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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建信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書院W21加建層建造工程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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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華聯創基——中機合作經營”簽訂澳門大學——書院W22加建層建造工程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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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龔志明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中葡國際學校協會簽署路環聯生填海區鄰近石排灣馬路之地段12a學校設施(校舍一)的設施租用協議書。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吳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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