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1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跳繩運動推廣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76/2022。

澳門跳繩運動推廣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跳繩運動推廣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romotora de Desporto de Salto à Cord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Rope Skipping Sport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RSSPA”。

第二條——本會會址位於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亞洲工業大廈11樓1102室。

第三條——宗旨:

(1)致力發揚和推動跳繩體育,提高本地跳繩運動技術水平;

(2)積極舉辦跳繩賽事及活動,加強澳門巿民和學生對花式跳繩運動的認識,促進全民運動;

(3)組織跳繩愛好者及運動員參與本地及外地跳繩賽事及與其他跳繩團體進行交流。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個人或實體,均可以個人或團體名義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本會會員均享有以下權利:

(1)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提出建議和投票;

(3)推薦新會員入會;

(4)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福利的權利。

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會章,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2)若當選為本會各機關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3)繳納會費、年費;

(4)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5)推動本會會務發展及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七條——會員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者,則作自動退出論處理。

第八條——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及損害本會聲譽,經本會理事會討論、審議後,情節輕者,先給予警告;嚴重者,則可被除名。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以及監事會。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上述各機關之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另設榮譽會長及榮譽顧問,以協助會務發展。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制定及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機關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及終止會務。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榮譽會長及顧問等各若干名。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內容必須包括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但該會必須在澳門召開。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時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第十四條——(1)理事會為本會日常事務之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成員總人數為三個或以上的單數。

(2)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五條——(1)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及提供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成員總人數為三個或以上的單數。

(2)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經費的來源:

(1)會員繳交之會費;

(2)政府資助及社會的贊助與捐贈;

(3)會員參加本會比賽和活動之報名費;

(4)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會員大會會長或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八條——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九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梁潔歡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耀進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75/2022。

耀進體育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耀進體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性質及存續)

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本會存續不設期限。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北京街怡珍閣18樓A。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及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

第四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促進及發展康樂及體育活動;推動澳門與大灣區其他城市的康體文化交流及體育產業發展。

第五條

(會員)

一.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之愛國愛澳人士,均可透過填寫申請表格向理事會申請加入本會,倘有關申請獲理事會批准,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會員大會並作出表決,發表意見以及提出建議;

2)選舉與被選舉為本會組織機關的成員;

3)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4)自由退會。

三. 會員必須愛國愛澳並遵守以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組織機關的決議;

2)出席會員大會、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工作,以及維護本會聲譽;

3)若被選為本會組織機關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4)繳納由會員大會決議訂定的會費,凡拖欠會費超過一年者,將視爲自動退會。在拖欠會費期間,會員權利的行使將被中止。

第六條

(處分)

對於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損害本會名譽的會員,將根據理事會決議實施下列處分:

一. 書面方式警告;

二. 暫停會員資格;

三. 除名;

四. 被警告、暫停會員資格或除名之會員,於通知書收到日期起計十天內可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第七條

(組織機關)

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

一. 會員大會;

二. 理事會;

三. 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二.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包括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各若干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任,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長為本會最高負責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督促理事會、監事會工作。

四.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和由會長主持會議。倘若會長缺席,由常務副會長代會長主持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在會議前八天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五. 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之請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六.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人數不足,則於原訂時間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作出決議。

七. 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絕對多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

第九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其他權力外,會員大會亦具職權如下:

一. 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 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 通過年度帳目,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 聘請名譽會長。

第十條

(理事會)

一. 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其他權力外,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關,負責本會之日常會務運作,並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個或以上的成員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三. 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但獲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理事會成員除外。

四. 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五.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

(理事會職權)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 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 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四. 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聘請本會名譽顧問;

六. 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關,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

二.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個或以上的成員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監事。

三. 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四. 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五. 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三條

(監事會職權)

除行使法律所賦予權限及章程規定之其他權力外,監事會亦具職權如下:

一. 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 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三.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 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五. 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第十四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本會的經費來自於會員會費、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公共或私人機構和實體的資助、舉辦活動之收入,以及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

二. 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募捐。

第十五條

(章程修改)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六條

(附則)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梁潔歡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粵港澳(澳門)標準化與質量發展促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78/2022。

粵港澳(澳門)標準化與質量發展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澳門)標準化與質量發展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adronização e Promoção do Desenvolvimento da Qualidade de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Macau)”;英文名稱為“Guangdong-Hong Kong-Macao (Macao) Standardization & Quality Develop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擁護「一國兩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愛國愛澳非牟利社團組織。本會旨在粵港澳相關區域範圍內促進各行業多領域的標準化和協調性,推動粵港澳大灣區的科技創新、質量提升及成果轉化,增強地域間標準與質量互信、資源和技術整合共享;通過專業研究,提升粵港澳的交流合作空間,促進三地標準規則對接融合,推動建立粵港澳三地標準化與發展促進的綜合服務。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柏嘉街494號帝景苑地下BC,在需要時,可經會員大會決議遷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四條——本會服務範圍:

1. 推動粵港澳團體標準的制定與發佈;

2. 科技成果轉化與評價;

3. 各類標準制修訂服務;

4. 提供標準符合性評價;

5. 標準化與質量提升諮詢培訓;

6. 提供知識產權服務;

7. 為企業、高等院校及科研機構提供標準化和質量發展的服務。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分基本會員和特邀顧問兩種。

(一)凡具備下列條件者,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基本會員:

1、發展範圍與本會相關的合法機構、企業及個人;或

2、擁有相關領域大專或以上學歷的人士;或

3、具有本會所涉及行業的專業技能或資歷,且從事與該領域相關職業的人士。

(二)基本會員入會須有至少一名會員介紹,履行入會手續,由理事會通過,發給會員證,方取得正式資格,惟創會會員例外。

(三)本會可因應不同項目,邀請本澳及外地的知名或專業人士為特邀顧問。特邀顧問加入本會須由兩名會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由其發出邀請信,並授予由會長簽署的特邀顧問證書。

(四)特邀顧問條件包括,但不限於:

1、從事產業研究的人士;或

2、協助制定行業標準及守則的人士;或

3、在所經營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的人士。

第六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及時予以公告。

第七條——基本會員之權利:

(一)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二)參加本會的各種交流與商務活動;

(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四)查閱本會章程、會議記錄及財務報告等的知情權;

(五)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八條——特邀顧問之權利

(一)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二)參加本會的各種交流與商務活動;

(三)查閱本會章程、會議記錄及財務報告等的知情權;

(四)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九條——本會會員之義務:

(一)擁護並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出席本會之會員大會和活動;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及時向本會反映業界及會務相關的意見,並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條——會員退會時應以書面通知本會。會員超過兩年不交會費,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會員如有違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後,可被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二條——會員在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及義務將自行終止。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十三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上述組織之成員必須為本會的基本會員。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會章;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

(四)審核批准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工作和財務報告。

第十五條——會長可每年召開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聽取理事會匯報會務及商討會務進展。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會長主持;但如若有過半數的會員聯署要求或超過三分之二的理事會成員認為有需要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舉行時,會員須親身出席或以書面授權他人出席方為有效,出席人數必須超過全體會員人數之一半。如遇人數不足,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人數多寡,均可議決。除特別規定以外,決議取決於會員的絕對多數票。

第十八條——在會員大會上,會員須親身或書面授權他人以不記名方式直接選出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第十九條——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成員身份不能重疊。

第二十條——本會按會務需要,可聘請榮譽/名譽會長、會務顧問、法律顧問、義務核數師及顧問等。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關,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三個或以上的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秘書一名及財務長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議決;

(二)計劃發展會務;

(三)釐定會員入會費和年費、籌募經費;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開。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成員有義務執行會務工作,包括會議記錄、宣傳及聯絡、財務報告、活動安排及其他與會務發展相關之事項等。因應會務發展可以設立其他委員會、工作小組或職位。

第二十四條——會長可出席理監事會會議,並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可邀請對行業或本會發展有出色貢獻之本會會員或非會員以顧問形式參加會議,但並無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及稽核理事會財政報告,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三個或以上的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定期審查財務;

(三)得列席理事會會議;

(四)對有關年報及財務報告提意見並呈交會員大會。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二十八條——以上機關若存在職位缺任的情況,將由順位第一副職暫時代任;並經會員大會及時進行補選,任期直至被取代之成員任期完結為止。

第四章

財政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入會費及年費;

(二)會員和非會員的捐款;

(三)澳門特區政府的資助或撥款;

(四)本會資產所衍生之收益;

(五)舉辦各項活動之收益;及

(六)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依據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工作成本和會員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合理負擔、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合理制定會費標準。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第三十三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會員大會會議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梁潔歡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東方文化曲藝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77/2022。

東方文化曲藝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東方文化曲藝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推動歌舞文化,讓市民身心健康,共建和諧社會。

第三條

會址

設於澳門漁翁街66號海景豪園第一座14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五條

會員資格

所有愛好粵劇曲藝歌舞之本澳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况下方可決議。

四)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成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 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成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梁潔歡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華夏文博收藏家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0。

澳門華夏文博收藏家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華夏文博收藏家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Hua Xia Wen Bo Collector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為:

1. 為在新時代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思想,在新時代新征程上推進中華民族文化偉大復興,貫徹執行十八大提出的優秀文化傳統治國理念,對繼承及發揚中華傳統文化與興國,實現中國夢,探索建立國家文物鑒定評估管理體系,開展文物鑒定機構資質管理,規範文物鑒定經營性活動,確立收藏藝術品的“確真,確值,確權”,組織全球收藏藝術品行業的文化與業務交流。開設網上平臺,開展諮詢,考察、培訓、會展、評估、鑒定、拍賣等,為會員服務;

2. 為會員收藏文物有序流通提供服務,對文物保護理論,方法,技術的宣傳,應用,推廣館藏文物保管,修復的先進理念和技術標準,提高會員對收藏文物的保護水準;

3. 為澳門及大中華地區以及世界各地的藝術品收藏人士的資源與網路,積極為藝術品行業及收藏界人士作貢獻,引入及創研高新高端檢測科技,提升對藝術品的多方面鑒定,積極建立收藏藝術品行業框架,建立提供使行業規範化,推動收藏人士發展出一個全新的領域;

4. 建立澳門及大中華地區及從世界各地的收藏界人士的緊密聯繫,促進澳門與國際藝術品的合作與交流,成為全球收藏界人士溝通與合作的橋樑和紐帶,促進發展,為打造澳門及國際知名品牌作出貢獻。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1163F號於遠洋嘉園地下J鋪,可根據會務的發展需要更改會址,同時可在世界各地區設立分會。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從事藝術品收藏或買賣行業之機構或個人,不論國籍或種族,只要認同本會章程,由一名會員介紹,經理事會批准並按規定繳納會費者,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會章和決議,承擔本會的任務以及繳納會費。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優先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獲取本會有關資料和享有本會福利的權利。

第七條——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名譽,經理事會給予警告;再犯者經理事會會議決定暫停會籍,並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終止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制定及修改內部規章;選舉及解任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批理事會工作報告;決定會務方針。

第十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主席)一名,副會長二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且每年必須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理事會負責管理及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於每年會員大會上,作會務報告,財務報告。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查核本會之財務報告。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本會的經費源於會費和開展活動的收入,接受政府或個人贊助和捐贈。

第十七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人事,行政,財務和紀律細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八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如章程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之。

第十九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一條——本會可以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以及顧問等職位。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餐飲娛樂協會

Associação de Restauração e Bebidas e Diversão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5。

澳門餐飲娛樂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餐飲娛樂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Restauração e Bebidas e Diversã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Restaurant and Drinking and Entertain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凝聚餐飲娛樂經營者、推廣世界餐飲文化。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355號灣景樓8樓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的餐飲娛樂經營者或對世界餐飲文化感興趣的青年,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權利:1. 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2. 參加活動;3. 享受福利。

(二)會員義務: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決議;2. 參與及協助本會活動;3. 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原始委員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原始委員會

(一)根據民法意思自治原則,本會設立原始委員會,首屆委員會由創立人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下屆原始委員會委員由現屆會長選出及委任。

(二)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原始委員會有權制定及修改本會內部規章。

(三)根據《民法典》第158條第1款的規定,原始委員會負責選出及委任各機關之據位人。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會員大會設主席團及秘書處。主席團由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各若干名組成。秘書處由一名秘書長及若干名副秘書長組成。主席團及秘書處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主席團可派員出席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會議。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及代表本會。

(三)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會議,由理事會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同票。

(五)原始委員會沒有選出及委任各機關之據位人時,則由會員大會選出。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日常會務。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一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若干名、常務理事及理事各若干名、一名秘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的日常運作及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一名監事長、常務副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若干名、常務監事及監事各若干名、一名秘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會徽

第十二條

會徽

本會採用以下會徽: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健康澳門建設協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9。

健康澳門建設協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健康澳門建設協進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研究、昇華、推動澳門健康文明,力促鑄造新時代的健康澳門,促進開展“家庭健康管家”服務,開展澳門與國內及世界健康項目、文化及交流。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255號中土大廈九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任何有關機構或個人如同意本會之宗旨,經理事會批准得分別成為機構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人。

第十一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人。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任期均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須半數或以上會員出席,如不足法定人數,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進行決議。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並由主席主持。理事會會議及監事會會議分別由理事長及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理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修改章程之會員大會決議,須獲出席的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會員大會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Libertadora de Jesus Cristo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2。

Associação Libertadora de Jesus Cristo Macau

ESTATUTOS

Artigo Primeiro

(DENOMINAÇÃO E SEDE)

UM.) A associação religiosa, sem fins lucrativos, denomina-se, para todos os efeitos legais, «ASSOCIAÇÃO LIBERTADORA DE JESUS CRISTO MACAU» e em inglês «JESUS CHRIST THE DELIVERER ASSOCIATION MACAU», com abreviação em inglês «JCTDAM», destinada a proclamação das Sagradas Escrituras Judaico Cristãs e educação familiar.

DOIS.) A associação tem a sua sede no Beco do Gonçalo, n.º 18, Edifício KA IUN, rés-do-chão-A, MACAU, e a sua duração é por tempo indeterminado.

Artigo Segundo

(ASSOCIADOS)

UM.) Fazem parte da Associação as pessoas singulares que tiverem sido admitidas como associados pela Associação, e cujos nomes constem dos registos da Associação.

DOIS.) Só serão admitidos como associados efectivos ou honorários as pessoas que professem ter aceite o Jesus Cristo como Salvador pessoal e que vivam em conformidade com os princípios, doutrinas, ordem e disciplina da Associação, cujos ensinamentos se baseiam na Bíblia Sagrada.

TRÊS.) Poderão ser advertidos, suspensos ou expulsos da Associação, por decisão da Assembleia Geral, todos os associados cuja vida moral e espiritual não esteja em conformidade com a ordem, doutrina e disciplina da Associação.

QUATRO.) A readmissão de associados suspensos ou expulsos é efectuada por proposta do presidente.

Artigo Terceiro

(FINS)

A ASSOCIAÇÃO TEM POR OBJECTIVO:

UM.) Prestar culto a Deus e instruir os seus associados conforme as doutrinas das Sagradas Escrituras Judaico-Cristãs;

DOIS.) Difundir o Evangelho de Cristo os ensinamentos da Bíblia através de conferências públicas, serviços e palestras religiosas, reuniões ao ar livre, acampamentos de férias, literaturas, livros, jornais, audiovisuais ou por quaisquer outros meios legítimos à sua disposição;

TRÊS.) Prestar assistência espiritual nos lares de idosos, orfanatos, hospitais, priões, ou em qualquer outro lugar onde a presença dos seus Ministros Evangélicos ou associados seja requerida;

QUATRO.) Promover a solidariedade social através de acções de beneficência, assistência, humanitária e ajuda a famílias necessitadas;

CINCO.) Promover o intercâmbio e a cooperação com outras associações e organizações congéneres na RAEM e de outros países na região.

Artigo Quatro

(DEVERES DOS

ASSOCIADOS)

São deveres dos associados;

UM.) Observar e cumprir os estatutos e as deliberações dos órgãos sociais;

DOIS.) Manter uma conduta digna e não ofensiva quer para com os princípios religiosos Judaico-Cristãos quer para com a Associação e os seus associados; e

TRÊS.) Pagar as quotas.

Artigo Quinto

(DIREITOS DOS

ASSOCIADOS)

São direitos dos associados:

UM.) Participar e votar nas assembleias gerais;

DOIS.) Eleger e ser eleito para os órgãos sociais; e

TRÊS.) Participar nas actividades organizadas pela Associação e usufruir os benefícios concedidos aos associados.

Artigo Sexto

(DEFESA DOS INTERESSES DOS ASSOCIADOS)

A Associação defenderá os interesses legítimos dos seus associados junto do Governo da RAEM, assim como de outras entidades que achar conveniente e necessário.

Artigo Sétimo

(PATRIMÓNIO)

O património da Associação é constituído por:

UM.) Contribuições voluntárias dos seus associados e, bem assim, de quaisquer heranças, legados ou doações de que venha a beneficiar;

DOIS.) Bens imóveis ou de outra natureza, adquiridos a título gratuito ou oneroso; e

TRÊS.) As quotas recebidos dos seus associados.

Artigo Oitavo

(REALIZAÇÃO DOS FINS)

Para a realização dos seus fins, pode a Associação:

UM.) Adquirir, construir, alienar, arrendar ou onerar bens imóveis ou de outra natureza, necessários para a instalação da Associação;

DOIS.) Dispor dos mesmos bens livremente e administrá-los, nos termos por que o podem fazer, segundo a lei civil;

TRÊS.) Contrair os empréstimos requeridos para a prossecução dos fins da Associação, nos termos e condições previamente aprovados; e

QUATRO.) Organizar livremente as suas actividades com a utilização dos meios adequados.

Artigo Nono

(ÓRGÃOS)

São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UM.) A Assembleia Geral;

DOIS.) A Direcção da Associação; e

TRÊS.) O Conselho Fiscal.

Artigo Décimo

(DURAÇÃO DO MANDATO)

Os titulares d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serão desempenhados por mandato com duração de dois anos, sem limite de reeleição.

Artigo Décimo Primeiro

(ASSEMBLEIA GERAL)

UM.) A Assembleia Geral é o órgão soberano da Associação, composta por todos os seus associados e reúne, ordinariamente uma vez por ano, e extraordinariamente sempre que convocada pela Direcção ou a requerimento de dois terços dos associados da Associação, conforme a lei.

DOIS.) 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stituída por um presidente e dois vogais, um dos quais secretaria a reunião, todos eleitos bianual e sucessivamente.

TRES.) Compete à Assembleia Geral:

a.) Eleger e destituir os elementos efectivos d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b.) Aprovar as contas da Associação mediante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e

c.) Tomar todas as deliberações que lhe sejam legal ou estatutariamente atribuídas, tendo em vista o progresso da Associação e a boa harmonia dos seus associados.

QUATRO.)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vocada por meio de carta registada, enviada com 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8 dias, ou mediante protocolo efectuado com a mesma antecedência; na convocatória indicar-se-á o dia, hora e local da reunião e a respectiva ordem de trabalho.

Artigo Décimo Segundo

(DIRECÇÃO)

UM.) A Associação será dirigida e administrada por uma Direcção, composta por três elementos: um presidente, um secretário e um tesoureiro, eleitos bianual e sucessivamente.

DOIS.) Compete à Direcção:

a.) Assegurar a realização dos fins da Associação;

b.) Representar a Associação, por intermédio do seu presidente, activa e passivamente, perante quaisquer entidades oficiais ou privadas; e

c.) Gerir o património da Associação, apresentando à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um relatório financeiro e de actividades;

TRÊS.) A Direcção é convocada e moderada pelo seu presidente, e os seus associados não podem abster-se de votar nas deliberações tomadas em reuniões a que estejam presentes.

Artigo Décimo Terceiro

(CONSELHO FISCAL)

UM.) O Conselho Fiscal é constituído por três elementos: um presidente e dois vogais, eleitos pela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todos eleitos bianual e sucessivamente.

DOIS.) O Conselho Fiscal compete dar parecer sobre qualquer assunto financeiro que lhe seja apresentado pela Direcção, e sobre as contas anuais apresentadas pela Assembleia Geral.

TRÊS.) Fiscalizar a actividade patrimonial e financeira da Associação, aconselhando a Direcção, a pedido desta, em matéria de âmbito administrativo e financeiro.

QUATRO.) Ao Conselho Fiscal é aplicável o disposto no n.º 3 do artigo décimo segundo, com as necessárias adaptações.

Artigo Décimo Quatro

(EXTINÇÃO E DESTINO DOS BENS)

UM.) A Associação só pode ser extinta por deliber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em sessão extraordinária, convocada expressamente para o efeito.

DOIS.) Ao aprovar a extinção e inerente dissolução do seu património, a Assembleia Geral deliberará sobre o destino a dar aos bens, sem prejuízo do disposto no n.º 1 do artigo 153.º do Código Civil de Macau vigente.

Artigo Décimo Quinto

(NORMA TRANSITÓRIA)

Enquanto não forem eleitos os associados da Direcção, haverá uma Comissão Directiva, composta pelos associados fundadores:

a.) Grazelda Serna De Guzman;

b.) Gil Jr Quisao Evidente; e

c.) Glynes Mae Directo Tejano.

Artigo Décimo Sexto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E EXTINÇÃO DA ASSOCIAÇÃO)

Um.) As deliberações sobr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exigem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Dois.) As deliberações sobre a dissolução ou prorrogação da Associação requerem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de todos os associados.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亞洲設計學會

Sociedade de Design da Ásia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6。

澳門亞洲設計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亞洲設計學會”,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de Design da Ási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Asia Design Society”。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立足於澳門,面向國際探討亞洲設計,以促進澳門乃至亞洲設計研究的交流和進步,並以《Asia Journal of Design Research》作為學會重要的學術研究平台,其以季刊方式出版,主要面向亞洲作設計研究的相關議題,助推並提昇在該領域的學術研究水平。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21樓G。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凡從事設計研究工作及對此有興趣的人士,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將邀請社會知名人士成為名譽會員或擔任會內名譽職務。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美體美容發展協會

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e Cosmetologia e Beleza Corporal da China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4。

中國(澳門)美體美容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美體美容發展協會”,中文簡稱為“美體美容發展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e Cosmetologia e Beleza Corporal da China (Macau)”,英文名稱為“China (Macau) Body Beauty and Cosmetolog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弘揚愛國愛澳精神及配合澳門特區政府之政策及發展,為澳門美體美容業工作的專業人士,共同研究與交流美體美容專業知識,參與國內外各種美體美容專業交流,提高業務水平,促進美體美容事業發展,維護行業及會員合理權益。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23號協華工業大廈4樓A室,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包括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或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然而,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附則

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聘請澳門社會各界知名人士分別擔任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之職務。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在必要時可增聘上述各級榮譽職銜人選。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齊天宮大聖慈善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9。

澳門齊天宮大聖慈善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齊天宮大聖慈善會”,中文簡稱為“大聖慈善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弘揚佛法導人向善、淨化社會道德傳統文化之教養、興辦慈善公益事業,福利社會人民心靈健康。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華士圍華士里華士苑5-7號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的宗旨及章程且熱心社會公益事業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並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或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及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或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賬務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或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李文欽拳法研學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6。

李文欽拳法研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李文欽拳法研學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推廣、發展、傳承中華武術及文化,宏揚國粹,並積極參與各類型武術、學術交流活動及體育運動;

(二)團結本澳武術愛好者;

(三)組織及參與各類型官方、民間、地區性或國際性的比賽及其他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倫斯泰特大馬路21號海景花園利景閣5樓L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内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别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或代任之副理事長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陳式太極拳總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7。

澳門陳式太極拳總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陳式太極拳總會”,英文名稱為“Macau Chen Style Taijiquan General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推廣、發展、傳承陳式太極拳武術及文化,宏揚中華武術,並積極參與各類型武術活動及體育運動;

(二)團結本澳陳式太極拳的團體及愛好者;

(三)組織及參與各類型官方、民間、地區性或國際性的比賽及其他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倫斯泰特大馬路21號海景花園利景閣5樓L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内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别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或代任之副理事長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陪月育嬰普及協會

Associação de Cuidados Pós-Parto e Popularização Infantil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0。

澳門陪月育嬰普及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陪月育嬰普及協會”,中文簡稱為“澳門育嬰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uidados Pós-Parto e Popularização Infanti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Postpartum Care and Infant Care Populariz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提倡優生優育,保護母嬰健康,增進家庭幸福;

(二)積極開展學術交流活動,透過各活動及服務,向公眾宣傳及推廣孕嬰護理知識;

(三)推動育嬰行業的發展,以加強宣傳及推廣孕嬰護理普及事宜。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美美大廈6樓A座。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不論是婚育人群還是陪月孕嬰相關從業人員,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享有參加會員大會的權利;

(二)會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會員有權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會員享有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的權利;

(五)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熱心人士之贊助或其他收入,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高美士中葡中學葡文部家長會

Associação de Pais de Secção Portuguesa da Escola Secundária Luso-Chinesa de Luís Gonzaga Gomes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3。

高美士中葡中學葡文部家長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高美士中葡中學葡文部家長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ais de Secção Portuguesa da Escola Secundária Luso-Chinesa de Luís Gonzaga Gomes”,葡文簡稱為“APSPLGG”。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高美士中葡中學。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增進家長之間團結互助;加強家長之間與學校之聯繫,探討改善教育及學校環境;協助學校及對學校之教育活動及計劃提出意見;維護家長、學生及學校之合理權益。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所有現讀或曾就讀於高美士中葡中學之學生家長及監護人,願意遵守會章,繳交會費,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a)參加會員大會,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b)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c)參加本會活動,享受會員福利及權益。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a)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b)履行會員的職責;

(c)積極參與本會之會員大會及各項活動;

(d)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第七條——會籍

(a)退會自由,但需提前書面通知理事會;

(b)若會員違反章程或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將取消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a)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b)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每屆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c)會員大會職權為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修改及通過會章;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等;

(d)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及指明事由下,經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e)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f)會員大會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進行會議,若不足法定人數,會議延後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得議決事宜;

(g)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

(a)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

(b)理事會的職能:

1)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草擬計劃及組織活動,並交由會員大會決議;

4)管理本會的一切事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5)理事長或任一名副理事長得代表本會出席學校所舉行之教學會議。

(c)理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

第十一條——監事會

(a)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

(b)監事會負責監督和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審查會計帳目,並對會務提供意見及在必要時有權要求理事會召開會員大會。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包括會員會費、政府資助及活動收入等。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os Licenciados em Administração Pública — A.L.A.P.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2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以維護和促進會員的集體利益為目的,並為所屬專業界別爭取合理權益。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具有公共行政管理專業相同學科的大專或以上學歷,又或具有公共行政管理相同專業技能資歷,且從事與該學歷或專業技能相關的職業,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國際警察協會澳門分會

Secção de Macau da 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Políci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2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會址設在澳門高士德大馬路87至93高士德商業中心4樓C座,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可於本地區作出遷移。

第七條──會員的權利:

a)保持不變;

b)保持不變;

c)享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海外會員和榮譽會員除外。而細則則由內部規章訂定及修改;

d)保持不變;

e)保持不變;

f)保持不變;

g)保持不變;

h)一般會員必需經四名理事會成員提名才可參與選舉成為本會機關成員。

i)保持不變。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街舞會

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Dança de Rua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2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條──本會之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主要推動本澳霹靂舞人士在國際霹靂舞競賽的參與度,規範、推廣及領導澳門的霹靂舞活動事項;透過本會開辦及推薦有條件的代表運動員前往外地接受教練員及裁判員的培訓,訓練及選拔成績優良的本地霹靂舞運動員代表;為大眾舉辦不同類型的霹靂舞活動及賽事,以推廣本地的霹靂舞運動;透過本會以聯繫不同地區的霹靂舞團體進行交流與合作,以促進本澳霹靂舞賽事的認受性與專業性。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婦聯頤康協會

Associação das Idosas de Fu Lun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2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八條

會長

一、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會長只可連任一屆。

第九條

理事會

一、保持不變。

二、保持不變。

三、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三人或以上單數,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只可連任一屆。

四、保持不變。

五、理事會得按需要下設若干部門。

第十條

監事會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三人或以上單數,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監事長只可連任一屆。監事會負責監察會務工作。

第十一條

顧問

本會設創會會長,可經理事會通過聘請資深會員或熱心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以推動會務發展。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伏英舘六壬研究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2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六壬伏英舘文化協會”。中文簡稱為“六壬伏英舘”。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及連任。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周細金Chao Sai Kam