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批示:
杜宏基——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按照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九條第十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行政長官辦公室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批示:
潘勁生——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透過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九日的批示:
核准修改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與日東紡澳門玻纖紡織有限公司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日在華逸飛(Luís Cavaleiro de Ferreira)私人公證員第3冊第136頁及後續數頁中簽署的位於路環蒲桃街111號、桉樹街116號和聯生海濱路204號,名為E1地段轉租賃合同之附加合同第三條第一款。上述地段透過公佈於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49/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批予聯生工業邨有限公司,現稱為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該批示其後經公佈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8/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和公佈於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00/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出部分修改。由於E1地段的前任轉承租公司日東紡澳門玻纖紡織有限公司讓與其合同地位予天使澳門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故目前該地段的轉承租公司為天使澳門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核准修改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與天華(集團)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五日在史道加(Carlos Duque Simões)私人公證員第211冊第78頁及後續數頁中簽署的位於澳門半島,鄰近青洲河邊馬路珠澳跨境工業區澳門園區D1地塊以轉租賃轉移批給權利公證書的第三條第一款。上述地段透過公佈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34/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批予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該批示其後經公佈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七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88/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出部分修改。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透過保安司司長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款、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戴小強在本辦公室任職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九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黎永亮——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土地工務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林煒浩——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公共建設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九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Carlos Rangel Fernandes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批示如下: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及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雪瑩為人力資源處處長,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以填補上述行政法規附件所載職位。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職業培訓:
4. 工作經驗: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一日批示如下:
郭邵文——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廉政公署顧問,為期一年。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七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本人行使第183/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點所賦予之職權,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和三十九條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權及轉授權予警察總局局長助理梁文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決定年假之享用或提前享用;
(二)決定缺勤或遲到是否合理;
(三)批准警察總局工作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四)批准簽發存檔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簽署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三、對於因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局長助理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三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局長 梁文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5/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四款及第十八條第三款,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四條(一)項的規定,治安警察局首席警員余曉晴在本局擔任局長秘書的定期委任,由二零二三年三月七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一日所作的批示:
梁秀薇,海關關員編制第四職階首席關員編號34060,鑑於當事人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批准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起,享受為期九年之長期無薪假。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一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部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何健永,編號為220121,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275點,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於海關
助理關長(代任) 岑錦棠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的最後評核名單中的兩名學員獲委任以下職位,填補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但仍未被填補的空缺,由二零二三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序 |
名次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任用方式 |
法院辦事處 |
1 |
41 |
李文富 |
法院初級書記員 |
第一職階 |
臨時委任 |
刑事起訴法庭 |
2 |
47 |
李偉民 |
法院初級書記員 |
第一職階 |
臨時委任 |
行政法院 |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四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以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終審法院主任書記員曾豔芬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三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按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終止徵用行政公職局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吳俊建,並於同日返回行政公職局;另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日起以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再次徵用吳俊建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
主任 陳海帆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屈傑豪,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委員會擔任職務,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屈傑豪,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周昶行
按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潘志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代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阮錫源及鍾慧貞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續期三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林詩雅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續期三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語言事務廳廳長黃桂英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電子政務資訊應用及發展處處長鮑志偉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毛俊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6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向統計暨普查局徵用的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葉錦榮,因徵用期屆滿,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四日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並於同日返回原部門。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主任文案Maria Manuel Borralho Ferreira,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三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按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林銳端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郭安琪及蔡文敏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林夢芝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本局法律範疇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李曉彤及黃嘉慧,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法律範疇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盧瑞祥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譚佩麗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羅翩卿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三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職級調整,皆自本決議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市政管理委員會:
鄭淑玲——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450點。
文康及公民教育廳:
賈伯道——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45點。
食品安全廳:
梁榮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45點。
衛生監督廳:
詹烱雄及任悅超——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50點;
陳孝燦、傅惠強、叶賢勝及羅路明——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45點。
環境衛生及執照廳:
容永泉、李家輝、伍峻嶺、蘇金梅、譚偉雄及鄧金燕——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50點。
園林綠化廳:
陳穎深——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60點;
陳志明——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560點。
行政輔助廳:
鄭慧娟——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450點。
財務管理廳:
梁國強及盧德仁——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50點。
化驗處:
張麗冰、關嘉廉及羅雪花——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560點;
鍾麗娟——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450點。
法律及公證處:
Cipriano Muiria——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60點。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八月十二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於本署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李志明,因達至擔任公職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何永強──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因辭世終止其職務,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因達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
許和慶──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吳寶森──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梁華勝──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何龍輝、盧溢強及黃冠雲──第九職階勤雜人員,分別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一月十八日及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已故一等警員梁榮利之遺孀歐淑琼,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2250,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1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旅遊局退休特級督察劉柏堅之遺孀張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710,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6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交通事務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蔣金珠,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5609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五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高級技術員何永強,供款人編號301207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盧德華,供款人編號603761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旅遊局勤雜人員馮麗賢,供款人編號608383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馮顯峰在本會擔任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之規定,曹嘉賢因具備適當專業能力和工作經驗履行職務,故其在本會擔任公積金供款人輔助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的規定,本會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梁泳怡,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三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會擔任職務。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羅禮堅在本會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之批示:
黃淑慧——應個人要求,其擔任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專利及著作權處處長之定期委任在期限屆滿終止,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並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至五十四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三款(五)項及第六條之規定,自同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為期一年。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九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四日之批示:
鄒釗——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公共財政管理範疇),薪俸點為540點,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張秀俊——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660,為期兩年,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按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譚麗霞為本局公共會計廳廳長,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林雪梅為本局預算暨公共帳目處處長,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十四條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佐斯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49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鍾治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蘇文龍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按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第八條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行政公職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幗婷在本基金擔任同一職級及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日於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主席 陳允熙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蔡英暉,為本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曹鉅財,為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普查暨調查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技術輔助人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345,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馮慧虞,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現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浩邦在本會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490點。
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代主席 歐永棠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何麗忠及陳嘉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分別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及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社會工作範疇),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吳寶雄——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在本局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66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林池勝——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臨時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六日起轉為確定委任。
羅嘉恩——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臨時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六日起轉為確定委任。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張曉彤——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在本局擔任為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薪俸點為44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鄧敏心——財政及財產處處長,屬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黎小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李節球——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許鳳玲,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何瑋健、古進杰及黃浩賢,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警員Le Thi Huong,屬行政任用合同——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四日起終止其合同。
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警員Nguyen Van Nam及Nguyen Thi Huyen,屬行政任用合同——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日起終止其合同。
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黃妙玲代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日起:
林樹雄續聘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
謝玉滔及吳秀簪續聘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起:
梁小玲續聘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龍擎峰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劉敏儀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茲聲明本局專業技術人員烏日汗,應其申請,個人勞動合同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四日屆滿,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五日起離職。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一日批示:
岑綺鑾——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2/2021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十二條及其附件二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二十七條和附件表一及表四、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第4/2021號法律《修改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第七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張月麗,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九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80;
Maria Emília Rodrigues Pedrosa,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六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75;
吳鳳英,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四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15;
Maria Manuela da Silva Duarte Nunes,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轉為第六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555。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徐穎琳,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鄭家暖,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梁麗娟,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梁永昌,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轉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60;
鄭艾迪,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40;
徐月好,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
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阮佩賢(副局長)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文化發展基金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包安琪,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起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局。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應本局編制內確定委任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林瑞雯的要求,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免職。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九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葉金松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子健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入下述職級及薪俸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生效日期如下:
梁子健,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鄭元任及何文浩,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薪俸點為480點,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曾蔚及連靜儀,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薪俸點為480點,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按照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李俊仁——應其要求,註銷第MI1228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三年一月十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歐亞口腔醫療中心(美副將)——應其要求,取消第AL-0295號執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梁偉鈞第O-0106號牙科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鄧永康——應其要求,中止第FI0171號物理治療師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三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蔡嘉瑩——應其要求,註銷第MI1664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
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譚康威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為期一年。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七日之批示:
應“恆豐藥房”(准照編號為第17號以及營業地點為澳門和樂大馬路20號宏基大廈(第一、二、三、四座)G座地下及閣樓)的申請,並按照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宣告“恆豐藥房”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之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許可失效。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84號的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樂君貿易行”搬遷,新址位於澳門牧場街61號新城市工業大廈4樓F座。
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規定,招家賢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基金擔任基金發放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規定,劉建瑩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基金擔任公共關係及技術支援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規定,鄧翠瑩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基金擔任供款事務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九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司徒志堅——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65,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歐志雄——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趙振華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周俊宏——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施耿超——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吳永昌於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Susana Maria Dias Zamith Silva於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九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林曉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鍾雪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甄婉芳,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陳家洛及李國杰,第六職階郵差,皆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洪文獎、李志立、羅建明、羅崇明及談栢軒,第五職階郵差,皆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游壹,第三職階郵差,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陳伯強,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薪俸點及日期分別如下:
盧國權,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麥子雅,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吳汝恆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九職階郵差張德華,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九職階郵差龍佔峰,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八職階郵差陳偉泉,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副局長鄧耀民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八日起續任一年。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九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