronteiriço da Indústria Médica e de Saúde (Macau)”,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Medical and Well-Being Industry Cross-Border E-Commerce (Macao) Society”,英文簡稱為“IMWICES”。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按照“一國兩制”方針,貫徹落實“基本法”、堅持愛祖國、愛澳門,維護同業權益、提高醫療康養專業水平、促進團結,積極推動醫療康養產業的發展、促進國內與澳門跨境醫療、跨境醫療電商產業交流及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安定繁榮作出貢獻,推動本澳醫療康養發展,團結醫療康養產業的從業員和愛好者,促進國內外的醫療康養交流,宣揚澳門本地的醫療康養。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田畔街5E號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具備澳門及內地醫療專業資格、醫療康養商號經營者,並且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證 明 書
澳門立德佛堂經典研習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二月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3。
澳門立德佛堂經典研習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立德佛堂經典研習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發揚愛國愛澳精神,奉公守法,行善助人。
(二)深究孔孟真諦及釋道耶回各教精華,勸導戒除不良嗜好。
(三)推廣素食、提倡環保、崇尚節儉。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白灰里(白灰圍)21號雅鴻大廈四樓B座,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可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由本會會員介紹,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員權利及義務
(一)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遵守會章和決議、積極參與及支持本會舉辦各項活動及繳交會費等權利和義務。
(二)違反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之聲譽及利益者,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即被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之帳目以及監事會意見書。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日常會務和本會經費。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財務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方人士贊助、個人之合法捐贈和其他一切合法收入。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在不影響民法典第153條的規定下,本會解散時,除支付全部債務外,所餘之任何財產,不得將之分配與本會各會員,只能將之贈與其他公益社團。
第十二條——本章程未規範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三年二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優才及專才協會
Associação de Jovens Talentos e Especialistas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二月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4。
澳門青年優才及專才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優才及專才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Jovens Talentos e Especialista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Young Talent and Expert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愛國愛澳,支持依憲和依法治國,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團結凝聚各行業領域青年人才,通過建立交流平台,共用優勢資源,提升專業水準。
(二)推動青年優才及專才在各方面對口培訓,與本地或內地社團及專業院校組織認證、培訓、交流、研修、學習等一系列有助提升專業合作工作。
(三)指引本地青年優才及專才在專業範疇的調研,與政府機構、本地或內地社團及專業院校等進行行業發展研究或科研項目對接,助力提升行業專業與產學研的結合。
(四)加強本地青年優才和專才與內地及海外的交流,促進澳門與內地及海外的合作和發展,積極參與澳門和國家建設。
(五)宣傳本澳優才和專才計劃,吸引外流人才回澳發展及引入內地及海外人才來澳發展。
(六)研究適合澳門社會實情與長遠發展的人才引進制度,推動澳門特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49-263號中土大廈6樓I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且年滿18歲的澳門青年,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之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理事會可邀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權威之專業人士擔任名譽主席、名譽顧問、顧問、名譽學術顧問、學術顧問、法律顧問、名譽研究員、名譽委員等。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二三年二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證 明 書
澳門霹靂舞體育文化促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二月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1。
澳門霹靂舞體育文化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霹靂舞體育文化促進會”,英文名稱為“Macau Break Dance Sport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關關廣場海南花園第一座4樓O室。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透過舉辦各種具體實質與霹靂舞有關的體育項目及活動,給予熱愛霹靂舞的本地青年發展機會及水評提升,加強對霹靂舞的推廣及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一)凡持有澳門身份證的本澳居民,不分性別,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加入成為會員。
(二)申請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表並繳交入會會費,經理事會批准方得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有對本會會務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利;
(三)享有本會福利之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和決議。
(二)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橋立本會聲譽。
(三)繳納入會會費及會費。
第七條——會員如欠繳會費壹年或以上,經催收仍不繳交者,則作自動退會論。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或破壞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取消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九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修改本會章程、制定及修改內部規章;
(二)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會務方針、任務及計劃;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及財務報告。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 副會長若干人。會長負責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參與會務。副會長負責協助會長執行本會工作;在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按序替補,代行其一切職務。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三條——修改章程之會員大會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四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會員大會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五條——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推展會務工作;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人。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理事會特別會議,會議須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人。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任期均為三年,每三年為一屆,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入會會費及會費和以任何名義或來自補助、捐贈的全部收益。
第二十條——本會經費作本會日常開支運作使用。
第五章
修章
第二十一條——本會章程若有未完善之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經會員大會通過後修改之。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證 明 書
中國文化與健康研究協會(澳門)
Associação de Investigação da Cultura Chinesa e Saú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二月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6。
中國文化與健康研究協會(澳門)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文化與健康研究協會(澳門)”,中文簡稱為“文化康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vestigação da Cultura Chinesa e Saúde (Macau)”,英文名稱為“Chinese Culture and Health Research Association (Macau) ”,下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
(一)發揚愛國愛澳精神,積極參與澳門文化事務並在澳門推廣與文化聯繫之大健康產業。
(二)致力向澳門居民推動、促進及活化中國文化,培養澳門青年人對中國文化的興趣及提升專業水平,利用澳門平台推動中華文化走向國際。鼓勵澳門人透過專業學習並擔任文化推廣及從事文化工作。
(三)研究中華文化及推廣健康文化,尤其在物態文化、行為文化和心態文化,以提昇現代人對中國文化精神、健康和精神財富的追求,實踐中國文化的內涵精神,傳播中華文化的博大精深和多元特性,以及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文化產業與旅遊服務業及大健康產業的發展。
(四)透過舉辦文化活動及交流會、中華文化講座、比賽、工作坊、證書課程、表演、文化考察和調研,以及有關中華文化的藝術活動,由此提高澳門市民及中華文化愛好者的專業水平,以文化為媒介,推動中華傳統文化於澳門茁壯發展以及提升澳門居民身體及心靈之健康。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通衢街6A號永恆大廈地下,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熱愛中國文化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透過遞交經填妥的入會申請表和學歷證明,並繳交入會費五十元,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本會會員均享有以下權利及義務:
(一)參加會員大會並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參與本會活動及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三)退會自由,但所繳交的費用概不發還。
(四)對本會會務範疇內給予本會專業建議及意見。
(五)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六)維護本會的合法權及良好社會形象。
(七)繳交入會費及會費。
第六條
取消會籍
(一)違反本會章程之規定,作出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者,將被取消會籍。
(二)違反國家及特區有關法律、法規、被剝奪公民權利或受到其他嚴厲制裁者,將被取消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有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會議,須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均可進行決議。決議需獲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管理法人;統籌本會之一切財政支出及收入;訂定會員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入會費及會費、社會及政府之資助和其他合法收入,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章程之修改權及解釋權
第十三條
章程之修改權及解釋權
(一)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二)本會章程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二零二三年二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證 明 書
澳門科技實踐促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二月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9。
澳門科技實踐促進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科技實踐促進會”,中文簡稱為“澳科實踐會”,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Promo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actice in Macau”,英文簡稱為“APSTPM”。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勞動節大馬路222號裕華大廈第七座4樓A室;如經會員大會議決,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研究及協助提升澳門對科技實踐的認識和提高運用科技作教學及推廣的能力,推動本會會員的自身發展,以及服務社會。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從事與科技相關的研究、管理、技術、教育之專業工作者,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由其本人提出申請、遞交申請表及繳納入會會費,經理事會審核和批准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1. 可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2. 可享有參與及制定本會各活動的權利。
3. 可享有向理事會及會員大會提出各項符合本會宗旨的建議,並對本會的事務作出合理批評之權利。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維護本會宗旨。
2. 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3. 繳納本會規定之入會會費及會費。
第七條
取消會籍
凡破壞本會聲譽及規條或無故欠繳會費一年之會員,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可被警告或取消其會籍。
第八條
組織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本會章程;制定會務方針;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2. 會員大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4.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5. 會員大會可應理事會或最少三分之一的會員的請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6. 在第一次召集的會議,須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如出席會員人數不足,則在隨後一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可進行決議。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計劃及制定各類活動,處理日常會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提交工作報告。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財務長一名,理事若干名,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成員須年滿十八歲。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各項會務工作之進行及提交報告,並審查財務狀況及年度帳目。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有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成員須年滿十八歲。
第十二條
名譽職銜
1. 凡對本會有重大貢獻,非現任理事會或監事會成員之本會會員,經理事會通過,可聘請為名譽會長。
2.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澳門及外地專家學者及知名人士,擔任名譽顧問、學術顧問和法律顧問。
3. 上述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第十三條
經費
1.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入會會費及會費,活動收費,捐贈和其他資助;
2. 本會之經費必須由當屆的財務長及理事長或會長二人聯署才可合法提取;
3. 一切經費只可用於本會有關活動及工作,嚴禁運用經費作私人用途。
第十四條
內部規章
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
本會之存續期、解散或結束
1. 本會之存續期不設期限。
2. 如解散或結束本會,在不影響民法典第153條的規定下,本會所有資產將捐給其他之慈善機構。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 Chan Ka Cheng
證 明
琴韻音樂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九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6/2023。
琴韻音樂會
修改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會址:澳門黑沙環第五街1號文豐工業大廈A1-106室,在有需要時,可由會員大會決議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二零二三年二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梁潔歡
證 明 書
粵澳青年交流促進會
Associação para a Promoção de Intercâmbio entre Jovens de Macau e Guangdo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三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815號才能商業中心一樓。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二零二三年二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證 明 書
“嶺秀城商鋪業主澳門互助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已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三日簽署修改章程文本,並已存檔於本署ASO 2檔案組內,編號為2/2023。
嶺秀城商鋪業主澳門互助會
章程修改
嶺秀城商鋪業主澳門互助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八條之文本如下: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若干名,秘書一名。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制定本會活動方針,選舉和罷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審批理事會工作報告、財政報告及監事會報告及其他重大事項。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依法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經第一次召集後,最少有一半全體會員出席,方可議決;經第二次召集後,只須有會員出席,即可議決。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理事會召集,須在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亦可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議程。
(五)會員大會得以視像會議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為此,上款所指之召集書須載明視像會議所使用之軟件及連結,並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與會議及直接對話。
二零二三年二月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周成俊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22
O Gerente de Sucursal de Macau,
Gavin Yu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arol Tam |
試算表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試算表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試算表
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22
O Administrador,
Chen Guo Ping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an Koc Kan |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22
O Gerente-Geral,
Lu, Xiao Li |
A Gestora Financeira,
Wong Lai Ka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