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29/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代主任Lúcia Abrantes dos Santos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下稱“辦事處")的所有個人勞動合同或勞務提供合同;

(二)批准個人勞動合同或勞務提供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變更為限;

(三)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四)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五)簽署計算及結算辦事處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六)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七)批准辦事處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受益人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八)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第20/2003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或個人勞動合同規定的薪俸、年資獎金、其他津貼及補助,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九)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葡萄牙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批准辦事處工作人員出外公幹;

(十一)簽署報到憑證和薪俸資料表;

(十二)確認涉及辦事處範疇的合同和公證書最後的擬本,但有關條款須事先獲許可;

(十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為辦事處訂立且經上級批准的合同的公文書;

(十四)批准發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辦事處或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五)批准將被視為對辦事處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六)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七)批准提供與辦事處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八)接收交給澳門特別行政區部門的文件複印本,但須獲得出示該複印本的原件作核對;

(十九)在辦事處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批准已列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有關辦事處及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中不超過澳門元五十萬元的工程、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諮詢者,則上述金額減半;

(二十一)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辦事處正常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電費、水費、通訊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消費物料及物品的取得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二十二)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五萬元的招待費。

二、辦事處代主任可在其職務範圍內,當有需要或為此獲邀時,到布魯塞爾、日內瓦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幹。

三、透過經行政長官確認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辦事處代主任可將有利於辦事處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

四、辦事處代主任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前提下,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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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0/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澳門駐布魯塞爾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代主任Lúcia Abrantes dos Santos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澳門駐布魯塞爾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下稱“辦事處")的所有個人勞動合同或勞務提供合同;

(二)批准個人勞動合同或勞務提供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變更為限;

(三)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四)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五)簽署計算及結算辦事處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六)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七)批准辦事處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受益人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八)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第20/2003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或個人勞動合同規定的薪俸、年資獎金、其他津貼及補助,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九)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比利時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批准辦事處工作人員出外公幹;

(十一)簽署報到憑證和薪俸資料表;

(十二)確認涉及辦事處範疇的合同和公證書最後的擬本,但有關條款須事先獲許可;

(十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為辦事處訂立且經上級批准的合同的公文書;

(十四)批准發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辦事處或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五)批准將被視為對辦事處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六)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七)批准提供與辦事處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八)接收交給澳門特別行政區部門的文件複印本,但須獲得出示該複印本的原件作核對;

(十九)在辦事處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批准已列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有關辦事處及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中不超過澳門元五十萬元的工程、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諮詢者,則上述金額減半;

(二十一)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辦事處正常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電費、水費、通訊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消費物料及物品的取得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二十二)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五萬元的招待費。

二、辦事處代主任可在其職務範圍內,當有需要或為此獲邀時,回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幹。

三、透過經行政長官確認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辦事處代主任可將有利於辦事處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

四、辦事處代主任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前提下,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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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代主任Lúcia Abrantes dos Santos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下稱“辦事處")的所有個人勞動合同或勞務提供合同;

(二)批准個人勞動合同或勞務提供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變更為限;

(三)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四)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五)簽署計算及結算辦事處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六)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七)批准辦事處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受益人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八)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第20/2003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或個人勞動合同規定的薪俸、年資獎金、其他津貼及補助,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九)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瑞士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批准辦事處工作人員出外公幹;

(十一)簽署報到憑證和薪俸資料表;

(十二)確認涉及辦事處範疇的合同和公證書最後的擬本,但有關條款須事先獲許可;

(十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為辦事處訂立且經上級批准的合同的公文書;

(十四)批准發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辦事處或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五)批准將被視為對辦事處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六)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七)批准提供與辦事處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八)接收交給澳門特別行政區部門的文件複印本,但須獲得出示該複印本的原件作核對;

(十九)在辦事處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批准已列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有關辦事處及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中不超過澳門元五十萬元的工程、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諮詢者,則上述金額減半;

(二十一)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辦事處正常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電費、水費、通訊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消費物料及物品的取得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二十二)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五萬元的招待費。

二、辦事處代主任可在其職務範圍內,當有需要或為此獲邀時,回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幹。

三、透過經行政長官確認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辦事處代主任可將有利於辦事處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

四、辦事處代主任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前提下,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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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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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以及第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張建洪以兼職方式擔任文化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為期一年,每月收取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660點的報酬,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所指領導官職的福利。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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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中式彩票專營特許合同》第十六條第一款,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羅志輝為駐榮興彩票有限公司的政府代表,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元六千六百元。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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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