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二)及(四)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燦章及張仲民,分別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三年一月二日起晉階至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60點。

——郭嘉偉、陸俊華及黃毅賢,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三日起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40點。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劉天賜,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三日起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40點。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馮文康在本局擔任第七職階技術工人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七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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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一月十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薛仲明擔任司法警察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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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三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譚偉文——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環境保護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梁永權——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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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一月十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部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黎梓榮,編號為180011,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685點,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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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一月六日於海關

助理關長(代任) 岑錦棠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議 決 摘 錄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議決如下:

黃穎欣——原屬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之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會輔助部門工作,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議決如下:

鄧世杰——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顧問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歐陽麗敏——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議決如下:

黃玉葉——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顧問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山度安娜——為行政公職局編制內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延長徵用於本會輔助部門以相同職級及職階擔任職務,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日起,為期一年。

王美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議決如下:

梁中——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技術顧問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聲 明

應陳康琪之請求,其於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日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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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一月十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何思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三職階,薪俸點430,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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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的批示:

羅展鵬——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十九條第一款、第7/2004號法律《司法輔助人員通則》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其於檢察院擔任主任書記員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的批示:

李艷芬——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的批示:

冼昌輝——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晉階為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黃麗嫦——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萬曉宇——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陳榮多——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晉階為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聲 明

茲聲明,本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勤雜人員鄭美玉,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四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之規定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辦公室之職務。

茲聲明,本辦公室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檢察院首席書記員Maria Manuela Barata Gonçalves Gorgueira,現應其本人要求,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七日起終止在本辦公室擔任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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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一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四十二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熊家和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之職務,薪俸點43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透過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邱顯哲——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8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副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第六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鍾雪儀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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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一月十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代主任 邱顯哲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共 資 產 監 督 規 劃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馮家保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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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

主任 陳海帆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甄曉澄及林志烽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公共行政管理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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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時任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李曉升、方沁寧、梁雅雯、蘇怡方、麥寶芯、尹艷欣及戴暉樺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首兩位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第三位及第四位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四日起生效,第五位及第六位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及最後一位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梁祖聯、周帆斌及葉選培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本局法律範疇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譚俊銘,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法律範疇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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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盧瑞祥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尹淑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David Carlos Santos Almeida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蔣素平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人員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施瑪莉,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三日起自願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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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羅翩卿


市 政 署

批 示 摘 錄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四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一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應組織及資訊廳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周泉之要求,與其終止有關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七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一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環境衛生及執照廳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Roberto da Lúcia Pereirinha——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55點,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霍光——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60點,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八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一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財務管理廳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梁晉輝,獲准調整為第六職階,薪俸240點,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年十二月二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衛生監督廳第八職階技術工人鍾宏輝,獲准調整為第九職階,薪俸280點,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園林綠化廳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余舜達,獲准調整為第六職階,薪俸220點,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九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應園林綠化廳第十職階勤雜人員李錦全之要求,與其終止有關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所作之批示,並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9/2018號法律第二十條第三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四條、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田紀洋在本署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735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田紀洋在本署擔任衛生監督廳廳長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於期滿自動終止,並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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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一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劉寶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951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前經濟局退休助理員湯漢銓之遺孀鄭慧賢,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6927,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第二職階顧問督察陸國熙,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403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八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9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市政署處長甘志威,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211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4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首席關員何柱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048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身份證明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施瑪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352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一等關員胡志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519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顧問之海關第二職階關務總長譚燕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720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下半部分,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三日開始,訂定為87,087.00澳門元,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氣象技術員李和發,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646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政府總部事務局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歐美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274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勞工事務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歐陽文標,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591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1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郵電局第九職階郵差張德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107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2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前民政總署退休技術工人李國富之遺孀林秀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60542,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2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一等關員黃銀燕,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082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之行政公職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譚俊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993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8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司法警察局技術工人譚偉明,供款人編號601424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財政局繕錄兼打字員施利華,供款人編號601457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旅遊局勤雜人員梁彩容,供款人編號603062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輕型車輛司機周順金,供款人編號603433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

市政署技術工人楊迪源,供款人編號603669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

勞工事務局督察陳少蓮,供款人編號604849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行政長官辦公室高級技術員沈友友,供款人編號617170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中學教育一級教師Maria Betânia Martins Nunes,供款人編號624314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立法會輔助部門高級技術員陳康琪,供款人編號625183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高級技術員陳玉坤,供款人編號301211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行政技術助理員顧路麗,供款人編號602730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勤雜人員吳華興,供款人編號602749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黃永興,供款人編號605445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

政府總部事務局勤雜人員關景耀,供款人編號620693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澳門旅遊學院客座副教授陳羿帆,供款人編號625227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懲教管理局高級技術員古晉東,供款人編號626942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交通事務局技術工人林建華,供款人編號603662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

聲 明

應鄒釗的請求,其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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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法 律 及 司 法 培 訓 中 心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鄭渭茵擔任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副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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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主任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四日的批示:

本局第八職階技術工人郭滌銂,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80點,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資訊助理技術員傅凱安,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資訊助理技術員,薪俸點410點,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的批示:

杜其晉——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會計暨財產科科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六個月,由二零二三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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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九日之批示:

陳詠達——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擔任對外貿易及經濟合作廳廳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邱潤華——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擔任產業發展廳廳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謝永強——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擔任科技廳廳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陳祖榮——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擔任科技應用及支援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趙詠瑩——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擔任商標註冊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徐秀玲——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擔任牌照及監管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梁仕仁——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擔任行政及財政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之批示:

劉家輝,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任薛霏、鄧伊霖及鄧詠心由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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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澳門特別行政區

榮興彩票有限公司簽署之公證合同摘錄

經營中式彩票特許公證合同的附加合同

茲證明:現透過2022年12月23日財政局公證處第401A號簿冊第66頁至67頁繕立之公證合同對1990年8月24日在同一公證處第279號簿冊第15頁至21頁繕立之《澳門地區經營中式彩票專營特許合同》作出修改,此合同最後一次修訂繕立於2021年12月30日同一公證處第390A號簿冊第132頁至133頁。是次附加合同的內容如下:

“第一條

經營中式彩票特許合同由2023年1月1日起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第二條

承批公司須付予特許實體一筆金額為澳門元伍拾萬圓正(MOP 500,000.00)的溢價金,作為延長有關特許合同至2023年12月31日之交換條件,但不妨礙其須按特許合同的規定支付其他費用或履行其他義務。

第三條

特許合同的其餘條款維持不變。

第四條

本附加合同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應本局編制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龔富華的請求,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免職。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之批示:

劉家寶——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陳微——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及

姚文銘——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之批示:

鍾良偉及黎綺霞——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張嘉敏——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薪俸點為675。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一日之批示:

伍雪賢及羅碧琪——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何淑莊,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2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2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2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2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二)款項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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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黃浩廉,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三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張美菁——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詠麟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曾擔任旅遊局人員編制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孫華,因自願退休,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六日起,終止於本局之所有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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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程衛東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梁偉棋,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日起繼續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梁智豪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魏珍妮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波子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林芊蔚,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一日起繼續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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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一月十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盧小青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劉健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點,由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林明波,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仇健彬,因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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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一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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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一月十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李可欣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林麗嫦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葉錦榮,因在行政公職局的徵用期屆滿,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四日起返回本局工作。

———

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日所作之第003/2023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第13/2021號法律第三十一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五條及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條的規定,下列警官於2023年1月15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獲委任為治安警察局轄下附屬單位之主管,任期一年:

職位

編號

姓名

主管職位

警務總長

101971

李昶文

澳門警務廳指揮官

警務總長

107971

李志輝

警察學校校長

警務總長

108971

江偉俊

交通廳廳長

警務總長

144891

鄭俊禧

情報廳廳長

警務總長

103951

魏瑞斌

特警隊指揮官

警務總長

182901

何少明

海島警務廳指揮官

警務總長

102031

黃劍虹

出入境管制廳廳長

副警務總長

103961

鄭星倫

西南區警務處處長

副警務總長

209111

梅健明

海空管制處處長

副警務總長

109021

劉觀勝

教務處處長

副警務總長

205111

蔣少鑫

資訊處處長

副警務總長

207111

黃琪峰

策劃及協調處處長

副警務總長

211111

梁華志

交通偵查及支援處處長

副警務總長

101131

黃志宏

交通警務處處長

副警務總長

102131

謝浩輝

爆炸品處理及搜查處處長

副警務總長

100131

李英龍

機場警務處處長

副警務總長

198050

羅嘉慧

人力資源處處長

副警務總長

146061

何志華

陸路管制處處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附件

委任警務總長(編號101971)李昶文擔任治安警察局澳門警務廳指揮官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編號101971)李昶文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治安警察局澳門警務廳指揮官一職。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專業學士。

專業簡歷:

——於1997年4月至1999年3月,於特警隊特警處工作;
——於1999年3月至2013年10月,擔任特警隊特別行動組組長;
——於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擔任特警隊特警處代處長;
——於2014年10月至2014年12月,於特警隊特警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擔任特警隊特警處處長;
——於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擔任特警隊代指揮官;
——於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擔任交通廳代廳長;
——於2019年1月,擔任特警隊代指揮官;
——於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擔任特警隊指揮官;
——於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擔任警察學校校長;
——於2021年1月15日至今,擔任海島警務廳指揮官。

嘉獎:

——於2001年及2010年分別獲得治安警察局局長嘉獎;
——於2003年、2005年及2006年分別獲得治安警察局代局長嘉獎;
——於2014年獲得特警隊指揮官嘉獎。

委任警務總長(編號107971)李志輝擔任治安警察局警察學校校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編號107971)李志輝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治安警察局警察學校校長一職。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暨南大學經濟學學士。

專業簡歷:

——於1997年4月至1998年2月,擔任特警隊行動暨訓練警司處助理處長;
——於1998年2月至2002年6月,擔任特警隊特警處第四防暴隊隊長;
——於2002年7月至2002年10月,於行動廳行動暨通訊處工作;
——於2002年11月至2004年6月,於特警隊特警處工作;
——於2004年7月至2004年11月,於行動廳行動暨通訊處工作;
——於2004年11月至2007年6月,於特警隊特警處工作;
——於2007年7月至2014年12月,於特警隊特警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於警察學校訓練警司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於特警隊特警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擔任特警隊特警處代處長;
——於2018年1月至2018年9月,於特警隊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擔任海島警務廳代廳長;
——於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擔任海島警務廳代指揮官;
——於2020年1月,擔任海島警務廳機場警務處處長;
——於2020年1月,擔任海島警務廳代指揮官;
——於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擔任海島警務廳指揮官;
——於2021年1月至2022年1月,擔任情報廳廳長;
——於2022年1月15日至今,擔任策劃行動廳廳長。

嘉獎:

——於2001年及2018年分別獲得治安警察局局長嘉獎;
——於2005年獲得行動廳廳長嘉獎;
——於2015年獲得特警隊指揮官嘉獎。

委任警務總長(編號108971)江偉俊擔任治安警察局交通廳廳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編號108971)江偉俊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治安警察局交通廳廳長一職。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專業簡歷:

——於1997年4月至1998年4月,於行動廳行動暨通訊處工作;
——於1998年4月至2001年8月,於交通廳工作;
——於2001年8月至2002年1月,於行動廳行動暨通訊處工作;
——於2002年1月至2002年11月,於澳門警務廳第一警務警司處工作;
——於2002年11月至2003年3月,於行動廳行動暨通訊處工作;
——於2003年3月至2004年11月,於澳門警務廳第一警務警司處工作;
——於2004年11月至2005年3月,於行動廳行動暨通訊處工作;
——於2005年3月至2007年7月,擔任澳門警務廳第一警務警司處助理處長;
——於2007年7月至2007年12月,擔任澳門警務廳第一警務警司處署任處長;
——於2007年12月至2008年2月,擔任澳門警務廳第一警務警司處助理處長;
——於2008年2月至2009年3月,擔任澳門警務廳第一警務警司處署任處長;
——於2009年3月至2012年9月,擔任澳門警務廳第一警務警司處處長;
——於2012年9月至2015年2月,擔任澳門警務廳第三警務警司處處長;
——於2015年2月至2018年1月,於澳門警務廳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8年1月,擔任海島警務廳機場警務處代處長;
——於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擔任海島警務廳機場警務處處長;
——於2018年8月至2018年9月,擔任海島警務廳代廳長;
——於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擔任海島警務廳機場警務處處長;
——於2019年1月,擔任海島警務廳海島警務處代處長;
——於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擔任海島警務廳海島警務處處長;
——於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擔任澳門警務廳代指揮官;
——於2020年1月15日至今,擔任澳門警務廳指揮官。

嘉獎:

——於2001年及2019年分別獲得治安警察局局長嘉獎;
——於2015年獲得澳門警務廳廳長嘉獎。

委任警務總長(編號144891)鄭俊禧擔任治安警察局情報廳廳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編號144891)鄭俊禧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治安警察局情報廳廳長一職。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專業簡歷:

——於1989年8月至1998年4月,於特警隊工作;
——於1998年4月至1998年7月,於資源管理廳工作;
——於1998年7月至1998年9月,於特警隊工作;
——於1998年9月至2003年3月,修讀警官培訓課程;
——於2003年3月至2003年4月,於特警隊工作;
——於2003年4月至2013年10月,擔任特警隊特別行動組助理組長;
——於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擔任特警隊特別行動組組長;
——於2014年4月至2016年1月,於特警隊行動暨訓練警司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於特警隊特警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於情報廳總務警司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擔任情報廳偵查暨情報處代處長;
——於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於情報廳偵查暨情報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9年1月,擔任情報廳偵查及情報處代處長;
——於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擔任情報廳偵查及情報處處長;
——於2020年1月,擔任情報廳監察及准照處處長;
——於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擔任情報廳代廳長;
——於2021年1月,擔任特警隊爆炸品處理及搜查處處長;
——於2021年1月至2022年1月,擔任特警隊代指揮官;
——於2022年1月,擔任情報廳監察及准照處處長;
——於2022年1月16日至今,擔任情報廳代廳長。

嘉獎:

——於1994年獲得前治安警察廳廳長嘉獎;
——於2009年獲得特警隊指揮官嘉獎;
——於2018年獲得治安警察局局長嘉獎。

委任警務總長(編號103951)魏瑞斌擔任治安警察局特警隊指揮官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編號103951)魏瑞斌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治安警察局特警隊指揮官一職。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澳門大學公共行政碩士。

專業簡歷:

——於1995年5月至1996年5月,於出入境事務局工作;
——於1996年5月至1998年4月,於出入境事務局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工作;
——於1998年4月至1998年8月,於資源管理廳工作;
——於1998年8月至1998年9月,於出入境事務局工作;
——於1998年9月至2003年3月,修讀警官培訓課程;
——於2003年3月至2003年5月,於出入境事務廳工作;
——於2003年5月至2003年7月,擔任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助理處長;
——於2003年7月至2003年11月,於行動廳行動暨通訊處工作;
——於2003年11月至2005年5月,擔任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助理處長;
——於2005年5月至2005年9月,於行動廳行動暨通訊處工作;
——於2005年9月至2007年8月,擔任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助理處長;
——於2007年8月至2010年5月,擔任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署任處長;
——於2010年5月至2016年1月,於警察總局情報分析中心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於情報廳總務警司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擔任出入境事務廳出入境事務處代處長;
——於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擔任出入境事務廳邊境檢查處代處長;
——於2018年12月,擔任出入境管制廳陸路管制處代處長;
——於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擔任居留及逗留事務廳代廳長;
——於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擔任出入境管制廳代廳長;
——於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擔任策劃行動廳代廳長;
——於2021年1月,擔任特警隊特別行動組代處長;
——於2022年1月15日至今,擔任特警隊代指揮官。

嘉獎:

——於2007年獲得治安警察局代局長嘉獎;
——於2014年及2016年分別獲得警察總局局長嘉獎;
——於2018年獲得治安警察局局長嘉獎。

委任警務總長(編號182901)何少明擔任治安警察局海島警務廳指揮官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編號182901)何少明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治安警察局海島警務廳指揮官一職。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專業簡歷:

——於1990年8月至1995年11月,於二區警署工作;
——於1995年11月至1998年4月,於第一警司處工作;
——於1998年4月至1998年8月,於資源管理廳工作;
——於1998年8月至1998年9月,於澳門警務廳工作;
——於1998年9月至2003年3月,修讀警官培訓課程;
——於2003年3月至2003年6月,於特警隊工作;
——於2003年7月至2003年10月,於行動廳行動暨通訊處工作;
——於2003年11月至2004年7月,於特警隊工作;
——於2004年7月至2004年11月,於行動廳行動暨通訊處工作;
——於2004年11月至2007年6月,於特警隊行動暨訓練警司處工作;
——於2007年7月至2010年7月,於特警隊行動暨訓練警司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0年7月至2012年6月,擔任特警隊行動暨訓練警司處代處長;
——於2012年6月至2013年11月,於特警隊行動暨訓練警司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3年11月至2013年12月,於交通廳交通監控警司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4年1月至2014年2月,於特警隊行動暨訓練警司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4年2月至2016年1月,於特警隊特警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擔任特警隊行動暨訓練警司處處長;
——於2018年12月,於特警隊爆炸品處理及搜查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9年1月,擔任特警隊爆炸品處理及搜查處代處長;
——於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擔任特警隊爆炸品處理及搜查處處長;
——於2020年6月至2021年6月,擔任交通廳代廳長;
——於2021年6月,擔任交通廳行動及協調處處長;
——於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擔任交通廳代廳長;
——於2022年6月,擔任交通廳行動及協調處處長;
——於2022年6月11日至今,擔任交通廳代廳長。

嘉獎:

——於2009年獲得特警隊指揮官嘉獎;
——於2015年及2018年分別獲得治安警察局局長嘉獎。

委任警務總長(編號102031)黃劍虹擔任治安警察局出入境管制廳廳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編號102031)黃劍虹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治安警察局出入境管制廳廳長一職。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澳門大學公共行政碩士。

專業簡歷:

——於2003年3月至2003年5月,於出入境事務廳工作;
——於2003年5月至2003年9月,於出入境事務廳外港邊境站警司處工作;
——於2003年9月至2004年1月,於行動廳行動暨通訊處工作;
——於2004年1月至2005年7月,於出入境事務廳機場邊境站警司處工作;
——於2005年7月至2005年10月,於行動廳行動暨通訊處工作;
——於2005年10月至2009年3月,於出入境事務廳機場邊境站警司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09年3月至2012年7月,於出入境事務廳關閘邊境站警司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2年7月至2013年1月,於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擔任出入境事務廳居民事務警司處處長;
——於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擔任出入境事務廳關閘邊境站警司處處長;
——於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於出入境事務廳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擔任出入境事務廳邊境站檢查處代處長;
——於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擔任出入境事務廳出入境事務處代處長;
——於2018年12月,擔任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居留及逗留許可處代處長;
——於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擔任出入境管制廳代廳長;
——於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擔任居留及逗留事務廳代廳長;
——於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擔任出入境管制廳代廳長;
——於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擔任居留及逗留事務廳代廳長;
——於2022年6月1日至今,擔任出入境管制廳代廳長。

嘉獎:

——於2015年獲得出入境事務廳代廳長嘉獎;
——於2018年獲得治安警察局局長嘉獎。

委任副警務總長(編號103961)鄭星倫擔任治安警察局西南區警務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編號103961)鄭星倫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治安警察局西南區警務處處長一職。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專業簡歷:

——於1996年2月至1997年2月,於資源管理廳工作;
——於1997年2月至1998年4月,擔任資源管理廳物力資源處助理處長;
——於1998年4月至1999年11月,擔任資源管理廳財政資源室主管;
——於1999年11月至2000年4月,於澳門警務廳工作;
——於2000年4月至2002年1月,擔任澳門警務廳第二警務警司處處長;
——於2002年1月至2011年5月,擔任出入境事務廳調查警司處處長;
——於2011年5月至2016年1月,擔任出入境事務廳外港邊境站警司處處長;
——於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擔任辦事處主任;
——於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於澳門警務廳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8年12月,於澳門警務廳澳門偵查及支援警務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9年1月,擔任澳門警務廳澳門偵查及支援警務處代處長;
——於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擔任澳門警務廳澳門偵查及支援警務處處長;
——於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擔任警察學校代校長;
——於2020年1月15日至今,擔任警察學校教務處處長。

嘉獎:

——於1998年獲得前治安警察廳廳長嘉獎;
——於2018年獲得治安警察局局長嘉獎。

委任副警務總長(編號209111)梅健明擔任治安警察局海空管制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編號209111)梅健明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治安警察局海空管制處處長一職。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碩士。

專業簡歷:

——於2011年2月,於出入境事務廳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1年3月至2011年10月,於出入境事務廳機場邊境站警司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1年11月至2012年7月,於行動廳行動暨通訊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2年7月至2016年1月,於出入境事務廳機場邊境站警司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擔任出入境事務廳機場邊境站警司處處長;
——於2018年12月至2020年5月,於出入境管制廳機場出入境事務站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於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21年1月至2022年1月,擔任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策劃及協調處代處長;
——於2022年1月15日至今,擔任出入境管制廳海空管制處代處長。

嘉獎:

——於2015年獲得出入境事務廳代廳長嘉獎;
——於2019年獲得出入境管制廳代廳長嘉獎。

委任副警務總長(編號109021)劉觀勝擔任治安警察局教務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編號109021)劉觀勝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治安警察局教務處處長一職。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澳門大學工程(機電工程)學士;
——華南師範大學心理學碩士;
——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碩士;
——澳門科技大學管理學(公共行政管理專業)博士。

專業簡歷:

——於2002年7月至2005年6月,於特警隊特警處工作;
——於2005年6月至2006年9月,於特警隊指揮部輔助組工作;
——於2006年9月至2011年2月,修讀警官培訓課程;
——於2011年2月至2011年11月,於行動廳行動暨通訊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1年11月,於海島警務廳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於海島警務廳仔警務警司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2年5月至2015年4月,於海島警務廳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5年4月至2017年12月,於海島警務廳機場警務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擔任海島警務廳機場警務處代處長;
——於2018年1月至2018年3月,於海島警務廳機場警務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擔任海島警務廳仔警務警司處處長;
——於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擔任海島警務廳仔警司處處長;
——於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擔任海島警務廳海島警務處代處長;
——於2021年1月至2022年1月,擔任海島警務廳機場警務處代處長;
——於2022年1月15日至今,擔任澳門警務廳西南區警務處代處長。

嘉獎:

——於2015年獲得海島警務廳廳長嘉獎;
——於2019年獲得治安警察局局長嘉獎。

委任副警務總長(編號205111)蔣少鑫擔任治安警察局資訊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編號205111)蔣少鑫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治安警察局資訊處處長一職。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澳門大學工程學士;
——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碩士。

專業簡歷:

——於2011年2月至2011年11月,於治安警察局行動廳行動暨通訊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1年11月至2015年2月,於治安警察局澳門警務廳第三警務警司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擔任治安警察局澳門警務廳第三警務警司處處長;
——於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於治安警察局指揮部輔助室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於治安警察局行動廳行動暨通訊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8年12月,於治安警察局策劃行動廳行動及通訊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於警察總局警務聯絡及公共關係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20年1月,於治安警察局澳門警務廳工作;
——於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擔任治安警察局澳門警務廳澳門偵查及支援警務處代處長;
——於2021年1月至2022年1月,擔任治安警察局澳門警務廳西南區警務處代處長;
——於2022年1月至2022年2月,擔任治安警察局海島警務廳機場警務處代處長;
——於2022年3月至2022年4月於治安警察局內部監管及資訊廳資訊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22年4月19日至今,擔任治安警察局內部監管及資訊廳資訊處代處長。

嘉獎:

——於2016年獲得治安警察局局長嘉獎;
——於2021年獲得澳門警務廳指揮官嘉獎。

委任副警務總長(編號207111)黃琪峰擔任治安警察局策劃及協調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編號207111)黃琪峰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治安警察局策劃及協調處處長一職。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北京大學臨床醫學學士。

專業簡歷:

——於2011年2月,於出入境事務廳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1年3月至2012年7月,於出入境事務廳居民事務警司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2年7月至2013年2月,於行動廳行動暨通訊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3年2月至2015年5月,擔任出入境事務廳居民事務警司處代處長;
——於2015年6月至2015年7月,擔任出入境事務廳關閘邊境站警司處代警司處處長;
——於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擔任出入境事務廳關閘邊境站警司處處長;
——於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於出入境事務廳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於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策劃及培訓分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擔任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策劃及協調處代處長;
——於2021年1月至2022年1月,擔任出入境管制廳陸路管制處代處長;
——於2022年1月15日至今,擔任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策劃及協調處代處長。

嘉獎:

——於2015年獲得出入境事務廳代廳長嘉獎;
——於2018年獲得出入境事務廳廳長嘉獎;
——於2021年獲得居留及逗留事務廳代廳長嘉獎。

委任副警務總長(編號211111)梁華志擔任治安警察局交通偵查及支援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編號211111)梁華志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治安警察局交通偵查及支援處處長一職。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華東理工大學藥物制劑專業學士。

專業簡歷:

——於2011年2月至2012年7月,於海島警務廳機場警務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2年7月至2013年2月,於行動廳行動暨通訊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3年2月至2014年12月,於海島警務廳機場警務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於交通廳澳門交通警司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擔任交通廳交通監控警司處處長;
——於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於交通廳交通偵查警司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擔任交通廳交通偵查及支援處代處長;
——於2021年1月至2022年1月,擔任交通廳交通警務處代處長;
——於2022年1月15日至今,擔任交通廳交通偵查及支援處代處長。

嘉獎:

——於2015年獲得海島警務廳廳長嘉獎;
——於2020年獲得交通廳代廳長嘉獎。

委任副警務總長(編號101131)黃志宏擔任治安警察局交通警務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編號101131)黃志宏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治安警察局交通警務處處長一職。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澳門大學法律學士;
——澳門大學法律碩士。

專業簡歷:

——於2013年2月,於行動廳公共關係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3年2月至2013年8月,於行動廳行動暨通訊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3年8月至2015年4月,於行動廳公共關係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5年4月至2015年8月,於行動廳公共關係處工作;
——於2015年8月至2016年2月,於特警隊特警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6年2月至2016年4月,於特警隊特警處工作;
——於2016年4月至2017年1月,於特警隊特警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擔任交通廳海島交通警司處處長;
——於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於交通廳澳門南區交通警司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擔任交通廳交通警務處代處長;
——於2021年1月至2022年1月,擔任交通廳交通偵查及支援處代處長;
——於2022年1月15日至今,擔任交通廳交通警務處代處長。

嘉獎:

——於2015年獲得行動廳代廳長嘉獎;
——於2018年獲得治安警察局局長嘉獎。

委任副警務總長(編號102131)謝浩輝擔任治安警察局爆炸品處理及搜查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編號102131)謝浩輝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治安警察局爆炸品處理及搜查處處長一職。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澳門理工學院體育及運動學士。

專業簡歷:

——於2013年2月,於特警隊特警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3年2月至2013年8月,於行動廳行動暨通訊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3年8月至2015年4月,於特警隊特警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於特警隊特警處工作;
——於2015年12月至2017年1月,於特警隊特警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擔任特警隊特別行動組組長;
——於2018年12月18日至今,於特警隊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嘉獎:

——於2018年獲得特警隊代指揮官嘉獎;
——於2019年獲得治安警察局局長嘉獎。

委任副警務總長(編號100131)李英龍擔任治安警察局機場警務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編號100131)李英龍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治安警察局機場警務處處長一職。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暨南大學應用物理學學士;
——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碩士。

專業簡歷:

——於2013年2月,於情報廳總務警司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3年2月至2013年8月,於行動廳行動暨通訊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3年8月至2016年12月,於情報廳總務警司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於情報廳偵查暨情報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於澳門警務廳第二警務警司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8年12月至2022年3月,於澳門警務廳北區警司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22年3月7日至今,擔任海島警務廳機場警務處代處長。

嘉獎:

——於2016年獲得情報廳代廳長嘉獎;
——於2022年獲得澳門警務廳指揮官嘉獎。

委任副警務總長(編號198050)羅嘉慧擔任治安警察局人力資源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編號198050)羅嘉慧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治安警察局人力資源處處長一職。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暨南大學生物技術學士
——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碩士。

專業簡歷:

——於2005年4月至2008年9月,於澳門警務廳第二警務警司處工作;
——於2008年9月至2013年1月,修讀警官培訓課程;
——於2013年2月至2013年8月,於資源管理廳人力資源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於行動廳行動暨通訊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4年2月至2022年1月,於資源管理廳人力資源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22年1月15日至今,擔任資源管理廳人力資源處代處長。

嘉獎:

——於2017年及2021年分別獲得資源管理廳廳長嘉獎。

委任副警務總長(編號146061)何志華擔任治安警察局陸路管制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編號146061)何志華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治安警察局陸路管制處處長一職。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專業簡歷:

——於2006年9月至2008年9月,於特警隊工作;
——於2008年9月至2013年1月,修讀警官培訓課程;
——於2013年2月至2013年8月,於出入境事務廳關閘邊境站警司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於行動廳行動暨通訊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4年2月至2017年1月,於出入境事務廳關閘邊境站警司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擔任出入境事務廳關閘邊境站警司處處長;
——於2018年12月至2022年1月,於出入境管制廳關閘出入境事務站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22年1月15日至今,擔任出入境管制廳陸路管制處代處長。

嘉獎:

——於2016年獲得出入境事務廳廳長嘉獎;
——於2019年獲得出入境管制廳代廳長嘉獎。

———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一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懲 教 管 理 局

嘉 獎

根據現行第7/2006號法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九日,頒授「嘉獎」予以下在執行職務時因作出模範行為及出色或英勇行為而具突出表現的獄警隊伍人員:

副警司——梁觀廉;

副警司——高世豪;

警長——吳永強;

警長——陳玉林;

警長——王曙南;

警長——張凱欣;

警長——源振昌;

警長——葉子楓;

警長——黃建宏;

警長——吳玉珍;

警長——黎建華;

警長——鄭智勇;

副警長——黎志明;

副警長——羅卓偉;

副警長——鄧松齡;

副警長——陳嬌賢;

副警長——凌惠婷;

副警長——梁國珊;

副警長——陳安娜;

首席警員——何秉順;

首席警員——雷天豪;

首席警員——陳華富;

首席警員——李德偉;

首席警員——林劍平;

首席警員——容嘉健;

首席警員——陳偉雄;

首席警員——陳寶珍;

首席警員——黃振鋒;

首席警員——蘇振文;

一等警員——杜志強;

一等警員——吳偉漢;

一等警員——黃詠輝;

一等警員——李偉業;

警員——林立佳;

警員——雷家樑;

警員——林華康;

警員——呂吉燊;

警員——陳仲禮;

警員——林華耀;

警員——蕭冠威;

警員——梁成德;

警員——葉子恆;

警員——郭子鋒;

警員——朱小蘭;

警員——駱嘉宜;

警員——黎雯靜;

警員——梁志紅;

警員——黃子揚;

警員——陳家濠;

警員——張偉東;

警員——韋竣星;

警員——湯焯彬;

警員——蔡穎英;

警員——袁玉珊;

警員——Nanda Bahadur Pulami Magar;

警員——Kiran Kumar Limbu;

警員——Jit Bahadur Khadka;

警員——Pramod Bogati;

警員——David Manangthen;

警員——Arjun Tamang;

警員——Suresh Shrestha;

警員——Yuvraj Gurung;

警員——Umesh Bhatta;

警員——Krishna Waiba Tamang;

警員——Phan Van The;

警員——Pham Van The;

警員——Ho Thuong Huong。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Tumya Hang Limbu、Milan Gurung、Shankar Magar、Prakash Purja Pun、Ashok Tamang、Bikash Magar、Madan Thapa、Bijaya Khatri、Pramod Bogati、Surya Lal Tamang、Dhurba Thapa、Subash Thapa、Rajiv Gurung、Niran Shrestha、Ram Chandra Shrestha、Sudhin Gurung、Anil Gurung、Santosh Gurung、Kumar Purja、Yalamber Rai、 Dal Bahadur Rai、David Manangthen、Sandesh Ghale、Tak Bahadur Gurung、Dharam Gurung、Suraj Gurung、Min Bahadur Gurung、Prakash Gurung、Kumar Gurung、Amrit Gurung、Rajesh Upreti、Arjun Tamang、Chetendra Karki、Suresh Shrestha、Rajendra Gurung、Ram Hajur Gurung、Omprakash Khadka、Seva Kumar Gurung、Birbal Tamang、Kishor Rai、Zit Bahadur Ale Magar、Yuvraj Gurung、Yogendra Thapa、Bichindra Rai、Bhuwan Thebe、Anchal Gurung、Santosh Tamang、Parash Khadka、Rakesh K C、Umesh Bhatta、Anit Lama、Deep Love Gurung、Krishna Bhujel、Jyoti Bhandari、Dirgha Bahadur Saud及Krishna Waiba Tamang,第四職階警員——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何瑋健及黃浩賢,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期間為三年),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蘇永兆,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點,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方建忠,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點,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聲 明

古俊偉,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及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起因長期絕對沒有擔任公共職務的能力而強制退休。

懲教管理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古晉東,屬行政任用合同——應其要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懲教管理局確定委任之第四職階首席警員馮笑輝,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因達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

———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趙崇遠副局長代行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之批示:

應譚德智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四)項之規定,開除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修讀第三十屆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學員何秀媛,由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至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楊依婷

二等高級技術員

2

蔡晶晶

二等高級技術員

2

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四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劉偉源

二等高級技術員

2

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八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歐陽健全

重型車輛司機

2

吳少文

重型車輛司機

2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副消防區長林永佳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三日起以派駐方式在本局提供服務。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第二百零六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起終止副消防區長黃志輝以派駐方式在本局提供服務,並於同日返回消防局。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

——余嘉雯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

——葉青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

——鄭德其晉階至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

——丘燕燕晉階至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40。

———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七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何家杰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點,試用期為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朱婉儀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譚德智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郭錦文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鄭健超,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與其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張麗珊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五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董道先——應其要求,註銷第ML0061號醫生有限度執照之許可。

———

按照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黃芊羚——應其要求,取消第M-2809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

按照二零二三年一月四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核准執照編號第AL-0158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馬場海邊馬路73-97號麗華新村(第二座)閣樓E座的民眾醫療中心更改名稱為港灣(澳門)醫療中心。

———

核准執照編號第AL-0180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和樂大馬路109L-109M號宏建第七座地下D座的民眾醫療中心(筷子基)更改名稱為港灣(澳門)醫療中心——筷子基。

———

按照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梁寶卿——應其要求,註銷第EI1881號護士完全執照之許可。

———

按照二零二三年一月六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梁玉嫻——應其要求,中止第LI0223號醫務化驗師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核准執照編號第AL-0252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同安街3-B號華強大廈地下C座之的靖世醫療中心更改名稱為壹伴醫療中心。

———

皙芝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CG Medical Center——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AL-0576,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友誼橋大馬路448號海天居地下C座,持牌人為皙芝科技醫學美容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友誼橋大馬路448號海天居地下C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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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林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Hang Lam Medical Center——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AL-0577,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88號友誼大廈D3,持牌人為明毅醫療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88號友誼大廈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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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歐家儀、陳詠茵、李潔芝、麥子倩及湯麗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梁紫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李德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梁溢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顯崇和蔡家輝,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陳明達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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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日之批示:

核准向牛奶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發給“萬寧藥行(新濠影滙分店)”准照,編號為第90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氹仔路氹填海區G300、G310及G400地段新濠影滙裙樓一樓(1F)商舖1021(A區),總辦事處位於澳門連勝馬路98H及98I號偉業大廈(第1座)地下D及E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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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之批示:

應王志敏女士的要求,中止其藥房技術助理完全執照(執照編號AT0235),中止期間為二零二三年一月六日至二零二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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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基金下列工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合同生效日期

曾永康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24/01/2023

黃晉賢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20/01/2023

陳麗冰

勤雜人員

4

27/02/2023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本基金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敏怡,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本基金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張彩萍,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聲 明

應李梓豪的請求,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起,終止其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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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一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文 化 發 展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七條及第二十六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基金行政及財政處處長梁富華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七條及第二十七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基金綜合支援處處長何浩能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劉珮茜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梁寶欣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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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澳 門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本院院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日之批示:

應羅嘉賢之請求,終止其在本學院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教學酒店總經理之職務,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本院院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之批示:

陳熊輝,本學院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屬個人勞動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修改合同第一條第一款、第四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五條,晉階為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陳倩菁,本學院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吳万盛,本學院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彭詠恩,本學院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汪柏靈,本學院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薛崇正,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三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院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7/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學院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十四)項、第三十九條第三款及第四十六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五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漢斯擔任本學院教學餐廳總經理,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該職位根據第27/2019號行政法規而設立);
——李漢斯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學院教學餐廳總經理。

2. 學歷:

——英國University of Aberdeen,工商管理碩士。

3. 專業簡歷:

——2014年4月至2019年8月,旅遊學院教學餐廳總廚;
——2019年8月至2021年5月,澳門旅遊學院教學餐廳總廚;
——2021年6月至2022年5月,澳門旅遊學院教學餐廳代總經理;
——2022年6月至今,澳門旅遊學院教學餐廳總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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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三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副院長 羅曼儀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吳迪文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應潘基祺之請求,其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予以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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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郭虔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的批示:

徐成輝——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環境污染防治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陳志健、陳子廉、梁雪華及黃紫光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郭少欣及黃晶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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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三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民 航 局

更 正

茲因刊登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16476頁之本局聲明的文本存在不正確之處,現重新刊登如下: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第四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二)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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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三日於民航局——局長 陳穎雄


郵 電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丁麗群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人力資源管理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譚海容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營業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李俊濠——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資訊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關桂萍,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王金星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資訊範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2021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李詩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方逸鏗,職級變更為資訊範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

陳金玉,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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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鄭浩成、劉頴駿及劉芷茵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地形測量員。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起獲續期一年:

關偉雄,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50點;

馮溢標,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10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玉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級的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謝偉健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地形測量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日起獲續期三年,薪俸點43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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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一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