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市政署巿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現就“出租經營位於亞婆井前地售賣亭”進行公開諮詢。
有意競投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市政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諮詢章程及承投規則;亦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競投者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中午十二時正。參與競投之人士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擔保澳門元壹仟圓正($1,000.00)。臨時擔保可以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提供。若以現金存款,需前往市政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澳門大西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市政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若以銀行擔保方式,則必須前往市政署財務處出納繳交,因提供擔保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競投者負責。
開標日期定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進行。
此外,本署安排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正,於亞婆井前地售賣亭舉行公開解釋會。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林紹源
本人行使第07/PCA/2021號批示賦予本人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修改經本人作出的轉授權第02/VPW/2022號批示修改的第04/VPW/2021號批示附表II所載有關小販事務處的主管人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柯嵐
附屬單位 |
主管 |
小販事務處 |
李國雄* |
*代任制度
紀律卷宗編號PD-RC-01-2019
嫌疑人——市政署前工作人員徐裕輝(CHOI U FAI)
按照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由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茲通知市政署前工作人員徐裕輝(CHOI U FAI)(現下落不明),就其提起的紀律程序,根據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批示,已對該人員科處撤職處分。
上述人員可自本通告刊登日起六十日就裁定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並可於辦公室時間,於市政署法律及公證處,位於澳門蘇雅利醫士街6號蘇雅利大廈(黃屋仔),申請有關批示副本。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柯嵐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戴建業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應嘉展人力資源國際有限公司准照持有人嘉展人力資源國際有限公司的申請,本局根據第16/2020號法律《職業介紹所業務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註銷其編號為2021002的職業介紹所業務准照,由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應華順職業介紹所准照持有人華順職業介紹中心有限公司的申請,本局根據第16/2020號法律《職業介紹所業務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註銷其編號為2008003的職業介紹所業務准照,由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事項:保險監察——二零二三年度保險中介人年度登記費
鑒於經第27/2001號行政法規第一條所修改的六月五日第38/89/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保險中介人每年均需要向澳門金融管理局繳納登記費,有關的金額上下限分別為$500.00﹝五百澳門元﹞及$15,000.00﹝一萬五千澳門元﹞;
另外,亦考慮到根據經上述行政法規第一條所修改的上述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登記費係按照中介人的類別及其住所所在地而釐訂;
考慮到經修改後的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登記費是由澳門金融管理局於作出許可之日或給予許可續期之日進行結算及徵收,故此,有必要即時訂定有關登記費的金額,而有關金額按個別所發出的牌照而定﹝人壽或一般保險業務﹞;
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確定在二零二三年發出或續期的保險中介人年度許可登記費,根據附表,每一個年度牌照的金額上下限分別為$500.00﹝五百澳門元﹞及$1,300.00﹝一千三百澳門元﹞,有關附表屬於本通告的組成部份。
澳門元 |
類別 | 登記費﹝a﹞ |
1. 保險推銷員 |
500.00 |
2. 自然人保險代理人 |
600.00 |
3. 法人保險代理人 |
|
3.1.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 |
750.00 |
3.2. 在外地成立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有分公司 |
900.00 |
4. 保險經紀人 |
|
4.1.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 |
1,200.00 |
4.2. 在外地成立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有分公司 |
1,300.00 |
﹝a﹞所列登記費僅為每一許可(人壽保險或一般保險業務)的費用,倘牌照涉及兩類保險業務,登記費為雙倍。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陳守信
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黃立峰
事由:保險監察——港珠澳大橋澳門口岸泊車轉乘計劃短期保險
為配合特區政府推動本澳旅遊業的政策,增加港珠澳大橋邊檢大樓東停車場的使用量,及滿足香港車輛車主對短期汽車保險的需求,並考慮到該等香港車輛僅可在指定範圍內行駛,其特徵亦不屬汽車保險費及條件表所定類別的情況,據此,澳門金融管理局根據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號法令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就這種個別情況規定保險合同的接受條件。
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九條、經第21/2020號法律修改並由第229/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的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第十條第二款a項,以及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號法令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作出如下通告:
1. 為核准港珠澳大橋珠澳口岸人工島指定範圍香港車輛民事責任保險合同的特別條件的目的,公佈隨附於本通告及屬其組成部份的“港珠澳大橋澳門口岸泊車轉乘計劃短期保險”(下稱“短期保險”);
2. “短期保險”僅適用於港珠澳大橋珠澳口岸人工島澳門口岸管理區(屬澳門管轄區)邊檢大樓東側公共道路、停車場內及出入境通關車道指定範圍內使用的香港車輛,該等車輛的類別須屬根據《港珠澳大橋邊檢大樓東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的規定可在港珠澳大橋邊檢大樓東停車場泊車的車輛;
3. 以“短期保險”取代經十一月二十八日第250/94/M號訓令核准的《汽車保險之保險費及條件表》;
4. 以“短期保險”訂立的保險合同,適用經適當配合的經十一月二十八日第 249/94/M 號訓令核准的《汽車保險之統一保險單》所規定的統一保險單,惟當統一保險單與短期保險的條款出現抵觸時,應按照短期保險的條款執行,其保障內容則須載於指定格式的特約條件表;
5. 按“短期保險”訂立的保險合同僅可透過指定網上平台向金融管理局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所需資料將按短期保險要求,投保人於網上完成付費後,即可生成電子汽車民事責任保險卡;
6. “短期保險”的內容將適時檢討,並重新公佈;
7. “短期保險”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李可欣
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黃立峰
1. 適用
1.1 本短期保險所載的規定僅適用於港珠澳大橋珠澳口岸人工島指定範圍內使用並符合第5條所定車輛類別的香港車輛。
1.2 倘上款所指車輛已根據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號法令投保,則不適用本短期保險的規定。
1.3 不符合第1.1條所指的泊車許可資格的香港車輛,按本短期保險訂立的保險合同不具效力。
1.4 本短期保險訂定了經營第1.1條所指車輛的保險業務時應遵守的保險費及條件。
1.5 第1.1條所述的指定範圍,按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第6827/2010號地籍圖(附於本短期保險附件一並作為其組成部分)所示。
2. 投保
2.1 按本短期保險訂立的保險合同僅可透過指定網上平台向金融管理局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
2.2 投保人必須提供其身份資料、有關車輛的認別資料及保險合同的開始生效日期。
3. 保險合同
3.1 按本短期保險訂立的保險合同適用十一月二十八日第 249/94/M 號訓令核准的《汽車保險之統一保險單》;每一保險單僅能保障一輛車輛,且不設附加車輛的列入。
3.2 電子汽車民事責任保險卡發出即代表保險合同訂立。
3.3 按本短期保險訂立的保險合同,其保障內容須載於指定格式的特約條件表(附於本短期保險附件二並作為其組成部分)。
4. 車輛的替換及轉讓
倘出現車輛替換或轉讓,則保險合同的效力隨即終止,且保險費不可獲退還。
5. 車輛的類別
為適用於本短期保險,車輛類別為根據《港珠澳大橋邊檢大樓東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的規定可在港珠澳大橋邊檢大樓東停車場泊車的車輛。
6. 可保風險及保險金額
按本短期保險訂立的保險合同可保障對第三人造成損失或損害所負的民事責任,每起事故的保險金額為澳門元一百五十萬元($1,500,000.00)。
7. 保險合同的期限
保險合同的期限為九日,不可續保。
8. 免賠額
每起事故的免賠額劃一為澳門元二萬元($20,000.00),但僅限於物質損害。
9. 保險費
第7條所指期限的保險合同僅可收取保險費澳門元八十元($80.00),以及第10條所指的附加費用。
10. 附加費用
按本短期保險訂立的保險合同必須徵收下列附加費用,且與保險費同時徵收:
a)印花稅(對象為保險費,且按照有關規章所定的百分率徵收);及
b)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號法令第二十六條第三款所指的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徵收的附加費。
11. 不可撤銷保險合同
不論任何情況,保險合同於訂立後不可撤銷,且保險費不予退還。
12. 扣除
按本短期保險訂立的保險合同不給予任何扣除。
13. 不適用無災禍優惠
按本短期保險訂立的保險合同不適用無災禍優惠。
14. 去尾數
14.1 保險費的金額均取澳門元整數,不足澳門元一元亦作澳門元一元計。
14.2 印花稅按法律規定去尾數。
15. 法律的適用
15.1 任何沒有在本短期保險內定明的規定,經適當配合後,補充適用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號法令的相關規定。
15.2 以本短期保險訂立的保險合同,適用經適當配合的經十一月二十八日第 249/94/M 號訓令核准的《汽車保險之統一保險單》所規定的統一保險單,惟當統一保險單與本短期保險的條款出現抵觸時,應按照本短期保險的條款執行。
15.3 按本短期保險訂立的保險合同,不適用第250/94/M號訓令核准的汽車行業之保險費及條件。
註:以上地籍圖所指範圍包括港珠澳大橋珠澳口岸人工島澳門口岸管理區(屬澳門管轄區)邊檢大樓東側公共道路、停車場內及出入境通關車道。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文學碩士學位(哲學)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大學——人文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UM-N22-M21-2222Z-37
課程的基本資料: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十八)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校董會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第四次會議決議通過教務委員會的建議,在澳門大學人文學院開設文學碩士學位(哲學)課程,以及通過有關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
——上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上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3/2024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一、課程頒授的學位名稱:文學碩士
二、知識範疇:文學
三、專業:哲學
四、課程一般期限:兩學年
五、授課語言:中文/英文
六、報讀條件:按照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條第八款的規定。
七、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0學分。
(二)取得碩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原創項目報告,並進行引介且獲通過。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哲學寫作與方法 |
必修 |
45 |
3 |
政治、倫理與社會 |
" |
45 |
3 |
邏輯與批判性思維 |
" |
45 |
3 |
心靈與世界 |
" |
45 |
3 |
西方哲學史 |
" |
45 |
3 |
中國哲學史 |
" |
45 |
3 |
項目報告 |
" |
─ |
6 |
學生須修讀兩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6學分: |
|||
亞洲哲學名家名作 |
選修 |
45 |
3 |
西方哲學名家名作 |
" |
45 |
3 |
科學哲學 |
" |
45 |
3 |
實踐哲學 |
" |
45 |
3 |
比較哲學 |
" |
45 |
3 |
世界哲學 |
" |
45 |
3 |
哲學特別主題 |
" |
45 |
3 |
人生之意義 |
" |
45 |
3 |
元宇宙哲學 |
" |
45 |
3 |
總學分 |
30 |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耳鼻喉及頭頸外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編制內一個職缺及行政任用合同一個職缺,經二零二二年八月十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姓名 |
分 |
簡俊文 |
7.69 |
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耳鼻喉及頭頸外科顧問醫生 白琪文
正選委員:耳鼻喉及頭頸外科顧問醫生 岑雲鵬
耳鼻喉及頭頸外科主治醫生 莫天石
衛生局為填補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麻醉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一個職缺,經二零二二年八月十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
姓名 | 分 |
顏偉武 |
6.65 |
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九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麻醉科主任醫生 梁暉
正選委員:麻醉科主任醫生 李紅冰
麻醉科顧問醫生 林淑玲
衛生局為填補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眼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一個職缺,經二零二二年八月十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姓名 |
分 |
林嘉明 |
7.69 |
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眼科顧問醫生 梁珍
正選委員:眼科顧問醫生 張翼飛
眼科顧問醫生 毛進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一缺,現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放射職務範疇)兩缺,現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杜國榮醫生及黃慧珊醫生投考家庭醫學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家庭醫學科主治醫生 吳少芬醫生
正選委員:家庭醫學科主治醫生 曹美芳醫生
家庭醫學科主治醫生 王燕醫生
候補委員:家庭醫學科顧問醫生 陸美娟醫生
家庭醫學科主治醫生 黃子秉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
1. 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 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 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及十七日
考試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及澳門海洋花園衛生中心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陳標淑貞醫生投考家庭醫學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家庭醫學科主治醫生 區德偉醫生
正選委員:家庭醫學科主治醫生 林果醫生
家庭醫學科主治醫生 余美媟醫生
候補委員:家庭醫學科顧問醫生 陸美娟醫生
家庭醫學科主治醫生 吳少芬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
1. 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 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 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三年二月六日及七日
考試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及筷子基衛生中心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九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施偉達醫生投考放射及影像學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放射及影像科主任醫生 江瑞洲醫生
正選委員:放射及影像科顧問醫生 邱德正醫生
放射及影像科顧問醫生 莫家寶醫生
候補委員:放射及影像科主治醫生 何偉釗醫生
放射及影像科主治醫生 譚文斌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
1. 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 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 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七日及十八日
考試日期: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及放射及影像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之授權,現公佈以下公開招標公告: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作出之批示,為澳門大學中華醫藥研究院/中藥質量研究國家重點實驗室供應及安裝小鼠飼養和實驗基礎設施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於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元壹佰元正(澳門元100.00),或可於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內免費下載。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一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及實地視察。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五樓,5001室舉行,而實地視察亦將安排於當天在講解會後進行。
由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有責任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或查閱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文件及/或最新資料。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或之前。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元壹拾玖萬貳仟元正(澳門元192,0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三年二月二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五樓,5001室舉行。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徐建
茲公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為澳門旅遊學院提供2023年3月至2024年12月保安服務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澳門旅遊學院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服務目的:為澳門旅遊學院提供2023年3月至2024年12月保安服務
5. 服務提供期: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共22個月)
6. 投標資格:
• 投標者必須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局及/或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本招標所指服務之開業及/或商業登記,以及必須具備有效私人保安業務執照(符合第4/2007號法律規定的資格),須提交經認證副本或相關證明文件;
• 投標者於2017年至截標日,必須擁有最少一項曾為本澳機構提供保安服務(最少15名保安人員)連續1年或以上的經驗,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作實(如合同、判給信或採購單等),文件必須為正本或經認證副本。
7. 標書有效期:90日,由開標日起計。
8. 實地視察集合地點:澳門望廈山,澳門旅遊學院協力樓禮堂。
9. 實地視察日期及時間:2022年12月28日上午10時正
10. 臨時擔保:$184,000.00(澳門元壹拾捌萬肆仟元正),得透過抬頭為「澳門旅遊學院」之銀行擔保或現金透過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存入澳門旅遊學院戶口(號碼:180101100819085)。
11. 確定擔保:判給總額的百分之四(4%)
12. 交標地點:澳門望廈山,澳門旅遊學院啓思樓出納及查詢處。
13. 截止交標日期及時間:2023年1月18日下午5時正
14. 開標地點:澳門望廈山,澳門旅遊學院協力樓禮堂。
15. 開標日期及時間:2023年1月19日上午10時正
*根據第63/85/M號法令第27條的規定,競投商號/公司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本競投所遞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16. 查閱招標方案、承投規則及取得該等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望廈山,澳門旅遊學院啓思樓出納及查詢處。
日期:自本公告公佈日起至開標日期及時間止
時間:工作日的辦公時間內
*於本學院啓思樓出納及查詢處可取得公開招標的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副本,費用每份為$100.00(澳門元壹佰元正)或透過本學院互聯網免費下載(網址:http://www.iftm.edu.mo)。
17. 評審準則及其所佔之比重:
• 總投標價(70%);
• 同類服務經驗(15%);
• 專業認證(15%)。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1. 判給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運輸工務司司長。
2. 進行招標程序的部門:海事及水務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標的:供應及安裝E1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海事雷達設備。
5. 底價:不設底價。
6. 參加條件:
6.1 同時具備以下各項條件的公司或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均可參與本次招標:
6.1.1 已在財政局作營業稅納稅人登記;
6.1.2 已作商業登記;
6.1.3 在商業登記證明或公司登記證明(或等同效力文件)或營業稅文件(M/8格式)或其他證明文件顯示的業務範圍包括以下任一業務:
6.1.3.1 雷達系統相關業務;
6.1.3.2 交通管理/控制系統(或軟件)相關業務;
6.1.3.3 無線電系統相關業務;
6.1.3.4 電訊系統相關業務;
6.1.4 不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的債務人。
6.2 不接納競投者以合作經營合同形式參與本次招標。
6.3 任何自然人或公司,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7.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大樓一樓行政及財政廳之財政處。
時間:辦公時間內。
價格:$400.00(澳門元肆佰元整)
此外,亦可於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s://www.marine.gov.mo)下載招標文件。
8. 交標地點、截止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三日(星期一),中午十二時正截止。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海事及水務局於交標截止時停止辦公,交標期限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9.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產品的描述及説明除外)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當使用其他語言編製,應附經認證之譯本,而為了一切之效力,應以該譯本為準。
10. 標書有效期:90(九十)日,自公開開標之日起計,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規定,可延長有效期。
11. 臨時擔保:$132,000.00(澳門元壹拾叁萬貳仟元整),以現金、抬頭為「公庫司庫」本票、大西洋銀行支票或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12. 確定擔保:判給總額的百分之四(4%),以現金、抬頭為「公庫司庫」本票、大西洋銀行支票或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13. 現場視察:
海事及水務局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四日(星期三),上午十時正在E1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安排現場視察。
如報名出席現場視察的人數過多,海事及水務局得分批安排現場視察,具體安排由海事及水務局另作通知。
14. 公開開標日期: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多功能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四日(星期二),上午十時正。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海事及水務局於公開開標日停止辦公,公開開標日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標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15. 評標標準:
投標價格:50%
承投方案:40%
工作經驗:10%
16. 判給標準:
由總得分最高的競投者獲得判給,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標書時,則按招標方案規定的項目作爲判給的最後判定標準。
17. 招標文件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
由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應每日前往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大樓一樓行政及財政廳財政處或瀏覽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s://www.marine.gov.mo),以獲取涉及招標文件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郭虔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及第八十九條的規定,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三十次之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及成員袁文龍共同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許可支付和發出支付工具;
(二)批准出納活動範圍內的支付指令。
二、倘第一款所指的獲授權人不在或不能視事時,本決議範圍內所指的權限由其法定代任人行使。
三、對於行使本決議所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第一款所指的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及成員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八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予以追認。
五、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六、廢止第01/2021號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授權決議。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於環保與節能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譚偉文
成員:財政局代表 歐偉燊
李鑄新(代任人)
袁文龍
梁麗芬(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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