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東莞石龍鄉親聯誼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

澳門東莞石龍鄉親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東莞石龍鄉親聯誼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愛國、愛澳、愛鄉,團結海內外鄉親,關心及支持家鄉事業的發展,加強聯繫,造福於鄉梓,促進莞港澳三地共同發展進步,積極支持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為澳門社會和諧和家鄉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50號皇宮大廈一樓D。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經由一名會員介紹,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申請入會時需填寫入會申請表,並遞交吋半正面半身近照兩張及身份證副本,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受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按時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

開除會員會籍

會員如違反會章規定、肆意破壞本會聲譽、組織煽動及公開對抗本會。經本會理事會決議,給予其開除會籍及開除會內一切職務等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大會由當屆會長主持。會員大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務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榮譽職務

本會敦聘同鄉俊彥及社會知名人士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之職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 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星閃文化娛樂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

星閃文化娛樂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星閃文化娛樂會”,英文名稱為“Starry Culture and Entertain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秉承愛國愛澳、遵守現行法律法規的基礎下,促進澳門舞台音樂與歌影視娛樂文化的發展,推動慈善活動以增進澳門社區健康和諧;提倡澳門與國內外文化交流,促使兩地文化融合;為支持未來特區發展“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培育愛國愛澳青年人提升自信及建立正面良好的文化和關係。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孫逸仙大馬路漁人碼頭萊斯酒店地下1號舖。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内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 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台澳專上青年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一月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

台澳專上青年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台澳專上青年協會”,中文簡稱為“台澳專青”,英文名稱為“Taiwan-Macau Post-Secondary Youth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TMPSYA”。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23號協華工業大廈5樓A座。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宏揚愛國愛澳精神,促進台澳合作交流,凝聚台澳青年才俊,知識回饋澳門社會。

第四條——本會的存續期屬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年齡介乎於18至45歲之青年,接受本會章程,贊同本會宗旨,且具備以下任一條件者,經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本會會員:

1. 畢業於獲中國教育部承認之台灣地區高等院校或專科學院;

2. 經一名會員推薦,有志於促進台澳兩地交流之人士。

第六條——會員權利與義務:

1. 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可報名參加本會活動、推薦新會員,及享有本會提供之福利。

3. 有遵守會章,服從決議,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退會及取消會籍

1. 凡兩年內無理欠繳會費者,即喪失會員之一切權益,但仍可保留會員身份;而無理欠繳會費兩年或以上者,則作自動退會論。

2.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或利益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理事會決議取消其會籍,但決議須得到全體理事會成員的三分之二的贊同票。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審議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決定本會會務方針。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大會之召集須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而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4.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5.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若任何理事會成員在任期內退出理事會,則由會員大會進行補選,任期為該理事會成員剩餘的任期。

3.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

4. 理事會可按需要設立秘書處、若干部門和委員會。

5.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及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落實各項工作;理事分工執行各項工作。

第十一條——監事會

1.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會章和內部規章之執行、理事會之運作和財政收支,以及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以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若任何監事會成員在任期內退出監事會,則由會員大會進行補選,任期為該監事會成員剩餘的任期。

3.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

第十二條——顧問

1. 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聘請澳門社會各界知名人士分別擔任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之職務。

2. 理事會在必要時可增聘上述各級榮譽職銜人選。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經費

1. 本會之收入來源於會員的會費及開展活動的各種收入。

2. 本會接受各機構或個人等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未規範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二三年一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 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浙澳專上青年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一月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

浙澳專上青年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浙澳專上青年協會”,中文簡稱為“浙澳專青”,英文名稱為“Zhejiang-Macau Post-Secondary Youth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ZMPSYA”。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南街19號華寶商業中心15樓G。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宏揚愛國愛澳精神,促進浙澳合作交流,凝聚浙澳青年才俊,知識回饋澳門社會。

第四條——本會的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年齡介乎於18至45歲之青年,接受本會章程,贊同本會宗旨,且具備以下任一條件者,經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本會會員:

1. 畢業於獲中國教育部承認之浙江高等院校或專科學院;

2. 經一名會員推薦,有志於促進浙澳兩地交流之人士。

第六條——會員權利與義務:

1. 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可報名參加本會活動、推薦新會員,及享有本會提供之福利。

3. 有遵守會章,服從決議,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退會及取消會籍

1. 凡兩年內無理欠繳會費者,即喪失會員之一切權益,但仍可保留會員身份;而無理欠繳會費兩年或以上者,則作自動退會論。

2.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或利益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理事會決議取消其會籍,但決議須得到全體理事會成員的三分之二的贊同票。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提交的報告;決定本會會務方針。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大會之召集須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而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4.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5.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若任何理事會成員在任期內退出理事會,則由會員大會進行補選,任期為該理事會成員剩餘的任期。

3.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

4. 理事會可按需要設立秘書處、若干部門和委員會。

5.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及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落實各項工作;理事分工執行各項工作。

第十一條——監事會

1.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會章和內部規章之執行、理事會之運作和財政收支,以及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以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若任何監事會成員在任期內退出監事會,則由會員大會進行補選,任期為該監事會成員剩餘的任期。

3.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

第十二條——顧問

1. 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聘請澳門社會各界知名人士分別擔任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之職務。

2. 理事會在必要時可增聘上述各級榮譽職銜人選。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經費

1. 本會之收入來源於會員的會費及開展活動的各種收入。

2. 本會接受各機構或個人等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未規範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二三年一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 Chan Ka Che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江陰同鄉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3/ASS檔案組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江陰同鄉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江陰同鄉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Jiangyin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Jiangyin Communal Society”。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促進在澳門的江陰籍鄉親愛國愛澳愛鄉、聯繫鄉親、敦睦鄉誼、互助互愛、共謀福利,支持和促進教育、體育、文化、醫療、衛生等社會公益事業,支持澳門、江陰的經濟建設、為兩地的繁榮穩定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1樓E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的居澳江陰鄉親,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商場管理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3/ASS檔案組第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商場管理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商場管理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Gestão de Centros Comerciais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GCCM”;英文名稱為“Macao Mall Managemen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MM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宗旨為團結在澳門從事商場管理相關範疇工作之人士;促進商場管理領域相關管理專業的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筷子基和樂街宏德工業大廈2期10樓D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數字化轉型關注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3/ASS檔案組第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數字化轉型關注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數字化轉型關注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eocupação com a Transformação Digit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Digital Transformation Concer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秉持“弘揚愛祖國、愛澳門、友愛互助、共建數字澳門”,宗旨為:以澳門專業界別人士為核心,組織本澳不同行業的業界代表,協助社會對數字化轉型提供意見及進行交流;與鄰近及不同地區推動數字化轉型的組織進行交流及舉辦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拉哥斯街電訊綜合大樓13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世界(澳門)陳氏宗親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3/ASS檔案組第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世界(澳門)陳氏宗親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世界(澳門)陳氏宗親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Mundial(Macau)de Amizade do Clã Chen”,英文名稱為:“Chen’s Clan Worldwide(Macao)Fraternal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宗旨為團結陳氏宗親,弘揚祖德,加強與海內外各地陳氏宗親之間的聯繫和舉辦聯誼活動,增進陳氏宗親之間的感情交流;發揚愛國愛鄉,關心社會,並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開展各種慈善活動,發揚宗族優良文化傳統,為澳門和家鄉宗親的繁榮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位於澳門連勝馬路21號添勝大廈1樓A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成年陳氏宗親,不論性別,不論國家,地區,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行的一切活動之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第三代互聯網智庫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2023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號,該互聯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第三代互聯網智庫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 本會名稱為“第三代互聯網智庫”(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稱為“Usina de Ideias de Web3.0”;英文名稱為“Web3.0 Think Tank”。

二、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皇朝宋玉生廣場誠豐商業中心20樓C-K單位。

第二條

宗旨

本會是一非牟利社團,是一個匯聚社會各界,秉持客觀、可持續及推動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為任務,以金融及科技為本的智庫及智力型團體。本智庫宗旨為匯聚智識、聯動協作、多元創新發展、共享成果,一方面致力於澳門搭建數字金融聯動發展平台,加強粵港澳大灣區區域金融機構互聯互動、智慧資源整合,促進社會共識,為區域實體經濟發展提供更有力支持;另一方面為數字金融營造訊息共享平台,群策群力貢獻智慧和方案,助力澳門經濟多元創新,促進社會健康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獲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參與表決;

(二)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第五條

會員義務

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執行本會各機構的決議,完成獲本會各機構所委託的工作;

(二)繳交入會費及年費;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五)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六條

會員身份之喪失

凡違反本會章程,觸犯刑事案,經營違法業務,又或未經理事會同意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活動而作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者,經理事會議決有權予以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其決議在決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

二、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及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

四、 由至少三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聯名提出要求時,亦可召開會員大會。

五、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 會員大會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時可作議決;倘若在原召集會議之時間出席會員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於原召集會議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均可作議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七、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八、 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會員大會的權限:

(一)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三)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財務帳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四)按照本章程第十三條的規定,授予榮譽及名譽榮銜;

(五)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九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關,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負責日常會務運作。

二、 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的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及理事若干人,其成員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 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會議,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第十條

理事會的權限

理事會的權限為:

(一)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年度帳目和監事會意見書;

(二)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按章程規定召集會員大會;

(三)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制訂會費,議決會員的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等事宜;

(四)在認為有需要時,下設其他職位或組織臨時委員會,其在理事會領導下工作;

(五)行使法律或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

二、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的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人及監事若干人,其成員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 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第十二條

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會的權限:

(一)監察理事會的工作,查核帳目,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二)行使法律或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三條

榮譽及名譽榮銜

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可聯名建議會員大會敦聘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人士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榮譽會員、名譽會員、名譽顧問或顧問,以指導本會會務工作。

第十四條

視頻會議

本會各組織機關召開的會議及表決,可以透過網絡視頻會議進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經費及章程修改

一、 本會為一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為會員繳交的會費及本會舉辦活動的收益,以及經理事會決議接受的社會各公私實體給予的捐贈、資助及贊助等。

二、 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建議,並報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十六條

簽名方式

任何具法律效力的行為、文件和涉及本會之銀行戶口及有關財務的文件,一概須由會長或理事長任一人簽署,但不妨礙理事會議決指定其他有效簽名方式。

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美術教師交流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2023。

澳門美術教師交流協會

修改章程

第九條——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能行使其權利的會員組成。主席團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人。會員大會負責審核和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審核和通過本會的活動和年度帳目。會員大會議程內容需由會員大會決定。

1. ……保留不變

2. ……保留不變

3. ……保留不變

4.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梁潔歡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博彩從業員志願者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一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2023。

澳門博彩從業員志願者協會

修改章程

第十二條—— 一、本會設會長一人及副會長若干人,以組成會員大會主席團。會長及副會長均為無薪職務,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會長任期不得連續超過六年。

二、保持不變

三、保持不變

四、保持不變

第十三條—— 一、保持不變

二、理事會成員為無薪職務,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任期不得連續連續六年。

三、保持不變

第十五條—— 一、保持不變

二、監事會成員為無薪職務,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監事長任期不得連續超過六年。

三、保持不變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梁潔歡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基督教服務業團契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8/2023。

澳門基督教服務業團契

修改章程

第一章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4樓L。

因應會務需要,會員大會可在任何時間決議把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梁潔歡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影像創意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一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7/2023。

澳門影像創意協會

修改章程

第一章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提督馬路123號協華工業大廈3樓K。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梁潔歡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機動車維修行業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財務一名,成員總人數必須為三人或以上單數,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本會聘用辦公室秘書等職員處理日常具體事務,其工作向理事會負責,理事長直接負責其請辭去留。

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 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傳媒協會

Associação de Mídia da Juventude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六條──會員大會的組成、權限及運作:

三、會員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由會長主持並由理事會召集,應於會期不少於八天前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向會員發出具有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的召集書。在必需的情況下,理事會可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進行決議,若當時出席的會員不足,則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會員的人數多少均得議決事宜。

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 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明日之星教育集團穗港澳文化交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粵港澳文化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文化交流協會。”,英文名稱為“Guangdong-Hong Kong-Macao Cultural Exchange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團結和動員粵港澳大灣區文化教育工作者及相關企業、機構和有志成為粵港澳文化傳播的人士,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社會文化交流事業的發展,促進文化藝術教育人才的成長,促進社會文化與經濟建設的結合,為提高粵港澳大灣區社會文化素質服務,為提升大灣區社會文化水準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哥英布拉街濠庭都會第五座悅濠軒25樓D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議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 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爲、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會徽

第十二條

會徽

本會採用以下會徽:

二零二三年一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 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科技產業發展協會

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Desenvolvimento de Indústria Tecnológica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五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403號星海豪庭地下X舖,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會員大會之決議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3.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常務副秘書長若干人及副秘書長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本會可設榮譽會長及名譽會長,由理事會提名,經會長同意後邀請擔任職務,可續聘任及有權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

理事會

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若干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常務理事及理事各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零二三年一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 Chan Ka Che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濠江印社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11樓D,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二零二三年一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 Chan Ka Che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廣義堂木工藝慈善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簽署修改章程,其修改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4/2022-A號“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組”編號1,有關章程之修改文本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章

名稱、性質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廣義堂木工藝慈善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Kuong-U-Tong-Moc-Kong-Ngai”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o Kuong U Tong Woodworking Charity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之宗旨是對從事木工藝的職工開展慈善活動。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庇山耶街39-41號上架行會館內。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已參加為上架木藝工會之會員,承諾願意義務承擔本會各機關工作,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加入本會需有2名會員推薦,並填妥入會申請表格。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審議表決通過方可正式生效。

第六條——會員有以下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2. 成為本會各機關的選舉及被選舉人;

3. 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意見及建議;

4.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享用本會各項福利及設施。

第七條——會員有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遵守會員大會及本會其他機關的決議;

3.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活動;

4. 遵守入會承諾,義務承擔本會各機關工作。

第八條——喪失會員資格:

1. 犯了相應於較大刑罰的罪行及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

2. 不參加本會機關工作兩年者,即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3. 本人自行要求退會。

第三章

機關及任期

第九條——本會設下列機關:

會員大會;

理事會;

監事會。

第十條——機關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2.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大會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成員包括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各職位由主席團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二條——1.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屬首次召集之大會,出席人數須最少為全體會員人數之半數;人數不足時,會議須延遲半小時召開,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可進行大會及決議。

3. 出售本會物業及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4. 除法律及章程另有規定外,會員大會所有決議須由出席會員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1. 選舉及罷免本會各機關的成員;

2. 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提交的年度帳目結算及活動報告;

3. 監察理、監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4. 解釋會章;

5. 修改會章。

第五章

理、監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由十三人或以上單數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秘書一名,財務一名,由理事互選產生。

第十五條——理事會的權限為:

1. 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執行會務;

2.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3. 審核及通過入會申請,更新會員資料;

4. 研究及制定每年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

5. 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6. 管理本會的財產。

第十六條——理事長之職權:

1. 領導管理會務工作;

2. 簽署函件;

3. 在法院訴訟中代表本會。

第十七條——監事會由七人或以上,須為單數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

第十八條——監事會的權限為:對理事會的工作及帳目結算編制年度報告;

在認為有需要時出席理事會議。

第六章

本會之代表

第十九條——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會長或理事長簽名代表本會,但出售本會物業必須經會員大會並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七章

內部規章

第二十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各級領導架構的具體產生辦法,規範轄下各部份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會員紀律,會員大會選舉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

第八章

財政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收入包括任何在理事會權限範圍內的收入。

第二十二條——本會在澳門擁有下列財產:哪吒廟斜巷二號成業樓二樓、三樓;田畔街二E號泉安樓一樓B座、三樓C座;四樓B座、四樓C座;黑沙環金海山花園十三座九樓E座。

第二十三條——當本會資金允許時,可將其用於援助本行業之木工工人。

第九章

解散

第二十四條——本會之解散只可由為此目的而召開的特別會員大會的決議,並經本會百分之八十會員同意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未預見之事項,將由全體會員大會解決。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本會第五十八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鄺玉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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