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香港朱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沒有在期限內提出任何申訴,故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3條(三)項之規定,本辦公室行使第8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款所賦予之職權,並根據2023年1月4日本人所作之批示,執行對香港朱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行政違法所科處之附加處罰,對題述公司提出公開譴責。
違法者的身份識別資料: 香港朱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位於香港九龍新蒲崗六合街29號宏輝工業大廈11樓8號;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是劉淵(男)。
公開譴責所涉及之行政違法行為及處罰:
1. 香港朱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經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電話推銷,相關行為違反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的規定,被科處澳門幣30,000元罰款,有關處罰之執行已送交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2. 香港朱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致電當事人推銷時,沒有提供相關的處理資訊及確保當事人能知悉,相關行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的規定,被科處澳門幣5,000元罰款,有關處罰之執行已送交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3. 香港朱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當事人要求停止致電推銷的情況下,仍然再次致電當事人進行電話推銷,違反第12條第2款反對權的規定,被科處澳門幣5,000元罰款,有關處罰之執行已送交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4. 因上述行為,被一併科處《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3條(一)項所規定的“臨時或確定性禁止處理、封存、刪除、全部或部分銷毀資料”之附加處罰。
基此,針對以上行政違法行為,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現公開譴責香港朱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一月四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二零二三年一月三日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官 梁采怡
茲公佈,前行政暨公職局退休熟練助理員譚伯燊之遺孀陳金愛,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茲公佈,前澳門郵電司退休一等護線員余元之遺孀李寶碧,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茲公佈,前政府總部輔助部門退休勤雜人員張雄之遺孀鄭倩明,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事由:保險監察——擔保技術準備金的資產要求
1. 引言
1.1 根據經第21/2020號法律修改,以及由第229/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的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技術準備金應由保險公司於每季度最後一日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日期以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等值及合理資產作擔保,而澳門金融管理局在有適當解釋理由的情況下,得許可根據預先訂定的條件以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或源自外地的資產作擔保。
1.2 此外,該條的第三款亦訂定有關資產的性質、接受資產條件及資產百分率限額由澳門金融管理局以通告訂定,且不得在該等資產上設定任何負擔或責任。
1.3 另一方面,該條的第四款也規定有關的成份應考慮過去曾訂定者,且主要針對涉及調整擔保而設立技術準備金的增加數額。
1.4 基於以上因素,現制訂各保險公司擔保技術準備金的資產所必須遵循的規則。此等規則在資產的選擇方面給予較大的靈活性,從而使各保險公司可以採用較廣泛的投資策略以便達致各自的目標。
2. 定義
在本通告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2.1 “資產負債管理”是指業務管理實務上依據資產及負債對應關係進行決策與行動。在風險容忍度及其他限制下為達到財務目標的資產及負債相關策略的制定、執行、監控及修正的持續過程。
2.2 “一般賬戶產品”是指除獨立賬戶產品以外的其他保險產品。
2.3 “獨立賬戶”是指由人壽保險公司所持有的資金,而該資金與保險公司的一般資產分開維持。更確切地說,分配於獨立賬戶的資產收入及損益將撥入或扣減在此賬戶內,但不影響保險公司的其他收入及損益。
2.4 “獨立賬戶產品”是指符合下列所有規範的人壽保險產品﹕
a)保單持有人有權從一系列的獨立賬戶資產中選擇相關投資資產;
b)以保單持有人所選擇的獨立賬戶資產的價值或收入來計算全部或部份的保單利益;及
c)保單條文訂明保單持有人要承擔全部或部份與其利益相連的投資風險。
2.5 “技術準備金”具有《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第五十六條給予該詞的涵義。技術準備金分為以下類別﹕
a)一般賬戶產品的技術準備金應定義為“一般賬戶準備金”;
b)獨立賬戶產品的技術準備金應分為兩部份,即“一般賬戶準備金”及“獨立賬戶準備金”﹕
i)獨立賬戶產品的技術準備金是以產品的所有保單利益而釐定;
ii)獨立賬戶準備金是獨立賬戶產品的準備金但不包括此產品的保證利益及/或保險利益所須的準備金,如投資相連壽險計劃產品的戶口價值/保單價值的準備金;
iii)一般賬戶準備金是為獨立賬戶產品的保證利益及/或保險利益而設的準備金,而該準備金相等於技術準備金減去獨立賬戶準備金。此準備金歸屬於人壽保險公司的一般賬戶及其金額不可少於零。
3. 保險公司的責任
3.1 所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獲許可的保險公司須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框架以識別、評估、監察、呈報及控制其投資活動及再保險安排的相關風險。為實現這個目標,保險公司須備有一套獲董事會核准的整體投資政策及再保險管理策略。投資政策及再保險管理策略應涵蓋保險公司為管理與投資活動和再保險安排的相關風險而採取的方法和控制措施,使其控制在保險公司的風險承受能力及限額內。
3.2 董事會須在顧及保險公司的資產負債管理及流動資金管理的關聯、風險偏好及承受能力、風險及回報的目標、以及償付能力及財政狀況後,負責制訂及核准策略性的投資政策及再保險管理策略。
3.3 董事會須授權高級管理層執行整體投資政策及再保險管理策略。編制用於執行由董事會訂立的整體投資政策及再保險管理策略的營運政策及程序的委託書的責任亦可授權予高級管理層。然而,不論相關活動及職能為授權或外判,董事會均須對保險公司的投資政策及再保險管理策略負上最終責任。
3.4 董事會必須確保保險公司已設立周全的報告及內部管控制度,而有關制度是旨在監控資產及再保險安排是否根據投資政策、再保險管理策略、委託書、以及法律規定及規管方面的規定進行管理。
4. 擔保一般賬戶準備金可採用的資產類別
4.1 下列為擔保一般賬戶準備金的資產可採用的限額,該限額按照一般賬戶準備金的總值來訂定﹕
擔保技術準備金可採用的資產類別 |
一般賬戶準備金的總值的百分比 |
||
下限 |
最高上限 |
||
a) |
存放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獲許可的信用機構的存款 |
5% |
100% |
b) |
座落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不動產 |
50% |
|
c) |
由政府、中央銀行(或等同的機構)或多邊國際機構發行或擔保的債務證劵〔名單見附件一〕或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全資擁有的機構 |
95% |
|
d) |
由其他機構發行或擔保的債務證券 |
90% |
|
e) |
股票 |
70% |
|
i)在附件二中的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
|||
ii)其他 |
10% |
||
f) |
可轉換債券〔包括在d)項內〕 |
30% |
|
g) |
證券投資基金(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或房地產投資基金 |
按第4.4及 |
|
h) |
人壽保單的抵押貸款 |
15% |
|
i) |
分入(再)保險公司承擔的技術準備金份額 |
按第4.12 |
4.2 擔保技術準備金的資產須具有合適的流動性及變現能力,且不應受外匯政策限制,以便如期承擔保單賠償需求。
4.3 如保險公司未能向澳門金融管理局證明其投資政策及程序能有效地管理及控制各項風險以符合風險偏好聲明,及其流動性足以如期承擔財務償付需求,澳門金融管理局有權對該保險公司施加接受資產的額外條件及調整資產百分率限額。
4.4 用作擔保資產,投放於證券投資基金(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或房地產投資基金出資單位的最高限額,須考慮到組成該等投資基金的資產成份。
4.5 為此,允許每一分類的擔保資產最高比率(包括直接由保險公司持有的資產及間接透過投資基金的出資單位持有的資產),不得超過第4.1條所載表中a)項及c)項至f)項所定的限額。
4.6 不允許運用衍生工具而使保險公司的投資產生槓桿作用從而達到擔保作用。
4.7 不可選取下列各項作為擔保資產﹕
a)由保險公司發行的證券;
b)由公司發行或持有的證券,而該公司為保險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監察機關成員或該公司持有超過保險公司10%的股本;
c)由公司發行或持有的證券,而該公司超過10%的股本是由保險公司的一名或多名管理人員,以其本人或其代理人、其配偶或其第一親等血親親屬的名義擁有;
d)由公司發行或持有的證券,該公司部份的行政管理機關或監察機關成員是由保險公司的一名或多名管理人員,以其本人或其代理人、其配偶或其第一親等血親親屬的名義擔任;
e)由保險公司擁有超過10%控制權的公司發行或持有的證券,但由該公司發行或持有的金融工具在附件二中所列的認可證券市場掛牌,或具本通告第4.1條c)項所指的同類性質者除外。
4.8 在取得第4.1條c)、d)及f)項的債務證券時,債務證券須至少達至或超過列於附件三的任何一家信貸評級機構所釐定的最低信貸評級,而最後評級將取決於以下規則﹕
a)如有多於一個評級,使用次優的評級;
b)如僅有一個評級,使用該評級;
c)如債務證券沒有任何信貸評級,則其發行實體或保證人的信貸評級須符合上述a)項及b)項的規則,且該債務證券的債權受償順位必須等同或高於優先債券。
4.9 第4.1條e)項所指的股票投資須在認可的交易所進行。該等認可交易所詳列於附件二內並會定期進行更新。
4.10 不包括在附件二中的交易所進行的股票投資,其最高限額按第4.1條e)項ii)所訂。
4.11 第4.1條g)項所指的證券投資基金(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及房地產投資基金的出資單位祇在該基金已獲有權限當局批准方可取得。對這些投資基金進行的投資須遵從本通告對有關投資所訂定的限額及謹慎的原則。
4.12 如分入(再)保險公司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再保險業務,且受《保險業務法律制度》規定的擔保技術準備金的資產要求約束,則可採用資產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該分入(再)保險公司在再保險合同中承擔的技術準備金份額。
4.13 如分入(再)保險公司不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再保險業務,及/或不受《保險業務法律制度》規定的擔保技術準備金的資產要求約束,則可採用資產的最高限額由以下規則確定:
a)倘若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則可採用資產的最高限額為分入(再)保險公司在再保險合同中所承擔的技術準備金份額或信用證/銀行保證的承諾金額,以較低者為準:
i)分入(再)保險公司須至少達至或超過列於附件四的任何一家信貸評級機構所釐定的最低財務實力評級;
ii)再保險合同須包含允許澳門金融管理局取得與再保險安排相關的文件的條款,包括證明分入(再)保險公司有足夠的財務能力以履行其再保險責任的文件;
iii)分入(再)保險公司已向分出保險公司提供信用證/銀行保證,作為支付再保險合同責任的擔保;及
iv)信用證/銀行保證須符合第4.14條規定的所有條件。
b)否則,可採用資產的最高限額為零。
4.14 符合第4.13條a)項規定的信用證/銀行保證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a)信用證/銀行保證須是光票、不可撤銷、無條件,並由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信用機構開立或保兌;
b)信用證/銀行保證須包含開證日期和到期日,及須規定受益人僅需憑信用證/銀行保證開立即期付款匯票並提交後便獲得資金,且不需要出示其他文件。信用證/銀行保證亦須標明不受信用證/銀行保證以外的任何條件或限定約束;
c)信用證/銀行保證本身不應包含任何其他協定、文件或實體的引用,但第4.15條的內容除外;
d)在本條款中,“受益人”是指為其權利開立信用證/銀行保證的保險公司,以及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受益人的任何繼承人。若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指派繼承人為指定受益人,則指定受益人包括並限於法院所指定的接管人(包括監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
e)信用證/銀行保證須載明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信用機構在信用證/銀行保證的責任絕不以償付為條件;
f)信用證/銀行保證的期限須至少為一年並須包含“自動展期條款”,防止信用證/銀行保證在沒有開證人適當通知的情況下到期。“自動展期條款”須規定在到期日或不獲續期前至少90日的通知。信用證/銀行保證須在到期前至少90日續期,否則信用證/銀行保證將不再符合第4.13條a)項的規定;
g)信用證/銀行保證須載明其是否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或國際商會第600號出版物《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或國際商會第590號出版物《國際備用證慣例》(ISP98)或國際商會第758號出版物《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URDG758)或任何後續刊物的約束及規範,而據此開立的所有匯票均須於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信用機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辦事處兌現;
h)如信用證/銀行保證受國際商會第600號出版物《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或國際商會第590號出版物《國際備用證慣例》(ISP98)或國際商會第758號出版物《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URDG758)或任何後續刊物的約束,並在UCP600或任何後續刊物的第36條所述的一種或多種情況下,信用證/銀行保證須具體說明並提供延長提取的時間;及
i)如信用證/銀行保證由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信用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開立,開證金融機構應當正式指定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信用機構為保兌機構並為其代收及支付匯票。
4.15 與取得信用證/銀行保證相關的再保險合同可包含以下條款:
a)要求分入(再)保險公司向分出保險公司提供信用證/銀行保證,並說明其涵蓋的範圍;
b)根據再保險合同的條款,分入(再)保險公司與分出保險公司約定信用證/銀行保證可隨時提取,不受再保險合同內其他條款約束,而分出保險公司或其繼承人僅於以下一項或多項原因行使:
i)向分出保險公司支付或償還:
I)因取消再保險合同所承保的保單而退還予保單持有人的保費,但尚未從分入(再)保險公司收回在再保險合同中其所承擔的保費退還份額;
II)根據再保險合同所承保的保單的條款及細則,由分出保險公司支付的退保和利益或賠償,但尚未從分入(再)保險公司收回在再保險合同中其所承擔的相應份額;
III)根據再保險合同而需用於確保分入(再)保險公司承擔的技術準備金份額的任何其他金額;
ii)如信用證/銀行保證將到期而未有續期或被減額後的信用證/銀行保證減少或替換,且分入(再)保險公司於信用證終止日前10日仍未清算和解除在再保險合同下的全部責任,在分入(再)保險公司尚未為其負債提供資金並超過任何被減額或替換的信用證/銀行保證金額的前提下,則可提取分入(再)保險公司所承擔負債的等值金額,並將該款項存入以分出保險公司名義在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信用機構開設的獨立賬戶中及與一般資產分隔,在提取及終止日期後的任何期間仍可保留並以信託形式用於第4.15條b)項i)規定的用途和目的。
c)第4.15條的所有條款不得因分出保險公司或分入(再)保險公司的無力償債而刪減。
d)第4.15條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妨礙分出保險公司和分入(再)保險公司提供:
i)根據第4.15條b)項所持有的金額的利息支付;或
ii)退還由信用證/銀行保證提取並超出上述實際要求的金額或隨後確定為無需支付的金額。
5. 擔保一般賬戶準備金的資產的要求
5.1 以下為擔保一般賬戶準備金的資產的規管性規定﹕
a)保險公司須通知銀行/託管人,根據《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總額為〔澳門元/港元〕的資產用於擔保保險公司的技術準備金;
b)保險公司須要求銀行/託管人向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書面通知,以確認銀行/託管人已收到保險公司不可撤銷的指示,除事先取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書面批准外,保險公司不可轉移或提取全部或部份總額為〔澳門元/港元〕的資產;
c)保險公司須在每季度的翌月底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日期前,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提交以保險公司獲授權人適當簽署的用作擔保技術準備金資產的通知/建議;
d)如保險公司須設有的一般賬戶準備金總額高於銀行/託管人的確認信函中所顯示的金額及按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方式確認的其他可採用資產的金額的總和,保險公司須:
i)提交保險公司獲授權人適當簽署的擔保技術準備金資產的通知,當中顯示保險公司須設有的技術準備金總額的計算及建議在確認信函中所顯示的總額;及
ii)要求銀行/託管人向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書面通知有關確認信函中所顯示的總額已上調;
e)如保險公司須設有的一般賬戶準備金總額低於銀行/託管人的確認信函中所顯示的金額及按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方式確認的其他可採用資產的金額的總和,且需解除確認信函中所顯示的全部或部份總額,保險公司須:
i)提交保險公司獲授權人適當簽署的擔保技術準備金資產的建議,當中顯示保險公司須設有的技術準備金總額的計算及建議在確認信函中所顯示的總額;
ii)提交涉及季度編制的精算評估報告,而該報告須符合所有相關通告的規定;及
iii)提交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該等資料須以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方式編制及核實;
f)如保險公司須設有的一般賬戶準備金總額低於銀行/託管人的確認信函中所顯示的金額及按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方式確認的其他可採用資產的金額的總和,且不需解除確認信函中所顯示的全部或部份總額,保險公司須提交保險公司獲授權人適當簽署的擔保技術準備金資產的通知,當中顯示保險公司須設有的技術準備金總額的計算及現確認信函中所顯示的總額,並聲明不需解除確認信函中所顯示的全部或部份總額且確認信函中所顯示的總額維持不變;
g)銀行/託管人可上調確認信函中所顯示的總額而不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事先許可,但必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書面批准後方可下調有關確認金額;
h)銀行/託管人的確認信函須每年度最少一次交予澳門金融管理局;
i)無須事先取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書面批准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可不時將託管於銀行/託管人的資產再投資,但託管於銀行/託管人的資產總值須不少於銀行/託管人確認信函中所顯示的金額;
j)銀行/託管人須確保有足夠的內部管控系統以監控託管於銀行/託管人的資產總值。如該等資產的市場價值總額在任何時間低於銀行/託管人確認信函中所顯示的金額,銀行/託管人必須直接向澳門金融管理局報告;
k)保險公司須監控其存放在銀行/託管人的資產的市場價值和賬面價值。如該可採用資產的總市值或總賬面價值在任何時候低於銀行/託管人的確認函中所述的金額,保險公司須在30日內補充或增加可採用資產;
l)保險公司須每季向澳門金融管理局報告託管於銀行/託管人的資產市場價值及賬面價值,並須確保擔保技術準備金的資產符合本通告第四部份的要求。該報告須與保險公司的季度財務報表一併交予澳門金融管理局;
m)保險公司須全面負責確保所有有效的法律要求得以嚴格遵守;及
n)澳門金融管理局保留對位於或源自外地的資產增加附加條件的權利。
5.2 如銀行/託管人的確認信函內註明的貨幣不是澳門元或港元,則保險公司須設定額外的貨幣匯率邊際。就本通告而言,設定貨幣匯率邊際的方法如下:
扣除貨幣匯率邊際後的金額 = |
確認信函中所顯示的金額 |
1 + σt |
當中
xi = 第 i 年日曆年末的貨幣匯率(XXX/MOP)
t = 日曆年
5.3 若以分入(再)保險公司承擔的技術準備金份額作為擔保技術準備金的可採用資產,則須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分出保險公司須每季提交分入(再)保險公司承擔的技術準備金份額的財務報告,並與保險公司的季度財務報表一併交予澳門金融管理局;
b)分出保險公司須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提交第4.13條a)項要求的所有信用證/銀行保證的鑑證副本;
c)如信用證/銀行保證不再符合第4.13條a)項的規定,保險公司須在30日內補充或增加可採用資產;及
d)分出保險公司須提交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該等資料須以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方式編制及核實。
6. 擔保獨立賬戶準備金可採用的各類資產
6.1 擔保獨立賬戶準備金的資產須為根據十一月二十二日第83/99/M號法令而獲澳門金融管理局許可的投資基金,或為根據《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而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許可的投資基金。
7. 擔保獨立賬戶準備金的資產的要求
7.1 以下是擔保獨立賬戶準備金的資產的規管性規定﹕
a)獨立賬戶資產須最少相等於所有獨立賬戶保單的賬戶價值/保單價值;
b)獨立賬戶資產是保單持有人所選投資選項的相關資產,以讓保險公司進行資產負債管理;
c)獨立賬戶資產足以完全支付獨立賬戶準備金;
d)獨立賬戶資產僅用於擔保獨立賬戶準備金,及與保險公司的一般資產分開維持;
e)保險公司須每季提交獨立賬戶產品的財務報告及確認證書,並與保險公司的季度財務報表一併交予澳門金融管理局;及
f)確認證書應使用保險公司的信頭紙並以保險公司獲授權人適當簽署,其中一人須為保險公司的首席執行官或總受託人,或獲澳門金融管理局接納的其他人。
8. 生效日期
8.1 本通告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於同日廢止六月三日第005/2021-AMCM號通告。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陳守信
委員:黃立峰
為免生疑問,現闡明凡在核准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證券,即符合在核准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規定,而不論該證券是否透過另一間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 |
特定信貸評級機構 |
債務證券 |
|
長期債務 |
短期債務 |
|
- 惠譽國際評級有限公司 |
BBB |
F2 |
- 評級投資訊息中心 |
BBB |
a-2 |
- 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 |
Baa2 |
優質-2 |
- 標普全球評級 |
BBB |
A–2 |
- A.M. Best Rating Services, Inc. |
bbb |
AMB-2 |
備註:債務證券須最少具備等同或高於此等最低信貸的評級,而最後評級將取決於以下規則﹕
• 如有多於一個評級,使用次優的評級;
• 如僅有一個評級,使用該評級;
• 如債務證券沒有任何信貸評級,則其發行實體或保證人的信貸評級須符合上述兩點的規則,且該債務證券的債權受償順位必須等同或高於優先債券。
特定信貸評級機構 |
(再)保險公司 |
- 惠譽國際評級有限公司 |
A- |
- 評級投資訊息中心 |
A- |
- 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 |
A3 |
- 標普全球評級 |
A- |
- A.M. Best Rating Services, Inc. |
A- |
備註:分入(再)保險公司須至少達至或超過最低財務實力評級,如有多於一個評級,使用次優的評級。
事由:保險監察——獲許可經營的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和私人退休基金管理實體之名單
澳門金融管理局根據經第21/2020號法律修改的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第十四條和二月八日第6/99/M號法令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茲公佈獲許可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的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和私人退休基金管理實體之名單如下:
A. 獲許可經營的保險公司
A.1. 本地保險公司
A.1.1. 人壽保險公司
A.1.2. 一般保險公司
A.2. 外地保險公司
A.2.1. 人壽保險公司
A.2.2. 一般保險公司
B. 獲許可經營的再保險公司
B.1. 代理辦事處
B.1.1. 一般保險
——太平再保險有限公司
C. 獲許可的私人退休基金管理的實體
C.1. 人壽保險公司
C.1.1. 本地保險公司
C.1.2. 外地保險公司
C.2. 私人退休基金管理公司
C.2.1. 本地公司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陳守信
委員:黃立峰
茲通知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第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以考核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並設有關培訓課程,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副督察十四缺,現根據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的專業面試成績名單,該名單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以供查閱。
同時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該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二零二三年一月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茲公佈,本局已故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譚偉明之女兒譚芷欣向本局申領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上述津貼及補償,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上述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三年一月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公告,公佈懲教管理局通過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升開考,錄取及格及得分最高的前二十九名投考人修讀培訓課程,並在修讀完成後,成績及格的投考人依次填補懲教管理局人員編制內獄警隊伍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警員二十九缺;現公佈最後評核名單如下(開考編號:2021/A001/PQ/CGP-GP):
及格之投考人:
排名 |
姓名 |
投考人編號 |
最後評分 |
1.º |
黎智明 |
0020 |
16.322 |
2.º |
何美燕 |
0104 |
16.141 |
3.º |
楊少程 |
0097 |
16.079 |
4.º |
蕭榕櫻 |
0174 |
15.979 |
5.º |
蕭嘉興 |
0108 |
15.820 |
6.º |
盧群喜 |
0084 |
15.814 |
7.º |
梁思維 |
0125 |
15.778 |
8.º |
徐子聰 |
0021 |
15.764 |
9.º |
梁建明 |
0024 |
15.660 |
10.º |
陸俊強 |
0130 |
15.636 |
11.º |
鄭正廉 |
0103 |
15.616 |
12.º |
林華康 |
0127 |
15.614 |
13.º |
易雯靜 |
0076 |
15.610 |
14.º |
殷卓麟 |
0152 |
15.590 |
15.º |
梁成德 |
0023 |
15.515 |
16.º |
霍英傑 |
0034 |
15.491 |
17.º |
謝華婷 |
0041 |
15.459 |
18.º |
馮迪龍 |
0046 |
15.338 |
19.º |
蘇頴敏 |
0012 |
15.331 |
20.º |
陳志聖 |
0002 |
15.321 |
21.º |
鄭傑文 |
0061 |
15.317 |
22.º |
朱永圓 |
0156 |
15.308 |
23.º |
陳遠志 |
0138 |
15.278 |
24.º |
蘇欽欽 |
0116 |
15.263 |
25.º |
歐陽浩華 |
0111 |
15.247 |
26.º |
徐家盛 |
0057 |
15.243 |
27.º |
何錫輝 |
0083 |
15.198 |
28.º |
梁鑑波 |
0007 |
15.160 |
29.º |
陳啟琛 |
0078 |
15.143 |
根據第13/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配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至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日),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於懲教管理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保安及看守處處長 劉遠程
正選委員:副警司 梁觀廉(職務主管)
候補委員:副警司 黃金龍(職務主管)
根據四月十五日第93/96/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第一百一十一條之規定,第十九屆警官/消防官/關務官/獄警警官培訓課程准考人名單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一日起張貼位於路環石街之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大堂以及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內,以供知悉。同時亦可瀏覽澳門保安部隊網頁,網址為http://www.fsm.gov.mo。其後,各甄選階段之准考人名單亦將於上述地點及網頁公佈。
二零二三年一月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校長 黃子暉警務總監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 |
課程名稱 |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 |
登記編號 |
澳門大學——教育學院 |
哲學博士(教育學)課程 |
博士學位 |
UM-A76-D11-9722C-31 |
教育學士學位(中文)課程 |
學士學位 |
UM-A26-L13-9422H-32 |
|
教育學士學位(英文)課程 |
學士學位 |
UM-A123-L13-9422H-33 |
|
教育學士學位(數學)課程 |
學士學位 |
UM-A145-L13-9422E-34 |
|
教育學士學位(綜合科學)課程 |
學士學位 |
UM-N06-L13-1922B-35 |
|
教育學士學位(學前教育)課程 |
學士學位 |
UM-A36-L12-9522H-36 |
有關課程的基本資料: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十一)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校董會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三次會議決議修改下列高等教育課程的葡文名稱:
學術單位 |
課程中文名稱 |
課程葡文名稱 |
|
由 |
更改為 |
||
教育學院 |
哲學博士(教育學)課程 |
Curso de doutoramento em Ciências da Educação |
Curso de doutoramento em Educação |
教育學士學位(中文)課程 |
Curso de licenciatura em Ciências da Educação (Chinês) |
Curso de licenciatura em Educação (Chinês) |
|
教育學士學位(英文)課程 |
Curso de licenciatura em Ciências da Educação (Inglês) |
Curso de licenciatura em Educação (Inglês) |
|
教育學士學位(數學)課程 |
Curso de licenciatura em Ciências da Educação (Matemática) |
Curso de licenciatura em Educação (Matemática) |
|
教育學士學位(綜合科學)課程 |
Curso de licenciatura em Ciências da Educação (Ciência Integrada) |
Curso de licenciatura em Educação (Ciência Integrada) |
|
教育學士學位(學前教育)課程 |
Curso de licenciatura em Ciências da Educação (Educação Pré-Primária) |
Curso de licenciatura em Educação (Educação Pré-Primária) |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八缺,現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普通外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編制內一個職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一個職缺,經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神經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兩個職缺,經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及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林燕芳醫生投考臨床病理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臨床病理科顧問醫生 官建泳醫生
正選委員:臨床病理科顧問醫生 錢偉醫生
臨床病理科顧問醫生 黃荔青醫生
候補委員:臨床病理科顧問醫生 Da Cunha Martins Pereira, José Carlos醫生
臨床病理科主治醫生 林妙玲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
1. 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 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 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及二日
考試地點: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及臨床病理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三年一月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根據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第008/DESP/CA/2022號批示第四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獲授予的職權轉授予資助管理處處長歐陽凱明以下屬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的權限:
(一)批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二)批准享受年假、對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以及批准缺勤解釋;
(三)批准提供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以上轉授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辦公室、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文書,亦不包括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三、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四、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一月三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代委員 許鑫源
根據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第008/DESP/CA/2022號批示第四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獲授予的職權轉授予資助監察處代處長黃藹苓以下屬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的權限:
(一)批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二)批准享受年假、對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以及批准缺勤解釋;
(三)批准提供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以上轉授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辦公室、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文書,亦不包括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三、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四、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一月三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代委員 許鑫源
1. 判給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運輸工務司司長。
2. 進行招標程序的部門:海事及水務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標的:為海事及水務局提供清潔服務。
5. 底價:不設底價。
6. 參加條件:
6.1 競投者須為公司或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6.2 競投者已在財政局作營業稅納稅人登記。
6.3 競投者已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商業登記。
6.4 競投者不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的債務人。
6.5 競投者在商業登記證明或營業稅文件(M/8格式)中顯示的業務範圍包括清潔服務。
6.6 不接納競投者以合作經營合同形式參與本次招標。
6.7 任何自然人或公司,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7.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大樓一樓行政及財政廳財政處。
時間:辦公時間內。
投標案卷副本:價格為$600.00 (澳門元陸佰元整)。
此外,亦可於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下載招標文件。
8. 交標地點、截止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日(星期一),中午十二時正截止。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海事及水務局於交標截止時停止辦公,交標期限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9.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產品的描述及説明除外)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當使用其他語言編製,應附經認證之譯本,而為了一切之效力,應以該譯本為準。
10. 標書有效期:90(九十)日,自公開開標之日起計,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規定,可延長有效期。
11. 臨時擔保:$170,000.00(澳門元壹拾柒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或以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12. 確定擔保:判給總額的百分之四(4%),以現金存款或以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13. 現場視察:
現場視察在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星期三)上午十時正在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多功能室集合,隨即安排現場視察海事及水務局大樓建築群及周邊空間、海事博物館建築群及周邊空間、航海學校建築物及周邊空間;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星期三)下午三時正在澳門船澳街政府船塢行政樓集合,隨即安排現場視察政府船塢行政樓、海港樓建築群及周邊空間和青洲塘建築群及周邊空間。
如報名出席現場視察的人數過多,海事及水務局得分批安排現場視察,具體安排由海事及水務局另作通知。
14. 公開開標日期: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多功能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星期二),上午十時正。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海事及水務局於公開開標日停止辦公,公開開標日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15. 評標標準:
投標價格:60%
人力儲備及資源投放計劃:15%
清潔服務的過往經驗: 25%
16. 判給標準:
由總得分最高的競投者獲得判給,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標書時,則按招標方案規定的項目作為判給的最後判定標準。
17. 招標文件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
由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一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應每日前往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大樓一樓行政及財政廳財政處或瀏覽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以獲取涉及招標文件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
二零二三年一月三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