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經第228/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的《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規章》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理事會的成員,任期兩年:
(一)石立炘;
(二)黃淑禧;
(三)魏丹;
(四)李居仁;
(五)關勳杰;
(六)黃志剛。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執行委員會的成員,任期兩年:
(一)歐永棠;
(二)區天興;
(三)簡祖培。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由第8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核准的《印花稅規章》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不動產估價及複評委員會成員如下:
不動產估價委員會“A”
主席:鍾聖心;
正選委員:司徒振銳及黃丹東;
候補委員:戴文茵及卓景賢;
地產界代表(正選):黃敬良;
地產界代表(候補):劉藝良;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正選):梁竟成;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候補):李廣志;
正選秘書:李振宇;
候補秘書:陸兆宗。
不動產估價委員會“B”
主席:何燕梅;
正選委員:何耀龍及李振聲;
候補委員:許昌文及黃景棠;
地產界代表(正選):吳在權;
地產界代表(候補):吳健國;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正選):麥冬青;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候補):劉嘉禮;
正選秘書:何翊詩;
候補秘書:韋淑儀。
複評委員會成員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正選):梁頌衍;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候補):譚志煒;
正選秘書:歐偉燊;
候補秘書:李慧菁。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5/2002號法律核准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機動車輛估價委員會的成員如下:
(一)《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三)項所指的委員——正選委員Carolina Sofia Martins Ramos de Baptista Cerqueira Figueiredo及候補委員歐陽麗;
(二)《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四)項所指的委員——正選委員鄭穎堯及葉漢偉以及候補委員譚家強及何振為;
(三)《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五)項所指的委員——正選委員廖玉麟及候補委員鄭永燊;
(四)《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六)項所指的委員——正選委員蕭日鵬及候補委員唐漢文;
(五)《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七)項所指的秘書——正選秘書黃淑嫻及候補秘書余佩蓮。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