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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1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五)項和第五十條第一款,以及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龔志明局長為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的成員並擔任主席,任期至二零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二、續任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阮佩賢副局長為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的成員,任期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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