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以及第6/2022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9/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十九)項修改如下:
“(十九)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體育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五十萬澳門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第5/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十九)項修改如下:
“(十九)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五十萬澳門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三*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0/2023號行政法規
四、第14/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十九)項修改如下:
“(十九)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文化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五十萬澳門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五、第83/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十六)項修改如下:
“(十六)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辦公室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六、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二)項、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附表所載的十一名文化局人員在澳門樂團有限公司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上款所指的人員的每月報酬相等於其在文化局原職務的報酬,有關報酬及按原薪酬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恤金或公積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文化局承擔。
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序號 |
姓名 |
1 |
孫仲佳 |
2 |
張詠兒 |
3 |
張詠華 |
4 |
容文杰 |
5 |
高瑞虹 |
6 |
李妙瑜 |
7 |
吳煒煌 |
8 |
劉健雁 |
9 |
劉子龍 |
10 |
劉美琪 |
11 |
戴婉芬 |
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簡佩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