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初 級 法 院

公 告

初級法院——第一民事法庭 第CV1-22-0005-CFI號破產案

申請人:DROGARIA YUEN CHAK TONG LIMITADA,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編號1885(SO),職業住所為澳門亞美打利庇魯大馬路301號地下

破產人:萬利華有限公司(MILLENNIUM LUXURY LIMITADA,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編號63441SO,職業住所為澳門宋玉生廣場160至206號東南亞商業中心8樓T座

現公佈,法院於2023年1月13日對上述案件作出判決,宣告上述被聲請人/破產人萬利華有限公司,公司,職業住所為澳門宋玉生廣場160至206號東南亞商業中心8樓T座,處於破產狀態,債權人提出清償債權要求的期間定為45日,此期間自判決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089條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公布之日起計算。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九日於初級法院

法官 陳曉疇法官

首席書記員 宋加路


法 務 局

公 告

茲公佈,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招考進入登記官及公證員職程的實習員十名,以填補登記及公證機關以及法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登記官及公證員三缺,以及在有效期內所出現的空缺,經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更正投考人最後名單。此外,本局定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一日﹙星期六﹚下午三時舉行第一項甄選方法——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的知識考試,時間為三小時,考試地點為澳門亞馬喇馬路6號鮑思高粵華小學(由鮑思高街的校門進入)。

更正投考人最後名單、知識考試的准考人的考場安排,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已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大堂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aj.gov.mo

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盧瑞祥


市 政 署

告 示

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九日會議議決把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兩條新公共街道命名,有關資料如下:

80143

石排灣水塘街,葡文為 Rua do Reservatório de Seac Pai Van

屬聖方濟各堂區

由九澳高頂馬路起,至離島醫院大馬路止。

80144

石排灣水塘路,葡文為 Caminho do Reservatório de Seac Pai Van

屬聖方濟各堂區

由九澳高頂馬路起,至石排灣水塘街止。

相關效力,本告示連同葡文文本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張貼於常貼告示處,以供知悉。

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祖義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社會工作局退休助理員Jose da Conceição Gageiro之遺孀關素娟,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

茲公佈,衛生局退休衛生助理員余志明之遺孀馬麗嫻,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法 律 及 司 法 培 訓 中 心

名 單

按照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刊登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九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獲錄取就讀為法院主任書記員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的學員名單,現根據現行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公佈上述課程的最後評核名單:

學員: 

最後評核
評語
1. 麥健光 合格
2. 羅文迪 合格
3. 賈焌浤 合格
4. 陳春嬋 合格
5. 陳魁 合格
6. 曾偉強 合格
7. 謝雪英 合格
8. 鄭振華 合格
9. 鄭潔茵 合格
10. 鄭倩影 合格
11. 鄭宇懷 合格
12. 張曉華 合格
13. 張健愉 合格
14. 張敏儀 合格
15. 張杜凡 合格
16. 趙錦強 合格
17. 徐偉漢 合格
18. 賈麗莎 合格
19. 霍潤萍 合格
20. 馮美玲 合格
21. 何楚芝 合格
22. 楊倩梨 合格
23. 蘇約翰 合格
24. 林浩輝 合格
25. 林瑜 合格
26. 劉銀枝 合格
27. 劉凱耀 合格
28. 李力申 合格
29. 李曉暉 合格
30. 李嘉露 合格
31. 梁楚紅 合格
32. 梁鳳茵 合格
33. 麥浩恩 合格
34. MONICA PEREIRA LOI 合格
35. 潘翠櫻 合格
36. 蘇昭榆 合格
37. 杜家寶 合格
38. 黃百佳 合格
39. 黃溥明 合格
40. 黃少陽 合格

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六十條第二款,學員可按該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典試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或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實體提起任意上訴。

(上述最後評核名單經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教學委員會主席: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

按照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刊登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九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獲錄取就讀為法院助理書記長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的學員名單,現根據現行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公佈上述課程的最後評核名單:

學員: 

最後評核
評語

1. 麥健光 合格
2. 羅文迪 合格
3. 賈焌浤 合格
4. 陳魁 合格
5. 曾豔芬 合格
6. 曾偉強 合格
7. 謝雪英 合格
8. 鄭宇懷 合格
9. 張健愉 合格
10. 張杜凡 合格
11. 趙錦強 合格
12. 賈麗莎 合格
13. 馮美玲 合格
14. 蘇約翰 合格
15. 林浩輝 合格
16. 林瑜 合格
17. 劉銀枝 合格
18. 李力申 合格
19. 李曉暉 合格
20. 梁楚紅 合格
21. 蘇昭榆 合格
22. 黃百佳 合格
23. 黃溥明 合格

獲錄取就讀為法院助理書記長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的學員中,1名學員因放棄修讀課程而不被納入最後評核名單內。

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六十條第二款,學員可按該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典試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或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實體提起任意上訴。

(上述最後評核名單經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教學委員會主席: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

按照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刊登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九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獲錄取就讀為法院書記長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的學員名單,現根據現行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公佈上述課程的最後評核名單:

學員: 

最後評核評語
1. 賈焌浤 合格
2. 陳魁 合格
3. 曾豔芬 合格
4. 曾偉強 合格
5. 鄭宇懷 合格
6. 張健愉 合格
7. 趙錦強 合格
8. 蘇約翰 合格
9. 李曉暉 合格
10. 梁楚紅 合格
11. 蘇昭榆 合格
12. 黃百佳 合格
13. 黃溥明 合格

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六十條第二款,學員可按該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典試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或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實體提起任意上訴。

(上述最後評核名單經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教學委員會主席: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

按照檢察長辦公室刊登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獲錄取就讀為檢察院助理書記長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的學員名單,現根據現行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公佈上述課程的最後評核名單:

學員: 

最後評核評語
1. 陳慶芳 合格
2. 陳鑑倫 合格
3. 鄭紹康 合格
4. 莊國偉 合格
5. DANIEL JOSE BORGES  合格
6. 馮逸昌 合格
7. 梁燕玲 合格
8. 梁錦輝 合格
9. 黃海濤 合格

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六十條第二款,學員可按該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典試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或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實體提起任意上訴。

(上述最後評核名單經檢察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九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教學委員會主席: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

按照檢察長辦公室刊登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獲錄取就讀為檢察院書記長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的學員名單,現根據現行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公佈上述課程的最後評核名單:

學員: 

最後評核評語
1 鄭紹康 合格
2 DANIEL JOSE BORGES 合格
3 梁燕玲 合格
4 梁錦輝 合格
5 馬俊彥 合格
6 黃海濤 合格

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六十條第二款,學員可按該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典試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或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實體提起任意上訴。

(上述最後評核名單經檢察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九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教學委員會主席: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通 告

商標的保護

設計及新型的保護

發明專利延伸的保護

發明專利的保護

實用專利的保護

———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戴建業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二十條第六款)

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澳門元 
資產帳戶   負債帳戶  
外匯儲備   207,133,464,932.70   澳門幣負債   178,371,453,480.94
             
 

黃金及白銀 

0.00    

金融機構存款 

33,757,255,076.95
 

銀行結存 

155,703,755,048.03    

特區政府存款 

54,200,416,867.11
 

海外債券 

51,419,088,636.67    

負債證明書 

23,184,513,164.52
 

外判投資 

0.00    

金融票據 

53,916,140,652.50
 

其他 

10,621,248.00    

其他 

13,313,127,719.86
             
本地區放款及其它投資   12,790,235,509.44   外幣負債   0.00
             
 

輔幣 

232,288,300.00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0.00
 

紀念硬幣 

5,456,671.79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0.00
 

非流通銀幣 

5,856,000.40        
 

流通硬幣套裝 

97,257.60   其他負債   855,673,426.80
 

其他澳門幣投資 

155,407,736.64        
 

外幣投資 

12,391,129,543.01    

暫記帳項 

855,673,426.80
         

其他帳項 

0.00
             
其他資產   1,358,989,369.01   資本儲備   42,055,562,903.41
             
         

資本滾存 

35,447,517,947.57
         

一般風險準備金 

0.00
         

一般儲備金 

5,329,032,077.99
         

盈餘 

1,279,012,877.85
             
資產總計   221,282,689,811.15   負債總計   221,282,689,811.15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方慧敏 
行政管理委員會
陳守信
李可欣
黃立峰
劉杏娟
關美平 


司 法 警 察 局

通 告

第1/DIR-PJ/2023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經第10/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司法警察局代副局長蘇兆強:

(一)領導和協調其屬下工作人員,刑事調查廳、博彩及經濟罪案調查廳和刑事技術廳;

(二)在上項範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1. 核准人員年假表;

2. 批准享受年假,以及應申請而批准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但主管人員除外;

3. 就累積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但主管人員除外;

4. 決定缺勤是否合理,但主管人員除外;

5. 批准特別假期或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但主管人員除外;

6. 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7. 簽署及分派在其領導下各附屬單位的函件及文書,但以其性質不取決於局長的決定為限;

8. 作出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九)、(十)、(十一)及(十八)規定的行為。

(三)批准簽發有關刑事調查範疇的存檔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本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批示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但不妨礙下款規定的適用。

五、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至本批示刊登日期間,代副局長蘇兆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七日由保安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

就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第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有關司法警察局以考核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並設有關培訓課程,以填補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副督察十四缺,現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七日的批示,許可更改典試委員會成員如下:

主席:薛仲明 局長

正選委員:賴文威 副局長

趙德欽 廳長

候補委員:岑錦榮 廳長

薛專耀 廳長

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公 告

按照現行第13/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錄取及修讀制度”第十四條第四款之規定,有關第三十一屆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體格檢驗總結果將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張貼在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通告欄及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www.fsm.gov.mo/cfi)內。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衛 生 局

公 告

(開考編號:A34/ISP/2022)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衛生督察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衛生督察一缺,現根據第8/2010號法律《衛生督察職程制度》、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1622/03-MA.MF)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全科職務範疇(家庭醫學)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編制內三個職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四個職缺,經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1322/02-MA.CIR)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普通外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編制內一個職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一個職缺,經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及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0422/02-MA.NEF)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九日批示,有關刊登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十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腎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兩個職缺,根據現行《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因經過知識考試後,沒有合格投考人而予以消滅。

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通 告

(考試編號:01/IC-PAF/Ped/2023)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三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陳思韻醫生投考兒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兒科主任醫生 黃鳳欣醫生

正選委員:兒科顧問醫生 陳蒓醫生

兒科顧問醫生 蔡旺醫生

候補委員:兒科主任醫生 呂健文醫生

兒科顧問醫生 區曦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

1. 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 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 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及二十四日

考試地點: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及兒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考試編號:01/IC-PAF/Neuroc/2023)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三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吳錦銓醫生投考神經外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神經外科顧問醫生 陳嘉明醫生

正選委員:神經外科顧問醫生 何衍宙醫生

神經外科主治醫生 游健生醫生

候補委員:神經外科主任醫生 黃漢添醫生

神經外科顧問醫生 戴華浩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

1. 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 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 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及二十四日

考試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及神經外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澳 門 大 學

公 告

(公開招標編號:PT/001/2023)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為澳門大學澳門中藥檢測中心供應及安裝2023年度之檢測設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於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元壹佰元正(澳門元100.00),或可於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內免費下載。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一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六日上午十一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五樓,5001室舉行。

由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有責任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或查閱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文件及/或最新資料。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三年三月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或之前。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元肆拾肆萬陸仟肆佰元正(澳門元446,4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三年三月七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五樓,5001室舉行。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九日於澳門大學

代校長 許敬文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通 告

第1/2023號通告

按照經第19/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28/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條(三)項的規定,海事及水務局局長發佈本通告。

一、指定下列臨時性對外貿易海上口岸、用途及有效期:

(一)新城A區與澳門半島連接橋(A2)建造工程附近海面,用於新城A區與澳門半島連接橋(A2)建造工程,有效期至工程結束日;

(二)內港雨水泵站及下水道工程——第一期建造工程附近海面,用於內港雨水泵站及下水道工程——第一期建造工程,有效期至工程結束日;

(三)友誼大橋引橋及匝道橋維修工程附近海面,用於友誼大橋引橋及匝道橋維修工程,有效期至工程結束日;

(四)新城A區公共道路及排放網絡建造工程——西側道路建造工程附近海面,用於新城A區公共道路及排放網絡建造工程——西側道路建造工程,有效期至工程結束日。

二、本通告於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獲許可開展有關活動之日。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七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