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22/ASS檔案組第6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欲緣樂聚曲藝協會”。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一群長者以歌會友增進情誼彩虹人生。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龍嵩街正街17號泉志樓1樓B室。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1)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1)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1)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2)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理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1)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22/ASS檔案組第6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澳門醫療科技創新協會”,中文簡稱為“澳醫科創”,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ovação em Ciência Médica e Tecnologia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ICMTM”,英文名稱為“Medic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Association of Macau”,英文簡稱為“MSTIAM”(以下稱為本會)。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團結本澳關注和支持醫療科技應用、研發、推廣、創新、產業成長和發展的人士。
(二)加強與業界的交流及聯繫,共同促進及提升本澳醫療服務及科研學術的水平,促進業界的可持續發展,技術和創新成果轉化,培養本地的創新環境。
(三)舉辦或參與各類型相關的醫學、科技、研究、教育、創新或人才培訓等宣傳、路演和學術講座等交流與合作,鼓勵會員外出參與相關的國際性學術會議及交流活動,以提升業界的服務水平,回饋市民大眾。
(四)與相關協會、社團建立友誼關係,增進相關交流、合作、宏揚醫療、醫藥科技、創新應用、先進設備的推動及其發展。
(五)開展區域與醫療、創新科技、人工智能、機械人科技相關的交流與合作,包括科研專家的交流等,促進澳門醫療衛生整體水平的提高,優化本地醫療服務的素質。
(六)聆聽市民的訴求,參與社會事務,積極服務社群,以務實進取的態度,為市民的健康作出貢獻。
(七)與其他人士、社團、機構合作舉辦相關活動,編輯及印刷有關刊物。
本會設於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121-A-121-B號亞洲工業大廈11樓02室。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及名譽會員:
(一)個人會員:凡是從事醫療服務、科技教育、科研創新、醫療產業、社區服務等且具有相關專業本科或以上學歷之人士,甚至提供相關行業經驗之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二)名譽會員:凡是從事醫療服務、科技教育、科研創新、醫療產業、社區服務等有科學成就或傑出貢獻的人士,由理事會邀請為名譽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22/ASS檔案組第6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重金屬健力協會”,英文名稱為“Heavy Metal Powerlifting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推廣市民運動。
(二)認識健身運動之技術。
(三)查詢體育資訊。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意那素俾亞街5A永健大廈地下A舖。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損害本會聲譽權益或障礙會務之發展者,理事會可視乎情節輕重給予勸 告或警告,由會員大會決議處以開除會籍等處分。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需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的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若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22/ASS檔案組第6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國際瑞吉歐兒童感官教育學會(澳門)”;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Internacional de Educação Sensorial para Crianças de Reggio (Macau) ”;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Reggio Children Sensory Education Society (Macau)”。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團結瑞吉歐感官教育專業人士,共同研究和交流本專業的教育理論技術知識,提高專業水平和發展機會。
(二)舉辦及參與瑞吉歐感官教育知識交流、培訓教學活動及講座等理論知識,提供相關設備、訊息及發展動態。
(三)出版各類瑞吉歐感官教育培訓資料及相關作品。
(四)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探討本專業的有關問題。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文第士街3C漢益大廈地下H舖。如有需要,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存檔於本署之4/2022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册”內,編號為4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第一條——本會中文定名為「澳門元宇宙服務供應商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Fornecedores de Serviços do Metaverso de Macau;
英文名稱:Metaverse Suppliers of Services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本會宗旨:
團結愛國愛澳工商界,維護澳門工商界合法權益,做好工商服務、產業推動工作,積極推動澳門元宇宙產業發展研究、產業平台搭建、企業項目對接、企業發展輔導等工作,為澳門元宇宙的產業可持續發展而努力。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黑沙環永華街37-53號僑光大廈13樓A,在需要時經理事會同意,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商號會員、個人會員兩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商號會員:凡具本澳或內地營業牌照之工商企業、商號、工廠等,經本會商號會員介紹,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商號會員,每商號會員指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商號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二、個人會員:凡屬上項所指之商號僱主或其合法代表,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第五條——不論商號或個人申請入會,均須經本會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通過,方得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批評及建議之權;
三、享受本會所辦文教、工商、康樂、福利事業之權。
獨附款:本條一款所指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屬接納入會後三個月之會員方得享有。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章,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二、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三、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八條——(一)普通會員之會費應於本會該財政年度(本會財政年度訂公曆十二月卅一日為結算日)內繳交,逾期時,本會得以掛號函催繳之。再三十天後,倘仍未清繳者,則作自動退會論。
(二)經本會查明身故之個人會員,及由於結束業務,解散及其他原因以致停業或不復存在之商號會員,其會員資格即告喪失。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十條——本會設立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其中理事會及監事會兩者均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位成員為主席。
第十一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且總數必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惟會長連任原職不得超過兩屆。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十二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會章;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
四、審查及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報告。
第十三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就商號會員、個人會員或商號會員之代表人選出若干名監事組成,且總數必為單數。監事一經選出後,除非出現多於總數三分之一的空缺,否則無需補選。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監事長連任原職不得超過兩屆。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定期審查帳目;
三、得列席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四、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就商號會員、個人會員或商號會員之代表人選出之理事組成,且總數必為單數。理事一經選出後,除非出現多於總數五分之一的空缺,否則無需補選。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理事長連任原職不得超過兩屆。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負責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設文康聯絡部、工商事務部、區域合作部、策略研究委員會、青年委員會及婦女委員會等部門。正、副理事長及各部門之負責人選,由理事會互選產生。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增設專責委員會,由理事會通過聘任若干委員組織之。理事會各部、委之職權及工作,由理事會另訂辦事細則決定之。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計劃發展會務;
三、釐定會員入會基金和會費金額、籌募經費;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五、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或經由會議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第十六條——(一)本會正、副會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會長或永遠榮譽會長;本會理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榮譽理事長。可出席本會理事會議及其他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本會監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榮譽監事長,可出席監事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本會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法律顧問、研究顧問。
第十七條——(一)商號會員如獲選為正、副會長,理事、監事職務者,須為原會籍代表人,如有更換,須獲相關會議通過方可。
(二)本會設秘書處處理日常具體事務,其工作向理事會及監事會負責。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至少須於開會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會議議程之召集書召集,方得開會,如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選舉正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時,會員如因事不能到場,可委託其他會員代為投票。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
第十九條——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正、副監事長聯席會議每年召開壹次;會長會議,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於需要時召開,分別由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召集。
第二十條——本會各種會議,除法律規定外,均須經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二十一條——理事及監事應積極出席例會及各類會議。若在任期內連續六次無故缺席,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核實通過,作自動退職論。
第二十二條——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經費收支,須由理事會報告經會員大會通過。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Paula Li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存檔於本署之5/2022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册”內,編號為5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第一條——本會中文定名為「澳門元宇宙總商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Comercial Geral do Metaverso de Macau;
英文名稱:The General Commercial Association of Macao Metaverse。
第二條——本會宗旨:
團結愛國愛澳工商界,維護澳門工商界合法權益,做好工商服務、產業推動工作,積極推動澳門元宇宙產業發展研究、產業平台搭建、企業項目對接、企業發展輔導等工作,為澳門元宇宙的產業可持續發展而努力。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南灣大馬路815號才能商業中心16樓,在需要時經理事會同意,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商號會員、個人會員兩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商號會員:凡具本澳或內地營業牌照之工商企業、商號、工廠等,經本會商號會員介紹,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商號會員,每商號會員指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商號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二、個人會員:凡屬上項所指之商號僱主或其合法代表,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第五條——不論商號或個人申請入會,均須經本會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通過,方得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批評及建議之權;
三、享受本會所辦文教、工商、康樂、福利事業之權。
獨附款:本條一款所指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屬接納入會後三個月之會員方得享有。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章,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二、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三、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八條——(一)普通會員之會費應於本會該財政年度(本會財政年度訂公曆十二月卅一日為結算日)內繳交,逾期時,本會得以掛號函催繳之。再三十天後,倘仍未清繳者,則作自動退會論。
(二)經本會查明身故之個人會員,及由於結束業務,解散及其他原因以致停業或不復存在之商號會員,其會員資格即告喪失。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十條——本會設立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其中理事會及監事會兩者均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位成員為主席。
第十一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且總數必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惟會長連任原職不得超過兩屆。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十二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會章;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
四、審查及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報告。
第十三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就商號會員、個人會員或商號會員之代表人選出若干名監事組成,且總數必為單數。監事一經選出後,除非出現多於總數三分之一的空缺,否則無需補選。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監事長連任原職不得超過兩屆。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定期審查帳目;
三、得列席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四、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就商號會員、個人會員或商號會員之代表人選出之理事組成,且總數必為單數。理事一經選出後,除非出現多於總數五分之一的空缺,否則無需補選。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理事長連任原職不得超過兩屆。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負責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設文康聯絡部、工商事務部、區域合作部、策略研究委員會、青年委員會及婦女委員會等部門。正、副理事長及各部門之負責人選,由理事會互選產生。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增設專責委員會,由理事會通過聘任若干委員組織之。理事會各部、委之職權及工作,由理事會另訂辦事細則決定之。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計劃發展會務;
三、釐定會員入會基金和會費金額、籌募經費;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五、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或經由會議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第十六條——(一)本會正、副會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會長或永遠榮譽會長;本會理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榮譽理事長。可出席本會理事會議及其他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本會監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榮譽監事長,可出席監事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本會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法律顧問、研究顧問。
第十七條——(一)商號會員如獲選為正、副會長,理事、監事職務者,須為原會籍代表人,如有更換,須獲相關會議通過方可。
(二)本會設秘書處處理日常具體事務,其工作向理事會及監事會負責。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至少須於開會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會議議程之召集書召集,方得開會,如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選舉正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時,會員如因事不能到場,可委託其他會員代為投票。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
第十九條——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正、副監事長聯席會議每年召開壹次;會長會議,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於需要時召開,分別由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召集。
第二十條——本會各種會議,除法律規定外,均須經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二十一條——理事及監事應積極出席例會及各類會議。若在任期內連續六次無故缺席,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核實通過,作自動退職論。
第二十二條——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經費收支,須由理事會報告經會員大會通過。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五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Paula Li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存檔於本署之6/2022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册”內,編號為6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第一條——本會中文定名為「澳門區塊鏈產業商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Comercial da Indústria de blockchain de Macau;
英文名稱:The Association of Blockchain Commerce and Industry of Macao。
第二條——本會宗旨:
團結愛國愛澳工商界,維護澳門工商界合法權益,做好工商服務、產業推動工作,積極推動澳門區塊鏈產業發展研究、產業平台搭建、企業項目對接、企業發展輔導等工作,為澳門區塊鏈的產業可持續發展而努力。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黑沙環永華街37-53號僑光大廈13樓B,在需要時經理事會同意,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商號會員、個人會員兩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商號會員:凡具本澳或內地營業牌照之工商企業、商號、工廠等,經本會商號會員介紹,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商號會員,每商號會員指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商號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二、個人會員:凡屬上項指之商號僱主或其合法代表,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第五條——不論商號或個人申請入會,均須經本會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通過,方得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批評及建議之權;
三、享受本會所辦文教、工商、康樂、福利事業之權。
獨附款:本條一款所指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屬接納入會後三個月之會員方得享有。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章,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二、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三、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八條——(一)普通會員之會費應於本會該財政年度(本會財政年度訂公曆十二月卅一日為結算日)內繳交,逾期時,本會得以掛號函催繳之。再三十天後,倘仍未清繳者,則作自動退會論。
(二)經本會查明身故之個人會員,及由於結束業務,解散及其他原因以致停業或不復存在之商號會員,其會員資格即告喪失。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十條——本會設立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其中理事會及監事會兩者均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位成員為主席。
第十一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且總數必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惟會長連任原職不得超過兩屆。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十二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會章;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
四、審查及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報告。
第十三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就商號會員、個人會員或商號會員之代表人選出若干名監事組成,且總數必為單數。監事一經選出後,除非出現多於總數三分之一的空缺,否則無需補選。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監事長連任原職不得超過兩屆。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定期審查帳目;
三、得列席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四、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就商號會員、個人會員或商號會員之代表人選出之理事組成,且總數必為單數。理事一經選出後,除非出現多於總數五分之一的空缺,否則無需補選。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理事長連任原職不得超過兩屆。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負責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設文康聯絡部、工商事務部、區域合作部、策略研究委員會、青年委員會及婦女委員會等部門。正、副理事長及各部門之負責人選,由理事會互選產生。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增設專責委員會,由理事會通過聘任若干委員組織之。理事會各部、委之職權及工作,由理事會另訂辦事細則決定之。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計劃發展會務;
三、釐定會員入會基金和會費金額、籌募經費;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五、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或經由會議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第十六條——(一)本會正、副會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會長或永遠榮譽會長;本會理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榮譽理事長。可出席本會理事會議及其他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本會監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榮譽監事長,可出席監事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本會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法律顧問、研究顧問。
第十七條——(一)商號會員如獲選為正、副會長,理事、監事職務者,須為原會籍代表人,如有更換,須獲相關會議通過方可。
(二)本會設秘書處處理日常具體事務,其工作向理事會及監事會負責。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至少須於開會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會議議程之召集書召集,方得開會,如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選舉正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時,會員如因事不能到場,可委託其他會員代為投票。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
第十九條——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正、副監事長聯席會議每年召開壹次;會長會議,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於需要時召開,分別由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召集。
第二十條——本會各種會議,除法律規定外,均須經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二十一條——理事及監事應積極出席例會及各類會議。若在任期內連續六次無故缺席,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核實通過,作自動退職論。
第二十二條——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經費收支,須由理事會報告經會員大會通過。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Paula Ling
為著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2022年12月14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2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2/2022檔案組內,編號為7,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ssin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14 de Dezembro de 2022,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objecto e sede constam do estatuto em anexo, sen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2, número 2/2022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7.
本會中文名稱為“媽祖天保慈善會”。
本會為慈善性質的非牟利團體;透過推廣媽祖文化、道教及佛教東方傳統文化,致力於不同的社會慈善公益活動,扶助弱勢社群,以促進社會和諧。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09號中國法律大廈27樓C座。
1. 本會的會員分為創會會員、繼任創會會員、高級會員及普通會員:
a)創會會員:參與籌組成立本會的成員均屬創會會員,並為第一屆會員大會之成員;
b)繼任創會會員:在創會會員退出或出缺時,由曾任或現任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或副監事長才具資格申請;
c)高級會員:不間斷地兩年以上履行本會訂定之會員義務之普通會員,包括但不限於繳付了會費之義務,均可申請成為高級會員;
d)普通會員:凡屬創會會員的血親均可申請成為普通會員。
2. 除創會會員外,上述任何一類會員之提升或加入申請本會,均需在申請後,經由會員大會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
1. 普通會員沒有會員大會投票權、選舉及被選舉權,高級會員則僅沒有會員大會投票權,而創會會員及繼任創會會員享有一切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會員大會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所有以上的會員皆享有本會舉辦一切公開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3. 會費的金額及付款方式由理事會訂定。
1.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2. 出任本會機關之職位者,根據會員大會決議決定是否收取報酬及訂定相關的報酬辦法。
1.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監事會的年度報告。
2.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大會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進行召集,並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及其他必備文件。如涉及換屆選舉,必須在會員大會召集前提交相關名單。
4. 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須最少五分之一全體會員要求召開,並由理事會召開為之。
5.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6. 除第四款規定外,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1.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總財務一名及總務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副理事長及理事協助或輔助理事長進行會務管理工作;總財務及總務長負責本會具體的會計及出納工作,擬定預算草案及制作財務報告,以呈理事會查閱。
4.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5. 法庭內外之代表權,如會員大會無作出相反且生效的決議,視為理事長的權限。
1. 理事長、副理事長、總財務及總務長由新一屆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提名產生,僅限於由創會會員或繼任創會會員擔任,理事則可由高級會員向會員大會申請,經批准及提名後擔任。
2. 理事會的組成必需包含不少於三分之一的創會會員或繼任創會會員。
3. 理事會的換屆改選每次不得少於三分之二的理事會成員續任。
4. 理事會的換屆選舉,候選名單必需在會員大會召集前的十五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會員大會進行提交,逾期者不予受理。
1.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1. 監事長、副監事長由新一屆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提名產生,僅限於由創會會員或繼任創會會員擔任,監事則可由高級會員向會員大會申請,經批准及提名後擔任。
2. 監事會的組成必需包含不少於三分之一的創會會員或繼任創會會員。
3. 監事會的換屆改選每次不得少於三分之二的監事會成員續任。
4. 監事會的換屆選舉,候選名單必需在會員大會召集前的十五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會員大會進行提交,逾期者不予受理。
1. 本會的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會員的捐贈或贈與、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2. 本會的經費由總財務負責管理,並由總財務直接向理事長或監事長就本會的日常運作推廣及盈虧報告。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2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富運台10號富運大廈地下L座。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會員大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它地方。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2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4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城巿大學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Universidade da Cidad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City University of Macau Alumni Association”(以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徐日昇寅公馬路澳門城市大學,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
一、弘揚愛國愛澳愛校的精神,促進校友對國家及澳門的認識和關注;
二、聯繫和團結校友,促進友誼,加強校友與母校間的聯繫;
三、關注母校及澳門教育事業之發展,舉辦對加強校友的專業知識、經濟、科技、文化、教育和研究培訓等活動;
四、關心社會,與其他社團及組織發展友好合作關係。
第四條——凡為澳門城巿大學(包含東亞大學、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之畢業生、肄業生、在校任教、任職超過兩年之教職員工中的澳門居民或在澳門獲得合法工作資格的人士,贊同本會章程,奉行本會宗旨,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會費,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個人會員。
第五條——凡對校友會的發展有所貢獻或在社會某領域內有成就的人士,由至少兩名理事推薦,經理事會批准及邀請,可成為本會榮譽會員。本會可邀請社會傑出人士出任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及顧問。
第六條——個人會員的權利如下:參加會員大會、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建議權、監督權以及有權參加校友會所舉辦之活動。
第七條——個人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規章、規則、決議的義務。
第八條——榮譽會員、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及顧問可參加本會活動及出席會員大會,但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九條——違反本會章程、規章、規則、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情節重大者,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開除會籍。
第十條——退會自由,但會員須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
第十一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均必須超過半數為澳門居民,且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一、修改本會章程,議決及通過規章、規則及會費標準;
二、制定本會政策;
三、選舉及解任主席團成員、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四、議決理事會提交的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算和財務報告、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
五、議決開除會籍的處分;
六、議決本會之解散;
七、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主席、若干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主席的主要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
二、審核競選名單的資料;
三、選舉後公佈競選結果及主持新一屆的就職儀式。
第十七條——當會員大會主席出缺時,由副主席依排名次序代行其職權。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
第十九條——理事會由至少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若干名常務理事及理事。理事會下設秘書處並可聘請秘書處工作人員,在秘書長指導下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規章及規則;
二、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三、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四、設立各專責委員會、部門、小組,聘請和解任工作人員;
五、審批入會申請;
六、批准及邀請本會榮譽會員、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及顧問;
七、草擬規章、規則及會費標準,並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八、行使向會員予以警告或停權的處分;
九、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至少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及監事。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及工作;
二、對理事會的工作報告提供意見,提交年度監察意見書;
三、稽核理事會提交的財政報告和日常帳目;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候補機制:
一、本會之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或監事長如長期因故不能視事時,應分別從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或監事會中的成員互選產生適當之人選代任其職務,其後,該代任人原職位之空缺則透過會員大會在個人會員中選出新機關成員填補;
二、本會各機關之其他成員如因故不能視事,則該機關成員的職務應透過會員大會在個人會員中選出新機關成員填補;
三、所有代任者應擔任該職務至有關任期終結。
第二十四條——本會各機關之據位人由全體個人會員在已列明擔任職務的統一候選名單中透過不記名方式及多數票選出。候選名單由在任理事、監事推薦,理事會、監事會提名。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二十六條——特別會員大會經由理事會或超過三分之一會員請求召開,書面說明召開會議的目的及待議決之事項。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進行會議,若不足法定人數,會議延後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得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二十八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開除會員會籍之決議須經理事會草擬後向大會提案,有關會員大會決議均須獲超過出席人數的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任機關據位人及解散本會之會員大會決議,必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在大會決議票數相同時有決定性投票權。
第三十條——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必要時可由理事長召集或應超過三分之一理事請求召開特別會議。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會議的召集至少在會議舉行七天前通知,會議的決議必須過半數出席人數,且須以出席人數之絕對多數票通過。
第三十二條——理事長在理事會會議決議票數相同時有決定性投票權。
第三十三條——榮譽會長、榮譽會員、榮譽顧問及顧問可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第三十四條——監事會成員可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第三十五條——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期由監事會按監察需要自行訂定。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收入來自:
一、會員會費;
二、舉辦活動的收入與收益;
三、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四、任何方式獲得的合法收入與收益。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一切支出必須經由理事會通過,理事會確認的支出由本會的收入承擔。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財政年度與曆年度相同。
第三十九條——本會解散時須依法清算資產,在不影響民法典第153條的規定下,全部捐贈澳門城巿大學董事會。
第四十條——主席團主席或由理事會決議委任之發言人方可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第四十一條——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必須由主席或其合法代理人和一名理事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未有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及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2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7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一、本會定名為:
(一)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跳繩總會”;
(二)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Salta Cordas de Macau, China”;
(三)英文名稱為“Rope Skipping General Association of Macao, China”。
二、總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第六街20號合時工業大廈4樓A。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本會之宗旨為:
(一)促進、規範及領導本澳的跳繩運動;
(二)關注及維護其屬會之合法利益;
(三)無論在澳門、外地或本澳、外地官方實體面前,為跳繩運動項目之代表;
(四)主辦或與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協辦由本會屬會成員參與之官方、國際及私人比賽;
(五)開展及保持與各屬會、國際聯會、亞洲聯會以及相關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之合作和聯繫;
(六)主辦及進行年度制跳繩賽事,以及由本澳專責實體主辦之比賽;
(七)組織本澳跳繩代表隊伍參加海內外賽事;
(八)主辦或與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協辦經本會理事會倡議及有利於發展本澳跳繩運動之其他活動。
本會有四類會員:
(一)普通會員——凡獲體育局認可之體育會;
(二)正式會員——凡獲體育局認可及獲本會接納加入之體育會;
(三)榮譽會員——任何對促進本澳跳繩運動作出突出貢獻之人士;
(四)名譽會員——任何為本會作出傑出服務之人士。
一、普通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官方、國際及私人比賽及聯賽;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澳門跳繩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三)免費收取年度活動報告乙份。
二、普通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就本澳跳繩運動發展之事宜與本會合作;
(三)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機關及部門之決定;
(四)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官方體育比賽及其他活動之報名費。
一、正式會員之權利:
(一)持有可證明其為本會會員資格之文件;
(二)參加由本會主辦之官方、國際及私人比賽及聯賽;
(三)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澳門跳繩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四)向理事會提出更改章程和規章之建議;
(五)免費收取年度活動報告乙份;
(六)選舉本會機關成員;
(七)審閱及討論呈交予會員大會之所有事宜;
(八)對呈交予會員大會之所有事宜行使表決權;
(九)審閱及審理本會機關之行為;
(十)對損害其權利之行為向本會理事長提起申訴。
二、正式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就本澳跳繩運動發展之事宜與本會合作;
(三)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機關及部門之決定;
(四)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官方體育比賽及其他活動之報名費;
(五)派代表出席本會之會員大會平常及特別會議。
一、榮譽會員之權利:
(一)持有可證明其本會榮譽會員資格之文件;
(二)就本澳跳繩運動發展之事宜與本會合作;
(三)免費收取年度活動報告乙份;
(四)向理事會提出各項工作建議。
二、榮譽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的國際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當本會要求時,提供所需之協助;
(三)就年度活動報告之事宜提出建議。
三、名譽會員之權利:
(一)持有可證明其為本會名譽會員資格之文件;
(二)就本澳跳繩運動發展之事宜與本會合作;
(三)免費收取年度活動報告乙份。
四、名譽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的國際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當本會要求時,提供所需之協助。
一、本會由下列機關組成: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四)上訴委員會。
二、本會還設有下列輔助部門:
(一)技術部門;
(二)裁判部門;
(三)紀律部門。
三、本會之機關及部門成員任期為兩年。
一、機關成員經不記名方式在會員大會會議內投票選出,連選得連任。
二、任何候選人不得同時被選出擔任多於一個機關的職務,但可在同一機關內執行不同職務。
三、下列候選人不得被挑選擔任機關成員之職務:
(一)擔任體育局領導及主管等職務之人士;
(二)被納入體育局高級技術員職程之人士;
(三)因違反公共權利而被判罪之人士;
(四)曾多次受處分,顯示缺乏紀律或不適合擔任體育領導人之人士;
(五)曾被任何本地或國際體育組織開除成員資格之人士。
四、本會機關成員不得進行下列行為,否則會被開除其成員資格:
(一)直接或經中間人與其他國際組織,總會,體育會或裁判員委員會進行商議;
(二)同時為本會屬下體育會機關之成員;
(三)參加官方比賽;
(四)出任本會屬下體育會之教練。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及由享有所有權利的屬會代表組成。
二、下列實體可派出代表列席會員大會會議,但無表決權:
(一)被終止活動但已辦理入會手續之屬會;
(二)本會機關成員;
(三)本會輔助部門成員;
(四)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
一、會員大會設有主席團,負責領導及指導會員大會工作。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主席、一至三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其均在會員大會會議內選出。
三、當過了既定會議時間半個小時後,而會員大會主席仍未到場時,則指定其中一名副主席擔任會員大會主席之職務。
四、如在上款的情況下當中秘書仍未到場時,會員大會主席得挑選一名理事會成員以擔任秘書之職務。
五、會員大會主席負責: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代表本會;
(二)核實第十三條所述之正式會員代表之委任;
(三)要求第十二條第七款所訂定之名單;
(四)核實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所訂定之有被選及就任資格的條件;
(五)當任一機關成員出缺或需代任時,由理事會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並由主席主持會議,以便根據理事會之建議選出代任人,並按剩餘之任期填補有關空缺;
(六)就會員大會會議期間提出之任何問題作出決定。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以及在下列人士或屬會之主動要求下召開特別會議:
(一)由會員大會主席提出要求;
(二)由理事長或監事長提出要求;
(三)由過半數以上享有所有權利之屬會提出要求。
二、當本會會員大會主席或任一機關大多數成員辭職時,經提出請辭的會員大會主席或在職會員大會主席提出要求下,得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一、會員大會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會議,若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指定其中一名副主席或其代任人主持。
二、召開會議的通知書須於開會前不少於八日以掛號信寄交或簽收之方式送交各正式會員,榮譽會員,名譽會員及機關成員。
三、召開會議之通知書須指定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議程。
四、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應有絕對多數享有所有社團權利的屬會出席,會員大會之運作及決議方視為有效。
五、當過了既定會議時間半個小時後,將再次進行召集,而上款所指之絕對多數享有所有社團權利之屬會仍未到場時,屆時不論出席之正式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在這情況下不得就第九款所述之事宜進行決議。
六、本會每個享有所有社團權利之屬會有一票表決權。
七、投票前,理事長將沒有被終止活動及有表決權之屬會名單告知會員大會主席。
八、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在場有表決權之正式會員投出之票之絕對多數通過。
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十、會議之內容記錄在會員大會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會議主持人簽署,如不能時,則由主持下次會議之主持人簽署。
一、本會之正式會員得通過獲委任之正式代表出席會員大會會議,即使在會議期間,正式代表得隨時被代任,前提是代任人與正式代表一起被指定,但只有正式代表才有表決權。
二、會員大會會議前,上款所指之代表須向會員大會主席或其代任人出示載有屬會抬頭的信箋及由其理事會之兩名成員代表簽署之委任狀,並附上被指定代表及有關成員之居民證副本。
三、不出示委任狀或委任狀不符合本條所規定之要求之代表不得出席會員大會會議或行使其表決權。
會員大會有下列職責:
(一)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二)遵守並促使遵守本會及其所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三)討論及議決本會章程及有關修改;
(四)討論及議決法律要求之紀律、正式比賽、裁判以及興奮劑等規章及有關修改建議;
(五)選舉及任免機關成員;
(六)核准授予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
(七)討論及議決理事會,監事會及上訴委員會之年度活動報告,賬目報告及財政預算案,及由其他機關提交之其他文件;
(八)核准由理事會建議之標誌及會徽;
(九)訂定由理事會建議之每季度收取之屬會會費及體育會參加由本會主辦或協辦之正式比賽及其他活動之報名費;
(十)根據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通過開除本會機關成員之成員資格的決議;
(十一)議決解散本會;
(十二)對須要由其審議之本會事務進行決議。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機關,其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財政和一名至七名理事組成,其成員總數必為單數。
二、在理事長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由副理事長或代任人主持。
三、理事會成員共同對該機關之行為及因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個人行為負責。
四、理事會得設立非由第一款所指之人士組成之常務秘書處,並事先經監事會核准後向其支付報酬。
五、若設立常務秘書處,其得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表決權。
一、理事會常規性地每一年召開會議一次。若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或被大多數理事會成員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二、會議由理事長或由代任人主持。
三、理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最少三分之二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四、會議的內容記錄在理事會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理事會有下列職責:
(一)促進本會有關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推廣跳繩運動之活動;
(二)主辦或與本地或外地之公共或私人實體協辦官方、國際及私人跳繩比賽;
(三)推廣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跳繩運動,如為本會申請加入有關項目之國際組織,並維持其屬會身份,促成澳門特別行政區代表隊參加各項賽事,本地、區域或國際錦標賽,並負責運動員之技術和體能訓練;
(四)委派本會代表參與由國際跳繩組織主辦之比賽、官方賽事、專題學習班、會議、研討會以及講座等活動;
(五)確保本會與公共部門如體育局、屬會及已加入之國際組織之間之機構協作;
(六)在法庭內代表本會或指定另一代任人代表本會;
(七)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八)遵守並促使遵守本會及其所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九)遵守並促使遵守會員大會,監事會及上訴委員會之決議,但須具合理理由;
(十)審議正式會員提交有關修改章程及規章之建議;
(十一)根據監事會事先作出之意見,制定修改章程建議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二)核准法律要求之紀律、正式比賽、裁判以及興奮劑等規章及有關修改建議;
(十三)制定上一財政年度之年度活動報告及翌年之活動計劃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四)根據監事會事先作出之意見,制定本會年度管理賬目及報告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五)根據監事會事先作出之意見,制定本會年度預算案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六)根據技術部門之意見,委任或撤除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運動員教練;
(十七)管理本會之人力、財產以及財政等資源及有關賬目;
(十八)將財政方面之事宜送交監事會;
(十九)決定獲體育局認可之體育會加入成為屬會、退會及轉會等申請;
(二十)當被要求時,就屬會之間或屬會與其運動員之間所遇到之爭議問題作出決定;
(二十一)以本會之名義或代表正式會員向體育局或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提出申請或要求;
(二十二)對澳門舉辦之跳繩運動簽發賽事成績、裁判員資格、教練員資格以及藥檢結果等資格證明書;
(二十三)根據第八條第四款之規定,將開除本會機關成員之成員資格之建議送交會員大會審核;
(二十四)將本會之標誌及會徽送交會員大會審核;
(二十五)根據監事會事先作出之意見,將屬會會費及體育會參加之正式、國際以及私人等比賽之報名費之金額送交會員大會審核;
(二十六)對收取之所有款項簽發收據;
(二十七)建議會員大會批准授予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
(二十八)當認為有需要時,通過其理事長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二十九)委任技術部門、裁判部門、紀律部門以及常務秘書處等成員;
(三十)任命其認為有需要之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
(三十一)根據技術部門,裁判部門及紀律部門事先提出之意見及因應情況,就向其提出有關體育性質之問題作出決定;
(三十二)對本會各機關成員及技術、裁判以及紀律等部門主任所提出之要求作出說明;
(三十三)依法對不屬於其他機關權限內之章程及規章事宜作出決定;
(三十四)解決從事會務活動及本章程未有載明之一切事宜,因應需要可訂立內部規章。
一、監事會是本會之監察機關,其由一名監事長和兩名監事組成。其中一名成員必須擁有會計知識。
二、若監事長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指定其中一名成員主持。
三、監事會有下列職責:
(一)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二)遵守並促使遵守本會及其所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三)每季檢查本會之行政行為及財政賬目;
(四)監察預算之執行;
(五)核准理事會建議之常務秘書處之報酬;
(六)核實本會之財產;
(七)制定其年度活動報告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八)對理事會之賬目及行政財政管理行為提出意見;
(九)對修改章程之建議提出意見;
(十)對屬會會費及體育會參加之正式、國際以及私人等比賽之報名費之金額提出意見;
(十一)當認為有需要時,通過其監事長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四、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所需及適當之資源以履行其職務。
五、監事會成員共同對該機關的行為及因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個人行為負責。
六、監事會常規性地每年召開會議一次。若監事長或其代任人主動或被大多數監事會成員又或任一本會機關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七、監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絕對多數通過。
八、會議之內容記錄在監事會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一、上訴委員會是處理理事會就體育方面所作出之決定及紀律程序之上訴機關。
二、上訴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和兩名委員組成。
三、若上訴委員會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則指定其中一名成員代替主持。
四、上訴委員會有下列職責:
(一)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二)遵守並促使遵守本會及其所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三)對理事會就體育方面之決定而涉及之上訴作出決定;
(四)對科處紀律處分之決定而涉及之上訴作出決定;
(五)就解釋或填補章程遺漏而提出之問題提出意見;
(六)制定其年度活動報告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七)應理事會之建議,對任何事宜提出意見。
五、上款(三)項及(四)項所指之上訴以合議庭裁判方式作出決定。
六、上訴委員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所需及適當之資源以履行其職務。
七、若上訴委員會得在主席或其代任人主動或被大多數上訴委員會成員又或任一本會機關要求時,可召開會議。
八、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簡單多數通過。
九、會議之內容記錄在上訴委員會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一、技術部門由一名主任和兩名委員組成,其由理事長委任。
二、主任是本會理事會之副理事長或理事。
三、技術部門有下列職責:
(一)規範及監察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項目教練之聘用,資歷的提昇及工作;
(二)建議理事會委任或免除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本會代表隊教練;
(三)將正式比賽之章程,各項目之技術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四)在技術上領導教練員及運動員選拔負責人之工作如建議理事會舉行技術會議,舉辦培訓課程,講座和參與會議;
(五)將違紀行為通知紀律部門;
(六)對賽事期間就項目之技術章程之應用及理解之異議作出裁決;
(七)指定代表檢查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八)與理事會合作以便就其有關之事項制定預算案;
(九)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上訴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四、技術部門經其主任主動召集可召開會議。
五、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簡單多數通過。
六、會議的內容記錄在技術部門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一、裁判部門由一名主任和兩名委員組成,其由理事長委任。
二、主任是本會理事會之副理事長或理事。
三、裁判部門有下列職責:
(一)管理由本會舉辦之所有官方賽事之裁判員之工作及有需要時,符合項目之要求;
(二)將裁判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三)規範及監察裁判員之聘用,資歷的提昇及工作;
(四)委任有關人員為本會舉辦之所有官方賽事及應理事會要求在其他賽事中擔任裁判員;
(五)在技術上領導裁判員之工作如建議理事會舉行技術會議,舉辦培訓課程,講座和參與會議;
(六)指定代表檢查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七)將違紀行為通知紀律部門;
(八)就運動員、教練或裁判員作出不符合裁判章程要求之事實制定報告以送交紀律部門;
(九)按規定確認送交認可之賽事紀錄;
(十)與理事會合作以便就其有關之事項制定預算案;
(十一)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上訴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四、在官方賽事季度期間,裁判部門每周召開一次會議,並因應其主任主動召集下召開特別會議。
五、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簡單多數通過。
六、會議的內容記錄在裁判部門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一、紀律部門由一名主任和兩名委員組成,其由理事長委任。
二、主任是本會理事會之副理事長或理事。
三、紀律部門有下列職責:
(一)對其直接得悉或被技術部門及裁判部門告知之違紀行為,建議理事長提起紀律程序;
(二)將紀律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三)指定代表檢查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四)與理事會合作以便就其有關之事項制定預算案;
(五)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上訴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四、上款(一)項所指之決議須自被紀律部門正式告知之日起計最多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五、紀律部門得經其主任主動召集下召開會議。
六、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簡單多數通過。
七、會議的內容記錄在紀律部門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本會之收入來自:
(一)屬會會費;
(二)體育會參加正式比賽之報名費;
(三)主辦各類活動如跳繩賽事之收入;
(四)體育局給予之合法財政資助;
(五)簽發資格證明書之收入;
(六)源自違紀行為而科處罰款之收入;
(七)任何其他合法批准之收入。
本會之開支有:
(一)主辦各項有關促進本澳跳繩運動之相關費用如官方、國際及私人比賽及聯賽,本地及外地專題學習班、會議、研討會及講座等;
(二)取得服務或財產之相關費用;
(三)辦理紀律程序手續之費用;
(四)繳納按本澳法律規定之各項稅款或費用;
(五)任何其他經理事會通過之費用。
一、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及得根據第十二條第九款之規定,由會員大會決議解散。
二、若經投票後通過解散本會,會員大會須議決本會財產之歸屬。
一、 識別本會之標誌及會徽:
二、根據本章程之規定,本會標誌及會徽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採用。
如疑問或遺漏時,並經徵詢上訴委員會之意見,會員大會有權闡釋章程之內容及填補漏洞,其決定為最終決定。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2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葉氏太極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 Tai Chi de Ye”。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協助學習正確的太極達至強身健體,弘揚愛國愛澳精神。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趙家巷8號。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2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修改及通過本會章程,檢討及決定本會重大事項。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各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若干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財務長一人、理事若干人及法律顧問一人,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如遇人數不足,則依照開會時間順延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召開,其出席人數則不受限制,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均被視為合法舉行,但法律規定除外。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陳嘉靜Chan Ka Ch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